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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1:46:48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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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豫政文〔1994〕236号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以指防劫、防盗、防破坏为目的的有线、无线报警设施,电视监控设施和其他治安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工程。
第三条 下列单位、场所必须建设技防工程:
(一)枪支弹药库;
(二)国家机关的要害部门和处理、存放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三)储存爆炸品、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
(四)银行金融部门的金库、各级营业所;
(五)博物馆、展览馆和陈列、存放、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珠宝的场所;
(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场所和印制有价证券的场所;
(七)国家的战略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库及其他重要仓库;
(八)其他应当建设技防工程的单位或场所。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存放贵重仪器、重要生产资料、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技防工程。
技防工程应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防护等级或防护规定的要求建设。
技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技防工程由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五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技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并遵守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组织对技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三)配合公安机关组织的技防工程验收;
(四)按照技防工程的使用规程保证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建设技防工程。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设计、施工、维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对工程资料应妥善保管,严防失、泄密;
(二)按照通过论证、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自行修改设计方案;
(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合格产品以及属于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无证产品。
第八条 从事技防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许可证。申领许可证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经省公安厅核准发放。
无许可证不得承揽技防工程。
第九条 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方案论证,公安机关和施工单位应参加论证。论证组中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由建设单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的方案方可实施。
第十条 技防工程建成后,公安机关应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对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技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参与技防工程的经营活动。严禁强行指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者,公安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造成责任事故者,视情节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停工。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工,并可视情节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费用2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造成技防工程失、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达不到技防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施工单位返工,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各项罚款,应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防工程管理。省外施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技防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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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涉及亲子鉴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涉及亲子鉴定的函
1991年8月19日,最高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监字(91)第65号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时遭到暴力抗法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湖北安陆市政府反映河南焦作中院“错误裁定”、“错误执行”案及河南高院反映焦作中院在执行安陆市政府时遭到暴力抗法案的复函

2002年12月25日 (2002)执监字第26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湖北省安陆市政府向我院反映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湖北三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经核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依据是河南省修武县公证处(2001)修证经字第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公证书认定湖北三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如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丁慈咪有权向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关于此类执行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均已有明确规定,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管辖,公证机关也无权确认当事人约定执行管辖,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更不能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予以立案执行。请你院监督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案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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