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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罪案的立案标准/于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52:40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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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罪案的立案标准

于 朝


内 容 提 要

立案标准,包括立案的法律标准、材料标准和手续标准。
关于法律标准,本文根据新刑诉法第83条和86条规定,认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和“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法定的立案标准。提出立案的对象是事件和立案的法律标准中含查明案件事实这一要件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出现法定的事件时,即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立案侦查,而无须待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询问犯罪嫌疑人后再立案。另外,检察机关对经济罪案的立案多少,不可能直接体现出其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打击效果。只能作为对检察机关工作量大小的统计指标,而不能作为衡量政绩的主要依据。
关于材料标准,本文根据立案的法律标准,提出根据案件来源区分不同的立案材料标准。其中: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到情形中,立案材料必须是能够说明某一犯罪事实的确实发生,或者证实犯罪嫌疑人不如实说明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在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立案的情形中,材料本身必须能够说明(注:不是必须证实)有犯罪或可能系犯罪的事实存在。同时认为现行的两种观念和作法需要转变:一种观念和作法是,立案时必须获取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另一种观念和作法是,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立案前的调查(即“初查”),以便收集能够证实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建议取消初查制度。
关于手续标准,本文认为,立案的审批手续应当恢复检察长(或经过授权的分管检察长)审批制;在立案的文书手续方面,采用《立案请示报告》既可,废除《立案决定书》。
本文对“初查”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著文:

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检察机关对经济罪案立案的多少,可以反映出该机关的工作量和在打击经济犯方面工作的主动性。但多年来,由于对立案标准理解上的偏差,导致了检察人员在立案观念上的一些错误认识。最显著的表现是以立案多少作为考察政绩的主要指标、立案材料要 求过高、立案手续复杂化等。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受不正确诉讼观念的长期影响,致使“初查”等无法律依据的诉讼活动“合法化”。
本文将主要就检察机关对经济罪案进行立案的法律、材料和手续等标准问题进行粗浅的讨论,同时,也对现行的一些具体作法提出质疑,旨在为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做些探索。

一、关于立案的法律标准

立案的法律标准,是指诉讼法律中关于对哪些事件在何种情形下应当由诉讼机关实施刑事诉讼立案活动的规范。
新刑诉法第83、86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的两种情形: 一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二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遇有这两种情形时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立案,这便是刑事诉讼立案的具体法律标准。
从检察机关管辖侦查的经济罪案角度讲,笔者个人对上述标准的理解是,第一种情形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进行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有非本案的经济犯罪事实或者经济犯罪嫌疑人,且依法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管辖范围的,应当直接立案侦查。第二种情形则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侦查。这两种立案情形的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案件来源不同,前一种情形的案件来源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或其他法律监督活动中直接发现的;后一种情形的案件 来源则是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二是确认需要立案的事实内容和程度不同,前者必需是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是检察机关认为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者则无须确认犯罪事实的存在,而只要通过审 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应当立案。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立案的对象是事件。立案,是指将犯罪或者可能为犯罪的事件列为刑事诉讼内容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有两类事件可以作为立案 的 对象,即已“发现犯罪事实”的犯罪事件和“发现犯罪嫌 疑人”或者“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为 犯罪的事件。在这两类事件中,已发现属于犯罪的事件,并不一定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而可能为犯罪的事件中,客观上并非必定存在着犯罪事件,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一定 实施了犯罪。由此而言,第一,在已经发现或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既使尚未确认犯罪嫌疑人,也应当立案,第二,对可能存在犯罪的事件立案时,无须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已实际实施了犯罪。
二是,立案的法律标准中不含查明案件事实这一要件。立案的法律标准中只所以不将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必备要件,这主要是因为立案仅是侦查活动的开始,而查明案件事实是 侦查活动的基本任务。经过侦查,可能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可能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查明的案 件事实,可能是犯罪事实,也可能不是犯罪事实。正是因为立案后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侦查结果,所以,新刑诉法才规定了撤案、不起诉和起诉等若干处理诉讼结果的方法。司法实践也表明,只有在侦查破案后才能确认相关的犯罪嫌疑人。
明确上述两点,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两个结论。其一,检察机关在发现经济犯罪的犯罪事实或认为有经济犯罪事实时,即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立案侦查,而无须待查明犯罪嫌疑人或询问犯罪嫌疑人后再立案。其二,检察机关对经济罪案的立案多少,不可能直接体现出其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打击 效果。由此而言,对经济罪案的立案多少,只能作为对检察机关工作量大小的统计指标,而不能作为衡量政绩的主要依 据。为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需要建立立案保密制度,对立 案及撤案情况作为机密处理,对外只公布破案情况,同时,将破案数量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依据。

二、关于立案的材料标准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检察机关立案必须占有一定的立案材料,以作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和“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依据。这里需要探讨的是,立案材料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符合法定立案标准的需要,这便是立案的材料标准问题。
由于法定的案件来源不同,所以关于立案的材料标准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讨论:
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到情形中,由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办理的其他案件,而立案时又需要确认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因此,立案材料必须是能够说明某一犯罪事实的确实发生,或者证实犯罪嫌疑人不如实说明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而这些事实可能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前者比如在检察机关在调查某案件涉及款项的去向时,发现公款已为某人实际非法占有的材料;后者比如发现公款已被某犯罪嫌疑人占有,但该嫌疑人拒绝说明公款用途或其所说的公款用途经查系编造的材料。
在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立案的情形中, 首先,材料本身必须能够说明(注:不是必须证实)有犯罪或可能系犯罪的事实存在,例如公共资产被利用职务便利非 法侵吞、或发生了内盗、内骗;贿赂财物已缴付;存在与贿赂有关的重大经济损失;存在可能系贪污、贿赂所得的巨额款物等。其次,材料所反映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查性。
在研究未来经济罪案的立案材料标准时,现行的两种观念和作法需要转变:
一种观念和作法是,立案时必须获取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新刑诉法有关侦查规范的条文看,检察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途径只有两种:一是犯罪嫌疑人自首,交代犯罪事实,二是预审。这里“自首”是指自认为其已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其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对此,检察机关只需通过审查其所讲明的事实,是否属于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立案或不予立案,而无须查证其所述 是否为事实。根据新刑诉法第90条规定的精神,“预审”是指在经过案件侦查后,确认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时,为了核实已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而进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诉讼活动。显然,“预审”是除自首以外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唯一法定方式。但是,由于预审是侦查开始以后的诉讼 活动,所以,检察机关(只可能在办理其他案件中以询问证人的方式获取间接口供)在立案以前,除自首情形外无法取 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此,检察根据报案、控告和举报途径获取立案材料进行立案时,无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现行的立案必须获取口供的认识和作法如不进行改变,新刑诉法生效后,将会使许多案件不能依法进行侦查。
另一种观念和作法是,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未能证实犯罪实际发生的情形进行立案前的调查(被称谓“初查”),以便收集能够证实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新刑诉法第82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属于“侦查”的范畴,将这种专门调查置于立案以前,显然是违 法的;其次,由于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因此,新刑诉法未规定立案前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检察机关如果在立案前进行证据收集活动缺乏相应的办案手段。第三,检察机关建立初查制度的依据是,刑事立案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着犯罪事实为前提,但实际上正如前述,我国刑诉法中对举报途径的立案只规定了主观认识标准,并未要求客观上必须实际存在犯罪事实才能立案,所以,建立初查制度的并没有法律依据;第四,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初查”,必然会导致需要采用一些侦查手段不能使用或滥用。从司法实践看,这种立案前的专门调查已实际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基于上述几点,笔者个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取消初查制度。审查立案材料应当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详细的立案材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管辖分工或举报材料的某些内容(如案发单位和嫌 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笔者认为,由于这类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因而与上述讨论的初查制度无关。

三、关于立案的手续标准

立案是开展刑事诉讼活动起点,也是将某事件列为诉讼对象的标志。因此,立案必需办理相应的诉讼手续。
探讨立案手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办理的审批手续,即由谁来确认诉讼开始的问题。二是应当办理的文书手续,即采用什么文书来记载诉讼开始的问题。
立案的审批,包括负责审查立案材料或发现犯罪事实的办案人员请示立案和具有批准立案职权的检察官批准立案两个过程。立案请示不涉及法律制度,而批准立案则涉及到检察官的职权问题。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职责,笔者个人认为,检察长或经过授权的分管检察长即可以批准一般案件的立案。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时才需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再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立案。在现行刑诉法执行初期,大部分检察机关对立案实行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制,即一般案件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即可立案侦查。到83年左右,刑事立案只针对犯罪事件的认识逐步被接受,且绝大部分案件立案后就进入公开侦查, 某些基层检察机关为了把好“立案关”,将所有经济罪案的立案均交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会议批准立案。84年以后,这种立案审批手续被当做经验在全国推行。目前全国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均实行检察委员会批准立案制度。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为人大代表的案件立案还需要报人大常务委员会 审批。但从司法实践看,这种繁杂的立案手续(办案人至少进行两次以上的立案请示汇报)带来的弊端较多,最明显弊 病的有两点:一是,由于立案必须召集检察委员会,以至于一些必须马上立案以便采取侦查措施案件得不到及时立案, 贻误战机;二是,在许多情况下,为了及时获取证据,侦查人员不得不在立案前就采取有关的侦查措施,收集和固定证据,导致立案环节形同虚设。
立案时需要制作哪些和什么内容的文书,主要涉及到如 何理解立案文书的诉讼意义问题。笔者认为,立案文书,是记载立案依据、审批过程的书面文件。其法律意义在于表明某检察机关对某事件已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这类文书既不体现对犯罪嫌疑人所要采取的具体强制措施,也不需要向 其他个人、机关、组织进行传递。因此,通常情况下,立案 只需要制作《立案请示报告》。该报告包括应由办案人员写明的案由、立案材料来源、已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认为存在的犯罪事实、已确认的犯罪嫌疑人概况、立案的法律依据等和由批准人填写的审批意见。对重大、复杂案件还可以另制作《立案备查表》,以记载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立案的过程和结果。
笔者认为现行的《立案决定书》应当废除。理由有三: 第一,该文书是对《立案请示报告》文书的重复,没有制作的必要。前面已谈到,立案文书的意义在于记载某事件已作 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立案请示报告》完全可以记载立案 情况,无须再增加一份意义相同的文书。第二,该文书的标题使用不恰当。一则根据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出现法 定立案情形事件“应当立案”,而不象侦查终结和其他法律 监督中给出可选择的“决定”权,因此,该文书中的“决定”二字是否的恰当值得探讨;二则,立案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文书,检察机关没有向其他个人、机关和组织传递的该项文书 的诉讼义务,而带有“书”字的法律文书的中“书”的含义指的是传递诉讼信息文件,由于立案文书无须传递,也就没 有必要称“书”;第三,该文书的内容不实用。一则,该文书必须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司法实践中在遇有未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立案时无法制作立案文书;二则,该文书是检察长签发,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立案不一定均由检察 长批准,且检察长也不可能对所有《立案决定书》均进行审查,这一签发手续往往是不真实的。
另外,由于立案被视为反映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的指标, 一方面,立案时层层把关、手续繁杂,撤消案件则被视为立案不准,把关不严,致使一些经过侦查未能查明犯罪而应当撤销的案件不撤,造成了错案或其他影响检察机关威信的后 果发生;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已实际进行了大量侦查活动,但由于“初查”结果,没有犯罪事实或无法取得犯罪证据,因而未能作为立案,致使司法实践中大量已经实际进行的侦查活动的工作量得不到客观的反映。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贯彻和执行新刑诉法的过程中,需要对近十几年形成的经济罪案的立案观念来一个彻底的转变,准确地把握立案的法律标准,正确地理解法定审查立案 材料的含义,简化立案手续,以便于正确地执行刑诉法,依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此文发表于《政法论从》199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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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
傅孙满

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对犯罪的解释,即人为什么会犯罪。每个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都力图构思一种合理的犯罪解释,据白建军教授的统计,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已达130多种。这一庞大的理论体系虽则丰富了对犯罪学的研究,却也意味着在犯罪原因研究上的困境,即没有一种理论能更合理有效地解释犯罪现象,这在现实中可以得到验证。一直以来,犯罪的总量在不断地增长。即便如此,任何一个要研究犯罪原因的人仍无法回避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解释犯罪原因,必然涉及对犯罪的定义。对犯罪的定义,关系到犯罪观的确立,以及据此所提出的犯罪调控对策,必须对此进行讨论。很多学科都对犯罪进行了定义,但由于各学科视角的不同,对犯罪的定义就各具特色。马克思主义认为是:“孤立的个人及对统治阶级的行为”。波兰学者布鲁伦、霍维斯特认为是:“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为法律所禁止并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切现象的总和”。贝卡利亚认为:犯罪是一种对社会的损害,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边沁认为:犯罪是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结果,是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受处罚的行为。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不法中的一种,是故意进行的、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的不法,是公然对法的根本否定。 萨瑟兰和克雷西提出:“犯罪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除非为刑事法律所禁止,否则不为犯罪。而刑事法律则是由官方机构所发布有关于人类行为的一套集体规范。它应毫无判别地引用至社会各阶层,而由国家对违反者施以惩罚。”以上种种定义,或因把握上的没有信心而用相对性的词语进行表达,或是以“犯罪-刑罚”构架来解释而囿于该构架,或是纯粹的政治学角度的定义,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都是一些传统的认识,更新的犯罪学观把犯罪原因直接归之于社会。比利时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提出: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他把犯罪学的研究扩展到法定犯罪以外的领域,开阔了犯罪学研究的视野,也给了我们极大的启示。在我认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从来不应认为是法定犯罪,而应是一切具有社会违害性的行为,因为这正是犯罪行为的本质。从法律的角度而不是从犯罪行为本质性的事物去认识犯罪,是很难靠近真理的。每个社会、每个时期对犯罪的法律定义是不同的,但它们都有共同的一点,就是确认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因此,我认为,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对犯罪进行定义,以达到探寻犯罪原因的努力。
先辈们从人的生物性、社会性等许多角度深入细致地探讨了犯罪本源的问题。我认为,问题就出现在这里。因为这样的探讨过于微观,使我们陷入了“瞎子摸象”的境地,大家都从人的某一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自是走不出自己设定的圈子。对此的反思,要求我们退一步从更广泛更全面意义上的“人”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我国刑法认为,犯罪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从犯罪学角度认识犯罪行为,也要从这四方面来加以阐述。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犯罪是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它体现了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因此,把犯罪问题放在社会学的层面上加以探讨应该是合理的。本文侧重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要素对犯罪行为加以分析研究,以图取得对犯罪原因的新的认识。
一、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
我们知道,在法律上,犯罪是这样一个过程: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把犯罪意识付诸行动,并被法律认为犯罪。我简要地把它概括成三个基本点、两个环节,即人形成犯罪意识并实施犯罪,这里包含了形成犯罪意识和实施环境两个环节。所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指的就是犯罪意识。问题是:犯罪意识从哪里来?是什么使人形成了犯罪意识?本文认为,人的犯罪意识的形成是复杂的,犯罪意识反映了社会客观环境对人的主观世界的影响,是人凭借自身条件对社会客观环境所形成的认识。
(一)犯罪意识的初次形成:先天性差异的结果。犯罪应该是有犯罪意识的行为,我们要惩罚的应是行为人具有恶性的行为而不是过失行为。没有犯罪意识就没有犯罪。把犯罪放在社会中加以考察,我们发现,正常的行为总是与伦理道德、社会规范相一致的,他把思想和行为放在正常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中思考、进行。而犯罪则是违反伦理道德,冲破社会规范的行为,在现有的伦理道德、社会规范框架内行为人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但是他又想达到目的,因此采取了犯罪的方式来实现。这表明,犯罪是行为人思想与现实条件框架不一致或冲突的结果,是行为人欲求的期望值与现实满足度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正是这种差异催生了犯罪意识的形成。但是,犯罪毕竟是占少数的,更多的人是在遵循着现有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为什么一些人会出现差异?
一个社会中,由于社会或个人的原因,每个人所具有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人有文化,有的人没文化,有的人收入高,有的人收入低,有的人身体壮,有的人身体弱,有的人爱艺术,有的人爱体育等等,由此构成社会的多姿多彩。人的欲求是无止境的,这一多姿多彩现象背后的实质是个人需求广泛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一个人这方面的需求满足了,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需求尚未满足,越多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意味着越多的冲突概率和冲突思想的形成。
那么广泛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又是从哪里来?我认为,一方面是先天的,另一方面是学习来的。所谓先天的是指人的未经教化的原始情感、原始需求和遗传因素,比如出生时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身体条件的不同、智力发展的不同,等等,是人的自然属性范畴。一个未经教化的人,其所出发的思想和行为,是基于天然的欲望而形成的,是本能对社会的反应,这是一个人在他未成熟未融入社会时所无法左右的状况。而本能对社会的反应就体现在基本需要的满足上,包括物质上、生理的、心理的,而尤以物质方面为基础和首要。先天性的差异使人们思想和行动具有先天倾向性的差距。那么,就一个人而言,有哪些方面可以产生认知差距呢?
1、物质方面。这是最普遍最大量的。需要是一种不满足感或对某种对象的必要感,它是推动人们以一定方式向前运动的直接力量,通常也是一个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作为生物,人首先要谋求生存,生存是人的第一要义,如果不能生存下去,那么人就不能作为人而存在的。因此,物质因素对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环境、知身条件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差异,人在求生存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各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同一个社会中因生活条件不同而形成的不同阶层,使社会因财富的差距而发生分裂,即有钱人阶层和无产或贫民阶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掌握生产生活资料多的人将进一步增加优势,他们甚至可以过上不劳而获的富裕生活,而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人的生活状况将进一步恶化,他们将不断地论为穷人和无产者,进而将危及他们的生存。因此,物质方面的差距是根本的、基础性的。它所引起的认识差距对一个社会来说也是致命的,因为当人不能再作为一种生物存在时,任何的社会约束将不复存在,人就将沦为简单的生物而不是社会意义的人共同相处,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将变成调整生物的自然规则。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保障人的生存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说法,在实现了共产主义后,人们的物质需求高度满足时,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下降到很低的水平,犯罪已经不存在,作为定义犯罪的法律也已经不存在了,那时的冲突,都是程度显著轻微并且可以通过冲突双方在平等协商中解决。因此,作为犯罪学研究意义上的物质这因素,是指在物质条件不能充分满足劳动仍为人们谋生手段的条件下而言,一个人在犯罪时,他会考虑满足自己物质要求的标准,同时会选择适应自己物质水平的方式去实施犯罪。
2、生理方面。生理的满足包括对正常生理的满足和对疾病的治疗,上面所讲的物质是一方面,这里的生理也是一方面。生理的满足是指在人保证生存的前提下,身体器官健康和需求的满足,在人类之初,本能即只存在的,这种满足,包括自存和存他两方面,都是围绕快乐原则进行的,因此,这种满足,体现的人是人的动物性,比如性的满足、力量或美丽的展示,是人性自然的一种宣示,一个符合人性化要求的社会在生理的满足方面会是合理的,在合理的社会下,人的动物性得到适当的宣泄又受到了社会属性的制约,现实社会中,对人的生理要求的过度自由或过度严格化导致了生理满足上的两极化,最极端的表现就是性压抑和性自由,性自由按照人的自然属性要求,认为顺其自然的事物是最美好的,高度重视对人的个性化的确认和保护,固然的,他体现了人作为人的特殊意义,但有失对人的引导,特别是对先天性缺乏教育或接受这种教育的人而言,更是如此,性自由的价值体现是“我就是我,不是别的”。而性压抑按照人的社会属性要求,认为规范有序的事物才是美好的,生理的满足是要在社会大局中加以解决,为了社会的规范有序,生理的满足可能要受到抑制,因此,性压抑的价值体现是“人是在社会中的”。这种事实,不是人的认识造成的,而是政治造成的,因此是可以也应该加以解决的,那就是在社会中实现人的自我,使每个人成其为个性化的人,问题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进程的过快或过慢,造成了生理满足的异化。一方面,或者是自然属性冲破了社会属性的要求,尽显其原始、野蛮的一面,即人性向兽性的复归,这是人自身的去社会化,这时人会做出种种践踏社会基本准则的行为,性自由、嬉皮士等一系列的运动和思潮正是这种去社会化的体现。在这种条件下,人的自然属性被过分的强调和发挥,并最终超越了人作为社会意义的人的范畴,因此是应受否定的。另一方面,或者是社会属性压抑了自然属性的正常满足,使作为生理意义上的人陷入无法正常生活的困境,进而出现压抑的、变态的生理和心理反应。因此,作为力量显示的社会,有责任为生理的满足创造必要的、正常的社会条件,以消除在生理方面引起的犯意。作为生理方面的优势选择,行为人会选择与自己趣向相同的对象或者选择远远比自己弱小的对象交往,以确保生理得到满足。
3、心理方面。人的需要是多样性的,美国犯罪学家马洛斯认为人的各种需要不是并列和并重的,而是按阶梯排列。一般来说,首先满足生物性需要,包括吃、住、穿、用、繁衍后代等物质和生理的需要。生物性需要被逐个满足后,才开始追求社会性需要,包括在社会群体交往中被人承认。
人作为生物上的人,有着与生俱来的原始本能和遗传因素所构成的本质。这种本质,在没有融入社会中是不具有倾向性的,只到了他加入一个社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主体后才具有社会性,从而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形成有个人特色的观念、意识、行为方式等,人也就成其为他本人。由于每个人在经历、体质、生活条件等各方面的差异,就形成了社会的多样性、复杂性。同样的,也意味着矛盾和冲突发生的机会的增多。因为,出于角度、动机或其他因素的不同,每个人在审视自己与社会的关系时,都有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的认识就构成了不同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间的隔阂,在许多人看来,他要与他人、与一个社会融合在一起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需要克服的因素,才能达到与他愿望一致的现实。对这种情况,我引入一个词语来表达:交往成本。也就是说,由于认知上的不同,每个人进行社会交往的成本的各不相同。实际生活中,每个人都必须考虑他的交往成本,从而较准确地确定自己的社交位置,逐渐地形成他的交往圈,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合”,这样子,就首先在社会中形成一个个不同人群的社交圈。在这个交往圈子里,他的交往成本是最低的、可预见的、相对稳定的,也必然是他的交往首选。由于交往圈所形成的生活、行为、思维习惯进一步强化了在这一交往圈中的人的习惯定向,从而一方面在圈内形成同化机制,另一方面的在交往圈外形成异化机制。这时,圈内人在交往中冲突机会降低,而圈内外的人在交往中的冲突机会增加,从而引起社会对之进行调整解决的必要。这就要求社会就这些冲突给出一种普遍的、中性的标准,以供人们衡量自己的言行表现。于是,人们之间的各种冲突,实质上就演变为人们的习惯与基本的社会准则的冲突,即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二)犯罪意识的第二次形成:教育异化的结果。第二种差异则是人们通过接受教育所形成的差异和不平衡。萨瑟兰称之为学习或模仿范式。这种学习的差异和不平衡,一部分由先天性因素造成的,如因经济困难无法获得高等教育甚至是基本教育的机会,这将他与别人在认识上的差距拉大。其他的则与先天性因素无关。这部分差异,更多表现出个体化的特征。教育状况在这里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对因学习而来的犯罪意识应该负责任的是社会而不是行为人本身。社会在确定它的秩序规范时,是以绝大多数人所认同的模式作为标准,然而个体间的差异意味着,必然有一些人与这些秩序规范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因此,社会在确定它的秩序规范时就已经预先知道这种不一致或冲突的存在,并且把这部分人排除在秩序规范之外。因此,社会就有责任防范和减少这种不一致或冲突,使尽可能多的人处在规范秩序中,享受规范所带来的好处。
前面讲到,这学习来的犯罪意识主要通过教育而来,因此,深入分析教育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1、学校教育。长期以来,广大教师献身于人民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为我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做出了重大贡献,然则当前我国学校教育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是教师素质问题。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教师的一言一行无不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有的甚至影响学生一辈子。因此,教师一定要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全面以身作则,自觉率先垂范,教好书,育好人,真正为人师表。但是,当前教师队伍中也有相当一些人素质较低,无论在师德或是教学水平上都不符合要求。有的教师公然在课堂上宣扬违背四项基本、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言论,造成了学生思想认识上的困惑;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学习困难的学生,有的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在中小学校当中较多存在。诸多的新闻报道也印证了这一点,其中有些行为简直到变态的地步。这些行为,把教师自己的定格从导师的地位推向与学生平等的对立面,降低了教育的效果,成为引发师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有的对学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善于教育引导,而是在家长会上责怪或训斥学生家长,借家长的力量向学生施加压力,没有把教育的责任承担过来,把家长对教育孩子的期望推回给家长,未能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作用;一些教师在课堂上不认真讲课,却热衷于有偿补课和家教,不务正业,功利主义太重(当然,这里包含着他们的待遇低,要求改善生活状况的信息)。学生通过学习和模仿,就自然而然地带有教师所表现出的劣性。因此,教师本身存在的问题就是我们教育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是,问题更大的是出在教育机制上。由于生活的压力和我国教育中不合理不科学的评价体系,教师根本无法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作出表率。相反的,为了教会学生适应这个社会,他们是以自己对社会的认识和体会来教导学生的,这就使理想的教育模式转变为现实的教育模式。
其次是教育内容和方式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教学内容陈旧,方式僵硬,年年的教学内容都一样,教师可以凭借他们那或许已经模糊发黄的教学笔记就完全可以胜任这种样板式教育,这一状况,不仅降低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也降低了教师做好教育的热情。因为中国实行的是应试教育,对学生负责任最好的表现方式不是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拓展学生的视野,而是教会学生认识这种教育目的,适应这种教育模式。最近几年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并付诸实施,在教材方面也作了多次的调整,然而在我与众多教师的交流中知道,素质教育尽管喊得响,它在实践中只能也只是一个口号,很多教师认为实践中与以前的教育模式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首先是根本没有人知道什么是素质教育。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这是由国家提出的一个教育规划,理应由国家级机关给予它统一的内涵,统一的要求和统一的实施规则,但事实上这些都不存在,大家根据各自的理解来开展素质教育,最终的,它必然异化了素质教育而使它形同虚设,比如讲,法制教育算不算素质教育的内容?我也不知道。但作为依法治国环境下的公民,是有权利也有义务懂法的,但在学生们学习活动的必要项目中,是看不到法制教育的影子的。其次是教师还是那些教师,他们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素质教育知识的培训,这就使素质教育成了无米之炊,执行者缺乏执行需要的知识。仍以法制教育为例,其未能赢得学校教育的一席之地,关键就在于执行素质教育的老师们头脑中没法制教育这根弦,他们自身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非清晰,自然不会对孩子们进行法制教育,这种情形是不堪设想的。而可悲的是,他们中的不少人还是社会上知名的教育专家。最后是在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学习后,绝大多数的学生仍然接着读高中,争取考大学。这一阶段的模式仍是应试的,因此,从长远的讲,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因为这是一种断层的教育概念,它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是不衔接的。因此,在素质教育或整个教育理念中事实上存在着自我矛盾自我否定的东西。
还有就是教育方式问题。迄今为止,我们的教育方式仍是以僵硬化、形式主义为显著特点,所谓僵硬化是指形式的呆板,无法激起人的兴趣,这不仅体现在课本教育上,也体现在课外教育上,课本教育的僵硬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填鸭式”教学,整个课堂完全没有生机,教师在上面上课,学生在下面听,整个过程体现老师的思想认识水平,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没能被充分挖掘,其拓展思路和视野的可能受到了限制。而形式主义就是表现为实质的虚无,我们建设了大量的青少年宫、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等,这些设施本应成为群众性的活动场所,然而由于场所作用被置换使用或实行收费,它们的大门等于是只开了一道缝隙,把绝大多数的人拒之于门外。又如我们经常举行、经常看见的缅怀先烈或学习先进的活动,我尚没有对这种活动的效果进行过测验评估,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就是这些来学习的人对被缅怀或学习的对象一无所知或毫无热情,他们并不清楚这些对象有哪些地方值得他们学习,因此根本无法引起他们的共鸣和反响,这可以从大量组织这种参观学习后所写出来的观后感之类的文章所透露出来的信息中体现。事实证明,只有足够量的信息刺激才能引起人的共鸣,虚化的、僵硬化的教育方式本身是教育事业的一个桎锢,是难以实现我们的教育目标的。在美国,有大量的青年志愿者和社区志愿者组织,在志愿者服务管理局的管理下,这些组织每年组织了大量的活动,为社会贡献数以千万小时的义工,特别是当他们把这些活动与青少年联系在一起时,对青少年的正面影响是显著的,而志愿者对此也有极大的兴趣。与此相反,我们的共青团组织也在做着类似的努力,但事实证明他们的思路是存在问题,他们热衷于搞诸如“青年文明号”、“青少年维权岗”之类的很花哨但实践起来是形式主义的东西,其运行机制是以行政机关为模式的,体现不出志愿的意味。据一份调查,现在美国青少年被捕率下降了、吸毒率下降了、辍学率下降了、十几岁少女怀孕率也下降了,而他们接触消极文化的机会远大于前几代的青少年。这说明,绝大多数的孩子在行之有效的教育引导下,能够成功地对付这些困难。有人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青少年生活中对他们引导有方的成年人。
2、家庭教育。另一个与学校教育息息相关的教育是家庭教育。中国人历来是重视家庭教育,古云:“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母之过”,又告诉我们一个孟母三迁的故事。在这种重视教育、家风和伦理的风气下,中国古代社会也确实走过了一段令人羡慕的民风纯朴时代。每个时代,都成就了很高的艺术文化成就,从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到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极大展示了中华文化艺术的成就。清末以来,随着我国的衰落和外国的不断入侵,“师夷长技以制夷”之风渐盛,又兴起了一股重视学习之风,这次是向外学习,然而这并不影响中国家庭对教育的重视,重教的传统得到了继承,直至今天,重视教育乃是中国人很强的观念之一。问题是,我们进行教育的条件和环境变了,就家庭教育而言,一是家庭结构的转变问题,二是生活条件的改变问题,三是教育方式方法的问题。
首先是生活条件的改变。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女权的兴起以及民主的进步使得人们受到巨大的压力,人们都必须努力从事工作以谋求生活的稳定和改善,妇女也在民主与女权的发展中解放出来,取得与男子一样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她们的经济状况也大大改善。在这种新条件下的家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代替了以家族为单位的模式。家庭结构的嬗变改变了维系传统农业社会的基本观念,包括男主外女主内模式、重视子女纲常教育、重视家庭伦理教育等等,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威逐渐没落。这种模式发掘了人们更多的潜能,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良性的循环,在这一互动过程中,劳动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之必需,也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之必需。为了保障生活和确保个人的独立性,人们被更多的卷入到社会活动当中而减少了以家庭为基础的活动。还有无业、待业、下岗等问题都给每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这种生活方式和生活条件的改变显然极大地影响到家庭教育。
其次是家庭结构的转变。与传统的大家族、大家庭相比,现在的家庭日趋小型化。在城市,三代合居的家庭已属少见,甚至有些夫妻都已不要孩子,只想过两人世界。在农村,三代同居的现象也逐渐减少,特别是青壮年父母的外出劳务,也使农村实际上处于祖孙两代同居的情形,这是当前中国家庭所存在的普遍现象。与此相适应的是,家庭的稳定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由于经济差距的缩小,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正趋于平等。这使得双方在追求独立性方面有了经济基础作保障,离婚不再成为已婚男女引以为惧的东西,而事实也证明,现在的离婚率正处于居高不下的境况,或者由于人们外出流动的增加,使得原有的夫妻关系处在脆弱的维系之中,外出后视野的开阔以及孤独和生理的需要使这些外出的青壮的男女变得大胆和放肆,婚前性关系和同居以及婚外恋,婚外性关系大量地发生,原有的家庭关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家庭暴力和“问题家庭”不断增多,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孤僻、无助和缺乏归属感,增强了他们的反社会性,削弱了他们的责任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而更为糟糕的是,人们对这些现象正因其具有普遍性而变得麻木和宽容,因此,家庭结构转变极大影响着家庭教育的状况。
最后是家庭教育方式方法问题。在工业化的条件下,社会新生事物的更新频率大大高于以前,人们真正生活在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整个社会没有一成不变的规矩可循,学习成了这一时代的基本要求,但是,作为家庭,对这一形势的适应力极差,传统的并不合理科学的教育观念占据了大多数家庭,人们发现,不分年龄、性别、信仰、教育程度的人都不大懂得如何处理家庭事务、家庭问题,人们生活在各自熟悉的领域里,很多夫妻感到交流困难,很多父母子女感到交流困难,于是他们以过分溺爱或过于严厉两个极端来回避自己的不适应状态,这很容易地使家庭成员生活于一种脱离现实的、虚置的环境。这种状况,影响了家庭权威系统的确立,虚化了家庭负责成员初级社会化的职能,造成了家庭教育的空洞化。
(三)犯罪意识的第三个来源:社会化偏向的结果。接触社会是形成犯罪意识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在犯罪学意义上,我所说的人与社会的接触是指人对社会上消极性文化的接触、认识和吸收情况。由接触社会所形成的知识,是指在融入社会过程中对社会各种事物的接触、认识和吸收,这事实上指的是人的社会化。这与学习教育的区别在于,这种知识是自学而来的,是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凭借自己的学识、兴趣等自身素质因素得来,而学习教育是外加式的,是不管你要不要、会不会都要教给你的。这种内在式的学习充分体现了人的自主性。每个人先天素质和先期接受学习教育程度的不同,就影响到以后的社会化。这时候,我们看到了先期学习教育的重要性,它构成了人内在自在自为的调节器,成为人的思维言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们进行社会化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每个人形成了自己的思想观念、分析判断的方式,使每个人突显出各自的特点而成其为有个性的人,从而完成自己的社会化。因此,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是犯罪原因分析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显然的,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社会环境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在享受更多物质文化的同时,也在享受着不断提高的精神文明,人类社会的整体生活质量在不断地提高,社会给予人们的自由度也不断增加,政治文明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正是在这种更为宽松和条件更为优越的环境里,出于满足人的没有进化的生活的、生理的、心理的需求,社会环境也发展了它消极的一面,并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交流的日益广泛,社会环境的消极性具有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而社会的开放性加剧了这一状况。下面只就新兴的一些事物作点分析。
1、电脑。现在电脑成了很普及的东西了,从工作到娱乐,只要追求高效率,都离不开电脑。电脑正以无可替代的作用不断渗透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在生产领域,它成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机器。随着电脑性能的日益提高,它在生产领域已构成了对人类劳动的威胁,电脑太高的工作效率已是庞大人口群解决就业的重要难题,而在生活领域,电脑正在它独特的方式形成一种全方位的电脑文化、从目前电脑开发水平看,电脑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着作用。
一是办公领域。现在凡是办公领域的事几乎都可以由电脑完成,所在人们提出了办公自动化、无纸化的口号和实践。电脑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正深刻地改变着办公的方式,通过电脑,人们可以更准确、更便利、更迅速地编辑各种资料,通过预先设定程序,电脑可以实现超前工作安排。通过因特网,人们可以实现跨时空的作业、办公、电脑这些先进性能使人们更多地选择使用电脑而放弃了对传统办公方式的坚持。
二是资讯领域。有人形容,因特网技术的开发应用使整个地球缩小成一个村——地球村,这话虽然夸张但道理是显而易懂的,因特网有大丰富了人们的资讯需求,因特网每天提供着上千万条的更新信息,这一数字,是无法用过去那种书面资料来比较的,而且因特网是无国界的,一个信息上了因特网后就会迅速传递到世界各个角落,因此极大方便了人们查阅和发布信息。但是,由于因特网是一个没有警察、没有法律、没有国界的虚假网络空间,网络上所提供的信息资源是难以控制的,这就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埋下了祸根,当前在因特网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危害信息安全问题。电脑和因特网技术的应用的优越性使越来越多的部门和单位普及使用电脑,包括政府、军事、金融、交通、科教文卫等诸多领域,由于电脑本身的极限和安全防范存在的缺陷,在信息处理过程中,一些不想为人所知道的机密或重要信息会受到主动或被动的攻击,可能出现信息被泄漏、窃取、篡改、删除,甚至被运用计算机病毒进行无法恢复的破坏,大量的、严重的通过计算机的违法犯罪随之而来,因为对于掌握这些破坏技能的人来讲,你的一切对他都是开放的、没有保留地开放。
垃圾信息问题。因特网上的信息,是数以百亿计的天文数字,在这当中,有着大量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或是一些无聊、恶作剧的垃圾虚假信息,通过发布这些信息,一些人达到了某种目的,一些人情绪得到了发泄。
网络色情问题。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据英国牛津大学1995年的一项调查表明:牛津大学的学生使用因特网观看黄色录像的时间多于利用网络进行学术讨论的时间。这样下去,不但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而且会导致一些学生意志消沉,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王康、吴中福《论internet的负面影响》、《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7年9月第20卷第5期)。尽管当前关于色情物品对人的影响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但色情物品具有负面影响力却是可以肯定的,特别是对那些意志薄弱者和青少年.所有涉色情的东西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完成。除了固定的色情网站外,因特网也正日益在为淫媒网络,一些卖淫团伙和卖淫者正把因特网开辟成他们发布卖淫信息,进行交易谈判的新天地,整个因特网充满了色情的诱惑。
三是娱乐休闲领域。除了需要现场气氛和现场感受外,其他休闲娱乐方式都可以由电脑来完成,电脑网络正创造着不断翻新的休闲娱乐方式。而最具特色的则是聊天和游戏,现在全国有上千万的人通过网络这个虚假世界进行交友聊天,而聊天、e-mail的使用使网上交流变得更加生动、快捷、省钱,一些人为此狂热并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由此而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在逐渐增加。游戏正在为不分年龄的人们所共享,一些人因此患上电脑游戏综合症。
2、传播媒介。传播媒介的范畴是广泛的,包括影视、音像、书刊等以图象、声音、文字或实物或其组合进行展示、宣传、介绍的各种社会事业,在经济和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传播媒介迅速传递着无限多样的信息,极大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为社会传播和推行占主导地位的人生观、价值观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使人们的社会化过程提前、加快。与此同时,其中的不良文化也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人们的精神生活当中,并对人们的社会化产生不良影响,突出地表现为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异化。大众传播的异化,就是指大众传播作为引导和监督人们思想行为的工具,本应起到推动主流思想确立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其他原因,大众传播偏离了自己应有的作用和方向,给人类带来的文化环境的日益恶化和社会堕落的可能性。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媒介的媚众,另一方面来自于政府的放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不管往哪个方向发展,都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生存,只有生存才可能发展。市场是媒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关节。这无可非议。然而我要指出的是,今天的媒介,由于操作者工作水平和思维观念的局限,很少产生出可圈可点的优秀作品,绝大多数的媒介,都在毫无意义(但却可以营利)地重复着对成功作品的复制,看看今日中国的电影、电视、文学、典艺,一会儿是“帝王热”,一会儿是“格格热”,一会儿是“反腐热”,多无病呻吟之造作,一片靡靡之音,光怪陆离。甚至有些竟置社会效益于不顾,千方百计迎合一些社会成员的不健康心理。更有甚者,更是故意制造一些奇谈怪论、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邪说等具有强烈刺激性的信息来招揽受众,极力消解人们正常的、理性的心理、观念和精神,误导社会,使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混乱,严重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而这一切的造成,又来自于另一个原因——大众传播异化的根本原因:政府的放纵。
应该肯定,媒介的主旋律作用在今天仍无可争议。国家对社会文化环境也保持着高度的警觉,特别是对那些非法的文化运作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清理措施,但我们应该承认,政府在对待传播媒介上存在着不正确的、暧昧的态度和作为。基于稳定和统治的需要,任何政权都对媒介进行控制,这是可以理解的、正常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控制的范围程度是什么,应该有多大?显然目前我们尚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标准,这一缺陷构成媒介把关权力滥用或不用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中,已造成巨大的损害。以文化分级为例(一般人们谈的是影视分级,我认为不充分,应把所有文化进行分级才好),人们一讨论到这一问题就把分级与允许色情(我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划了等号,并进一步把这一问题提高到与社会主义制度相违背的高度进行争议(当然,如果问题真到这一高度是没有探讨余地的),使这一问题搁置。毫无疑问,社会主义不容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邪说的东西存在(而事实上,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这些东西却一样不少地存在)。但是,社会文化不只是这些灰暗面,主流的、正面的文化仍然有分级的必要。比如充斥荧屏的美目、丰胸、提臀等广告和四处开花的性保健用品商店,无不极尽煽动和诱惑,实为儿童及青少年之不宜,早该进行分级和规划管理,然则没有见到哪个政府部门出来说不妥并加以修改。再比如对宗教的研究,一般的公众或一般的信徒如果只是把它当作心灵的寄托也就罢了。如对宗教进行深入的研究,则可能因为对宗教教理理解不来而产生混乱,陷入走火入魔境地,这就产生了社会危害性。但是宗教信仰又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不能因可能产生社会危害性就禁止了它,那怎么办?显然正确引导是非常需要的,怎么引导?可以进行分级,把对宗教的深入研究方面的事宜和媒介设立为限制级或辅导级,这样,当人们想对宗教进行深入研究时,就会明白那是需要辅导的或有限制的,就可以起到正确引导人们的作用。又比如公益广告,以禁毒宣传为例,其中可能出现一些吸毒者毒瘾发作的图面,这种图面效果会更震憾,但是是不适宜儿童和青少年观看理解的,就应设为辅导级,由家长在旁边予以讲解,等等。这些说明,一些问题在深入思考后会发现,是不能简单地用倡导或排斥来加以选择的,这种态度和做法是不正确的。政府在面对各种文化思潮、文化形式时,一定要在科学严谨、慎之又慎地进行评估论证后给予明确的、及时的态度,确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标准,以利于积极文化的传播和消极文化的控制,否则就会造成对媒介的失控。
而基于对媒介生存的理解和支持,政府在对媒介的把关上又呈现了另一种态度——暧昧。所有上述有政府把关而在社会上存在的不良文化及其趋势,都向我们反馈着一个信息——政府的暧昧。当人们用越来越多的时间来看电视、谈报纸,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种种传播工具了解社会一切信息时,人们自然地选择了媒介而放弃进入现实世界获取第一手资料的机会,并且很少再对其内容真伪进行追究,这样媒介就把现实和信息的联系隔裂开,它控制着对信息的传播而左右着人们对现实的理解和判断。这时政府保持正确的态度和做法就显得极为重要。当然,这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暧昧意味着对人们的不尊重和不负责任,也意味着对不良文化的放纵。
以上所讲的都是在政府控制管理下的社会文化。它表明,即使在政府管控下发展起来的文化,也会良莠不齐。下面,再谈一谈游离于政府管控之外的文化——地下媒介。地下媒介在我国主要有两类:政治性媒介和色情媒介。地下政治性媒介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作用的范围和对象是特定的,在犯罪学上进行研究的意义不大,这里不准备讨论它。而只着重谈谈色情媒介。
色情媒介,包括色情书刊、音像、影视和上面提及的网络色情。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管理体系和管理模式的不明确、不合理,大量的色情媒介从各种途径流入境内,随后则是国内的商家、作家自产自销国产色情媒介。这一股黄潮,极大冲击污染了我国的文化市场,也充斥污浊了我国的文化娱乐场所。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虽然我国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不少,却管理职责不明,多在大搞部门主义,有利可图则大家熙熙而来争着管,无利可图则千呼万唤而不往。在管理方式上,往往忽略了常规性、持续性。就拿“扫黄打非”来讲,活动年年搞,却多是来时一阵风,去时无影踪,形式主义太甚。这种宽严不定、软硬不一的管理方式,导致了文化市场管而不严、治而无恒、惩而不力、罚而不狠,使违法犯罪者难受震慑,有恃无恐;使守法者难得肯定,社会责任感下降。于是乎,西方腐朽的色情媒介照进不误,恶拙的色情文学照写不辍,黄潮阵阵,涛声依旧。
那么色情媒介究竟是怎样危害社会而引起犯罪的呢?目前而言,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表明色情媒介能对成年人造成较大的刺激以致有大范围的成年人因色情媒介的影响而违法犯罪。就我所知道,包括我在内的很多成年人都接触过色情媒介,但这些色情媒介并没有形成足够的刺激以致可以激发我们去犯性方面的罪错。有两方面的原因可以解释这一现象,一方面是成年人的利益和理智判断控制了他们的行为,即使他们因此引起冲动,但理性使他们选择了远离性罪错。另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成年人可以在正常的性生活中解决性需求问题,色情媒介所引起的冲动可以在合法的性关系中得到消化。反面的印证是只有极少量的成年人因性需求无法得到解决而走上了性罪错的路。
但是,色情媒介对青少年的影响是深远而巨大的。尤其在中国,当前我们正经历着一场性意识的危机。中国社会传统的观念对性方面是讳莫如深的。因此,中国人在进行性教育时所采取的态度是愚昧之,企图以此来推迟青少年的性唤醒,所以即使在中学开设了生理卫生知识一课,却是形同虚设。这一遮遮掩掩、欲说还羞的姿态,同青少年正常的生理发育和心理需求产生了不协调,形成了一个空档。而色情媒介正好填补了这一空档,利用它过份的或不当的性刺激,左右了青少年的性意识,引导青少年在性方面走上扭曲、腐化的道路。大量的数据表明,色情媒介与青少年的性罪错有着直接的关系。
3、公共娱乐。公共娱乐场所正日益成为社会不良文化的代名词。包括迪吧、酒吧、歌厅、舞厅、夜总会、酒楼、桑拿、推拿在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正在沦为吃、喝、嫖、赌、抽五毒俱全的集散和交易场所,并由此引发其他犯罪违法行为。
首先是吃喝问题。现在的中国,以国家机关为主力,以社会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为骨干,以手中握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人为基础,整个社会吃喝成风,据说单国家机关每年公费吃喝的数字就在3000亿左右。中央和中纪委的三令五申、年年反复强调反对吃喝问题,所发的通知、规定等有一本10万字的书本大,但从这种不厌其烦中我们能解读的是他们对整治吃喝问题的无奈。然而这种风气带坏了整个社会,现在人们办什么事都要先吃喝一下,对被请吃的而言,这可能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而对请吃者而言,一次请吃可能就是他一个月甚至半年的收入。毫无疑问,这种风气在社会形成积怨。
其次是色情活动。与吃喝紧密相随的,还有一样事物,那就是嫖娼。在这中间,有一个过渡媒介——营利性陪侍。即俗称的“三陪”。与色情媒介不同的是,“三陪”是以人的实际陪侍和表演而不是其录音录像为特征,相比较而言,“三陪”具有公开化的特征,因为“三陪”必须以公共娱乐场所为媒介。
在当前中国的娱乐领域,色情业早已泛滥成灾,经过职业公开化、社会化、职业化,绝大多数的“三陪”人员已完成了从陪喝、陪玩到陪睡的过渡,即完成了妓女的塑造(这是用较一般的说法,现在已有男妓的出现,但只是性别多了,其余没有质上的区别,故仍统称为妓女)。与外国相比,我国妓女的放纵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其经营的无规范、行为的无秩序以及开放的无禁忌则更是令人瞠目结舌。妓女和卖淫,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蔓延开来。有的妓女还兼有其他恶行,偷窃、吸毒、组织暴力犯罪等无所不参与。妓女的职业化、公开化意味着卖淫嫖娼活动的严重性,在公共娱乐场所,无乎所有的“三陪”人员都兼有妓女身份,而在桑拿场所,据说其“三陪”人员100%是妓女身份。相关的数据也佐证了卖淫的严重性。据杨焕宁先生的调查,1986年~1999年,全国强奸案件基本在4万~5万起之间浮动,而同期的卖淫嫖娼案件则呈逐年上升趋势,从1986年的12520起上升到1999年215128起。而这些卖淫嫖娼的主体,正是涉足娱乐场所之人和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的“三陪”人员,以基于金钱的自愿性行为代替强奸,虽则强奸罪案的数量得到了缓解,但性需求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从这里我们应该得到另一个启示是,性需求量是稳定存在的,是无法压抑的,因此没有科学合理的性需求疏导,非法的、不正常的性关系必然大量存在。而“三陪”的高收益、低成本、低代价在社会上起了示范作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男男女女特别是一些贫苦家庭的孩子加入这一行业,从事“三陪”的人员日呈年轻化,因为除了相貌,年龄成了最好的资本。研究还显示,妓女群体还在向帮派势力发展或者受到帮派势力的控制,帮派势力的介入表明卖淫活动的组织化、暴力化程度提高,这是值得注意的发展倾向。
纵观卖淫活动的迅猛发展过程,有两点值得重视:一个是公众性观念的开放。事实上,随着西方社会休闲娱乐观念和思潮的拥进,中国人的休闲娱乐方式和观念正与西方趋于同步,人们对新的生活方式和娱乐方式的接受能力和容忍程度普遍增多,社会上婚外情、早恋、婚前性行为大量出现,甚至对同性恋等也采取宽容态度,这使得人们对金钱和性的关系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从“万恶淫为首”的视角转而认为“笑贫不笑娼”。于是社会的宽容和性观念的开放使得中国出现了比任何国家都开放无序的卖淫市场。二是卖淫成因的认识。现在一种观念认为卖淫都已由过去的“生活逼迫型”转为“贪逸自愿型”,即卖淫主要是道德方面的问题而不是经济问题。但正如皮艺军教授所指出的:“需要重申的是,当前卖淫妇女的行为主要是出于经济目的,而不是道德问题。此次调查的卖淫妇女中有62%来自农村,79%为农民和无业人员,已经说明了她们的经济地位和从事这一行业的牟利动机。好逸恶劳、虚荣、向往奢侈的生活方式,并不是这些妇女的主要品质,也不是她们落入风尘的主要动因。不论她们如何做到一夜暴富,这一行业仍然是世上所有行业中最不屈辱最卑微的行业”。
最后是毒品的泛滥。毒品在社会的泛滥,尤其是在公共娱乐场所的泛滥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自80年代初国门打开以后,毒品犯罪甚嚣尘上,愈演愈烈,成为困扰我国政府的一道重头难题。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2000年的《中国禁毒》白皮书记载:1999年,全国共查获毒品犯罪案件6.5万起,缴获海洛因5.364吨,鸦片1.193吨,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6.059吨,以及部分可卡因、摇头丸、大麻等,破案数和缴获毒品总量分别比1998年增加2.4%和33.6%。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约52万,1999年为68.1万。现有吸毒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0.54%,吸毒人数中,吸食海洛因的占71.5%,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79.2%。截至1999年底,全国累计报告的17316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注射毒品感染的占72.4%。”按国际刑警通行的惯例计算,一个吸毒者周围有隐性吸毒者5至10名,则我国的隐性吸毒人数则可能达到340万至680万之多。从白皮书揭示的数据看,我国正处于一个更为严重的吸毒爆发时期。一方面是71.5%的吸毒者吸食海洛因这种传统毒品,表明我国尚未进入吸食毒品泛滥时期,吸食毒品泛滥时期的表现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大范围、大量吸食。而从缴获的毒品看,则是以冰毒等新型毒品居多。这种矛盾状况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新型毒品在吸食前被我公安机关及时查缴。一种是还有大量的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政府掌握的数据失实。但不管如何,这一矛盾状况已显示我国将进入吸毒高峰期,对此不可掉以轻心。马克思讲过,如果有300%的利润,就是杀头的生意也有人做。毒品的高利润有可能使我国的毒品违法犯罪蔓延成灾。毒品制作成本的降低和毒品交易利润的畸高,使得制贩毒品近乎疯狂。毒贩们敢于拿生命作赌注,声称“冒险一次,享受一生,杀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用武装到牙齿的态势与国家司法机关对抗。然而更让人感到担忧的是,从我们的政府机关到公众,都存在着以毒品危害性认识不足的问题。在国门刚开之际,很多地区的政法机关领导还觉得毒品问题主要在西南边陲与西北边区,自己脚下的土地基本无毒,未先期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积极预防,而是随着毒品犯罪愈演愈烈才逐步重视的,因而缺少一种先期控制的能力。基本同样的认识,一段时期内,我国对毒品危害的宣传较少,全社会未能大张旗鼓地展开禁吸戒毒的宣传教育,未能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了解吸贩毒的危害。许多无知者不懂得染上毒瘾后的恶果,对毒品易成瘾难戒断,最终将走向死亡的生理心理机制缺乏认识,由于各种原因陷入了毒品的沼泽。而人一旦染上毒瘾,就不再是人而是魔鬼,毒品易成瘾难戒断的特性,使得戒毒者不仅反复复吸,还因为为了维持吸毒而成为毒品扩散的帮凶,并进而引发其他违法犯罪。加上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使得打击毒品犯罪的效能降低。
4、不良政治。不良政治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不良政治对违法犯罪所起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是指不良政治对犯罪的错误反应是未能有效预防犯罪的原因之一。
不良政治对犯罪的错误反应就是指公共政策对犯罪的错误反应。公共政策就是政府或政党就社会公共事务或社会问题所采取的方针、策略、法令、措施等等。从犯罪学的角度说,公共政策就是作为决策者的政府在对付犯罪方面能够做什么和选择做什么。好的公共政策就是好的犯罪对策。犯罪经济学的兴起促使人们重视公共政策与犯罪之间的联系,提醒人们要运用公共政策来对付和解决犯罪问题。然而,迄今为止,在犯罪预防的理论和实践中,公共政策的作用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得到充分的发挥,具体表现在公共政策与犯罪对策之间缺乏应有的协调配套,仍旧是两张皮,各自运转,没有针对性;犯罪对策仍然是被视为与公共政策不相搭界的一套独立的措施体系;对付犯罪仍然被视为仅仅是警察和司法机关的事情;刑罚仍然被当作控制犯罪首先的和主要的手段。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国也不例外。虽然我国很早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这是非常有创意的、正确的举措。但在实践上,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和工作上的不科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没显示出它应有的效果。首先是认识上的原因,我们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界定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各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并提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的工作范畴,强调打击综治的首要环节,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然而我们至今不知道实行综治是党委、政府的一项政策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项法律。各级党委、政府都在例行公文中称贯彻“两个决定”,然则法律的实施和政策的贯彻显然是不同的。而把打击作为综治的首要环节更直接导致了多年来“严打”不断,“严打”经常化,现在甚至提出要考虑“严打”制度化的问题。这些都是错误的认识。“严打”的性质必然内在地要求它是针对某一区域、某一时期或某一问题的特殊治理手段。把“严打”工作经常化和把日常工作“严打”化是一样的,必然要导致实施者长期处于一种非正常的工作状态,结果是会反过来影响了实施者的积极性和“严打”的效应。实践表明,尽管“严打”声势有助于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增强安全感,但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并不能起到有效遏制违法犯罪的作用。我们的政府看到了前一个优点而持之不放,情有独钟,但这显然是认识上的一种偏差。其次是我们工作方法上的不科学。综治的口号提出来了,但在实施中,综治首先被理解为就是“严打”,然后在打不胜打的情况下,又提出了“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策略,实施了一阶段后出现了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局面,现在又提出了“打防并举,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口号。这个过程说起来是一个认识过程,而实际上是指导思想、工作方法上的问题。因为在提出综治这一概念的时候,所有的东西已经是定好了,只是我们没有去组织实施好。但是这已不在我们进一步讨论的范畴了。
不良政治的另一方面是指不良政治给违法犯罪的示范作用,即腐败问题。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很长时期普遍存在的,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腐败,而在转型期国家表现尤甚。我国作为处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国家,这方面也颇有表现。目前,我国以贪污受贿为代表的职权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污染社会风气,从远华走私案、到慕马案、再到陈希同、成克杰、胡长青、李嘉廷等高官案件,级别之高,范围之广,数额之大,件件令人震惊,远远超出普通百姓可以理解的范围。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提出,“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是以自己的楷模行为引导整个民族。”也如亨利·斯蒂尔康门杰所指出的,“政府官员的越轨行为,可以为其他形式的越轨树立榜样。”(美)道格拉斯《越轨社会学》,河北人民出版社87年版。这类罪行,不仅使国家和公众利益受损,而且破坏既有制度和各种规则并导致社会运行状况的恶化。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周围的环境既是给他启示,也是给他压力,使他们陷于不能自拔的境地,于是在公职圈内造成了恶性循环。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的大量出现,使他们对政府和各种政策的信任和遵从度下降,不仅各种政策受到人们的怀疑以至不满,社会赖以存在的健康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受到侵害,道德滑坡、公民意识淡漠和责任感缺乏等现象普遍形成,各种反社会行为大量增加。

关于发布《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发布《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当前,我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农村地区非典防治是全国总体防治工作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疫情报告,目前除少数农村地区出现非典疫情外,尚没有发生疫情流行。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卫生基础设施薄弱,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经济文化落后,群众防病意识较弱,部分高发地区农民工和高校学生返乡等原因,使农村地区的防治形势不容乐观。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指导我国农村地区有效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将《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
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
(试行)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向农村地区传播和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一、预防控制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采取以控制管理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1、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体系。重点加强对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和监测,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2、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加强防护,真正做到早隔离、早治疗,尽最大可能降低病死率,防范医务人员感染。

二、疫情监测和报告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1、 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点,2、 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3、 必须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4、 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报病网络中设立若干个疾病监测点,5、 以保证报病质量。
6、 疫情监测和报告
村委会负责组织本村疫情监测和报告,对外来人员的搜索、访视和信息上报工作。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村委会要组织乡村医生、村组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掌握村民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
(1) 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人员要每日逐户访视村民,(2) 了解有无不(3) 明原因发热或其他不(4) 明原因呼吸道症状的病人,(5) 了解有无外来人员进入本村。发现有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进入本村,(6) 应立即通知村委会,(7) 由村委会对其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8) 当日未发现可疑病例,(9) 应每日向乡镇卫生院和乡政府做零报告,(10) 并逐级报告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1) 发现可疑患者时,(12) 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和乡政府。乡镇卫生院要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13) 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14) 对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15) 首诊医生应该马上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及时报医院有关部门。城镇应在6小时以内,(16) 农村在应12小时以内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指(17) 定开设发热门诊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18) 以及指(19) 定的县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定点医院,(20) 必要时可由进驻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协助完成病例报告。
(2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后,(22) 要立即实施“疫情调查与控制”措施,(23) 并立即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不(24) 具备(25) 条件的地区,(26) 要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
(二)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
1、加强对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决做到“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应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劝阻和控制疫情较重地区的农民工和学生返乡。如有个别学生或民工返乡,高校和用工单位要及时与其原籍的有关部门联系,通报返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返乡时间、是否有疑似病症等相关线索,以便对其进行健康状况追踪。
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加强监测,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前阶段未进行登记管理的,应立即组织力量对已从流行地区返乡并仍在疫病潜伏期内(14天以内)的人员进行逐个排查,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各县(市)在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站点设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要抽调相应人员为来自或经停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船舶和飞机到站(港)的返乡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查验《健康申报卡》,检测体温,进行流行病学及医学询问。
对有发热等症状者,应立即留验,并通知当地疫情处理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转送指定地点隔离观察。对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由到达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同时通报其出发地卫生行政部门。
对无症状者,各医学检查登记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2、外来人员的医学观察
所有近期(14日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包括短期外出归来者)应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该人员离开公共交通工具(或到家)之日起的连续14天时间。
被医学观察者可以在农田等人口不密集地方工作和活动,但应避免与包括其家人在内的其他人员密切交往(包括密闭环境内开会、娱乐等)。观察期间禁止他们参加集体性活动,特别是赶集(墟、场)。
乡村医生、计划生育人员要负责每日对每位被医学观察者测量体温,连续测量14天,并予以记录。一旦发现发热和疑似病症相关线索,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采取措施,就地实行隔离,并指导家人做好个人防护。
如被医学观察者家中或其借居的家中有正在本村(乡、县)上学的子女,应立即通知学校进行晨检。
如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要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

三、疫情调查与控制
(一) 核实诊断,安全转运病人
1、 县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2、 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 迅速组织疾病控制人员和医疗人员核实诊断,4、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5、 及时通知县级指6、 定专门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到指7、 定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同8、 时,9、 要指10、 导乡村医生和村干部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11、 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12、 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13、 对外来人员中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14、 其发病时间与离开出发地的时间间隔在14天之内的,15、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其出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病例出发地辖区内疾病控制机构负责应对其在出发地的密切16、 接触者及时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17、 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二) 病例个案调查
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2、 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指3、 定开设发热门诊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4、 以及指5、 定的县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定点医院,同6、 医疗机构接诊医师、防保人员共同7、 开展工作,8、 负责临床诊断的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9、 导原则》要求,10、 逐项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个案调查表”。
11、 每个病例的调查原则上要由两人共同12、 完成。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13、 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14、 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15、 并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16、 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时,17、 应通过其亲友、同18、 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19、 完成调查。
20、 病例调查时,21、 要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22、 接触的人员的有关情况。
23、 疑似病例确诊、病人痊愈出院或死亡时,24、 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要将病人的诊断、转归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25、 时要登记姓名26、 、病历编号、国标27、 码、住院号资料,28、 纳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行随访调查。
29、 调查完毕后,30、 应该在24小时以内将调查内容通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不31、 具备32、 条件的地区,33、 要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将调查表报至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4、 调查时要注意的问题
(1)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调查时,调查员要按照医务人员接触诊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个人防护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2)调查时要尽量减少对临床诊疗活动的干扰。
(三) 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要求,及时开展对病例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逐项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及时将调查内容录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和逐级上报。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1) 如发现密切接触者已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时,应立即通知指定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接入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并按病例开展个案调查。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调查获得的与病例接触的方式、频度、场合、场所等详细情况和已经明确的该疾病传播方式和传播特点的有关知识,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一般的接触者,要告知注意事项,如有不适,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要隔离和医学观察14天(从与病例最后接触之日算起)。
3、接触者信息的通报。
(1) 如病例发病后有旅行史,要将病人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媒体发布对有关班次交通工具乘客的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信息公告,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2) 各地卫生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患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详细情况通报途经和到达省份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疫情控制和追踪调查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卫生部。
(3) 如发现输入病例,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其流行病学资料直接通知病例来源地的相应机构,由来源地负责追踪和调查其密切接触者,采取相应措施。
(4) 如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进行调查处理。
(四) 疫点的终末消毒
1、疫点
  疫点是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
2、对疫点的终末消毒和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和尸体的处理
(1) 对于体积较小的房屋进行空气消毒和物体表面消毒时,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溶液7 ml(即每立方米用过氧乙酸1克),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底部用装有适量酒精的酒精灯加热蒸发,密闭熏蒸2 小时,再开门窗通风。熏蒸消毒时要注意防火,还要注意过氧乙酸有较强的腐蚀性。
(2) 体积较大的房屋,密闭后应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或3%的过氧化氢溶液,按每立方米20ml的量进行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后即可开门窗通风。
(3) 空调系统应停止使用,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有效氯为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进行浸泡或擦拭消毒。
(4) 对地面、墙壁、电梯表面等进行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为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 泥土墙吸液量为150 mg/m2~300 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 ml/m2。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ml/m2~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5) 病人用过的餐(饮)具、污染的衣物若不能集中在消毒站消毒时,可在疫点进行煮沸消毒或浸泡消毒。作浸泡消毒时,必须使消毒液浸透被消毒物品,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250mg/L~5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对污染重、经济价值不大的物品和废弃物,在征得病家同意后焚烧。
(6) 必要时对厕所、垃圾、下水道口、自来水龙头、缸水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消毒。
(7) 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 ml可加漂白粉50克或有效氯为2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小时。无粪的尿液每1000ml加入干漂白粉5克或次氯酸钙1.5克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100 ml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不能用干漂白粉消毒,可用20% 漂白粉乳剂(含有效氯5%),或有效氯为50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2 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小时。
(8) 病人尸体:对病人的尸体用0.5% 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一律就近就地火化,不得乱埋乱葬。
(9) 其余各种污染对象的消毒可参考《中国疾控中心关于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进行。
(五) 一旦某个村庄、乡镇出现严重疫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已发生疫情的地区应尽量避免大型群众集会、婚丧嫁娶等大规模聚餐等活动,对人口相对密集的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预防性消毒。

四、医疗救治
(一) 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2、 定若干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每个地(市)要指3、 定一所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医院,4、 作为专门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已发生疫情的地区,5、 要抓紧指6、 定一所县级医院并尽快改造或新建病区,7、 配备8、 基本设备9、 和相应技术人员。
10、 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诊和定点医院要制定预案,11、 准备12、 床位、人员、设备13、 、药品和隔离措施,14、 做好一切15、 准备,16、 尽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调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抢救所需的卫生资源(包括人力、设备17、 和药品等),18、 对接诊和定点医院提供必要的支持。
19、 指20、 定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要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21、 定为定点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院要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22、 自然通风不23、 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4、 坚持首诊负责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转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转运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25、 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26、 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27、 准、治疗原则,28、 及时发现病人;要学习、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二)医院感染控制原则
1、 院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2、 导原则(试行)》执行。
3、 留观病人、疑似病人一人一室;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专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4、 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
5、 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6、 各部门要密切7、 协作,8、 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9、 保证消毒效果。
10、 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11、 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三)病例救治
严格按照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对病例进行诊断、治疗。
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及时组织会诊和抢救,提高救治质量,努力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和设备支援。
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护士、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医疗救治队伍。临床医师中应配有呼吸科和重症监护科的医师,能独立处置呼吸衰竭重症病人。公共卫生人员应包括流行病学技术人员、消毒防疫人员等,能够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社会人群监测和公共场所消毒。配备必需的消毒药械、急救医疗器械、药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救护车,指导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

五、经常性预防
(一) 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宣传,使群众了解此病的特征与预防的方法,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劝导群众发现自己或家人发热,要及早就医,以免延误病情,造成严重后果。
(二) 各地结合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因地制宜地在农村地区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消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三) 要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不要共用毛巾和牙刷等洗盥用具;经常保持户内通风换气,经常到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质;注意均衡饮食、定期运动、充足休息、减轻压力和避免吸烟,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服,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六、分类指导原则
根据有无外来人员、是否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是否造成本地续发感染等因素对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分类指导,并开展以下不同内容的防治工作。
1、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体系;
2、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
3、外来人员的医学观察;
4、核实诊断,安全转运病人;
5、病例个案调查;
6、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7、疫点的终末消毒;
8、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9、控制医院感染;
10、病例救治;
11、经常性预防;
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实行封闭隔离。隔离期限为自疫点终末消毒后14天。

农村地区分类 应开展的工作
没有外来人员 1、2、8、9、11
有外来人员,但未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 1、2、3、8、9、11
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 1、2、3、4、5、6、7、8、9、10、11
出现爆发或聚集性发病 1、2、3、4、5、6、7、8、9、10、11、12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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