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15:51  浏览:8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7〕84号


各省、自治 区、直 辖 市 人 事 厅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行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已 于2007年 4月 4日经国务院第 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7年 6月1日起施行。2007年 5月 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认真学习 贯 彻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2007〕40号 ),对 《条例 》的学习贯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做好 《条例 》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 》的重要意义



《条例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 》的公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 》着 眼 于 加 强 对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教 育、管 理 和 监督,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各项纪律,对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是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制定颁布 《条例 》,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 》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 《条例 》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实施 《条例 》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通过贯彻实施 《条例 》,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认真做好 《条例 》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学习、宣传 《条例 》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领导职务公务员要带头学习 《条例 》,各级人事部门的同志要先学一步,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把 《条例 》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分层推进,逐级展开,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轮训一遍,增强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加强业务骨干培训,不断提高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本领和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条例 》,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掌握制定实施 《条例 》的重要意义和《条例 》的主要内容,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为 《条例 》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以实施《条例 》为 契 机,加 强 党 纪 国 法 和 纪 律 教 育,切 实 抓 好 警 示 教育,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促进 《条例 》的贯彻落实。



三、严明纪律,严格执行 《条例 》的各项规定



严明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是正确实施《条例 》的必然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 《条例 》的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法规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真正实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机关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委托等行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公共资源违法乱纪、谋取私利;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公务员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量纪,正确实施处分,避免处分畸轻畸重。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努力规范 立 案、调 查、决 定、送 达、归 档、备 案、解 除 等 工 作 环节,使处分工作程序合乎规范。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不服处分的申诉,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开展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



及时清理法规政策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法制化水平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 《条例 》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法规政策。法规政策主要内容与 《条例 》相抵触的,或者已被 《条例 》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法规政策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法规政策个别条款与 《条例 》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凡与 《条例 》不一致的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规定,自 《条例 》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根据 《条例 》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 《条例 》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补充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条例 》的要求,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需要制定规章的,要抓紧依法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法规政策,不得违背《条例 》的相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人事部的意见。



五、贯彻实施 《条例 》要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



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要以严明的纪律为保证。各级人事部门要把 《条例 》的贯彻实施工作同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 《条例 》,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滥设职位的,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的,超职数配备人员的,违反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要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严格用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六、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 《条例 》贯彻实施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领导



全面正确地实施 《条例 》,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认真抓落实。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强纪律惩戒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要加强对 《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组织开展了 《条例 》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是否严格执行了 《条例 》的各项规定,是否对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处分决定是否真正落实。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对违反规定实施处分、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 《条例 》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备案制度,及时掌握纪律惩戒工作情况,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各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努力开创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人事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对 《条例 》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人事部。



                            人事部

                            二○○七年六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我国的期货经纪行业经过两年多的规范整顿,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一定控制,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是,近来一些期货经纪机构在内部管理和运作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期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混乱,业务规章不够
规范,风险控制不力,诉讼纠纷不断;一些期货经纪机构自营与代理不分,挪用客房保证金炒作期货,损害客户权益;有的机构蓄意违规,为操纵市场行为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操纵市场;个别期货经纪机构利用非法手段诈骗客户资金,负责人甚至卷款潜逃。部分期货经纪机构的上述行
为给期货经纪业带来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行业的监管,确保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期货兼营机构(简称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握期货经纪机构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证管办(证监会)应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次自查,并就1996年9月底前的财务、营运、风险控制、代理业务、遵纪守法等项写出自查报告(内容见附件一),报证管办(证监会)。对逾期未报的,证管办(证监会)应给予处罚。
证管办(证监会)要建立期货经纪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96年第四季度始,每季终了15日内向证管办(证监会)报送上季营业报告(内容见附件二、三、四)。
证管办(证监会)要及时掌握资不抵债或经我会批准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没有业务活动的期货经纪机构的情况,并报告我会,我会将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
二、证管办(证监会)要根据以下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规范期货经纪机构的业务行为:
1、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兼营机构期货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已经承包的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解除原承包合同。
2、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为客户融资,不得允许客户蓄意透支交易,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交易指令必须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字,电话下单必须录音并补签字,场内出市代表不得直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
3、期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客户开户、资金划转、现金提取的管理。不得允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和个人以法人名义开户。不得以“退还保证金”、“佣金返还”的名义随意向第三者划转资金。
4、任何期货经纪机构均不得接受被我会列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与客户,不得录用、雇佣被我会或我会授权机构通报的有劣迹的从业人员。
5、任何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以分仓、借仓等手段超限量持仓,不得为操纵市场者提供便利和条件。
6、期货经纪机构必须按照交易所的成交回报价格通知客户成交结果,不得将客户交易指令不通过期货交易所而私下对冲,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
7、期货经纪机构通过各种媒体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不得有诱导性内容或虚假内容。
三、证管办(证监会)要认真规范整顿辖区内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
除期货经纪公司、已经证管办(证监会)初审并上报我会复审待批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期货兼营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会员单位均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兼营机构不得从事二级代理业务。
除已经证管办(证监会)初审并上报我会复审待批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外,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在交易所周围设立的出市代表管理部门不得挂牌,不得接受客户指令,不得提供结算服务。
证管办(证监会)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必须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不服管理的,上报我会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或其会员资格。有欺诈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证管办(证监会)要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关于严历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65号)及其会议纪要(证监发字〔1994〕96号)的有关精神,与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协同行动,严厉打
击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缔,绝不姑息。非法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将被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五、规范整顿期货经纪机构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期货经纪机构的现状和有关问题,规范整顿的工作要充分细致,方法步骤要积极稳妥,一经实施要迅速果断。要吸收一些会计、审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
,组成强有力的队伍,把辖区的期货监管工作切实抓起来,维护市场稳定。
六、凡违反本规定或提交虚假报告的期货经纪机构,证管办(证监会)可在我会授权范围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我会予以惩处。对于严重违规、影响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我会将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证管办(证监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期货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我会。



1996年9月24日

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23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试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六日

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
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试行办法的意见

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提
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统
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坚持
“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以培训促就业”的工作方针,积极开
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2004年,全州
共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1.73万人,其中引导性培训10981人, 技能性培
训5814人,创业培训505人,完成自治区下达培训任务1.1万人的157.2%。
当年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2.2万人,其中第一产业6599人、 第二产业
4779人、第三产业1.14万人。今年上半年,全州共培训农村富余劳动
力8319人,实现转移城镇就业0.9万人。

我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培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仍存在部分县市、部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
训工作重视不够,乡镇级转移就业培训机构尚未成立,组织化程度较
低;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与生产和服务实际脱节,不能满足就业需要;
少数民族语言教材缺乏和农民工培训的各种优惠政策未到位,特别是
对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培训资金
方面欠帐多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
训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
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
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以培训促就业"的工作方针,面向
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技能
培训、创业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
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全州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增强就
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州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2万人,占农村富余劳动力的80%,
其中,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13500人,转移城镇就业单项职业技
能培训6000人,创业培训500人。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州农村富余劳
动力转移城镇就业10万人。

三、培训补助对象

(一)对于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引导性
培训和技能培训,在其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
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优惠证》后对其培训费用(包括学费、职业技
能鉴定费)依照本意见予以补助。

(二)对符合条件并愿意到外地城镇就业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
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原则上由本人承
担。

(三)对符合条件并愿意到外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
和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原则上由本人承担。

四、培训补助标准

自治州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转移城镇就业技能培训,按下列标准
进行补助:

(一)参加转移就业单项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单项职
业能力证书后,按人均108元补助学费,12元补助鉴定费,一名农村富
余劳动力在三年内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补助。

(二)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在
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职业(工种)类别分别给予补助。

其中:A类,学费补助410元,鉴定补助90元

B类,学费补助340元,鉴定补助60元

C类,学费补助250元,鉴定补助50元

D类,学费补助210元,鉴定补助40元

E类,学费补助200元,鉴定补助35元

3、参加创业培训,实现成功创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人
均1000元补助学费。

五、培训形式

(一)引导性培训

主要是对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政策法规知识、城市生活常识、
就业岗位选择、基本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培训,实行免费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

在引导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自治区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
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
排培训内容,规范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定向培训为主。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自治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农村富余劳
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市要制定规划,加强领导,
逐步形成以州级统一规划、县(市)统一领导、乡镇具体组织、各级
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
训网络。有条件的乡(镇)要成立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1-2名专职人
员,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要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就业培训工作,及时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意向,组织农村富余
劳动力参加各项职业培训。

(二)明确资金筹集渠道

按照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2万人计算,预计需要学费补助550
万元。其中:转移城镇就业技能培训13500人,预计430万元;转移城
镇就业单项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预计70万元;创业培训500人,预计
50万元。资金筹措,采取财政预算、教育费附加调剂、就业再就业经
费支持的办法,分别筹集、分级管理。其中财政预算、教育附加费、
就业再就业经费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工作与包乡住村扶贫帮困工作相结合
各包乡住村对口扶贫单位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的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富
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培训工作。 对年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
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实行免费培训,培训费由扶贫单位承担,并将此项工
作开展情况纳入包乡住村工作考核体系。

(四)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培训工作,大力促进跨地
区、跨省劳务输出。

坚持“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推进农民工免费培训项目的开
展,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以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为重
点,以劳务派遣组织建设为手段,力争实现一个乡建立1—2个劳务派
遣组织的目标,充分发挥其内承外联的纽带作用,积极搞好外出务工
人员跟踪服务和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附件: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工种)技能分类



附件:

自治州农村贫困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
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

A类:

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西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
车工、钳工

B类:

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
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
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
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

C类:

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
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
维修人员、纺织纤维检验工、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
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
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
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
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
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修工、美容师、
美发师、护理员

D类:

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
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
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
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

E类:

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
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
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
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

注:凡未列入此工种目录及新兴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
鉴定部门参照上述类别,由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
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