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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44:13  浏览:8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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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摘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摘录)
财政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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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塞舌尔共和国教育和新闻部交换电视节目议定书

中国广播电视部 塞舌尔共和国教育和新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塞舌尔共和国教育和新闻部交换电视节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83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塞舌尔共和国教育和新闻部,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两国的电视台免费交换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人民生活、体育和文艺等方面的电视节目。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二至三次,所交换节目约二百分钟。节目需附有英文字幕或英文书面介绍。

  第二条 交换节目所需要的运输和制作费用由提供一方支付。

  第三条 接受一方,可自由选用交换节目,但不得改变节目原意。接受一方在没有得到提供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节目转交给第三者播用,或做其他用途。

  第四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电视台间的业务联系,交流经验,并相互通报使用对方节目的情况和反应。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三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        塞舌尔共和国教育和新闻部
    代  部  长               部 长
     谢 文 清              詹姆斯·米歇尔
     (签字)                (签字)

关于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


关于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
农渔市函[2003]109号
2003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采集定点单位:
水产品批发市场是连接渔业生产和水产品消费的重要纽带。为及时掌握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走势,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我局批准设立了首批72家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采集定点单位(农渔市函[2003]90号),并在杭州举办了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培训班。今年12月份,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将正式运行,各定点单位上报的水产品价格信息将通过农业部渔业局网站(www.cnfm.gov.cn)和中央电视台七频道对外发布。
为做好此项工作,请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定点单位的联系、指导和服务,督促各定点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价格采集、报送工作,共同促进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采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我局已委托中国水产学会承担,有关具体情况和技术问题请与中国水产学会信息咨询处联系。
联系人:叶新 电话:(010)64194238
电子信箱:beijing@china-fisheri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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