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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12:47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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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安全生产与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项目实行安全联合审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见《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本)。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项目是指新建和异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是指在危险化学品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前,对该项目安全进行预先联审,并出具该项目能否进行备案(核准)的意见。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程序。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二章 联合审查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卫生局、工商局和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查的组织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对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安全联合审查。
第八条 各联审单位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初步审查;
(三)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保障条件进行审查;
(四)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选址进行审查;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用地进行审查;
(六)市科技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
(七)市消防支队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八)市卫生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职业危害程度进行审查;
(九)市工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章 联合审查程序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备案(核准)之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安全保障措施等。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详实、措施可行。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豫环文〔2011〕72号)和国家、省相关化工行业准入政策,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是否对该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安全联合审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危险化学品项目,从出具应当进行安全联合审查的意见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联合审查。各联审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联审过程中,如有联审单位出具否决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该项目不予备案(核准);联审单位一致同意的项目,进入项目备案(核准)程序。

第四章 联合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设立应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是工程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应在7000万元以上,且不得分期投入。
第十六条 新建和异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一律进入符合产业定位和布局规划、经批准的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存储专门区域、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布点危险化学品项目,鼓励原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至化工园区。所有化工园区要进行安全容量分析与安全风险评价。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积极支持;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审查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和集中布局的要求;对产能过剩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属于国家、省明令淘汰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以及危及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安全的项目禁止建设;对列入环境保护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禁止建设。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或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不予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在黄河及其他具有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河段两侧1.5公里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涉及南水北调总干渠的项目选址,应严格执行国家南水北调总干渠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环境防护距离的规定,涉及防护距离内环境保护目标需搬迁的,应首先制订可行的搬迁方案,落实搬迁资金。
第十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及居民生活区之间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铁路、高压线路、大型桥梁、大型河道等设施安全距离内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否已制订企业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方案。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现有企业,若原址不符合规划的功能要求,或者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禁止在原址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不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鉴定范围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鉴定。
第二十三条 市消防支队:危险化学品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局: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对职业危害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市工商局:危险化学品项目是否经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是否符合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关于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必备设施等各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联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投资建设程序,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在申请建设项目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审批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纵容、包庇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对辖区内发生违规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国家政策标准和行业政策标准若进行修订,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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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

(1959年8月26日通过)

1959年8月26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调整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报告。
会议对于195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在去年大跃进的基础上继续跃进的成就,和国务院对于工业、农业、运输业和国内外贸易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表示满意。
会议根据国家统计局对1958年农业产量的核实数字,并且考虑到今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最近以来出现的大面积的严重水旱虫灾,批准将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原定的主要指标作如下调整:
钢的产量为1200万吨(土钢除外)。
煤的产量为3.35亿吨。
粮食和棉花的产量在1958年的核实产量的基础上,各增产10%。
其他指标也作相应的调整。
会议认为,对年度国民经济计划作实事求是的调整是正确的,必要的。调整以后的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仍然是一个继续跃进的计划。不包括土钢的钢产量的增长,无论绝对数和相对数都超过1958年的增长。煤产量增长6500万吨即24%,也是巨大的增长。粮食和棉花的产量,在今年的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条件下,仍然比去年的特大丰收增长10%,这尤其充分地显示了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伟大力量,显示了人民公社制度和十年来特别是两三年来大规模水利建设的伟大力量。
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将使原定第二个五年计划的主要指标在今年内完成、超额完成或者接近完成。这将使我国国民经济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并且使整个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经济发展速度,保持一个跃进的速度。因此,实现今年的计划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会议认为,调整以后的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在全国人民轰轰烈烈地进一步展开增产节约运动的条件下,不但可以完成,而且有许多项目可能超额完成。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坚持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光荣旗帜,继续鼓足干劲,反对右倾思想,抓紧从现在起的四个多月的时间,千方百计地进一步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为完成和超额完成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而努力奋斗。




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教师崇高地位、保护学校财产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教师崇高地位、保护学校财产的决议[失效]



  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教育厅厅长王向天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我省中小学教育工作几个问题的汇报》。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来,我省中小学教育工作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对中、小学布局做了适当调整,教学秩序逐步恢复正常,教育质量也有所提高。但是,教育工作中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社会上轻视教育和歧视教师的错误观点仍然存在,侮辱、殴打教师和侵占、哄抢校产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妨碍着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会议强调指出: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要实现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新时期的总任务,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发达的教育是办不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肩负起发展、管理、保护、扶助学校的责任。要充实加强小学,大力普及初等教育,积极改革中等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要在管好用好国家教育投资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办学和部门办学、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大力改善办学条件。要加强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师资质量。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是要维护教师的崇高地位,保护学校的财产和权益,使教育事业顺利发展。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开展尊师爱校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和农村的基层组织,都要通过开展文明礼貌活动,进行尊师爱校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教育和教师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扫除轻视教育、歧视教师的错误观念,表扬尊师爱校的好人好事,树立关心教育、尊重教师的社会风尚。

  二、维护教师的崇高社会地位。人民教师同其他战线的广大知识分子一样,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教师是辛勤的劳动者,担负着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光荣任务,是一种崇高的社会职业,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要通过检查知识分子工作,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在政治上信任他们,工作上依靠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他们的住房和生活物资供应等问题,要妥善安排,逐步解决。民办教师的报酬,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2)18号文件认真落实。

  三、保护学校财产和权益。凡经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或经当地社、队划给学校的土地和其它财产均归学校所有,个别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主持协商解决。一切教育设施,包括操场和勤工俭学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学校附近的机关、厂矿和其它单位,要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抓紧治理“三废”和噪音污染。

  四、严肃处理侮辱、殴打教师和侵占、哄抢校产的事件。对侮辱和殴打教师、侵占哄抢校产、危害学校环境和干扰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要结合查处案件,深入进行法纪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会议热切期望,全省教育战线的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人师表,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认真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为人民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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