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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39:39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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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海南农垦:

  针对当前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形势,为保护生猪生产能力,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国家财政实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7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拨付2007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通知》,按照我部审核的2006年能繁母猪存栏量,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有关省区。为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能繁母猪养殖户手中,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行母猪补贴,是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恢复和发展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稳定供给的有效途径。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母猪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实施成效。

  二、精心组织,核实数量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动员基层畜牧兽医部门的力量,核实能繁母猪数量,以此作为母猪补贴资金发放的依据。核实母猪数量要求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干部和村级防疫员逐场逐户逐头调查。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农户饲养母猪情况,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三、协调配合,搞好服务

  为更好地做好补贴落实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相互支持,密切协作。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抓紧制定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督促省级以下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切实做好补贴落实工作,对母猪户、母猪数、标识号等基础资料建立专门的数据档案,协助财政部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母猪养殖场(户)。由于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年终要根据各省(区、市)2007年能繁母猪参保的数量进行清算,因此,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母猪补贴工作的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做好母猪保险工作。要加强对母猪补贴政策的宣传,让农民准确地了解母猪补贴政策,切实感受母猪补贴给养殖户带来的实惠。

                        农 业 部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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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5〕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5年3月9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行修改,删去第四条、第七条。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通告》依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
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


(2005年3月30日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
告>的决定》修改)

哈政发法字[2005]4号


  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

 二、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三、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三人以上副高级职称以上妇产科专家组集体审核,经专家组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需经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果,方可到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 四、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 五、承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手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并将其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

 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所掌握的已婚孕妇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 七、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每季度将施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每季度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所在地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八、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当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做购销记录,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 九、使用药物终止妊娠应当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在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终止妊娠药物出售给个人使用。

 十、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生婴儿健康状况的管理,对产后死亡的婴儿实行报告制度。

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持死亡证明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负责人报告。

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负责人报告。并由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新生儿死亡原因进行核查。经核实属于遗弃、虐待女婴造成死亡的,已领取《计划生育证》的,取消其《计划生育证》且不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十一、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每季度将产后死亡的婴儿情况统计汇总报所在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十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 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二○○五年三月九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意见》关于凡没有设立统一审议机构的地方,“从今年7月1
日至明年举行代表大会会议之前,上述地方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一个机构在此期间承担统一审议的工作”的要求,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授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参与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常委会委员,从即日起至明年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产生统一审议机构之前,承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工作。统一审议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二、授权期间的统一审议程序:一审前由有关委员会负责,法制委员会参与;一审后直至法规通过、公布,由法制委员会负责,有关委员会参与。一审前,有关委员会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向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出审查修
改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一审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调研、论证、统一审议,并在二审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有关委员会在一审后仍可对法规案提出修改意见。对于一次性通过的法规案,由有关委员会协助法制委员会按程序办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法制
委员会提出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三个较大市的报批法规和六个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查工作,按原定分工不变。



200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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