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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行政公物的刑法保护——以井盖失窃为例/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8:56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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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行政公物的刑法保护——以井盖失窃为例

刘建昆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城市公共设施属于行政公共用公物,是行政法上行政公物的组成部分;行政公物则绝大多属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这也是城管以公物警察权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的宪法依据。

  然而城管毕竟只是行政机关。公物警察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实际对“侵占或者破坏”公物的行为打击力度相当有限。《刑法》则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同其他法益的保护,公物保护最终往往必须要求助于刑事司法,这在各国立法上不乏其例。王名扬先生介绍说:“除违警处罚外,法国刑法典第257条对于由公共权力建立的或由其授权建立的纪念碑、雕像,以及对作为公共使用或装饰用的物体的毁损破坏,处以刑罚制裁。这种保护适用于一切公共建筑物,包括属于行政主体的公产和私产,以及私人财产的公共建筑物在内。”笔者查阅了国内?译的《法国刑法典》,其第二百五十七条为损坏纪念物罪,条文是:“毁灭、拆除、割裂或损坏碑、像及其他供公共利用或陈饰并经政府机关建立或经其允准而建立之纪念物者,处一个月至二年拘役和一百至五百法郎罚金。”

  公物无疑具有财产性,财产的特点是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我国宪法也正是从财产价值角度加以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了十二种具体犯罪,即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灭公私财产的行为,几乎都是从财产价值的角度加以规定的。但是,行政公物供公共使用的使用价值决定了,这十二种并犯罪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有侵犯公物的行为。

  以“偷窃井盖”为例,早期关于井盖盗窃的案件都是以盗窃罪起诉的。而近年来,司法实践界则更加倾向于从其使用价值考察,“盗窃井盖不仅破坏了市政公共设施,而且严重威胁和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犯罪嫌疑人明知可能造成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传统的公物理论,行政机关对于对于包括井盖在内的行政公物基于公物的价值而具有“公物管理权”;而不特定多数的市民则享有的是其使用价值——“反射利益”。那么对基于使用价值的“反射利益”按照“公共安全”加以保护,是否超越了基于其价值的权力范畴?

  我们认为,不应该这么机械的理解,因为公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行政机关基于价值而保护公物,并不妨碍保护市民对于公物的“使用价值”;因而刑法对于公物的保护也就不应该限于其经济价值,更应该考虑其使用价值的公共性而予以特别的保护。如果井盖偷窃可以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那么与交通相关的电缆和路灯损毁,路面损毁,城市给排水设施的损毁等,似乎都应该给与《刑法》上的特别保护。

  但是从目前的立法例来看,对于公共用公物的特别保护并未纳入《刑法》的视野,无论是基于其价值还是使用价值;即便对于常见的井盖失窃,究竟是按照盗窃财产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一罪还是并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这不能不说是公物警察权保护与公物刑事司法保护衔接中的一个遗憾,而未来的公物警察权立法,则不应该忽略这一问题。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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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三章交易类型
第四章合约交易
第五章现货交易
第六章输电服务
第七章辅助服务
第八章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九章系统安全
第十章信息批露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交易类型
第七条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 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情况、电网情况及用电负荷特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条期货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电能的协议。
第十一条电能交易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近期不开展电能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条件成熟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四章合约交易
第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电能合约交易,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购售电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优先与风能、地热等提供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企业签订合同,保证其发电量充分上网。
第十六条市场运营机构按规定的原则对合约电量进行分解,其分解方法应对市场成员公开,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合约电量分解后因故需要修改的,市场运营机构要及时向合约方通报原因。
第五章现货交易
第十七条市场运营机构按照交易规则组织现货交易。市场运营机构应根据技术支持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调度方案下达调度指令,一般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在现货交易中一般以单个机组为单位进行报价。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以集中报价。原则上不实行由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禁止发电厂间的串通报价。
第十九条现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有利于发挥市场导向作用、有利于输电阻塞管理。
第二十条为保证市场安全,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规定市场最高和最低限价。最高和最低限价一般按年核定。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市场正常运作及电力系统安全,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定市场干预和中止的条件及相关处理方法。
第六章输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开放输电网,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经济、可靠和连续的输电服务。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输电电价,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输电阻塞管理方法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市场交易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为规避输电阻塞产生的风险,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输电权交易。
第七章辅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市场主体应当向系统提供用以维护电压、频率稳定及电网故障后的恢复等方面的辅助服务。
第二十七条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基本辅助服务应在并网协议中注明。有偿辅助服务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各类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获取方式由市场成员根据各电力市场情况确定,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进行定期测试。测试结果应予公布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市场主体不能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及时向市场运营机构报告。
第八章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条市场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由有资质的机构组织验收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对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校核,校核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交易各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明确电能的计量点。法定或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市场主体按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应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
库,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能计量数据。
第三十四条市场结算包括合约交易结算、现货交易结算、期货交易结算、辅助服务结算及各种补偿金、违约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电费结算的方式和期限,并严格履行。
第九章系统安全
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执行有关电网运行管理的规程、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加强设备维护,按并网协议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提供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七条市场运营机构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法规,及时计算、发布系统运行的安全数据,防止电网事故,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第三十八条市场运营机构的安全校核范围应与市场交易范围一致。
第三十九条市场运营机构应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安全约束条件和系统运行状况统筹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由电力监管机构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满足规定的性能指标,包括能量管理、交易管理、电能计量、结算系统、合同管理、报价处理、市场分析与预测、交易信息等功能模块。
第四十一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建设应以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为基础。在同一市场内,技术支持系统应统一组织开发、维护和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应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审定技术支持系统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各市场主体按规定配备有关配套设施,市场运营机构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应遵循准确、真实、及时、充分的原则,定期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披露市场运行信息。
第四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市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区域电力市场监管机构依据本规则拟定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二OO 三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十堰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政办发[2003]4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张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十堰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十堰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工作,实现移民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安置、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档案是指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移民档案工作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移民整体工作统一组织、规划、管理,使移民档案工作与移民整体工作同步,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档案工作负总责,各级移民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移民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是移民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移民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设置移民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涉及移民工作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承担本单位移民档案的管理任务,制定本单位移民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所属单位的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目、统计、保管本单位、本辖区形成的应当归档的移民档案,并按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规划、计划,对本辖区移民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五)对本单位和本辖区移民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开发利用移民档案,为移民工作及其他各项事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
  第九条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建设、环保、文物、国土及相关部门按专业要求建立移民档案,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行业移民档案工作。在移民档案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条 计划、经贸、交通、能源、水利、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其他相关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本行业移民档案工作。在移民档案业务上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做好移民迁建项目档案工作,并按规定向移民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章  归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档案应完整、准确、及时归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
  第十三条 移民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执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凡是反映移民管理、搬迁、安置工作,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等项目迁(复)建过程,库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库底清理、后期扶持、水库管理工作,以及移民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库区淹没前的原貌资料等,都应归档并永久或定期保存。
  第十四条 移民档案分为综合管理、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库底清理、后期扶持、水库管理、资金管理等大类。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档案主要指移民工作管理、区域规划、救灾、对口支援、移民个案处理、综合性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的综合管理文件材料按《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1998)、《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或《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规定整理。综合档案由各级移民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十六条 搬迁安置档案主要指在农村移民、城镇移民、占地移民安置、单位搬迁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农村移民、城镇移民、占地移民安置材料,分别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并按户整理归档后保留副本,正本移交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保管。单位搬迁档案由各有关单位整理后交县(区)移民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档案主要指城市(县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复建,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项目的建设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一)城市、县城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业主单位按项目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级移民管理、建设等有关部门移交。
  (二)集镇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乡镇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三)工矿企业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迁建企业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四)企业关闭破产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该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收集、整理,向企业主管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五)专业设施复建档案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向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六)库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包括环境保护与监测、人群健康监测与保护、城镇污水与垃圾处理、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由环保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七)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包括移民迁建区域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警监测系统建设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由国土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八)库区文物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包括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和地面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由文物保护部门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库底清理档案主要指在库区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以及漂浮物处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归档的库底清理文件材料按行政区划、项目组卷整理。库区卫生清理档案由卫生部门收集、整理和保管。其他库底清理档案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单位收集、整理、归档,向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档案主要指资金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包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文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等。
  归档的资金管理性文件材料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方法整理;归档的会计核算材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资金管理档案由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类档案的非纸质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收、发文件的磁盘、光盘及在移民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分为磁盘、光盘、其他等类,按《十堰市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的声像文件材料分为照片、录音、录像等类。照片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整理。录音带、录像带按接收的顺序排列、编号,编制保管单位目录。电子、声像档案由各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证移民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移民档案管理要有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护设备,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持移民档案工作人员的稳定。移民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的清退、移交手续。从事移民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业务培训,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移民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移民、档案部门人员要作为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成员参与移民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负责审查移民工程建设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是否完整、准确、系统,管理是否规范、安全,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各移民工作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库区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将淹没区、搬迁户原貌录像档案刻录为光盘,使用统一的移民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努力实现管理现代化。同时,积极做好移民档案的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工作和各项事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保管的移民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后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移民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重要、珍贵的移民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移民工作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移民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移民档案的。
  (五)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移民档案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移民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本办法未涉及其它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移民档案
               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备注
  一、综合管理类
  1  移民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永久
  2  上级领导有关移民工作的批示、指示、题词、谈话及专家、学者、国内外知名人士题词、建议、谈话  永久
  3  工程前期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4  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文件材料、实物漏项等个案问题的申报、复核、审批文件材料  永久
  5  移民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纪要、通知、汇报、简报、信息、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奖惩等文件材料  永久
  6  移民党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工作、先进典型事迹材料,报刊、书籍、有关移民工作的报道、文章、照片  定期  报刊登载照片入此,原照片入有关各类
  7  国家、省、市、县制发的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城(集)镇、工矿企业迁建规划,专业项目复建改建、环境保护、防护工程规划、实施方案、调研、信息反馈、总结  永久
  8  省、市、县、城镇、农村移民综合调查、规划、计划、论证复合材料、审批文件、总结、统计报表  定期
  9  移民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定期
  10  库区户口管理材料  永久
  11  移民工程灾情调查报告及减灾、救灾方案、审批文件、救灾工作总结、移民部门帮困、扶贫工作文件  永久
  12  移民工程试点方案、总结、汇报,典型材料报表  定期  综合性验收材料入此、专项验收入有关各类
  13  移民工作纪检监察文件及移民安置、补偿、搬迁中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材料、控告、检举移民工作违纪违法材料  永久
  14  移民稽察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15  移民工程综合监理报告、简报、要情、纪要  永久
  16  移民工作培训规划、计划、实施方案、总结材料  定期
  17  移民科研项目计划以及申报、审批、实施、评审、成果材料  永久
  18  移民个案、移民来信来访的信件、原始记录、调查处理材料、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材料  定期
  19  对口支援的协议、合同、纪要、统计等文件材料  定期
  20  移民工作验收文件材料:移民工程总体验收和阶段性验收工作大纲、文件、规划、各级验收委员会及下设机构成员名单、分类验收实施细则、分类验收及档案检查报告、验收及抽查原始记录,初验、自验、终验报告及验收表、整改报告,验收工作经费预决算材料  永久
  21  移民机构、设置、编制、人事任免等材料  永久
  22  移民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移民档案工作研究、培训  定期
  23  移民迁建区淹没前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江河岸线原貌的影像图片材料  永久
  二、移民搬迁安置类
  1  城镇与农村移民的分户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  永久
  2  城镇与农村移民的分户安置人口情况表、新增人口的证明材料、移民安置资格审查材料  永久
  3  城镇与农村移民淹没搬迁前的房屋产权证、宅基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永久
  4  农村移民安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或承包合同、协议  永久
  5  农村移民后靠安置的土地经营承包证。兼业安置文件材料。自谋职业或第二、第三产业安置的农村移民的准迁证、户籍证证明、营业执照、农转非审批表、招工及招生文件资料  永久
  6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后的宅基证、建房许可证或购房协议  永久
  7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后的供水、供电、交通状况的有关材料  定期
  8  占地移民原房屋调查表、拆迁协议、领款凭证、农转非证明、生产安置文件材料、安置后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购房合同、安置补偿销号合同及公证书  永久
  9  外迁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外迁移民任务的分配,外迁安置点的选择、确定,外迁移民的搬迁运输保障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  外迁移民外迁安置及审批表、移民家庭人口情况表、准迁证及迁入地户籍证明、迁入地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土地经营承包补偿(补助)资金领款凭证  永久
  11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土地开垦、改造、调整的文件材料  定期
  12  搬迁单位的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搬迁前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销号合同  定期  注:搬迁前的“两证”须原件,复建后的“两证”用复印件
  13  城(集)镇居民搬迁申请书、审批表、合同书、公证书、有关证书复印件、销号材料  定期
  14  占地移民搬迁安置申请书、审批登记表、合同书、公证书、有关证书复印件、房屋拆迁合同、销号材料  定期
  15  机关单位搬迁合同书、协议书、登记表、审批表、补偿、销号材料  定期
  16  移民搬迁安置名册、登记表、统计表  永久 
  17  其它有关移民搬迁安置文件材料  定期
  三、项目建设类
  1  专业项目淹没实物指标调查资料  复印件
  2  迁复建规划及审批文件、规划调整方案及审批文件  永久
  3  建设用地计划及审批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安全性评估材料  永久
  4  移民投资计划、资金拨付明细表、项目业主与移民部门签订的复建补偿投资合同  永久
  5  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改造、调整文件材料  定期
  6  补偿销号合同  永久
  7  项目立项审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文件材料  定期
  8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验收报告及移交手续   永久
  9  工程性项目竣工技术文件目录  定期
  10  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材料  定期  由业主按有关规定归档;项目建设档案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划分保管期限
  11  迁建企业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迁建规划、补偿投资计划及资金拨付明细表、迁建方案及审批文件、复建厂房和职工住房的文件材料、企业搬迁销号合同、企业残值处置文件材料  定期
  12  破产关闭企业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材料、补偿投资计划、资金拨付明细表,破产关闭的规划、计划、报告、批复、裁定书、公告,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和资金兑现明细表,职工住房复建方案及竣工验收材料,企业补偿销号合同  定期
  13  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监测与管理、人群健康监测与保护、城(集)镇污水及垃圾处理、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合同以及监测数据整治方案、技术总结、资金拨付明细表、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  定期
  14  文物保护,包括地下文物和地面文物保护的法规、规划、计划、协议、原始记录、施工方案、出土品暂存及移交清单、考古发掘报告及工程性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有关资料的底片、反转片、拓片、光盘等,移民资金计划及项目经费拨付凭据  定期
  15  地质灾害防治,包括移民迁建区域的地质的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预警监测系统建设的有关法规、规划、计划、协议、原始记录、报告及批复,以及工程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材料、资金计划及项目经费拨付凭据  定期
  16  项目建设验收检查文件材料  永久
  四、库底清理类
  1  省、市政府批准的清库方案与实施进度计划  永久
  2  清库实物量调查、复核文件和任务分解文件资料  永久
  3  卫生清理,包括一般污染源、传染污染源的清理方案、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清理明细表、清理施工记录、清理数量与质量检查记录  定期
  4  固体废物清理,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清理方案、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清理明细表、危险工业废物堆放点、施工清理记录、清理明细表、清理数量与质量检查记录  定期
  5  建(构)筑物清理,包括房屋清理、构筑物清理、秸杆等漂浮物处理的方案、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清理明细表,清理施工记录、清理数量与质量检查记录  定期
  6  林木清理,包括成片林木、零星林木的清理及枝桠等易漂浮污物处理的方案、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清理明细表、清理施工记录、清理数量与质量检查记录  定期
  7  经批准开展单项工程设计的清库项目合同、协议、经费预决算、技术措施、施工记录、检查记录、单项验收表与验收结论意见  定期
  8  库底清理资金计划、拨付、领款凭据  永久
  9  区县政府组织的库底清理自验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自验报告。行业自验表和验收意见  定期
  10  省、市政府组织的初验方案、初验抽检表和全检表、初验报告  定期
  11  国家终验意见  定期
  五、财务会计类
  1  淹没实物指标补偿、规定、办法  定期
  2  移民资金管理工作规划、办法、意见、通知  永久
  3  移民会计工作规定、办法、细则  永久
  4  移民资金审计、稽查工作规定、办法  永久
  5  移民资金及专项经费计划申请、下达、拨付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  定期
  6  移民资金使用自查报告、审计通知、意见  永久
  7  城(集)镇搬迁资金概算、预算书、拨付通知书、决算书  永久
  8  工矿企业迁建资金概算、预算书、拨付通知书、决算书  永久
  9  农村移民与城镇居民、机关单位搬迁资金概算、预算书  永久
  10  移民补偿价差测算、兑现方面的文件材料  定期
  11  移民行管经费申报、下达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  定期
  12  移民机构购置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清产核资方面的文件材料  定期
  13  移民保险政策文件及有关协议书、意见、通知  定期
  14  移民资金与经费会计凭证、账簿  定期
  15  移民资金与经费会计报表  永久
             年报表  永久
            月季报表  定期
  16  财务会计移交表与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  定期
  17  其它有关资金与经费会计文件材料  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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