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28:44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面、来访等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要求,以及申诉、控告、检举,并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办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应当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约访制度,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指导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信访人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下列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以及对上述机关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或者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十条 信访人反映问题,提倡使用真实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采用来访形式的,应当到人大常委会设定的接访场所。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应当明示被申诉、被控告、被检举对象的姓名和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申诉的应当附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材料。
  第十二条 多人提出同一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需要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二)借来信来访之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道路;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访场所;
  (五)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访人员和损坏接访场所的公私财物;
  (六)接访完毕后滞留不走,妨碍公务;
  (七)故意将病人、残疾人和老人、婴幼儿舍弃在接访场所;
  (八)其他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五)研究和分析信访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七)建立信访档案和有关工作制度;
  (八)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业务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在信访工作中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依法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刁难和歧视信访人,推诿、敷衍、无故拖延办理信访事项;
  (二)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
  (三)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四)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告知被控告、被检举对象;
  (五)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机关保卫部门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职权和信访事项性质,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直接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二)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信访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函有关机关处理;
(四)对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信息,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领导,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的调查事实不清,或者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可以通知其重新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转交的信访事项,处理后及时答复信访人;
  (二)对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函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报告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预计办结时间;
  (三)对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到重新调查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自收函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法律对办理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疑难或者重点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贡献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人大常委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批评教育;也可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2002年3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

北京市汽车工业技工学校等34所学校已达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劳部发〔1997〕351号),现予公布。


二○○二年三月一日

高级技工学校名单

高级技工学校名称 原学校名称

北京市汽车工业高级技工学校 北京市汽车工业技工学校

石家庄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石家庄铁路司机学校

山西电子高级技工学校 山西电子技工学校

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 长治市技工学校

金华市高级技工学校 金华市技工学校

龙岩市高级技工学校 龙岩市第一技术学校

南平市高级技工学校 南平市第一技工学校

潍坊市高级技工学校 潍坊市劳动局第一、二、服务技校、
诸城市技校联合

济南市高级技工学校 济南市技工学校

威海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 荣成市技工学校

郑州煤炭高级技工学校 郑州煤炭技工学校

河南经济贸易高级技工学校 河南省经济贸易技工学校

开封市高级技工学校 开封市技工学校

永州市高级技工学校 永州市技工学校

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 湖南省建筑技工学校

湖南化工机械高级技工学校 湖南化工机械技工学校

湖南轻工高级技工学校 湖南省轻工技工学校

湖南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湖南省交通技工学校

广州机电高级技工学校 广州市机电技工学校

广州轻工高级技工学校 广州市轻工技工学校

广州白云工商高级技工学校 广州白云工商技工学校

广西桂林烹饪旅游高级技术学校 广西桂林商业技工学校

广西轻工高级技工学校 广西轻工业技工学校

柳州钢铁(集团)公司高级技工学校 柳州钢铁(集团)公司技工学校

广西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广西南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

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科能技工学校

渭南市高级技工学校 渭南市技工学校

宝鸡市高级技工学校 宝鸡市技工学校

陕西邮电高级技工学校 陕西省邮电技工学校

西安铁路电务高级技工学校 西安铁路电务技工学校

陕西纺织高级技工学校 陕西省纺织技工学校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高级技工学校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技工学校

青海铁路高级技工学校 西宁铁路司机学校

西北煤矿机械制造高级技工学校 西北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

试 行 办 法



为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切实解决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湘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郴政发〔2008〕4号)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进一步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将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列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农业部门、人事部门、扶贫办、妇联、共青团为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的责任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责任单位。目标任务由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分期分批下达到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次年初,由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从就业补助专项经费给予奖励,目标任务在500人以上的奖5万元,300至500人的奖励3万元,300人以下的奖2万元,并进行表彰。

二、进一步健全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激励机制

(一)扩大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规模。从2008年起,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规模扩大到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从承接产业转移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以后随园区用工规模扩大逐年增加。主要用于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招聘、培训补贴以及企业用工试用期补贴、生产实习补贴、招聘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及补贴。被列入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的企业,方可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鼓励企业积极使用本地劳动力。工业园区企业自主招工,每招用一名本省的劳动力,给予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其他各类单位按要求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目标任务内的按100元/人,超额完成任务的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经批准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补贴标准:在本市、辖区内举办,招聘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下,每场补贴3万元;招聘用工规模在500-1000人,每场补贴5万元;招聘用工规模在1000人以上,每场补贴8万元。在市辖区外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每场补贴可参照市辖区内的相应招聘用工规模的补贴标准,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适当补贴。

(三)鼓励企业和学校为园区培训劳动力。工业园区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按要求对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行职业培训,在考试合格上岗后,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各定点培训机构按要求对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行为期2—3个月的培训,在考试合格上岗后,依照有关规定,按培训农民工450元/人,培训下岗失业人员500元/人和培训农村贫困家庭成员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生产实习补贴。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相关专业的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达到3个月以上的,按100元/人•月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学生生产实习补贴。

(五)试用期用工补贴。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员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以后,并续签了下年度劳动合同的,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人标准,给予试用期用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建立用工服务卡管理制度。经认定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实行用工服务卡管理,凭用工服务卡享受各项补贴。用工服务卡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随目标任务下发到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园区企业接收录用人员后,在用工服务卡上签字盖章。申请补贴的单位填写《郴州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和《郴州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补贴人员花名册》与《用工服务卡》一并交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录用人员到位3个月后,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与企业对上述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核实,按实际在岗人数核定补贴金额,并填写《郴州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补贴申报汇总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将资金分拨到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一)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努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为工业园区企业和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免费开放,积极为工业园区企业和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做好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同级财政要保障好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健全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等制度,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加强公共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公共就业信息管理服务体系。2008年年底前,要建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通的公共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要建设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和公共就业信息网站,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全市“就业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空岗储备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力资源主体数据库,为就业服务和政府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其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社会保险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在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三)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实时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集中“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企业用工需求台账,实行企业用工申报制,健全用工需求信息服务网络。

(四)建立“专场招聘”机制,打造“郴州招聘”品牌。一是实行定点招聘。将郴州火车站(协作路)设为市属工业园区用工专场招聘会的定点场所,并在县市区、乡镇、村等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招聘点,为园区企业招工提供服务。二是实行定时招聘。在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的春节、清明节、中秋节,以及学生毕业暑假求职等劳动力流动频繁的重点时段,为园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三是实行联合招聘。借鉴外地大型连锁劳动力服务品牌的运作方式,以“郴州招聘”作为品牌,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共同为园区企业举办市内或跨市的大规模专场招聘会。四是实行专栏招聘。在郴州电视台、郴州日报等宣传媒体设立“郴州招聘”专栏,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定期宣传工业园区企业,免费发布招工广告,提升园区企业形象,扩大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招工。五是建立劳务协作基地。加强与省内外主要劳务输出地区的交流联系。省内与永州、湘西等地区和县市加强交流合作,省外与河南、四川、贵州等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学校加强联系,采取异地培训、外出招聘、定向输入等方式,建立长期劳务协作关系和各类劳务协作基地。

四、建立面向工业园区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制

(一)科学确定招生规模。按照普高、职高“大体相当”的原则,扩大中职教育招生规模。

(二)坚持为本地企业服务的办学方向。引导全市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树立为本地企业服务的思想,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根据工业园区产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开设园区企业急需的电子、冶炼、能源、矿产品加工等专业,为园区企业培养所需人才。组织学生到本地企业学习参观,增强对本地企业的了解,从而激起在家乡就业的热情。建立毕业生本地就业率激励机制。对毕业生在本地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在经费上适当予以倾斜。

(三)建立教学实习与园区企业生产相结合的教学新模式。将工业园区企业作为全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定点生产实习基地。凡是与工业园区企业生产相近的专业,学校都要组织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教学。

(四)建立免费培训与园区用工相结合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组织面向农村青年的非农类的免费培训要与工业园区的用工需求相结合,50%以上的培训对象所学专业要与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相近。培训结束后,要安排到园区企业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生产实习,结业后,优先推荐到园区企业就业。

(五)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培训。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职工培训机构,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定期组织开展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五、建立就业保障机制

(一)扩大用工范围,改善用工环境。一是引导“招工难”的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放宽招聘要求、降低标准、合理安排性别比例,增加劳动力的供给总量。二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园区产业发展。要创造条件,促使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将一些高端生产线放在我市,并扩大生产规模,使我市职业院校的毕业生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从而在园区形成就业“洼地”。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工。要求企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保职工权益;引导有实力的企业积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增强企业对劳动力的吸引力。四是认真贯彻《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工资水平。五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和谐。六是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中建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引导、维护的职能,积极与企业沟通化解矛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重视园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园区服务功能。实施“筑巢引工”工程,在园区建设高规格的生活配套区、休闲娱乐中心,用硬环境吸引和留住劳动力。把园区建设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结合起来,在园区周边建设一批适合于园区企业员工居住的廉租房,以及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吸引已成家、有子女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在家带孩子的农村妇女外出就业、城市贫困居民下乡就业,带旺园区人气,稳住企业用工,拓展用工来源。组织开展送文化进园区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鼓励社会各界到园区兴办餐饮、超市、娱乐等服务业,设立银行、邮电等服务网点,方便园区生活。

(三)建立启动用工预警机制。职能部门要定期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开展用工监测,对一些前瞻性、不确定的用工问题提前进行部署研究,及早发布用工需求信息,主动解决用工短缺问题。

六、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

做好园区用工服务工作,增强工业园区的吸引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狠抓落实。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项补贴的审批,目标管理任务的分配和下达,用工服务卡的发放,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组织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和就业。市教育部门、市农业部门、市扶贫办要分别负责组织职业院校学生、“阳光工程”培训学员、扶贫培训学员到工业园区参加生产实习和就业。市人事部门负责为园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市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园区配套设施的建设,企业用工的综合管理,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各项补贴的资格审核。在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设立市劳动保障分局,负责园区的劳动保障事务,为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劳动保障服务。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为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提供服务。共青团郴州市委负责在园区企业建立团组织,发展新团员,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带领青工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市妇联要发挥广泛联系妇女的作用,动员广大农村妇女到园区就业,为郴州经济发展作贡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