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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4:38  浏览:8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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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外贸部


蜂蜜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1994年3月1日,外贸部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蜂蜜配额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设立蜂蜜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蜂蜜配额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条 投标资格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贸经营权,并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按期交纳会费的进出口公司。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蜂蜜出口经营权,并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外商投资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
只要符合上述两条中的一条,即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不分品级、规格)
第六条 蜂蜜年度配额招标总量由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蜂蜜出口实绩和国内外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一次或分批进行招标。
如遇国内或国际市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时,由招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外经贸部核定。
第七条 蜂蜜招标次数,每年一至两次。每次在每年的九月份,招标下一年度的配额数量,招标数量占蜂蜜年度配额招标总量的全部或80%左右,第二次的当年的3月份,招标数量约占蜂蜜配额招标总量的20%左右,配额当年有效。配额向全世界各国和地区出口。
第八条 配额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由招标委员会指定《国际商报》发布蜂蜜配额招标通告。
二、发放《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
1、《标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
2、凡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并按《标书》的要求如实填写,按期送回。
3、在每次招标中,每个企业对蜂蜜的配额数量和配额价格只能投标一次。
三、寄送《标书》
1、各企业填写的《标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招标办公室。
2、《标书》通过密封邮寄,如时间紧迫,须用特快专递或差人专送方式处理。信封上明显注明“蜂蜜投标申请书”字样。《标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昭超过规定的日期,招标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3、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4、招标办公室在规定日,在招标委员会有关领导监督下开封《标书》。
四、审核《标书》(评标)
开封后,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标书》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和中标配额价格。
审标的依据:
1、投标资格
投标企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2、投标配额价格(以下简称投标价格)
凡高于投标企业的平均配额价格方可中标。
全部投标企业的平均投标价格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3、投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不得低于食品土畜商会的协调价格。
核查投标企业上年度的出口收汇证明副本,如发现投标企业上年度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协调价,一经查实,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4、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出口自产产品,其投标数量最高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批准核定的出口数量。如发现参加投标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非本企业产品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五、计算中标结果
1、中标条件:符合上述各项评标依据要求的投标企业方为中标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按其投标价格确定中标企业名单和顺序。
2、中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以下简称中标数量)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中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如计算结果高于企业投标数量,则按企业投标数量作为中标数量。在此公式下没有分尽的招标总量,按价格优先原则,从中标企业中按其没有达到的投标总量,可从投标价格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分配,分尽为止。
3、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该企业的中标数量×该企业投标价格。
六、公开开标
1、招标委员会须在截止接受投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2、由招标委员会指定的《国际商报》统一公布中标企业目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预告书。
3、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任何作弊和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外经贸部有权否决招标结果。
七、收以中标配额费用
1、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目录之日起15天内,中标企业须预付10%的中标配额费用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可用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汇至招标办公室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帐户。款到后,招标办公室将向中标企业寄送中标通知书并开具收款凭证(一式三联)。
如逾期不交者,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弃标处理,并取消其一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2、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中标企业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办公室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领证数量×投标价格×90%),凭招标办公室开具的领取蜂蜜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一式四联)发证机关查存一联,才能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依据
1、蜂蜜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2、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协调价格)
第十条 配额的转让和受让
1、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用不完,应在距配额有效期限三个月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不完的原因及转让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转让,担必须交纳转让配额费用(即转让配额数量×投标价格×5%)作为转让手续费。
2、中标企业需要增加配额数量以及具有投标资格的未中标企业需要配额数量,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配额价格和所需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可作为受让方,接受配额转让。
3、配额转让、受让必须在招标办公室进行,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严禁任何形式自行转让。
4、配额转让和受让经招标委员会批准,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让、受让手续,开具配额转让证明书(一式四联)和配额受让证明书(一式四联)。
5、如果受让方提出的配额价格高于转让方的投标价格,这部分差价的配额费用属国家收入。
第十一条 配额的上缴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配额,可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将视交回时间退还企业上缴配额部分的部分保证金。距上述最后有效期限五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上缴配额部分的50%保证金;四个月以上的,退回40%;三个月以上的,退回30%;两个月以上的,退回20%;不足两个月的,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对中标配额未使用、未转让,也未将配额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有权取消中标企业对下一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擅自转让配额,一经查实,取消中标企业两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如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协调价格,一经查实,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一联)和出口结汇水单、合同、发票送交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以便招标委员会对蜂蜜出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已经外经贸部批准,于1994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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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25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企业必须在进出口合同文件上注明进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用途。对于进口或出口的含氢氯氟烃类物质,应注明原料用途或制冷剂用途;对于进口或出口的甲基溴物质,应注明检疫及装运前用途或非检疫及装运前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国家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四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臭氧 名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代号
单位
备 注

29034910.11
一氟二氯甲烷
HCFC-2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2
二氟一氯甲烷
HCFC-2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3
一氟一氯甲烷
HCFC-3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4
一氟四氯乙烷
HCFC-12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5
二氟三氯乙烷
HCFC-12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6
1,1,1-三氟-2,2-二氯乙烷
HCFC-12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7
1,1,1,2-四氟-2-氯乙烷
HCFC-12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8
一氟三氯乙烷
HCFC-13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9
二氟二氯乙烷
HCFC-13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1
三氟一氯乙烷
HCFC-13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2
一氟二氯乙烷
HCFC-14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3
1-氟-1,1-二氯乙烷
HCFC-141b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4
二氟一氯乙烷
HCFC-14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5
1,1-二氟-1-氯乙烷
HCFC-142b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6
一氟一氯乙烷
HCFC-15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7
一氟六氯丙烷
HCFC-22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8
二氟五氯丙烷
HCFC-22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9
三氟四氯丙烷
HCFC-22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1
四氟三氯丙烷
HCFC-22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2
五氟二氯丙烷
HCFC-225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3
1,1,1,2,2-五氟-3,3-二氯丙烷
HCFC-225ca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4
1,1,2,2,3-五氟-1,3-二氯丙烷
HCFC-225cb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5
六氟一氯丙烷
HCFC-226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6
一氟五氯丙烷
HCFC-23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7
二氟四氯丙烷
HCFC-23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8
三氟三氯丙烷
HCFC-23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9
四氟二氯丙烷
HCFC-23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1
五氟一氯丙烷
HCFC-235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2
一氟四氯丙烷
HCFC-24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3
二氟三氯丙烷
HCFC-24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4
三氟二氯丙烷
HCFC-24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5
四氟一氯丙烷
HCFC-24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6
一氟三氯丙烷
HCFC-25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7
二氟二氯丙烷
HCFC-25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8
三氟一氯丙烷
HCFC-25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9
一氟二氯丙烷
HCFC-26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51
二氟一氯丙烷
HCFC-26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52
一氟一氯丙烷
HCFC-27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3090.30
溴甲烷(或甲基溴)

千克
许可证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

1982年8月19日,最高检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2)云检经字第5号《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对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意见。追诉期限是根据与罪行相应的刑罚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贪污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其追诉期限应为十年;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十五年;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二十年。
二、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
三、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贪污犯罪案件,如已立案的,可按你院的意见应撤销案件,但贪污的赃款赃物应当追缴,并酌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此复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现在,有的地方对贪污罪的追诉时效理解不一致,执行起诉也不统一。如对刑法第15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的认为其追诉时效为五年,也有的认为其追诉时效为十年。我们的意见是:
根据刑法第76条(一)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是指五年以下刑期并不包括五年刑期在内。贪污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规定,是包括五年徒刑在内的。因此,其追诉时效应按刑法第76条(二)的规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执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刑法第76条(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的规定执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按刑法第76条(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执行。
根据上述意见,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贪污案件,如已立案的,应撤销案件,但贪污的赃款、赃物应当追缴。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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