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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46:13  浏览:8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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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200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五类: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自然科学类;
(四)技术发明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报科学技术部备案;设立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登记。具体办法遵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实践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成果,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并创造出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类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前款所称重要的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对山西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省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山西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地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30日。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奖金数额为8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列支,每年500万元。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省内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省内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本省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从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择优选取,予以推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晋政发〔1999〕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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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工业园企业入园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工业园企业入园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雨政〔200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雨山区工业园企业入园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雨山区工业园企业入园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各类企业和资金投资雨山工业园,规范、指导工业园猩桃剩俳ひ翟敖ㄉ韬头⒄耿熛种贫ㄈ缦略菪泄娑ǎ?BR>一、 投资项目
根据雨山区工业园产业发展方向和控制性规划,投资项目包括:
1、工业企业。以一类工业为主,控制
发展二类工业,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商贸服务业。鼓励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旅游业、信息服务业。
3、基础设施。鼓励各类投资商独资或合作开发建设工业园基础设施。
二、 用地优惠
1、工业园基准地价。工业用地105万元/公顷(7万元/亩)。其它企业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业园发展状况确定价格。基
础设施采取划拨用地。
2、凡符合工业园产业发展方向和控制性规划,一次用地3公顷以上,每公顷投资额(含设备)50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2000元/m2以上的入园企业,可以享受用地优
惠。
3、入园企业一次用地3公顷以上,每

增加0.1公顷,地价下浮1%。下浮最多不
超过30%。
4、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3000元/m2以上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给
予用地特别优惠。
5、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应付地价款
下浮5%。
三、 扶持措施
1、入园企业税收,按国家对省级开发
区的优惠政策执行。
2、入园工业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以企业纳税在区财政留成额度,5年内按下列额度奖励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第一年为80%以内,第二、三年为60%以内,第四、五年为40%以内。入园商贸服务企业,奖励的额度为:第一年50%以内,第二、三年30%以内,第四、五年10%以内,以支
持企业调整结构、扩大规模。
3、对入园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执行下限标准。市、区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除企业直接受益
或接受服务,一律免收。
四、 服翊胧?BR> 1、入园企业相关手续实行代办制,执行一站式服务,由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协调
入园企业,组织有关手续的报批。
2、无前置审批的项目,一般在1个月内办结;有前置审批的项目,一般在2个月
内办结。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3、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将为入园企业提
供法律服务。
五、 其他
1、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
尽事宜,按有关政策具体商定。
2、本暂行规定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执行并负责解释。

工会工作创新探讨

张喜亮


  中国社会业已站在了新的历史的起点上。这个新的历史起点就是党中央部署的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伟大的历史起点上,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思想,中国工会工作也必须适应党的理论的发展而以理论的创新推动工作的创新。当我们已经深切地感受到这样的历史性的转折并为之而心潮澎湃的同时,笔者想就工会工作的“创新”谈谈粗浅的看法,与同志们一起探讨。

  一、创新务须把握规律

  创新固然是指对未来的开拓,但是开拓未来必须把握历史。所谓把握历史,就是把握事事物发展的规律。
  所谓规律就是事物发展的内在的本质性的规定。研究事物的规律一方面是从事物存在的本质规定性上分析即研究事物内在的矛盾性,另一方面是从事物的历史发展变化中归纳总结其一般性经验即从经验教训中获得对事物内在本质认识。只有把握了事物的本质,认识了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才能真正地实现创新。那么,创新又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事物存在的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适应环境的要求应运而生新的生存方式,另一方是事物内在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生了改变,矛盾双方的作用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使之出现了新的存在形式。
  工会是劳资矛盾的产物,没有劳资矛盾就没有工会,劳资矛盾是工业生产方式的必然,那么,工会组织的存在就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工会是劳资矛盾的产物,是劳资矛盾的劳方的组织即工人的组织。在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资矛盾是工会产生和存在内在本质,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工作创新主要表现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的创新、维权的方法的创新以及组织效率的创新,等等。工会工作创新的本质要求就是在劳资关系的矛盾中找到平衡点。创新工会工作不能是盲目的,创新不是任意的行为。那种打着创新或改革的名义肆意改变工会工作的内容、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所谓的“创新”、“改革”,也不是天经地义的正确。现在社会上流行一种看法,即无论青红皂白,只要冠以“创新”“改革”,似乎就是真理的拥有者而不容置疑。这样的所谓的“创新”或“改革”对我们的事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即便是真理,即便是正确,也是应当容许讨论和置疑的。真理和正确是在实践中得以证实的。
  创新必须是一种理性的行为,是审时度势顺应时代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理性的活动。王兆国主席在全国工会领导干部高级研讨班上《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会工作创新》的讲话中指出:“切实把握加强工会理论研究的重要原则”,“必须坚持从国情、会情出发”,“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必须坚持坚持继承和发展的统一”。那种无端地否定历史上形成的工会工作的经验的做法,不能称之为创新。

  二、创新务须合法

  法律是我们生活中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我国的各种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工会以宪法为活动的根本准则,就必须遵守法律。
  工会工作创新以必须注意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或许有人认为,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其在某些方面,可能束缚了工会工作的创新。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法律固然有其相对的稳定性甚至是滞后性,这是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这是法律的问题。法律的问题还必须由“法律”解决即修正法律。在法律没有得到修正的时候,我们的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只可以在法律的原则下拓展我们的工作,这种拓展实际上也是一种创新,但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是法制社会国家治理及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超越法律的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笔者以为,胡锦涛总书记对义乌市工会工作经验的批示,就是党对工会工作的认识和领导方式的创新。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建立和完善工会领导的职工维权机制很必要。或许有人对此还存在着误解:工会工作历来都是党来领导的,要工会领导职工维权机制,这是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是不是要工会和党分享领导权?其实凡此疑惑,纯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所指的“一些党员干部和领导班子理论水平不高”之范畴。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中国工会是党的群众工作的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工会的领导是历史形成的,这是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和工会领导的职工维权机制,是一致的,是不存在任何矛盾的。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既然法律规定了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那么,工会当然有权领导职工维权工作。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个批示,既是坚持了党对工会的领导这个基本原则,更是体现法律的原则精神。这个批示是党的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创新,也是党领导工会工作的一个创新。
  王兆国主席在《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会工作创新》的讲话中指出:“加强工会理论研究是适应党的理论创新的迫切需要”。
  党的理论创新了,我们工会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都必须跟进党的理论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工人队伍的结构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当前我国工人队伍中事实上存在着不同的群体阶层,农民工业已在产业工人中人数上占有了绝对的多数。以往我们工会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在城市产业工人即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及职工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面对产业工人队伍的这种结构性的变化,工会工作也必须发生变化。在做好既要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会工作的同时,必须关注且认真做好在其它性质企业中的职工组建工会的工作,做好农民工的工会组建工作,——真正做到“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然而,我们却发现,有些地方的工会组织以做好农民工集中的企业之投资人或经理人的工作为重点,甚至采取了一些承诺不收工会经费等等条件卑躬屈膝地请求,或者以推荐其为劳动模范和联合有关部门处罚不建工会组织的企业等恩威并施的手段,迫使这些投资人、经理人同意成立工会。这样的做法或许可以实现工会的组建率,但是,多损毁了中国工会的形象,违反了基本的法律精神。采取这样的一些方法建立起来的工会,也多是难以发挥作用的。笔者认为,所有这些非法手段开展的工会组建工作,肯定不是工会工作的创新。
  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工会不是老板的组织,何以把组建工会工作的重点集中在了老板身上呢?这种做法偏离了工会的本质,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相反,有的地方的工会却是依法在职工中广泛宣传,启发这些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的组织意识和维权意识,在职工的要求下帮助指导其成立工会。工会成立以后,依法与企业主交涉工会开展工作相关的问题。这种首先在职工中宣传和启发其觉悟组建工会的一些做法及其成功的经验,笔者认为这肯定是工会工作的创新。之所以说是一种创新,就是因为在此前尤其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来,我们几乎没有了组建工会宣传和动员工作经历和经验,而工会此时所面对的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这些地方的工会组织适应了新形势,依照法律采取了宣传和启发职工组织意识的做法,取得了新成效。

  三、创新务须取得实效

  工作是否创新,不仅是从过去与现在的纵向比较而言之,也不仅是其它地方或单位的横向比较而言之。工作创新的关键应当是看这些新的工作内容或方法或组织整合,是不是促进了工作的发展,是不是解决了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如果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不能把工会工作推向进步,那么,其内容再好、形式再新,也不能是真正的创新。创新务须取得实效,没有实效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任何作用抑或是反作用的做法,都不能视为创新。
  在深化社会经济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后,工会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怎样适应和谐社会构建的新要求,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如何在企业的工作中真正地、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单位的工会就提出了一些创新做法。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会,他们与有关专家共同开展针对一汽工会工作特点的专项课题研究,编制工会工作的流程,制定常规工作的流程图。由此,无论工会工作人员如何被动,只要遵循这个流程图就基本能够完成相关的工作。这种做法就属于创新的范围,因为它能够解决工会工作人员变动后工会工作顺利进行的问题。他们针对当前工会工作被边缘化的倾向,积极主动地制定了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共同开展工作的战略。工会工作积极融入到企业工作的体制内去,与企业的工作和发展同步前进。这样的做法也属于工作创新的范畴。
  企业工会工作以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合作为突破口,融入企业整体工作中,这是一个很好的战略构想。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就是要实现企业发展的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工会工作正是职工的工作即工会的会员正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对象,两者有着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点。比如工会做好会员的档案工作,把会员的档案增添一些劳动技能及工作履历的内容,就可以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提供很好的帮助。辽河油田工会就正在着手这项工作,为将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做好准备,另外,也为工会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奠定下了很好的基础。
  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为突破口,工会工作逐步融入到企业工作当中去,一些远见卓识的工会领导同志都在做这样的探索。这是工会工作的创新,由此将改变工会工作“围绕”大局这样自我边缘化的工作格局。工会工作不是要“围绕”大局而是“融入”到大局当中去,成为大局的一部分。其实这样的认识是对企业工会工作本质的把握。企业的大局是什么?企业的大局就是要创造最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其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消费文化引领社会的进步。这样的大局必须要由企业的职工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是创造这样的物质和文化的基础。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凝聚力,提高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如果没有工会的工作简直就是难以想象的。
  劳资关系的问题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单位的最基本的问题。可以说,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由此可见,工会的工作不但不能是被边缘化的,而且是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所以说,工会工作从根本上讲,就是企业大局的组成部分。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怎样把工会工作与企业的工作融为一体,成为企业体制内的一部分,而不是自我边缘化仅仅起到一个“围绕”的作用。设法把工会工作融入企业工作的体制内且保持工会社团的独立性,由此跳出那种“只有有为才能有位”或“只有有位才能有为”的困惑。这是一个创新,因为这种做法切实解决了工会在企业中作用的实际问题。

  结束语

  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新局面的开创,必须与党中央的要求和国家的战略部署一致起来。党提出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工会工作也必须立足包括会员在内的职工,融入到党的事业、国家的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大局中去。这就要求工会干部必须提高理论素养,以理论的创新推动工会工作的创新,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创新必须把握工会的内在规律,依法行为,务须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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