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检举或协助海关查获低报、瞒报价格案件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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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检举或协助海关查获低报、瞒报价格案件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检举或协助海关查获低报、瞒报价格案件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的通知
(1990年6月13日海关总署〔90〕署税字第520号文)
目前,各关查获的低报、瞒报价格偷逃税案件逐渐增多,有许多案件是根据知情人的检举和协助查获的。为了进一步调动有关人员协助海关开展审价工作和查处低、瞒报价行为的积极性,请各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低报、瞒报价格偷逃税案件的有关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和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上述所需要奖励费用在办案中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1990年)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7月11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扎伊尔派遣由三十五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人员分配及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并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但中国医疗队不担任法医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派到下列卫生中心工作:金沙萨市的“金丹堡医院”,姆班达卡的“妈妈蒙博托医院”,南乌班吉专区的“格梅纳总医院”。
在“金丹堡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疗队,在扎方院长的领导下,主要担任医疗工作,还参与该院四、五病房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1.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
2.为便于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工作期间的交通,扎方将提供车辆、司机和油料。
3.扎方负责中国医疗队人员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及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零用费)、办公费、内地出差费、医疗费和住房(包括水电费、家具、卧具)。
4.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正、副队长、主任医师每人每月一千美元,医师、翻译每人每月七百美元。
上述费用由扎伊尔卫生部按季支付。其中百分之五十支付美元,百分之五十按付款当日外汇牌价折成扎币付给。生活费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扎伊尔之日起至离开扎伊尔之日止。
5.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每季将生活费结算清单一式二份交扎伊尔卫生部,扎伊尔卫生部在收到清单十天内向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付款。
第五条 中方派出为中国医疗队人员服务的三名厨师,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自理,其它方面的待遇与中国医疗队人员相同。
第六条 中方每年提供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在扎方院长协助下,由中国医疗队管理和使用。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扎伊尔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扎方免除在本议定书内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的进口关税和其它赋税。扎方同时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扎双方各自规定的假日。他们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期间,应遵守扎伊尔的现行法令和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并根据本议定书,按照扎伊尔政府的安排进行工作。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起至一九九二年四月九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扎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七月十一日在金沙萨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扎伊尔共和国
驻扎伊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国际合作部长
李培宜 布克梯·布卡伊
(签字) (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日本税务主管当局来函称,目前适用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利息免税的机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apa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简称JBIC)进行了业务重组,自2008年10月1日起,变更为"日本金融公司"(Japan Finance Corporation, 简称JFC)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简称JICA)。
经确认,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都是日本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现行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