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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9:30:01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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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96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9月1日




附件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精神,建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重大改革方案;组织重大改革事项联合调研;研究完善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协调重大改革事项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各专项试点涉及的重要问题和重大政策;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铁路局、外汇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5个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陈 舜  教育部部长助理
       王志刚  科技部副部长
       刘利华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信长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胡存智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周 建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陈大卫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何建中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周学文  水利部总规划师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俞建华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
       项兆伦  文化部副部长
       孙志刚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孟建民  国资委副主任
       鲁培军  海关总署副署长
       解学智  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聂辰席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阎晓宏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版权局副局长
       刘佩智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高 翔  国管局副局长
       甘藏春  法制办副主任
       王兆星  银监会副主席
       姚 刚  证监会副主席
       李克穆  保监会副主席
       王禹民  能源局副局长
       傅选义  铁路局副局长
       李 超  外汇局副局长
       彭开宙  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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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海关总署关于部分海关从1999年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海关总署


人事部、海关总署关于部分海关从1999年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海关总署




为加强海关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在总结去年部分海关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经验基础上,人事部、海关总署继续组织部分海关从1999年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录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
部分海关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考试考核,确保进入海关系统公务员的素质。
二、组织分工
这次部分海关从高等院校(含海关直属院校,下同)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以下简称大学生招考),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范围,由人事部和海关总署统一下达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确定录用标准;人事部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并命题制卷;各招考海关负
责组织报名、笔试考务和面试工作;人事部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录用计划
列入本次招考的有广东分署、北京海关等40个海关,计划录用2215人,各海关招考计划详见附件一(略)。
四、报考对象及条件
1999年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和自费生除外)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报考:
1.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
2.符合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3.符合当地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其中,报考海关缉私警察的大学毕业生必须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五、报名办法和日期
海关总署在全国设置7个报名点,分别为:北京、广州、上海、南京、成都、西安、沈阳海关,各报名点共同承担各招考海关的报名工作。报名者可就近直接到报名点海关报名,也可委托他人报名。每个报名者只能报考一个海关的一个职位。
上述报名点同时作为人事部、海关总署设置的笔试考点,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报名日期为3月8日至10日。
六、录用考试和时间
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科目包括《综合知识》(含写作)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部分。由人事部统一确定考试内容,统一命题和制卷。人事部、海关总署组织力量,统一阅卷并划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教材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全国统一用书《综合知识》(1997年版)。
笔试时间为1999年4月3日。
面试由各招考海关按人事部、海关总署的要求自行组织。
七、录用
各招考海关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填写《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表》一式三份,并提出录用意见后报海关总署审批。海关总署将审批情况送人事部备案。整个招考工作计划在4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八、有关要求
本次招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应届毕业生数量较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严密组织,各负其责,把各个环节的工作做细做好,保证招收质量,保持社会稳定,圆满完成任务。
招考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人事部、海关总署。



1999年2月26日

建材工程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工程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开展建材工程设计竞争,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更好地完成工程设计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招标管理,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持有相应专业范围及设计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才可参加与其证书等级及专业范围相符的工程设计项目的投标。
第四条 招投标双方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并受其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质量标准和文件审查鉴定办法均按建材行业有关规定办理,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建材工程设计招标工作由投资方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评标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招标工作事宜。
第七条 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机密,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探窃招、投标的机密。凡在招、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做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材局有关职能司归口监督和管理协调建材工程设计招标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以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建材工程招标。中标的单位可继续承担该项目的可生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总承包等任务,或经招标单位同意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包,但中标单位必须承担主体设计工作。
第十条 招标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不少于二个)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或采用议标方式,即由招标单位选择若干个(不少于二个)社会信誉好的设计单位分别进行议标,根据商议的情况择优选定设计单位;也可采单位分别进行议标,根据商议的情况择优选定设计单位;也可采用公开招标,即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开展招标。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向拟被邀请的设计单位进行投标探询。
(三)接受邀请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四)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
(五)招标单位或委托评估、咨询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的单位。
(六)招标单位召开招标文件说明会,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
(七)投标单位编制标书。
(八)投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密封报送标书。
(九)评标领导小组当众开标,共同检查确认标书的有效性,并由投标单位介绍标书。
(十)评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定标,经投资方批准后,授权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二条 议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分别向被邀请的投标单位进行投标探询。
(三)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正式签询或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单位按要求编制标书。
(五)投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密封报送标书。
(六)评标领导小组对报送的标书进行研究,并分别与投标单位商议。
(七)经投资方批准后,选定中标单位。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三)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
(五)招标单位或委托评估、咨询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的单位。
(六)招标单位召开招标文件说明会,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
(七)投标单位编制标书。
(八)投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密封报送标书。
(九)评标领导小组当众开标,共同检查确认标书的有效性,并由投标单位介绍标书。
(十)评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定标、经投资方批准后,授权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1.招标工程内容和招标方式。
2.对投标书的编制内容、深度以及对估算投资等的要求和约束条件。
3.报送投标书的有关规定。
4.有关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5.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提出评标的重点。
6.招标文件说明会的时间、地点。
7.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的时间、地点。
8.招标单位及联系人。
9.其他有关事宜。
(二)招标项目说明:
1.项目建议的复印件。
2.编写投标书所必须的建设条件、资源、地质等有关资料。
3.经济和生产能力的说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再擅自改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投标单位的损失,由招标单位赔偿。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件单位情况说明,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设计证书内容、号码及开户银行帐号。
(二)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单位情况: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数量(按职称分类),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等。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报送的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提供。
第十八条 标书必须加盖设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印签,密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招标单位,否则均属无效。标书一经报出,一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五章 评标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中标的主要依据是:
(一)设计方案的优劣(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和体现国家方针、政策情况、技术标准的选择意见、新技术采用、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等)。
(二)设计进度是否合理及保证设计质量的措施。
(三)设计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收费标准。
(四)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高低。
第二十条 为鼓励投标竞争,保护非中标单位的权益,招标单位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的1/4对其他非中标单位的成本给予补助,招标单位使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需征得其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一条 评标时如发现标书中有与投标须知中的规定不符者,或在标书中附带条件者,评标领导小组视其情况可以做出该标书无效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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