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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姐姐”,多元化社会的网络狂欢/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10:45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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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姐姐”, 多元化社会的网络狂欢

杨涛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芙蓉姐姐”突然之间成名了,如今记者要见她的难度,据称约等于见王菲的难度。前些天,她与另一位网络红人木子美同台亮相,一片风光无限的神情。她的风光何从来?她的风光又将往何处去?
            边缘人的娱乐
关注“芙蓉姐姐”,就不得不关注一下那些在考研边缘的人。在中国的大学特别是那些有一定名气的大学附近都生活着那么一批为考研而存在的人,他们早已毕业,但为了考研成功,为了改变命运,又啸聚于名校附近,听名师讲课,有的历经三年、四年失败而不悔。
“芙蓉姐姐”便是在北大、清华附近的考研一族,她有着三次考研失败的经历。相对于学校的学生来说,“芙蓉姐姐”这一批考研人,是一批边缘人,是主流社会以外的人员。“所有的考研人都知道,选择考研,就如同选择遁世,切断尽可能的社会活动,忍受孤独,忍受寂寞,承受压力,承受填满书本的荒芜的心灵。”一位考研人如是说。为了考研,大部份考研人选择了单身光棍,因为谈恋爱很花费时间,他们耗不起。可是,他们也有诉求,也有自己的表达,他们需要释放,他们需要娱乐。那么,他们也需要选择一种方式,让自己过分紧绷的神经放松。“芙蓉姐姐”便选择了创造自己的特色的造型,选择了“s”造型,选择了摄影,选择了不邀自到一些系迎新晚会表演免费舞蹈,选择上网发贴。这是一种边缘人自已寻找的娱乐,一种为了不在渺茫的希望漩涡中沉沦,在考研的苦海中寻找自己幸福生活的方式。
            另类中的另类
不过,“芙蓉姐姐”的所有娱乐,如果仅仅定位于在考研的沉闷生活,自己寻找的一丝放松,那也是自己的放松而已,自己的娱乐不能等同于大众的娱乐。如今的年代,是“眼球”的年代,谁有本事更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将自己的娱乐转化为大众的娱乐。这个本事就是另类。
网络中的另类出现的最早也是现在用的最滥的另类手段,就是与性相关。用“下半身”写作,或者直接就是展现自己那怕丑的一塌糊涂的收购侗体,也能让网站的服务器瘫痪。本子美成名了,竹影青瞳成名了,流氓燕也成名了。不过,想成名的人太多了,于是,在网络上提供“性”的人也多起来了,而消费这些东西的人们却开始有了“审丑疲劳”,消费市场并不那么火爆了,“性”作为成名的另类武器开始变得并不那么管用了。
还好,“芙蓉姐姐”横空问世了。她用的不是“性”武器,尽管她自己曾说“我那妖媚性感的外形和冰清玉洁的气质,让我无论走到哪里,都会被众人的目光‘无情地’揪出来。我总是焦点。我那张耐看的脸,配上那副火爆得让男人流鼻血的身体……”其实,见过她们的人都知道她没有说的那么神,充其量不算丑而已。她的秘密武器就是那些看起来十分荒诞的造型,还有那些让舞盲看后都要喷饭的舞蹈。更重要的是,她的极度自恋。你越是要骂,我越是要自夸自己,还要贴上更多自己的图片。骂得越多,我反击的也越多,最后人气给活生生给带起来了。其实,现实生活中的“芙蓉姐姐”, 人称是一个害羞、普通的大女孩,可是在网络中,你没有极度的自信甚至是自恋,你能让自己的娱乐转化为大众的娱乐吗?
        网络,大众狂欢的平台
 以往的年代,明星是财团、政府和强势团体塑造的,在传统媒体中露脸,那是有极高的门槛,要经过商业的包装,要开展系列的造星运动,要金钱的堆积。并且,在造星运动中,尽管说财团要考虑大众的口味,但是,实际上,其本质仍然是财团在主宰大众的口味,大众并没有多少挑选的空间。
而网络的出现,开始在颠覆传统的明星塑造的方式。网络是低门槛,网络不需要金钱的堆积,就可以登堂入室了,个人可以在网络上自娱自乐,可以通过一种另类的方式将自己的娱乐转化为大众的娱乐。更重要的是,大众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挑选自己娱乐口味的自由,可以让那些满足自己口味的娱乐人气聚集,让那些并不喜欢的自动销声匿迹。网络提供了大众狂欢的平台,网络颠覆了以金钱、身份或者伯乐式的挑选成星的方式,因而,它也成全了“芙蓉姐姐”。
              多元化的宽容
尼采说:“上帝死了”,这个世界便没有了权威,于是各种思潮滚滚,人人成为自己信仰的主导。在中国,儒家看来也无法再主导人们思想,郑家栋带了“六个妻子”出国,令人怀疑儒学能否让沁入人心。于是,法律与道德分野了,道德多元化了。
而“芙蓉姐姐”们另类的网络红人,她们的成名,她们的传播,最需要的就是宽容,需要有人接受,当然更需要有人批判时,她们还能存在,不至于因为另类找入另册。
而恰恰是多元化意味着宽容,宽容就能让“百花齐开,百家争鸣”,一些以往看来是离经叛道的行为为人们所接受,或者不被接受但至少在批判中还能生存。“芙蓉姐姐”有幸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本子美之流也是。否则,她的那些荒诞不经的造型,早就被道德君子们封杀了。而且,她们恰恰还是选择在最多元化的网络中成长,然后才涉足于传统媒体,宽容让她们的另类的苗子茁壮成长。

不过,成名与名星还是两回事,某人可能一时成名成为一时的名人,但是要成为名星却要持久不断的推动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内在的应对挑战的能力与适合在娱乐界、演艺???娴乃刂省!败饺亟憬恪苯?吹穆啡绾危?拐娴煤苣阉怠K?裕?蚁胗谩缎戮┍ā返纳缏壑械囊痪浠敖嵛玻?败饺亟憬恪保?嫠?グ桑 ?br>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 http://tao1991.fyfz.cn )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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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5年7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09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修改)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改善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市容观瞻,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


  三、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拆除;遇有市政工程或其它正式工程施工时,必须及时拆除;全部工程竣工交用后,即应拆除干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改变使用性质或逾期不拆的施工暂设工程,按违法建设论处。


  四、施工单位不得占用本单位承建的任何正式工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用正式工程安排职工或他人居住。
  工期较长的多栋号工程或小区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临时占用少量正式工程房屋作为施工暂设工程的,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和施工单位的上级机关的批准,并签订限期使用协议。施工单位使用期间,要加强管理;到期必须退还建设单位。私自占用工程房屋或不按协议期限退还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退出,并分别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处以罚款:对责任单位,按占房面积计算,每天每平方米罚二角;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每天罚一元。执行罚款的时间,从占用之日起,到退还之日止。


  五、施工现场的场容和各种设置,均须按照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到:
  (一)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未竣工交用的房屋的厕所、卫生间等一律不得使用,更不得随地大小便。对造成建筑成品污损、管道堵塞等事故的,施工单位要负责修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损失费用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注意控制和减少噪声扰民;
  (三)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违者,由公安消防、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施工时不得损坏原有的排水系统。因施工需要移动、改造原有排水系统的,要事先报告当地市政管理部门,采取防止积水的有效措施后再行施工。违者,由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七、本规定执行罚没的收入,上交区、县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


  八、本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4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享有所有权(包括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服务商标。
第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依申请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认定。
第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分别从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 由市发展改革、工商、统计、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组成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市服务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并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
(三)审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向相关方面征询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做出审议决定;
(五)制定并贯彻落实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及扶持政策。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向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请人是申请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包括独占许可使用人,下同),申请认定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市场信誉高、社会声誉好;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属于当年度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具体行业范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填写《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申请人所有的其他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和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含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税收证明);
(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材料;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在国内和境外的经营材料;
(六)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环境、安全、技术等认证证书;
(七)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按照《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确定的先后顺序将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标明页码,制作证明材料目录,并将相关页码填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的相应栏目。
第九条 申请人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
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完整真实且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对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材料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内容作调查核实的,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调查。经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受理的申请认定商标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开展公开投票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候选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投票。
第十一条 投票活动结束后,认定委员会对候选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得票进行统计,并依照《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评分标准》(附件2)计算得分,认定服务业各具体行业中总得分最高的商标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公布认定结果,并向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申请人颁发证书和牌匾。对未予认定的申请商标,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的企业,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该品牌在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后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按我市扶持品牌的相应奖励标准补齐。
第十五条 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新设的经营网点,按照《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2008〕36号)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可优先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十七条 市政府支持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宣传其商标及产品,组织其在市内、省内进行宣传推介,并在市内繁华地段设立广告幕墙对其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对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在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申请国家政策性资金等方面,市相关职能部门优先给予支持。企业需组团到国外考察、洽谈、交流、培训的,有关部门对其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可在其商标核定的服务产品范围内使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在有效期内可在商标核定的服务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依企业冠市名登记管理规定,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冠市名。
第二十一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发生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该商标的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失效。商标受让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受到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同一种服务产品中使用获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之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追究。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保护,对侵犯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在异地被侵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认定委员会举报,经认定委员会调查属实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认定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超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范围进行使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仍不按要求纠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滥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信誉,服务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被撤销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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