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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38:10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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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经申〔1990〕1号《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支付汇款时未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查,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并将属于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的公款转入所谓的刘占斌私人储蓄,导致客户购货款被冒领,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由于工作疏忽,为冒领人获悉汇票详情提供了机会,这一点与购货款被冒领有关,故该厂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你院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它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依法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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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的批复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的批复函

2010年9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的批复函》。全文如下:

关于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的批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根据部有关节能减排和两化融合工作的部署,我司组织开展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工作,组织专家对各有关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的候选企业进行了初评和复评,现研究决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60家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一),为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

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对试点示范企业典型经验的总结交流和推广。请各试点示范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进一步完善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计划,加大实施力度和绩效评估,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服务和支持。

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试点示范企业,加强信息沟通,定期通报试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我司将适时开展对试点示范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

在试点示范企业筛选过程中,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二)已通过专家初评,并参加了复评,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重点关注和指导。

附件:

一、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名单

二、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重点关注企业名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名单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3、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上海焦化有限公司

6、中国石油哈尔滨石化公司

7、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公司

8、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

10、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11、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12、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3、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4、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15、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16、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8、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9、中国铝业公司

20、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

21、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

22、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3、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

25、新明珠陶瓷集团

26、福建龙麟集团有限公司

27、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红火集团

29、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0、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分公司

31、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3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3、宁夏伊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4、河北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5、广州造纸集团有限公司

36、广西都安永鑫糖业有限公司

37、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38、成都巨丰食品有限公司

39、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

40、无锡市第一棉纺织厂

41、杭州开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

42、天津天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3、常州宏大电气有限公司

44、浙江美欣达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45、浙江汇丽印染整理有限公司

46、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7、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48、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49、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50、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51、成都传化物流基地有限公司

52、广州日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5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

55、国电石嘴山发电公司

56、珠海方正科技多层电路板有限公司

57、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世纪中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9、中国纺织节能网

60、青岛高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附件二: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重点关注企业名单

1、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3、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4、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5、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7、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8、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9、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10、河北钢铁集团邯钢公司

11、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2、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14、湖南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6、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公司

18、云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9、株洲硬质合金集团

20、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1、北京金隅集团

22、登封市昊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23、新疆青松建化集团公司

24、广东万和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5、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

26、桂林立白日化有限公司

27、广东省华海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丰分公司

28、浙江新杰克缝纫机有限公司

29、江苏丹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30、杭州宏华数码科技公司

31、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公司

32、石家庄常山股份有限公司

33、南阳防爆集团

34、沈阳鼓风机集团

35、陕西鼓风机集团

36、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7、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38、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9、永城煤电控股集团

40、华能大连电厂

41、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42、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43、亚洲硅业(青海)有限公司

44、大连开发区循环经济促进中心

45、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对超过期限拒不执行前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1000元罚款,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期继续执行;对再超过期限仍拒不执行的,将其所葬坟墓强制平毁,费用由丧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挖掘、损毁受保护坟墓或公墓的,每挖掘、损毁一个坟墓,由民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合法证明,私自经营墓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和工
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墓穴以1000元罚款;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将其所葬坟墓强制平毁,费用
由丧主承担。”
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丧葬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在非指定场所进行宗教丧葬活动的,由民政主管部门或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别对丧主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治安、
环卫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卫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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