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25:15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采购公司: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在地方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部作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和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我部将继续通过发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通告》,与国家计委一道共同发布关于征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并以不定期地举办贷款国别工作会议、研讨会和培训班等形式,使各级财政部门了解和掌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凡未经我部同意并正式发文确认,任何以我部(或主办司)的名义到地方进行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有关活动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接洽。

  二、2000年6月财政部内设机构调整后,我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重点已放在做好与贷款国政府的谈判、磋商工作,研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重大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开展相关工作等方面。今后,凡是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首先到地方财政部门了解贷款信息和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给予热情解答,并积极协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申报、评估、执行和还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地方项目单位确实需要向我部直接汇报工作,应事先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与我部主办司取得联系。

  三、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外国政府贷款限额(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采购公司的选择应参照《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债字[2000]37号)办理。凡是经我部市核通过的具有资格的采购公司均可参加投标。在此之前已由项目单位出具书面委托、报我部备案并已开展对外工作的采购公司的代理资格继续有效。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充分尊重项目单位的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项目单位的选择进行干预。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年十一月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少管人员释放后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少管人员释放后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11月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0月30日电话请示“少管人员释放后重新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问题,经向公安部了解,并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作如下答复:
根据公安部〔82〕公发(劳)51号文件《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少管所收押、收容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已满14岁未满18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刑的少年犯;另一种是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人。前一种少年犯同劳改犯一样,是刑事罪犯,只不过未成年,如重新犯罪时已年满18岁的,应当适用《决定》;重新犯罪时未满18岁的,仍应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不适用《决定》。后一种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人,解教后犯罪的,不适用《决定》。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少管人员释放后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苏州市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两名被告人犯罪前都曾被“少管”过,解除少管三年内犯了罪,是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请予复示。
1985年10月30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促进品牌持有企业扩大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发展资金通过奖励和补助的形式,支持我市境内企业自主开展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创建和宣传。对省级等其他品牌不予奖励补助。
  第三条 支持我市境内企业开展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争创工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拨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万元(不包括经法院判决的中国驰名商标),专项用于创建、管理和维护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拨给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0万元,专项用于创建、管理和维护中国名牌。
  第四条 积极鼓励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持有企业宣传自主品牌,对其在国家级新闻单位以及收视率较高的省级电视台用于该品牌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分档给予补助:
  (一)对年广告宣传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20%—30%(均含)、30%以上两档,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二)对年广告宣传费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20%—30%(均含)、30%以上两档,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三)对年广告宣传费用300万元—500万元(均含)的,按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20%—30%(均含)、30%以上两档,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国家级新闻单位以及收视率较高的省级电视台,包括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山东卫视、湖南卫视以及企业产品主销省份省级电视台等。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其批准文件证书后,于次年一季度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创建、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其宣传费用原始发票、宣传实证等证明材料及销售收入增长情况后,于次年一季度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1月1日前我市出台的有关品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