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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04:39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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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检查站是指在公路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



  二、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一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无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置任何检查站。”。



  三、第五条修改为:“公路检查站由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发给统一制定的收费许可证标牌。未经许可,不得设站收费。”。



  四、第六条修改为:“公路检查站的设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需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的,应由省人民政府业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为检查、堵截、抓捕犯罪嫌疑人,经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设立临时检查站卡,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除。”。



  五、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除经批准依法设置的公路检查站,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值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上持证对农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六、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其中的“车辆购置附加费”。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执法检查人员下达罚款指标和任务。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扣财物。”。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禁止雇佣民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检查站的工作人员。”。



  九、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检查站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必须坚决取缔。对拒不撤除,屡禁不止,公开违抗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取缔,并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非法设站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对雇佣民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检查站工作人员的,公路检查站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解雇,迅速改正,并由其主管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对公路检查站违反罚款和没收财物规定,巧立名目,扩大范围,超载规定的权限和标准,出具假票据,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财物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应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财政;并由其主管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冒充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私设站卡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的,由公安机关撤消站卡,没收非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共同组织实施。”。



  十五、删去原《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修改后的条目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7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1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检查站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放开和搞活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



  公路检查站是指在公路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一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无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置任何检查站。



  第四条 公路检查站的设置,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检查、各司其职的原则,确保人畅其行,物畅其流。



  第五条 公路检查站由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发给统一制定的收费许可证标牌。未经许可,不得设站收费。



  第六条 公路检查站的设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需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的,应由省人民政府业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为检查、堵截、抓捕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设立临时检查站卡,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除。



  第七条 公路检查站必须悬挂全省统一监制的公路检查站标牌、《陕西省公路检查站许可证》。必须在核定的地点设置,不得擅自变更设置地点、管辖范围、检查项目、收费标准。



  第八条 除经批准依法设置的公路检查站,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值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上持证对农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第九条 公路检查站的职责是:纠正违章行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检查有关证件,抽检养路费、通行费以及其他规费的缴纳;检查禁运、限运物资等。



  第十条 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执法检查人员下达罚款指标和任务。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扣财物。



  第十一条 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执勤时,必须着装整齐、佩戴明显标志,出示《公路检查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秉公执法,严守法纪,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第十二条 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禁止雇佣民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检查站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检查站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必须坚决取缔。对拒不撤除,屡禁不止,公开违抗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取缔,并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非法设站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雇佣民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检查站工作人员的,公路检查站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解雇,迅速改正,并由其主管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公路检查站违反罚款和没收财物规定,巧立名目,扩大范围,超越规定的权限和标准,出具假票据,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财物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应予以退还,无法退还当事人的,一律上缴财政;并由其主管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冒充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私设站卡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的,由公安机关撤消站卡,没收非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凡在公路上行车的单位、货主和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同时有权对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揭发、举报,有权要求赔偿非法检查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各类收费应按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办法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罚没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省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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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乌海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推进驻外办事机构各项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驻外办事机构性质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隶属市政府办公厅管理和指导。市政府办公厅对驻外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驻外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进行领导、监督和检查。
  二、 驻外办事机构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同所在地及周边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宣传介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环境优势,扩大对外影响,提高我市知名度;广泛收集所在地政治、经济、科技、贸易等方面改革开放的重要信息,及时提供给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应建议;负责乌海市赴所在地信访人员的接待、劝阻、劝返工作;做好市级领导及四大班子秘书长、各区及市直部门的主要领导在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工作的接待服务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驻北京办事处负责执行乌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劝返中心的各项制度,维护首都的稳定,积极协助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做好我市进京非正常人员的接收和联系工作。
  四、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五、驻外办事机构按照核定限额配备人员。驻北京办事处核定在编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3人,编制外聘用人员2-3人;驻呼和浩特办事处核定在编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4人,编制外聘用人员3-4人。
  六、驻外办事机构正、副主任由市政府统一管理、调配,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驻外办事机构编制内工作人员从市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中选聘,聘用时间一般为3年。选聘对象由市人事局推荐提名,经市政府办公厅考察后决定聘用,被聘用人员保留原单位编制及职级待遇,聘用期满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工作。编制以外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驻外办事机构在核定人数范围内提出用人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财政局核定批准后,由驻外办事机构从当地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动态管理。
  七、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不迁户籍关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不转个人档案,不准携带家属。
  八、正式编制内人员享受驻外办事机构当地相同身份、相同级别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由原单位发放,超出我市工资额度部分由市本级财政核拨其所在单位;非正式编制的聘用人员按当地同行业、同工种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支付,由市本级财政核拨。
  九、驻外办事机构不单独设立财务,只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财务由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单独帐目,专人管理。驻外办事机构不准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分单位编制预算,按照零基预算原则,依据市级行政经费定额标准,驻外办事机构的正式人员编制及外聘人员核定人数,并结合所在地物价水平的实际情况,核定经费预算标准。驻外办事机构申请修缮费、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要于上年末(或本年初)将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厅,经办公厅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安排经费。
  十、驻外办事机构3万元以上大额办公用品采购和资金支出,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执行,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相关财务纪律。
  十一、驻外办事机构每年初应对上一年度财产及财务管理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向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报送审计结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工作变动时,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驻外办事机构要积极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
  十二、驻外办事机构要高质量地为赴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及部门领导做好服务,认真做好食宿、会议安排、接待宴请以及中转、返程机(车)票订购等工作,所需费用均由被接待人员所在单位承担。驻外办事机构只负责为赴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领导在机构所在地区域内办事提供用车服务。若需到所在地以外地区办事,原则上不使用驻外办事机构车辆,驻外办事机构应积极帮助联系订购到达目的地的机(车)票。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驻外办事机构车辆时,须由驻外办事机构负责人电话请示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批准。
  十三、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2次探亲假或休假,假期累计不得超过20天;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开所在地外出7天以内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厅请示;外出7天以上的,须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外出。
  十四、驻外办事机构要健全党团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和当年工作计划安排;每年7月上旬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安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须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和请示。
  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协助市委组织部于每年底对驻外办事机构领导班子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十六、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18号),丽水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改组为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履行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职能。设立丽水市体育局,与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署办公,履行全市体育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市本级和莲都区的文化市场、文物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广播电视社会管理的综合执法职能和审批职能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履行。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文化、农村文化工作交给莲都区。
  二、主要职责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的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二)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政策,协调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三)综合管理全市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电视电影等艺术生产,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制作管理和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组织、指导开展社会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和民族文化工作,挖掘和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五)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审核、报批全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法申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负责管理全市文物维修工作;负责协调全市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鉴定、出境和宣传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六)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行政(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的科研开发,组织评定、申报科研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七)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活动和印刷业。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出版物的审读和年检审核,查处违禁出版物;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设立的报批、管理;承担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社会文化市场;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的管理和行政许可;指导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维护市场秩序。
  (九)按规定权限申报和实施全市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体育人才。
  (三)负责《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指导并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检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研究和平衡全市体育竞赛、竞技体育项目的设置和布局;组织管理全市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参加省以上各体育运动项目的竞赛;指导全市体育彩票发行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本级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和体育设施建设;培育、发展体育产业;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
  (六)负责体育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办理体育行政复议案件。
  (七)承担制订莲都区体育事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莲都区的体育工作。
  (八)按规定权限申请和实施全市体育对外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共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督查、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处(室)和局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调查研究;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综合统计、内务工作;负责直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局系统的对外交流;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拟订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体制 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协助局党组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内干部职工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局系统纪检、监察日常工作。
  (三)社会文化处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及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儿文化的发展规划;管理全市专业文化、群众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宏观指导全市社区文化、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农村文化等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全市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管理监督文艺作品评奖及推荐选拔工作;组织指导艺术创作、研讨及学术交流活动;培育、扶持、开发文化旅游、艺术培训等相关产业;组织挖掘和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做好全市专业艺术剧团和民间艺人的管理工作;管理电影发行放映;负责发展繁荣所辖区域电影业;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影放映单位进行年检;指导管理图书馆、群众文化等学会工作。承担局相关重大课题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
  (四)文物处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承担各级文保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调查推荐、申报工作;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协助市建设、规划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审核、上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督促、检查各类文物的安全工作;承担莲都区文物工作。
  (五)广播电视处
  负责广播电视行政(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台(站)的审核报批和年检工作;依据法规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组织广播电视作品政府奖的审核、评选、报批工作;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组织评定申报科研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市性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
  (六)文化市场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市场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管理娱乐、演出、文物、音像、影视、艺术品、艺术培训、出版物等文化市场及体育市场和网吧经营场所等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和项目;负责辖区内文化(含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市场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广播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及管理;指导全市文化、体育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文物、广电、网络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工作行政复议案件;负责莲都区文化、体育市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新闻出版处
  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的公开发行报刊、连续性内部资料的日常审读和年检审核;负责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出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以及上述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变更备案;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可录类音像复制企业、外商投资印刷(复制)企业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打字、复印企业的设立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的年检换证。承担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
  (八)群众体育处
  研究制订全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群众体育活动,推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组织并推动辖区内学校体育、农村体育、社区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承担体育相关重大课题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市体育彩票发行工作。
  (九)竞赛训练处
  制定全市体育业余训练、体育竞赛和竞技体育项目的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各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负责全市业余训练布局调整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负责莲都区组队并组织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协调市以下各项赛事。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行政编制28名(含派驻纪检、监察人员专项编制2名及后勤服务人员)。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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