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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民事调解的问题及对策/陈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51:21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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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作为一种低成本的解纷程序,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及时结案了事;能有效修复偏差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获得双赢效果。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其应有优势性功能的发挥和司法公信力。

  法院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强制性调解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审判员为了迎合考核指标和减少裁判风险,过分追求案件的调解率。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就给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同意调解。在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时,不及时依法判决,而是冷处理一段时间后继续组织调解。这种功利主义色彩浓厚的强制性调解,弱化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忽视了案件的调解质量,导致调解反悔率和调解结案案件的申请执行率不断增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违背了调解制度的自愿原则。

  未查明案件事实就进行无原则的调解。有的法官在未查明事实、是非不分的情况下,凭自己的主观臆断进行模糊调解,既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也不考虑相关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盲目提出调解方案;或者在一方提出调解意见后,强压另一方无原则的让步;或不考虑案件性质,一刀切地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折中办法。这种超越法律和事实底线及缺乏原则的调解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法官和稀泥的不良感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纵有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有失公正,也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缺乏调解技巧,反复调解现象严重。有的法官缺乏调解技巧,找不到案件的解决瓶颈,不制定针对性的调解方案和策略,不考虑调解时机是否成熟,就进行调解。当调解不成后,再次甚至多次组织调解,拖而不判,使得当事人身心疲惫,无可奈何,不得不作出妥协。这种单一的疲劳战术型的调解方式,既加重了法官的工作负担,也难以达成令人满意的调解效果。

  解决问题的对策

  调整现行的审判质量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制定相关考核指标时,要尊重审判规律,并进行充分的调研,科学设置。可以把调解结案率作为一个奖励性指标,在注重调解率的同时,注重调解协议的当庭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

  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技能。调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学功底,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法官要及时补充新知,做到见多识广,学会把握当事人的庭审心理活动。在学习培训方式上,可采取以老带新、集中培训、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形式,运用辨法析理、换位思考、利益衡量等基本调解方法,培养法官养成耐心细致、善于抓住焦点、把握调解时机的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有的放矢做好思想工作的能力。

  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的灵魂,法官在调解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案件是否调解,通过何种方式调解,都应与当事人沟通。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公序良俗。当双方都不愿意调解或各不相让,调解不成时,要及时作出判决。

  吃透案情,制定对双方当事人都较为公平的调解方案。调解之前,应查明案件事实,了解纠纷的性质、原因及过程,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找准突破口,对当事人存有误解或偏差的法律问题及时释明,让其明了相关法律规定,预期到判决结果。在摸清当事人的态度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一个调解方案,有利于做好调解工作。

  告知当事人调解的优势和判决、执行的风险。在采取传统的背对背调解模式时,可以向原告讲明,若调解成功,对方能在法庭的监督下,及时、自动履行相关义务,案子很快就能了结;若进行判决,审限较长,判决后被告还可能上诉或拒不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对被告方可以强调判决对其不利的后果及判决的强制履行性等,给予其心理上的威慑。劝说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各让一步,接受调解。

  融入真情,采取多种调解方法,将调解贯彻到诉讼全过程。在调解工作中,法官要融入真情,拉近与当事人的感情,根据不同个案,选择运用直陈、暗示、迂回、对比、借力、宣泄、冷却、感化及震慑等方法调解案件。适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彼此了解,引导其换位思考,并从法理、情理上进行说服教育,化解其心中的症结。在各个诉讼阶段,只要存在调解的可能性或者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官都要不遗余力地做调解工作。

  (作者单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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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

建稽[2010]102号


2010年08月27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银监局,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决定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行督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试行督察员制度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的必要手段。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和政策、挤占挪用和骗提骗贷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充实监管力量,强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工作。试行督察员制度十分必要。

  (二)试行督察员制度是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督察员承担住房公积金督察任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监管活动进行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违法违规问题,不干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不干预有关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运作活动。

  (三)试行督察员制度是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过程监管的有效保障。试行督察员制度,有利于形成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和监督体制,确保法规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实现全过程监管,减少违法违规问题带来的损失;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试行督察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试行范围。督察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后聘任。试行期间,督察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进行督察。

  (五)工作任务。督察员主要围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和资金安全情况,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督察工作。督察员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督察:

  1、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

  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情况;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情况;

  4、挤占挪用和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苗头和行为;

  5、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方面。

  (六)工作原则。督察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督察工作。督察员开展工作必须同时两人以上。实行回避制度,不派往原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七)工作方式。督察员不派驻试点城市,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按照统一部署,采用巡查方式,通过列席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召开专题会议、调查访谈等形式开展工作。督察员应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监管以及试点工作等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依法制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按规定程序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

  (八)聘任管理。住房公积金督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住房保障、金融、财务、项目开发建设等多个领域。督察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督察员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

  三、保障督察员制度有效试行

  (九)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督察员开展工作。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审计、银监等部门和单位,以及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为督察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对督察员提出的督察意见,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认真研究,按要求向督察员反馈整改情况。

  (十)切实加强对督察员的管理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要加强对督察员的管理和指导,确保督察员制度顺利试行,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1]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已在全国正式开通,各地运行情况基本正常。为进一步巩固协查系统,提高协查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协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

案件协查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特别是在鼎湖、金华、南宫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厦门走私案、潮阳普宁骗税案中,协查工作的开展为案件的侦破、举证和查处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领导要站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正常秩序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指示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协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注协查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

二、大力提高发票认证和稽核的准确率,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金税工程要保证运行质量,必须四个子系统密切合作。从1月至6月五省四市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给协查系统的有疑问发票协查情况看,选票准确率非常低,认证系统为20.81%,稽核系统只有10.39%,从而造成大量的无效协查,影响了协查系统的运行效率。协查系统绝大部分票源来自认证和稽核系统,因此,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直接关系到整个金税工程建设的成败。对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从源头找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系统软件、系统管理和人员操作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真正体现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

三、严格落实协查规章制度,保质保量按期回复协查结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10号)的要求,及时接收、提取认证和稽核系统移送的有疑问发票,开展协查工作,确保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各地国税局要对受托协查的每一份发票的协查结果负责。总局每月在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通报各地的协查情况,并将进一步完善协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增加过错追究条款,对不按规定操作、无故不按期回复、不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单位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四、要加强协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人力和设备

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稽查局要成立专门的协查机构,要安排懂计算机、熟悉案件协查业务的人员负责协查工作。对总局按计划给各地划拨的资金、设备,以及总局要求各地自筹的资金和自购的设备,均应如期到位,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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