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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1:47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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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办综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部属(管)医院:

  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规范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方便居民获得连续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部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个人化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块(SAM)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6个配套管理办法,还对已发布的《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命令集》、《居民健康卡应用规范》、《居民健康卡终端技术规范》、《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及终端产品检测规范》4个配套技术规范,并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电子政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我部。

  附件:1.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2.居民健康卡个人化管理办法
     3.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办法
     4.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块(SAM)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5.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
     6.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7.《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的修订说明
     8.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命令集
     9.居民健康卡应用规范
     10.居民健康卡终端技术规范
     11.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及终端产品检测规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居民健康卡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和规范标准.zip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6693/201202/542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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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4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2003年4月2日



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200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青年志愿者是指热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指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志愿服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各种志愿服务,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报道。


第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六条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注重服务质量,维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第八条 建立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成为注册青年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协会为青年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注册工作。注册工作也可以委托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队具体负责。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愿意每年参加一定量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成为注册青年志愿者。


注册青年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注册青年志愿者标志。


第十条 注册青年志愿者可以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要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在困难时优先得到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职责是:


(一)动员广大青年参加志愿服务;


(二)组织、协调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登记、教育培训以及志愿服务标志的制作发放工作;


(四)建立注册青年志愿者服务档案,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评价志愿服务绩效;


(五)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推广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表彰奖励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的指导。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为发生意外伤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必要的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设立专门账户,用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监督。


资助和捐赠的物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接收、登记和管理,并按照资助和捐赠者的意愿发放、使用。


第十五条 鼓励在校的青年学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优先录用、录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支持、帮助青年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从事经营性的活动。


以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4日起施行。



大连市市区内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区内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房地产进行转让、出租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均须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按市政府规定须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
(二)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职工出售公房和以优惠价出售、出租安居(解困)房的;
(三)实行国家指令性租金标准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免缴的。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手续时,须按附表1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地产转让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征收。
第五条 以协商议定租金形式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时,按附表2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内四区房地产管理处和市房地产交易所征收。
第六条 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收缴后,全额上缴财政。市财政局从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中提取2%的业务费返拨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七条 缴纳人或代缴纳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土地收益金。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金额2‰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缴或少缴土地收益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应缴或少缴金额的3倍以内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须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财政。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市内四区外的县(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房地产转让土地收益金收缴标准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用途 类区
商服 一类区 300 231 129 111 92 70 48 39 35
旅游 二类区 267 212 118 96 80 64
娱乐 三类区 235 193 113
金融 四类区 214


公 一类区 269 205 111 92 74 53 39 35 32
室 二类区 240 188 101 80 64 48
写 三类区 212 171 96
字 四类区 193


住宅 一类区 163 108 78 63 43 27 23 20 17
二类区 146 99 72 55 37 25
三类区 128 90 68
四类区 116

工 一类区 81 47 20 18 14 13 8 7 5
业 二类区 73 42 18 16 13 12
仓 三类区 64 39 17
储 四类区 58

教育 一类区 65 37 16 14 12 10 6 5 5
科技 二类区 58 34 14 13 10 9
文化 三类区 51 31 14
卫生 四类区 47
体育

附表2 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收缴标准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用途 类区

商服 一类区 12.0 9.3 5.1 4.4 3.7 2.8 1.9 1.5 1.4
旅游 二类区 10.7 8.5 4.7 3.8 3.2 2.6
娱乐 三类区 9.4 7.7 4.5
金融 四类区 8.6


公 一类区 10.8 8.2 4.4 3.7 3.0 2.2 1.5 1.4 1.3
室 二类区 2.9 1.7 0.7 0.6 0.5 0.5
写 三类区 2.6 1.5 0.7
字 四类区 2.3


教育 一类区 2.6 1.4 0.6 0.6 0.5 0.4 0.2 0.2 0.2
科技 二类区 2.2 1.4 0.6 0.5 0.4 0.4
文化 三类区 2.1 1.2 0.6
卫生 四类区 1.8
体育





19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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