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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16:00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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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资〔2008〕1号
各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转让效率,降低转让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让原则
  经省财政厅批准待转让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待转让车辆”),应当统一到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公开拍卖转让。
  二、转让流程
  (一)车辆移交
  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应填写《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财资〔2007〕34号)附件5(以下简称“《移交单》”),将待转让车辆停放在省产交所指定地点,按《移交单》的要求提交相关证件票据和物品,并说明代转让车辆存在的瑕疵。省产交所与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认真核对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二)价格评估
  对待转让车辆进行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由省财政厅确定。评估机构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及时对每批次待转让车辆进行评估。
  (三)转让拍卖
  车辆的转让拍卖由省产交所具体负责,也可由省产交所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可的拍卖公司具体负责。拍卖方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半年内完成当次车辆转让拍卖工作。
  车辆转让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3天。
  竞买人多于10人,由拍卖公司采取拍卖的方式组织竞价。竞买人少于10人(含10人),由省产交所采取电子竞价的方式组织竞价。
  (四)车辆过户
  转让车辆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汇入省产交所指定账户。买受人在付清成交价款后,凭省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买受人应在省产交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提取车辆,逾期则自行承担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维护费等费用。
  三、转让费用
  车辆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车辆停放费、维护费、交易费等费用由省产交所先行垫付,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在车辆处置价款中扣除。
  省产交所应当在待转让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车辆处置款汇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法律责任
  (一)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本规定擅自处置公务用车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产权交易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处置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产权交易机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不按照本规定违规操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则
  (一)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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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建设银行



为了保障我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建总发字〔1997〕第5号文和建总发字〔1997〕第43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信贷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信贷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行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资金计划部、财会部、信贷管理部、委托代理部、国际业务部、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项目评估部、营业部的负责人担任。
二、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全行本外币信贷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执行总行党组会议、行务会议和行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直接对行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总行党组、行务会、行长办公会确定的关于信贷经营的指导方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行的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定全行信贷业务发展规划和大行业、大企业经营战略实施方案,并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三)审批信贷管理和信贷经营部门年度信贷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批各一级分行(含海外分行)、总行营业部和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的信贷经营授权额度。
各一级分行的信贷经营授权额度,一般一年一定,年初确定。如有特殊情况,信贷管理部可提请信贷管理委员会审定。
(五)审批各一级分行和总行信贷经营部门授权额度以上的本外币各类信贷业务,以及限额以上的企业授信额度。
(六)监督和检查全行的信贷管理工作。
信贷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对全行信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一级分行和总行信贷部门就各项业务工作提送专项报告。
(七)年度结束时,信贷管理委员会向行长提交工作报告。
三、议事规则和审批工作程序
(一)信贷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例会日。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例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如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委员会成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本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出席。
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可列席会议。
(二)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申报的授权额度以上的各类信贷业务和一级分行申报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各类信贷业务的审批,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分别采取召集会议审批、会签审批、委员会主任审批、请示行长审批等四种形式予以处理。
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件会签的组织工作,在委员会各成员及有关部门会签之后,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批。
对由委员会主任作出的决定和委员会主任请示行长后作出的决定。事后委员会主任应在下次会议上向委员通报。
(三)会议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报委员会主任或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审定。
1.涉及业务政策、规章制度、工作报告等事项,主持起草文件的部门处(室)应事先准备好文件材料。
2.信贷业务的审批
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上报的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总行信贷经营部门应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填写《信贷业务审批申报表》,汇报项目具体情况。总行项目评估部评估的项目,由评估部负责解释评估事项。
对一级分行上报的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一级分行应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填写《信贷业务审批申报表》,汇报项目具体情况。由中国投资咨询公司负责评估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并负责解释与其有关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事项。
(四)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经营的5亿元以上信贷业务的申报材料,并委托信贷管理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由总行信贷管理部对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的申报材料。
(六)信贷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根据性质不同,分别采取议决与表决方式。议决由会议主持人作总结。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表决事项以简单多数为通过。表决的具体方式为在《信贷审批评审表》(见附表一)上签名并签注同意、不同意或待落实有关条件后再议或其它意见。审批
各类信贷额度必须采取表决方式。
(七)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填写《审批记录表》(见附表二)。审批记录表会后归入办公室项目审批档案内保存。
(八)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贷管理委员会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经营的5亿元以上及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信贷业务审批决策意见,填写《信贷业务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反馈给总行信贷经营部门和一级分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抄送项目评估部或中国投资咨询公司。
(九)信贷管理委员会召开的每次会议均要整理会议纪要,印发参加会议人员及有关部门。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有效。
对于委员会难以决定的事项,可由会议主持人报请行长作出最后决定。
行长对委员会的决定有最终否定权。
四、办事机构
(一)信贷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
(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委员会审定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程(修订稿)》开展工作。
五、附 则
(一)本规则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二)本规则由信贷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略。



1997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

1999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何厚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9年12月20日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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