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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扩大改革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劳动班制改革试点工作及增加劳动指标的通知(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07:35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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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扩大改革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劳动班制改革试点工作及增加劳动指标的通知(摘录)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等


关于继续扩大改革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劳动班制改革试点工作及增加劳动指标的通知(摘录)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国家劳动总局



为了保护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健康,巩固一线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近几年来,我们先后选择了一批重点医药企业,在危害较大的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进行了“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等劳动班制改革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经研究,决定今年再在一批医药企业进行扩大试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便于加强领导,总结经验,今年扩大试点工作主要集中在原试点的部分省、市,其他省、市只选个别点进行。试点的办法及产品、工种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总局〔78〕劳护36号文批准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中医药部分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80〕
国药劳字第538号《关于改进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试行办法》执行。
二、各省、市扩大试点需要增加的劳动指标随文下达。该项劳动指标,要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为了适应医药有毒有害作业的要求,要注意招工质量,要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招工条件,招工办法,招工单位,请各地医药管理部门与劳动部门协商办理。



198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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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油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魏秀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涉油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特别是涉油侵权纠纷,如油田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征地、石油污染、生产噪声影响、工程建设带来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大。为进一步做好涉油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位于胜利油田主产区的垦利县法院对近2年来涉油侵权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
  一、涉油侵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垦利县法院2002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02年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03年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涉油侵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2003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2527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我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广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为市级和县级。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本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各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市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考核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另行制订。

  六、全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县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采用抽样和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从2006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对各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改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果,列为市、县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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