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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7:49:26  浏览:8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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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


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对扶贫资金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现就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
  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使其真正发挥效益,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贫困群众温饱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边疆巩固,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年来,各级扶贫办、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民委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增加贫困群众收入、解决和巩固温饱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贫困地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开展专项治理,是解决目前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做好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目标、范围、重点和步骤
(一)专项治理的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纠正和查处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管理使用规章更加完善、管理使用程序更加规范、管理使用机制更加健全,确保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有效。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在有扶贫任务的28个省(区、市),对2005年至2007年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治理。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
  本次专项治理要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违规违纪行为:(1)擅自改变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2)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3)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4)违反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的程序;(5)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到12月结束,分组织动员、实施检查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1)组织动员阶段。时间为2008年6月。省级扶贫、纠风、财政、发展改革、民委等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分别研究制定本部门的专项治理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明确专项治理任务和要求。(2)实施检查阶段。时间为2008年7月至10月。在县级各部门全面组织自查基础上,省级五部门联合抽查有关县(抽查面要达到30%的重点县),五部委办重点抽查若干省区市。(3)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08年11月至12月。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整改,提出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监管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2008年12月5日前,省级有关部门要将书面总结报告(包括电子版)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民委分别形成分报告,由国务院扶贫办汇总后联合报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五部委办对清理检查工作开展好的典型将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或部门予以批评,总结归纳专项治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作为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决策依据。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要求,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班子。具体检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自身监督检查力量,也可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更要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协调其他部门统一行动,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总结分析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的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
  纠风部门负责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区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查促纠,针对危害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贪污、骗取、截留、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行为,特别是由此引起群众群体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事)件。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是否符合投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研究提出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整改,完善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扶贫资金监管的专项治理,不仅要梳理档案资料,清查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更要广泛宣传动员和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发动群众参与和听取群众意见,找准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析原因,认真整改。在调查研究和专项治理过程中,要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扶贫办 国务院纠风办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民 委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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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2001.03.09]

《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日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控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邯郸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为实施土地储备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年度计划、产业结构调整、市规划区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解散、撤销、破产、搬迁、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而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法定期限未能如期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储备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八条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凡符合收购条件的,应当进入土地储备库,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无主地、为政府代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条 土地收购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定收购方案。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制订收购方案。?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地块的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土地、房管、规划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收购方案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等部门征求意见,明确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查询意见结果,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评估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将收购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原为企事业单位用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属城市居民成片拆迁的,按《邯郸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房产、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收购时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者合法证明;?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出让土地。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的剩余年限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情况,经评估确认后,确定补偿标准;?
(二)划拨土地。按照经确认的评估地价的60%以下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出让前,需要进行开发的,可委托市地产开发总公司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在规划许可条件下,可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储备土地能满足建设要求的,应当首先申请使用国有储备土地。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有计划地将储备土地投入土地市场。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除依法需要划拨的以外,其余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主要供地方式为招标或拍卖,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不足部分可申请银行贷款,专款专用。?
储备土地的出租、出让等收益缴入财政专户,由市政府依法决定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土地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全面履行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有关履行土地收购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
7日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的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山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除税收之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审批本级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和决算,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本级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是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对县(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区)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物价、发改、规划、住建、房管、土地、煤炭、地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和费源控制工作。
  第六条 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应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执罚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缴非税收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向缴款义务人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不得擅自从收费中提取征收费用。
  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九条 执收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直接上交财政国库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确需开设的,需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程序;
  (二)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三)向缴款义务人出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本单位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和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涉及重要收费和基金项目的管理部门(发改、规划、住建委、国土、煤炭、地税等)要密切协作,共享费源信息,向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执收单位提供立项、年度投资、规划许可、开工及供地、煤炭分户产量等具体情况,共同做好费源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方式为主的收缴分离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或经财政部门批准需要当场收取的,执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成本、方便缴款人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账户体系。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
  直接缴款是缴款义务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集中汇缴是执收单位将所收缴款人的应缴款项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国库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第十六条 进驻市政务大厅实行集中收费的市级执收单位,按照《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集中收费管理办法》(同政办发
〔2009〕231号)执行,市财政部门不另在大厅以外提供收费票据,由财政窗口统一开具非税收入票据,财政代理银行据此现场办理收费。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减、免、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核程序纳入支出预算管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人代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从“财政专户”中支付。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划入财政专户。实行分成结算的非税收入,由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收缴专户定期结算。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财政部统一监制,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核销、稽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按规定和收入级次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票据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票据核销,按时参加票据年检,保证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
  (二)转让、转借、代开、混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四)伪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五)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开展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票据使用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非税收入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法做好非税收入监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款义务人有下列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一)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改变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国库、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以外账户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六)缴款义务人隐瞒、截留非税收入的;
  (七)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7〕32号)、《大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政发〔1998〕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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