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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7月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13:36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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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7月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6月26日7时30分左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关桥乡马湾村驾驶人马义龙,驾驶一辆海原县利民公交公司所属的号牌为宁E13195的迎客松牌客车(核载19人),乘载42名亲友,由海原县关桥乡马湾村开往贾塘乡黄坪村参加亲友葬礼。当车辆行至省道202线162公里加700米下坡急转弯处时,驶出道路右侧,翻入山沟,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在下坡过程中,车辆制动失效。

6月29日5时5分左右,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湾里街道驾驶人于忠玮,驾驶一辆号牌为辽B6U477的丰田牌面包车(核载12人),承载10人,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2线1671公里加600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大连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号牌为BB2838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10人死亡。据初步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辽B6U477号面包车驶入逆向车道。

以上两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还存在工作不扎实、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车辆严重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二是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未严格落实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厉打击交通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进一步明确事故易发路段和时段,加大对道路通行秩序管控力度,从严查处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

二、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车辆安全性能情况开展集中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要坚决依法取缔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运输车辆,对从业驾驶人开展集中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细化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资金,加快整治进度,做好公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标志、标线,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创造更加安全的公路交通行车环境。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客运站点、学校、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入乡村、农户,真正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有针对性的教育广大群众不搭乘非客运工具、不乘坐超员车辆,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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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七届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附表《用地功能、使用年限分类表》“酒店用地使用年限四十年”修改为:“酒店用地使用年限五十年”。

本决定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大庆市区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采暖费救助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区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采暖费救助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区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采暖费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大庆市区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采暖费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部分困难群体冬季取暖,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中关于建立供热保障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是指除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劳动者外,没有固定的采暖费补贴来源、在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具有大庆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人员。具体指以下人员:
  (一)原大庆市属、区属国有和集体企业已经改制或改制后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企业离退休职工;
  (二)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大庆市属、区属“五七工”“家属工”;
  (三)因土地被大庆市政府征收而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并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失地人员)。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为救助对象。
  第三条 按照定额救助、按人计发、剩余归己、超额自付的原则,对救助对象给予采暖费救助。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成为本办法救助对象的人员,可享受当年的采暖费救助;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成为本办法救助对象的人员,享受下一年度的采暖费救助。
  第五条 对救助对象,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一)夫妻双方均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以下情况予以救助:
  1.夫妻双方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夫妻双方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离婚的,自离婚之日起五年内,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满五年后,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再婚的,根据再婚后夫妻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况按本办法确定救助面积标准。
  3.夫妻双方有一方去世后,遗属(未再婚的)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夫妻双方有一人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以下情况予以救助:
  1.另一方在其它单位已经享受采暖费补贴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一方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救助;另一方没有在任何单位享受采暖费补贴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一方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夫妻双方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离婚,离婚前另一方在其它单位已经享受采暖费补贴的,自离婚之日起五年内,符合救助条件的一方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满五年后,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离婚前另一方没有在任何单位享受采暖费补贴的,自离婚之日起,符合救助条件的一方,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另一方是否享受采暖费救助按我市的有关政策办理。
  3.符合救助条件的一方去世后,遗属(未再婚的)没有在任何单位享受采暖费补贴的,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三)未婚或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经离婚的,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第六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实行按户救助的办法,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去世后,遗属没有在任何单位享受采暖费补贴的,采暖费救助的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第七条 被救助人员每年领取的采暖费救助金计算公式是:应享受的采暖费救助面积标准×当年的采暖费价格。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救助,根据不同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或改制后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失地人员无自有房屋的,提供工作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
  (五)配偶未享受采暖费补贴的证明(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六)属于离婚情况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属于遗属情况的由所在社区出具遗属未再婚的证明。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公告。市城管委在每个采暖期之前一个月(每年的9月15日之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办理条件、所需材料、起止时限等有关要求。
  (二)申报。申请享受采暖费救助的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填报《审核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初审。社区进行初审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分类汇总,上报各区城管部门。各区城管部门按照要求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市城管委。纳入区级政府救助范围的,由各区负责受理。
  (四)审核。市工商局、市社保局、市城管委进行联合审核。其中,市工商局负责对申请人所在企业登记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市社保局负责对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市城管委负责对申请人其它材料进行审核。
  (五)认定。市城管委综合联合审核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纳入救助范围予以认定。
  (六)公示。市城管委负责将认定后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七)发放。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城管委负责向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发放采暖费救助金。
  第十条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发放采暖费救助金:
  (一)救助对象住房属于集中供热的,救助金直接拨付给供热企业;
  (二)救助对象住房属于自行采暖的,救助金直接发给个人;
  (三)救助对象没有产权住房的,救助金直接发给个人。
  救助对象住房面积超过应救助面积标准的,超出面积部分采暖费由个人补缴;低于救助面积标准的,由市城管委发放补差。
  第十一条 采暖费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或改制后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企业)离退休职工、“五七工”“家属工”、失地人员等,以及原市属企业后来下放到各区的离退休人员采暖费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原区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或改制后经法院裁定破产或者已经关停的企业)离退休职工及“五七工”“家属工”、失地人员的采暖费救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采暖费救助资金由市、区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专用。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纳入了采暖费救助范围,已经享受低保户采暖费救助或困难企业困难职工采暖费救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可兼得”的原则,享受采暖费救助。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采暖费救助金的审核、认定及发放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虚报、瞒报资料而被纳入救助范围的,取消其救助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 各区按照本办法给予救助对象采暖费救助,不再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各县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轻工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和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后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政策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采暖期开始执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原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全民所有制离退休职工采暖费救助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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