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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现状和不足/李俊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5:24  浏览:9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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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现状和不足

李俊杰


  出于对消费者这一市场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我国建立了一些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5种解决途径, 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相对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而言是最强有力的。
  (一)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
  《消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诉讼制度, 但是消费者权益争议是一种民事权益争议,消费者因权益纠纷所进行的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制度。例如消费纠纷诉讼程序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同时,还要坚持《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消费的活动中,消费者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举出足够关于产品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证据。《消法》第49 条中明确地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被称之为“1 + 1”惩罚性赔偿制度, 基本含义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 首先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此费用也就是引号中的第一个1;其次还要增加赔偿,金额同样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个1 。一般而言该制度的惩罚性功能也就体现在这里。以上这两条法规已经明确地将诉权赋予了那些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并同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惩罚, 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诉权, 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但是这两条法规却存在着缺陷,制约着消费者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实现。因为与“其他几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无疑具有终局性、强制性以及权利实现的相对完整性等几大优势” 。但是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等诉讼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使得一些小额侵权纠纷的消费者对法院大门望而却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由于它给予违法经营者的惩罚过轻, 给予消费者的补偿过少,不能对违法的经营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大量的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放弃了自己获得赔偿的权利,它的激励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由于我国颁布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所以本身存在着不少亟待修改和完善之处。
  第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一般法律式,这种模式固然可以使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法律责任明确,但它不利于形成以基本法为核心的其他受制约的一系列直接的、间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有机法律体系。而这恰恰是政策性立法模式的优点。由于政策式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它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国家、地方团体和企业应当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它的目的就是为了综合性地推进消费者保护及促进消费者利益政策的执行,这样,如配套法律跟不上或行政执法不力,则只能是满纸空言。所以政策式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在基本立法的指导下,迅速制定出符合其要求的许多单项消费者保护法律。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适用范围的不确定,导致了实际操作中的争议。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这个定义首先“为生活消费需要”的限定似乎过窄,如某商人为其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他是不是消费者呢?以索取双倍赔偿为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们”是不是消费者呢? 尤其是后者引发了有关“王海现象”的争议。如果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王海们”买假并非为生活消费,应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如果按当前现实,为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积极性,“王海们”又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显然是立法宗旨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其次该定义未明确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所以有人建议将其改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他的贸易、商业、生产和职业有关的自然人”,笔者认为不无道理。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经营者这一概念界定不清,因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但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 销售者的范围又包括哪些? 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消费者依法索赔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要经过诸多环节,涉及很多主体,到底谁应该对消费者负责,直接决定着消费者向谁提出索赔。因而,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生产者、供应者、销售者的概念,并对此分别作出明确的界定。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修改,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倍数,扩大适用范围,缓和适用条件。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倍数,因为按目前49 条之规定,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仅能获得双倍的赔偿,而合同法第50 条则规定行政罚款的数额为侵权行为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消费者所得到认可的加倍赔偿与行政罚款的一至五倍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由此会造成消费者心理上的不平衡,从而对参与打假持消极麻木的态度。这表明我国仍然偏重于行政措施,而忽略侵权行为受害者(消费者) 的切身利益,这正是法律的实施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的原因之一。扩大适用范围,因为按现行49 条之规定,消费者仅能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就给那些并非欺诈而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网开一面,这又如何体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呢?如果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产品责任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话,那么,对恶意制假者所给予的惩罚金额将更大,而他们的制假元气就会丧失殆尽。缓和适用条件,因为按现行49 条之规定,消费者必须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在实践中,经营者对于前来索赔的消费者总是百般刁难,设置种种障碍,例如要求消费者对其欺诈的故意进行取证,要求消费者提供证明及其他事实的证据,而这对于本来已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有时会显得极为不合理。因而要适当地缓和适用条件,免除消费者某些不适当的举证责任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真正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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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是指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旗(含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

  (二)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

  (三)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四)有利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管理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有利于维护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不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六)有利于实现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追加和结转、结余情况;

  (二)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办理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拨付情况、预算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情况;

  (三)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管理和使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办理上下级财政之间结算、结转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预算收入按照预算级次及程序规定划分、留解情况;预算收入退库情况;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和使用效益情况;

  (六)各级国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各用款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二)征收、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源收入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国有资源收支情况;

  (三)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收支情况;

  (四)国家出资企业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情况和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使用的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五)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审计,分析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审计机关应当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的跟踪审计方式,财政、税务、国库和其他预算部门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应当与审计机关实现网络互联。审计机关应当保证联网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系统的安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联网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工作涉及的特定事项,向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处理结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建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审议。

  第十条财政、地方税务等预算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同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月报、年报;本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四)财政、税收、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财政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六)各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资金、预算收入退库的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七)预算执行审计监督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管情况和有关单位纳税情况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同时,应当根据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税收征管情况的说明材料。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发现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当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审计机关,由自治区审计机关向审计署报告,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预算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以及管理不规范行为,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应向社会公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被审计单位逾期仍不执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执行,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明确提出,要“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
“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加强财政专户管
理,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清理和取消‘小金库’,严禁
设立账外账。”“执收执罚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从制度上、源
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为了认真贯彻这一精神,从根本上解
决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部在反复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
础上,对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和加强
政府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了一系列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罚没收入和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对绝大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了
财政专户管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执收单位的支
出安排仍存在挂钩现象;部门预算未将执收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中央本
级大部分收费仍由单位自收自缴,没有实行收缴分离;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使用
仍不够规范、合理等,从而导致部门之间行政开支、职工收入水平差距较大,收
费和罚没收入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了
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意见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将各部门的预算
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
“坐支”。二是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提
高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同时,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支出标准,并按标准足额供
给经费。三是要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使“收支两条
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对中央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
行收支脱钩管理等办法
  1.抓好基础工作,继续清理整顿现行收费。在进一步清理整顿的基础上,
陆续公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征税。同时,加强对收费的财政审批管理和监督
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2.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5个行政执
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不含所属院校的收费,下同。见附件1)全部
纳入预算,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支出由财政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确保经费供给。
  3.对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证监会、保监会等28个中央部门的预算
外资金(见附件2),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
按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4.改变国税系统、海关系统按收入比例提取经费的办法,实行“预算制”。
从2002年起,按照部门预算的统一要求核定经费支出。
  5.为了保证试点单位的支出需要,对上述实行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
收支脱钩试点的部门,按适当的比例核定部门机动经费,由部门按规定使用。
  6.其他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暂维持现行管理方式,但要进一步强化预算
外收支管理,今后将根据改革的进展情况研究制订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从2002年开始,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
  1.对中央级行政单位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级事业单位所开支的
行政性经费,以及具备试行定员定额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开支的事业费,要按定
员定额管理方法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2.所有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单位,要同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
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项
目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对财政预算安排的
项目,其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要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3.所有编制项目预算的单位,都要正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在批复
其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
  (三)改革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实行收缴分离
  从2002年开始,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中央单位现
行的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进行改革,实行收缴分离。
  1.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账户,改由财政部门按执收
单位分别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从根本上避免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
和坐收坐支。该账户只能用于预算外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应缴
纳有关收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收入缴入指定
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暂时难以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少量零星收入和
当场执收的收入(如工本费等),可先由缴款单位和个人直接缴给执收单位,再
由执收单位及时将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同时,取消原对一些单位
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2.对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收
缴清算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每日由代理银行通过资
金汇划清算系统将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全部划转到预算外资金
财政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同时,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按照与财政
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收缴的收入按部门进行分账核算,并及时向
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是实施财政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第一步。今后,
还将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收入和税收收入收缴制度实施改革。
  (四)促进地方加大“收支两条线”改革力度
  从总体上看,地方都在大力推进“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工作,但地区之间不
平衡。为了进一步促进地方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2年起,地方公
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执罚部门的预算外收费收入要全部上缴
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地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一律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在收缴制度上,继续推行和完善收费、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
政统管”的征管体制。同时,地方要加快部门预算的改革步伐。2002年省级
财政都要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并尽可能
扩大省级实行部门预算的范围;地(市)级财政也要对上述部门实行部门预算,
并为扩大部门预算改革范围做好准备;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在县级财政进行部门
预算改革试点。2003年省级财政对全部行政单位都要实行部门预算,省以下
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
  三、推进上述改革需要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对实行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可能遇到的有关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妥善
解决:
  (一)关于各单位津贴补助水平问题。目前,各部门为了解决本单位福利待
遇问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之外,还发放了数额不等的津贴。这些津贴补助
所需资金有的来自预算外收入,有的来自机关服务中心或从下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改革后,由于这部分津贴失去部分资金来源,可能要影响到部分单位的津贴补助
水平。对此,应通过建立规范的津贴制度解决。考虑到2002年部门预算已经
开始编制,为在2002年部门预算中体现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要求,先
采取以下过渡办法:请各部门如实报送上年发放津贴补助的数额及资金来源,在
核定的基础上,对其中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部分,由财政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
用其他资金来源安排的部分可暂维持原渠道。采取上述办法后,各部门不得再从
预算外资金中另行安排相应的支出。
  (二)关于差旅费等公用经费问题。过去财政核定的差旅费等公用经费标准
偏低,是造成各部门行政经费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当一些部门用预算外资金
或向下转移等办法弥补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等公用经费的不足。对此,财政
部已经在2001年进行定员定额试点时,较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单位的支出定额。
在编制2002年部门预算时,财政部将进一步提高支出定额,逐步使行政经费
预算能够基本符合行政单位行使职能的实际支出需要,杜绝部门乱拉、挪用其他
资金弥补行政支出的问题。在提高行政单位支出定额的同时,财政部要积极会同
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修改差旅费等公用经费开支标准。
  (三)关于公费医疗经费超支问题。目前一些部门公费医疗经费超支严重,
许多部门使用预算外收入弥补公费医疗经费不足。由于2002年中央、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将按属地化的原则参加北京市的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单位缴付的基
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实
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因此不会再出现公费医疗经费超支的情况。
对于以前年度积累下来的公费医疗超支经费,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解
决办法。
  (四)关于事业单位改革问题。中央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规模较大,加强
这部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需要与事业单位改革结合起来。我们将根据事业单位
改革的进展情况,提出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措施。
  (五)关于一些单位支出水平过高的问题。目前有些单位因情况特殊和历史
原因,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水平很高,又缺乏相应的开支标准,实行收支脱
钩管理后,支出核定亟须制定相应的标准。为保证2002年部门预算及时编制,
对有关单位暂维持其现有开支水平。同时,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
这些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待国务院批准后,从2003年起改按新的开支标准
核定支出。
  (六)关于超编人员的经费处理问题。目前,一些部门,尤其是地方部门的
超编人员经费主要通过预算外资金解决,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项收费
全部纳入预算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根据职能需要重新核定,超编人员经费将失
去来源。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妥善解决人员超编问题的办法之前,可采取
过渡办法,即在一定时间内财政只安排超编人员的个人经费,不再安排公用经费。
  (七)关于可能出现上缴收入下降问题。实行收支脱钩以后,如果管理工作
跟不上,一些部门和相关人员可能出现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弱化执法力度问题,
也会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出压力。对此,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违反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
1号),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要予以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确保预算外资金的依法收缴和清算。
  (八)关于严肃财经纪律问题。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部门必须严
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
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
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
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
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从讲政治、顾大局、反腐败的高度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改革意识、服
务意识和保障意识。该保证的经费要足额安排,该拨付的资金要及时拨付,确保
预算单位行使职能不受影响。要充分考虑改革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合理
核定收支规模与支出标准。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安排都要留有余地,确保
如出现收入下降时能保证必需的支出。
  附件:1.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部门及预算外收入项目表
   2.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部门及预算外收入项目表

  附件1
  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部门及
  预算外收入项目表  部门名称 预算外收入项目
1 公安部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
2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费
3 海关总署 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验车费
4 环保总局 环境监测服务费,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利用外资项目管理费
5 工商总局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注:各部门预算外收入均未包括其高校、中专的院校收费。

  附件2

  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部门及
   预算外收入项目表
  部门名称 预算外收入项目
1 外交部 驻外使馆公证翻译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发电报收费,其他预算外收入
2 外经贸部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工本费,政府性基金(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对外工程保函基金)
3 国土资源部 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评费,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4 人事部 高级公务员培训费,价格鉴定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经济员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人才流动服务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考务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费,国际商务师考务费,执业药师考务费,监理工程师考务费,造价工程师考务费,注册税务师考务费,企业法律顾问考务费,资产评估师考务费
5 测绘局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检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测绘工作证、资格证工本费,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
6 民航总局 其他预算外收入
7 中国贸促会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认证费,仲裁费,涉外经贸调解费,ATA单证册收费
8 药品监管局 药品检验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费,特殊化学品出口许可证费
9 劳动保障部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0 国防科工委 核应急准备基金
11 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明传电报收费,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证估费,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12 海洋局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13 文化部 其他预算外收入
14 建设部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收费
15 国管局 培训费,考试费,会计证工本费
16 档案局 档案收费,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17 统计局 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报名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18 中国对外友好协会 其他预算外收入
19 铁道部 罐车安全生产许可证费
20 人民银行 贷款证收费
21 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
22 中央党校 其他预算外收入
23 行政学院 培训费
24 武警消防局 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费
25 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26 质检总局 条型码服务费,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计量器具检定收费,仲裁检定费,新产品定型检定费,计量检定费,定级鉴定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费,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棉花检验师资格考试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特许设备制造许可证费,生产许可证收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
27 证监会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报名考试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28 保监会 保险业务监管费,精算师资格考试费,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注:各部门预算外收入均未包括其高校、中专的院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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