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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两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59:33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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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两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两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19日,中国工商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要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
为加速出口创汇企业资金周转,支持其扩大进出口业务,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押汇的概念
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现汇净额或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二、叙做出口押汇的条件
我行审单无误,审查开证行资信可靠,索汇路线合理的情况下,可叙做出口押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叙做。
(一)单证不一致,单单不一致;
(二)信用证有限制他行议付条款;
(三)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政局动荡或已发生战争;
(四)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
(五)索汇路线迂回曲折;
(六)开证行资信不佳,作风不良,挑剔频繁。
三、出口押汇责任范围
(一)我行承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对单据存有不符点,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等非我行本身过失,而导致的拒付、迟付、扣付,我行有权主动向受益人追回全部垫款及迟付利息。
(二)遇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扣付,我行负责对外交涉,以维护我方权益,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者,我行仍可按上述第1款进行追索,有关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涉。
(三)因我行工作失误(单据中的差错未能审出,漏往国外者除外)而遭拒付、迟付或扣付者,则由我行承担责任。
四、出口押汇利息计收
(一)出口押汇原则上计收外币利息,亦可应受益人的要求收取人民币利息。
(二)押汇利率
按伦敦/香港银行同业拆放一个月期(远期押汇按相应期限)利率加0.5—1%,或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三)计息天数
按不同地区、不同货币来证匡算的正常索汇天数定。
(四)正常押汇单据,如实际收汇超过匡算天数,一般不补收利息。
五、出口押汇的申请与审批
(一)凡拟向我行叙做出口押汇的单位,须先与我行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权书,以明确双方责任范围和义务。
(二)具体申请承办时,须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并交我行办理议付。
(三)经我行审核同意,即予承办。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总质权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凡属我单位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由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你行同意,叙做出口押汇者,我单位同意按本质权书条文办理。
一、你行叙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如因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所在地出现动荡、爆发战争或发生金融危机,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等非你行本身差错,招致国外拒付、迟付或扣付,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迟付利息,你行有权自我单位帐户中或其他出口收汇中主动扣付。
二、对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扣付,你行应协助我单位据理交涉。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仍由我单位负责,你行可按上述第1条办理。
三、全套单据及货权均转让你行,你行有权根据情况自行处理单据和货物,并可向我单位补收不足之差额。
四、如属你行直接过失(单据中的差错未能审出,漏往国外者除外),造成双方拒付、迟付、扣付者,应由你行承担责任。
五、你行叙做押汇可按规定的利率和时间,向我单位计收外币/人民币利息。
六、正常议付之单据,如实际收汇超过匡算天数,一般不再补收利息。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出口押汇申请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兹附来_______号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套,(发票号码______,金额______),请你行根据“叙做出口押汇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押汇。我司按已签定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条文承担义务。
公司财务章:
银行意见: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
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时发生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创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是借款人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二、打包放款的对象
凡经国家批准可直接经营出口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优良,经营管理良好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等,均可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我行申请出口打包放款。
三、打包放款的条件
(一)申请打包放款的单位,必须是对外履行合同,制单能力强的企业。
(二)用于抵押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必须是资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开出的,且没有限定他行议付,和不易办到的条款,索汇有保障的。
四、打包放款的货币和金额
(一)打包放款的货币为人民币。
(二)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按当日银行买入价折算)的80%。
五、打包放款的期限和利率
(一)打包放款的期限从批准申请日起至信用证项下商品出运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止,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二十一天。
(二)打包放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打包放款的利息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收,一般采取利随本清的方法。对于年度一次签约逐笔发放的借款人,也可以采取按季计息,其利息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
六、打包放款的申请与发放
打包放款一般采用逐笔申请逐笔签约发放。对于信用度高、业务量大的出口企业,也可采取年度一次签约、逐笔审核发放的办法。
七、打包放款的偿还和追索
(一)已叙做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向我行交单议付,在办理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时,银行自动从押汇或结汇金额中扣除打包放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也可在押汇或结汇前主动归还打包放款本金和利息,但应提前三个营业日通知银行。
(三)如借款人未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议付单据或因议付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遭拒付,银行有权在贷款到期时从企业的存款帐户或另一批出口押汇或信用证收妥结汇中扣除放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因本放款而发生的费用。
逾期利率为原贷款利率加20%,从逾期之日起计收。
(四)如借款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打包放款,银行对挪用金额加收罚息50%,并限期收回上述放款。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打包放款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借款人: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借款人和贷款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共同签订本打包放款合同,并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贷款人申请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二条 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
第三条 贷款用途:仅限用于有关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和出运,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放款:
一、借款人每次放款前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信用证正本,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凭证。
二、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放款金额为信用证总金额(当时银行买入价)的 %。
第六条 利息
一、贷款利息为年利率 %,利随本清 / 按季结息。
二、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收入,结汇收入或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利息。
第七条 还款和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从押汇收入或结汇收入中扣收该使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的本金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但必须提前三个营业日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 逾期还款:
如借款人在每笔放款到期时未能按期偿付本息,贷款人可按《办法》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逾期利息20%,并有权从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货款或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一、借款人的全部资产均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如发生意外损失,保险机构支付给借款人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二、借款人保证按本贷款合同有关信用证的条件,按时出运商品,并将有关单据提交贷款人议付。
三、借款人愿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自己的财务报表,有关贷款使用情况和出口商品准备情况的资料,并为贷款人了解上述情况提供方便。
第十条 违约
借款人如违犯本合同第二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即为违约,如发生违约,贷款人可根据《办法》规定停止向借款人放款,对违约贷款加收罚息 %和限期收回违约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从借贷双方法定代表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
贷款人 (公章)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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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



近年来,医院治安保卫工作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公安、保卫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基本保障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一些医院的治安问题仍然相当突出,重大、特大盗窃案件不断发生,流氓滋扰活动猖獗,
打砸医院、伤害医院工作人员的事件十分突出,刑事、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为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医护人员、患者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治安保卫工作列入医院行政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医院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并要确定1位负责同志主管保卫工作,经常分析研究医院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认真解决医院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要加强对医院职工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动员和依靠广大医护人员和职工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医院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提高自防、自卫能力。医院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认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要把完成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与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做到奖
惩分明。要配备一定的护卫力量和安装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三、加强医院保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保卫队伍的作用。当前医院的治安保卫任务十分繁重,各医院必须健全保卫组织,充实保卫力量。凡属一级医院应有人分管保卫工作,二、三级医院应设保卫组织,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卫干部。对保卫队伍要加强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
用。有条件的医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院卫队,加强对医院重点要害部位的守护和门诊、急诊部的治安巡逻。医院要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保卫机构装备器材配备和经费开支意见的通知》([87]公发6号)精神,认真解决保卫工作的经费和必要的装备器材。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支持、协助医院维护好医院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治安案件,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做好对医院等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以上通知,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1990年12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4年10月27日)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姜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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