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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30:48  浏览:9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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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县(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必须在政府交易平台上,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本级拥有、控制或者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集体)单位以及政府授权进行公共资源管理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交易、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全县(市)公共资源配置出现的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协调。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与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主要承担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拟定公共资源入场集中交易的相关制度、办法,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建设和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指导和协调交易市场管理活动。

第六条 为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合作。县(市)发改委、财政、国资、审计、农业、建设、国土、交通、公路、水利、林业、卫生、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各自的职责,执行国家及省、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性管理规则;

(二)根据国家、省、市、县(市)有关规定,对相关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进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派员进驻交易现场实施监督;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标前预算和工程结算及重大工程变更评审。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行政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唯一集中交易场所。原有的部门交易场所必须停止一切交易活动,原有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中心内设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部、土地交易部、政府采购部、产权(含林业)交易部和综合信息部。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证明书,中标方(竞得人)须凭交易成交证明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进场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报名及资格核验选定工作,根据招标文件,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并按规定收取各类综合服务费;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涉及的各类信息;

(五)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六)及时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交易事项,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协调指导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开展工作。

(八)承担县(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在县(市)级范围内,下列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水、供电、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和所属的各项重点建设项目。其中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在乡(镇、街道)(镇)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发包的,必须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告知备案,采取简易程序交易的,必须在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包括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集体)产权转让;

(五)机电设备采购、进口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招标、拍卖等交易活动;

(六)其他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市政设施经营权、特种行业的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权益与服务的交易项目;

(七)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项目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

(八)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的出让项目;

(九)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七个统一”的运行模式,以实现整合资源、方便群众、降低成本、便于监督的目的。

(一)统一进场交易。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交易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统一进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进场并行使各自职能;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中标公示等信息统一在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发布;建立并管理评标专家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项目统一从省、市或县三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二)统一工作流程。规范从交易申请、信息发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定的工作流程。

(三)统一管办分离。行政监督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行政监督机构和市场交易中心分开设立。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具体操作。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制定包括工作纪律、投诉处理、交易程序、内部审批流程等规章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联络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和程序,不得从事影响交易公正的任何活动。

(四)统一严守规则。凡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均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环节,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五)统一收费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各类交易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严禁违规收费。

(六)统一统计报表。加强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制定规范的统计报表格式文本,及时向上级和本县(市)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总上报各类数据,并加强研究和分析,及时向县(市)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的意见和建议。

(七)统一投诉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受理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类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行政监察,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十一条 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报名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竞标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后,中标结果应在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送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助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投标担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项目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必须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的专家库中或省、市级专家库中现场随机抽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电子评标系统,完善电子评标办法;明确电子评标系统的技术责任、现场纪律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各类交易项目的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进场管理和监督。中介机构进场必须在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准入手续。业主单位选择的中介机构,必须凭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中介机构进场准入通知单才能委托该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收取相关佣金和代理费用。中介机构在服务中,必须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其身份之便,从事损害双方权益的活动,不得索要财物,不得谋取非法收入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揭牌、拍卖时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交易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告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条 对于应通过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未提交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成交证明书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县(市)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进场交易过程中,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终止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共资源项目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公共资源项目的;

(三)与竞标人串通,低价处置公共资源,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

(四)信息披露不真实、故意隐瞒公共资源瑕疵及其它问题,使竞标人不能履行中标合同行为的;

(五)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并签订虚假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进场交易过程中,竞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与本县(市)公共资源公开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标、串标的;

(二)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三)恶意压低评估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谋取中标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竞标人有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立即终止项目的市场交易活动;

(二)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的,撤销《成交证明书》、《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从其他合格的竞标人中按排名先后另行确定中标人;

(三)合同已经履行、给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竞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三年内参与本县(市)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活动的资格:

(一)在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评委资格,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吊销其评委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年度内所评标计分被视为无效评分达二次者;

(三)被邀请为评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四)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

第二十六条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县(市)监察局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由各县(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际,制定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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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和各类案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对营业机构负责人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系指支行辖属的办事(分理)处、营业所(部)或相当于这一级营业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内勤(坐班)主任及相当于本级职务的员工。
第三条 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的配备原则上一正一副,业务量大的可适当增加副职职数。正职负责全面工作,副职应按照各自的分工履行职责,对正职负责。正职不在时,应指派一名副职代行其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作为年度干部考核与任期责任稽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年度末要向上级行提交包括执行本规则内容的述职报告。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行的制度规定,组织本单位业务经营,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
(二)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各岗位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防止各类案件发生,对“三防一保”负全责。
(三)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对所属员工有一定的奖励处罚权,可研究制定员工奖金发放的再分配方案,可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人员岗位调整,对员工的使用、调出和行政处理可向上一级提出建议。
(四)坚持原则,有权抵制上级领导强令的违规经营行为,有权向上级行反映情况。
(五)支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内勤主任基本职责:
(一)临柜坐班,督导日常性的会计、出纳工作,及时纠正和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对违规办理业务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有权建议取消其上岗资格。
(二)定期检查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与有价单证管理情况,并负责会计、出纳有关交接事项的监交。
(三)负责错账冲正的审查、审批,特别要注意检查联行往来、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科目款项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要逐笔审批暂收、暂付等过渡性科目列支的款项。
(四)坚持原则,有权抵制上级领导、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规操作行为,并有权向上级行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支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办事原则
第七条 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应遵循以下办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准违法违规经营,不得弄虚作假,坚决维护农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和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的“三铁”信誉。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主要负责人在处理业务经营、岗位调配、员工奖惩等重大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副职和全体员工的意见,在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决策。对负责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员工有责任向上级行反映。
(三)坚持例会制度。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议事主要采取办公会议形式。办公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副职、内外勤主管或柜(组)长参加,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一次。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档。
(四)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对超越职权和难以把握的问题在决策前,必须向上级行请示。

第四章 办事程序
第八条 经营决策程序。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需要议定的事项,应通过办公会议进行决策。
(一)凡提交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负责人应提前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准备;主要负责人也可根据上级行的指示、要求,临时决定召开办公会议;各岗位负责人需要提交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应事先向分管负责人提出建议,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二)凡需议定的重大事项,应事先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具体方案。
(三)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主题,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如意见分歧或因情况不明,一时难以决策时,主持人有权提出休会,经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继续复议,对难以统一认识的问题,报上级行决定。
(四)主要负责人对有关事项做出决策后,应将具体工作任务分解到人,明确职责,提出要求,副职要协助负责人对承办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决策有偏差或不完善时,执行人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反映,重新研究,做出决策。
(六)决策执行终了,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决策水平。
第九条 业务操作程序。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责权分明、相互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业务操作程序办事,既不得超越上级授予的权限办事,也不得越过下级办理不应由自己直接办理的具体业务。特别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直接保管与使用业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密押。如有特殊需要,则根据有关规定分管分用。
(二)不准示意所属员工将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事先盖好印章以备自己使用。
(三)不准违反审贷分离原则逆程序指令下属或自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处理
第十条 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理:
(一)凡不认真执行本规则进行决策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罚1~3个月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
(二)凡对上级领导的违规指令不抵制而办理违规业务的,要追究连带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扣罚1~3个月岗位责任津贴和奖金;情节较严重的,免职下岗,期间只计发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三)凡无视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作主张进行决策的,免职下岗,期间只计发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四)凡指使、暗示、纵容和包庇辖属员工从事违规经营活动的,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风险程度,给予撤职直至除名的处分。
(五)凡超越职权集体研究做出违规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或除名,副职免职下岗,期间只计发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第十一条 基层营业机构员工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的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的要求要坚决抵制。抵制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不抵制、不报告的,一经发现,在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有关经办人员的连带责任。对抵制错
误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告的,从重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并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1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你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函转去。就其请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遵义仡山春酒厂营业执照吊销后,其商标注册人主体已不存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应报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但考虑到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应在清算范围内。因此,在清算中原企业清算组织可以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
原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填写注销注册商标申请书,并附送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连同《商标注册证》一起,报送我局办理注销手续。《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附函说明。



199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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