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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难以守住其灵魂/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11:27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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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难以守住其灵魂

龙城飞将


  在网上浏览时读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伍玉联法官的一篇文章,《守住法律人的灵魂》。说实话,我对伍法官从内心感到佩服。他敢于这样写文章,向人民群众表明他作为一个法官的心迹,他是要与人民群众心心相印,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他的大无畏精神,无私才能无畏。但愿我们的法官都能有这样的境界,但愿我们的检察官、警官等司法人员都能有这样的境界,但愿我们的人民公仆们都能有这样的境界,但愿我们的领导们都能有这样的境界。
  下面是伍法官在文章中的主要内容,我想摘录出来供大家参考:
  法官心态建设有着内外兼修的两个层面,外在的层面包括法院的文化建设,法院的制度建设,以及心理支持,等等。内在的层面就是法官内心修养的提升,内心修养提升主要的就是怎样守住法律人的灵魂。
守住法律人的灵魂又分为两个角度,一是在司法工作中向往理性而善良,一是在生活中怀抱谦诚而快乐。
司法工作中的向往理性就是在办案中认真地使用你的理性,以自己所学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司法工作中的善良就是在办案中保持内心的善良和对法律的真诚。
  守住法律人的灵魂不仅仅存在于工作,还包括在生活中的谦诚。守住法律人的灵魂也还包括在生活中拥有快乐的心情。
  只要能守住法律人的灵魂,作为法官,你就会内心宁静。

  我上了他的博客,读了一些文章,发现他不只这一篇文章,而是数篇文章表达类似的思想。在当前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还能有这样主张守住灵魂的法官,实在是难能可贵。下面是他一些文章的题目:《纪委权力的刑法解释》、《修改后期待的修改——税收公平原则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公共财政的民主基础》、《税收与宪政的四重关系》、《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税收法治的基本理念》。

  但是,另一方面,我又觉得伍法官的想法在现实世界是实现的难度非常之大。因为法官不是一个独立个体,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群体,他或他们是生活在我们这个现实世界中的。对于法官,我有几篇小文章进行了一点研究,在我的文章里已经对这里讲到的难度作了解答。
  下面是我这些小文章的链接,希望方家指正:
  《法官的生活哲学与利益倾向》、《法官依照“看不见的手”决定自己的行动》、《法官个人的效用函数》、《作为厂商的法官的生产能力》、《公民与法官:“委托与代理”关系》、《审判权是属于人民的权力,而非专属于国家的权力》、《法官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法官的产生》、《“法官”的经济学定义》、《作为厂商的法官的生产能力——也谈复转军人进法院》、《作为“机会主义者”的法官》。

  所以,可以说,法官,实际上包括检察官、警官及其它公务员们,他们当中的许多人确实是想守住自己的灵魂,但现实却使得他们难以实现自己的夙愿。

200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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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1992年6月27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分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依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论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1983年12月15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法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深刻阐述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主要任务,对于统一认识、凝聚力量,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为此,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的自觉性
各级人民法院要迅速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形势的复杂性和做好明年工作的艰巨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明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大政方针上来,进一步增强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的责任感,通过加强执法办案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关于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增强司法政策和工作指导的针对性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贯彻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作为加强执法办案、服务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五个更加注重”丰富内涵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法院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政策措施。要充分认识经济形势变化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对经济总体回升形势下社会矛盾在司法领域新的表现形式的分析研判,继续深入研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始终服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始终与经济发展大局相适应。

  三、要依法审理好调结构、扩内需中发生的各类案件,切实增强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的能动性
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能动司法,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要妥善审判执行好在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加强“三农”工作、深化经济改革、推动出口增长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的各类金融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涉农纠纷、外贸纠纷以及知识产权、节能减排、企业破产、重组改制等方面的案件,为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四、要依法审理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切实增强保障和服务民生的坚定性
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继续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真正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作为确立工作思路、制定司法政策、谋划司法改革、加强自身建设的依据。要进一步解决好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妥善审理好教育、医疗、住房、消费、就业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案件,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广远程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办案、设立“立案大厅”、繁简分流等经验做法,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进一步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及时反映司法需求提供有利条件。

  五、要坚决落实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切实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性
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硬任务,作为第一责任。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以及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活动,加大打黑除恶力度,又要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完善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齐心协力化解社会矛盾,群策群力维护和谐稳定。

  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切实增强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有效性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为经济发展服务的重大问题。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工作主动权。要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精简会议和文件,把主要精力用在抓工作、抓落实上。要着眼提高为大局服务水平,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增强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要继续深化法院改革,以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健康发展。各业务部门和广大干警要以强烈的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上级部署,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真正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职责。


20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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