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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0:12:26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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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6/P020100601622881833904.doc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kg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或装有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
CM≤750 5.2 5.6
750<CM≤865 5.5 5.9
865<CM≤980 5.8 6.2
980<CM≤1090 6.1 6.5
1090<CM≤1205 6.5 6.8
1205<CM≤1320 6.9 7.2
1320<CM≤1430 7.3 7.6
1430<CM≤1540 7.7 8.0
1540<CM≤1660 8.1 8.4
1660<CM≤1770 8.5 8.8
1770<CM≤1880 8.9 9.2
1880<CM≤2000 9.3 9.6
2000<CM≤2110 9.7 10.1
2110<CM≤2280 10.1 10.6
2280<CM≤2510 10.8 11.2
2510<CM 11.5 11.9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附件3),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附件1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提出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本三份,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三、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四、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制造单位名称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汽车销售量(万辆)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汽车销售收入(万元)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节能汽车销售量(万辆)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节能汽车销售收入(万元) 前一年 前三年 前三年



(二)基本能力介绍

(包括节能汽车产能、管理水平、研发能力、质量保障能力、资信状况、销售网络和组织体系、售后服务条款及能力、社会责任、推广方案,限4000字)

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序号 生产企业 公告序号 通用名称 车辆型号 排量(mL) 额定载客人数 变速器 最大设计总重量(kg) 整车整备质量(kg) 燃料消耗量(L/100 km)
型式 挡位数

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性质(直销/经销/代销)






附件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辆)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辆)
品牌 整车整备质量(CM)(kg) 车辆型号 排量(L) 燃料消耗量(L/100km) 推广数量(辆) 补助金额(万元)




合计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销售信息汇总表
序号 消费者 消费者电话 销售车辆品牌 销售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销售单价 发票号 销售时间 销售地点 经销商名称 销售商电话














附件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一、标识的内容
(一)标识的名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二)“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
(三)“企业名称(或简称) 品牌 车辆型号” ;
(四)“综合燃料消耗量:XXX L/100 km,政府补助金额:3000元”。
二、标识的样式
(一)字体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字体SimHei、字号44、对中;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车型)”:字体SimHei、字号20、对中;
“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车辆型号”:字体SimSun、字号16或根据字数自定并注意画面平衡;
“综合燃料消耗量:,政府补助金额:”字体SimHei、字号15,“XXX L/100 km”字体SimSun、字号15,“3000元”字体 SimSun、字号15。
(二)尺寸
148mm(宽)×148mm(高)。
(三)颜色
绿色:(CMYK:95.0.100.27)、边框、中心图案
白色:其余部分
(四)边框:左7.5 mm、右7.5 mm、上7.5 mm、下7.5mm
三、标识的印制
(一)标识由生产企业自行印制,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二)粘贴在车辆本体上的标识的图案、规格、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且应清晰可辨;使用在车辆本体以外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也可单色印刷。
四、标识的粘贴
标识应粘贴在车辆内部侧车窗或风挡玻璃上、不对驾驶员视野构成影响、靠近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显著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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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1999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1999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现将《1999年秋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1999年秋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1999年秋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1999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教学实际选用和预订。现将1999年中小学教材的供应和使用
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初中和小学一律使用封面印有“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试用)”的教材,按正常程序在400个教学班范围内进行试验的教材除外。
二、由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委会根据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试行教学计划各科教学指导纲要》编写的试验教材,可在浙江省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
三、各省应至少推荐两种以上通过审查的教材供用书单位选择(经批准进行课程教材改革的省(市)和只有一种教材通过审查者除外)。
四、各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要严格按照本目录制订,除进行400个教学班试验的教材和经本省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乡土教材、劳技教材、劳动教材等以外,不得在本省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加进本目录没有的教材和其他未经审查的教材。
五、各省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要报我部基础教育司备案。
六、各地要对教材的选用工作加强管理,禁止随教材征订、摊派各类习题集、练习册以及其他课外读物等。对专题性教育和活动类课程的学生用书要按照《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教基〔1998〕1号)文件精神办理。
七、根据教基〔1997〕17号文件的规定,初中思想政治课和小学思想品德课分别于1998年秋季和1999年秋季使用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新颁布的《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编写的新教材。目前已有小学思想品德和中学思想政治课教材编委会、江苏省
教委教研室、河南省教委教研室、湖北省教委教研室和辽宁省教委等五家教材编写单位编写的新思想政治课教材通过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审读,各地可根据情况自行选用。小学思想品德课新教材将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对有关教材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另行下发用书目录。
八、电子音像教材是中小学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目录中列入了通过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的电子音像教材,供各地选用。
附件:
一、1999年秋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二、1999年秋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三、1999年秋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四、1999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略)



1998年10月30日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113 号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分类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四个类别进行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
  第八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企业信用情况;
  (二)企业生产条件;
  (三)企业检测能力;
  (四)企业人员素质;
  (五)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七)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九)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一)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
  (二)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
  (三)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
  (四)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
  第十条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定为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第十二条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的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风险情况的汇总、协调、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产品特性;
  (二)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第十八条 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第十九条 严密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第二十条 一般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第二十一条 验证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
  第二十二条 信用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或者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四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
  (二)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产品风险属性及企业分类属性发生变化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类别进行重新评估、调整。
  第三十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不同检验监管方式所对应的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具体内容,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分类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产品风险评定信息;
  (三)企业分类评定信息;
  (四)企业的信用记录;
  (五)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件;
  (六)日常监管记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分类管理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分类指南》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公布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1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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