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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整顿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04:47  浏览:8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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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整顿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专项行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 国家版权局 公安部 文化部 海关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公安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

关于集中开展整顿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专项行动的通知

(2001)新出明电字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广东海关分署及各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有关精神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为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规范有序,定于今年9月下旬至10月底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整顿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的专项行动。已经开展的打击软件盗版集中行动,按照本文部署继续进行。有关工作内容如下:

一、清理整顿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和软件销售市场的监控。要组织足够的执法人员对出版物和软件销售市场进行高密度的清查,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街头和社区非法游商的治理力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的检查,彻底清查各种各类载体的非法出版物和盗版软件。要重点查缴下列品种:一是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当前要继续尽力查堵收缴《中国“六四”真相》、《“远华案”幕》等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同时还要防止和制止此类出版物通过互联网等其他方式传播。在新疆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采取有效和恰当的措施,查缴煽动民族分裂的非法出版物(包括各种非法录音录像制品)。二是淫秽色情出版物,尤其是坚决查缴淫秽光盘,以及青少年学生为读者对象的日本色情卡通画册和64开本“口袋本”。三是“法轮功”类出版物、气功类非法出版物和其他宣扬伪造科学、愚昧迷信的非法出版物。四是盗版出版物和盗版软件,特别是盗版教材、盗版教学辅导读物、盗版光盘(尤其是盗版DVD)和盗版的名书名刊名影视作品,以及各种可在电话中安装的盗版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和游戏软件等。五是各种非法报刊,特别是查缴领取内部资料准印证擅自改为正式刊出版的内部资料,违法发布印刷品广告的报刊,伪造、假冒刊名刊号,报名、报号出版的报刊,擅自印刷或者未经批准、非法进口的境外报刊,在港、澳、台注册,实际在内地非法编辑、出版、印刷、发行的报刊,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的报刊。

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监管。要坚决取缔各种无证照非法经营,对违规销售非法出版物和违法销售盗版软件,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经营业主,要坚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对大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非法出版物摊点实施集中清理。要继续抓好《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新出联[2000]31号)的贯彻落实,10月份组织对中、小学使用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情况的联合检查,坚决遏制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泛滥的势头。要加强对城乡集市的检查监管,防止其成为新的出版物集散地。要特别注意在节假日和工余时间对出版物市场的检查。对查缴的书报刊和光盘等,要登记造册,严加保管,统一销毁,不得外传。

二、查处大案要案。针对非法出版活动当前仍相当猖獗的情况,要加大运用《刑法》等法律武器进行刑事打击的力度。刑事案件处以公安机关为主,新闻出版和版权等有关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当前要加大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大案和盗版教材辅读物以及计算机软件盗版等大案的查处力度。要以查办案件为契机,深入追击,坚决打掉制售各种非法出版物和盗版软件的不法团伙,端掉其制作、储运窝点,摧毁地下发行网络。

三、严厉打击出版物和盗版软件走私。要进一步加大对海上偷运和进出口环节走私非法出版物和盗版软件,特别是大规模走私光盘活动的打击力度。广东为打击走私光盘的重点地区,要筹措专项资金,支持海关和公安边防等部门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从根本上扭转光盘走私的猖獗势头。

四、加强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公安、工商、海关、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联系与合作,进一步形成合作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报告,并根据此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情况,请于10月前底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打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各自上级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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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的长期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的长期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国民经济发展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货物交换,都应根据本协定所附的货物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主要货物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主要货物表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每年两国政府将根据本协定签订贸易和付款议定书。

  第二条 本协定所附货物表的品种和数量,在签订年度贸易和付款议定书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增加和调整。
  根据本协定规定相互供应货物的有关事项,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合同办理。

  第三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供应的货物价格,应在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以瑞士法郎计算。

  第四条 为促进和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和执行本协定的规定,双方将在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会议期间或其他时间轮流在北京和布加勒斯特举行副部长级的贸易混合委员会,就两国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和贸易远景交换意见。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有效期满后,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贸易议定书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罗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国务委员         全权代表政府第一副总理
    陈 慕 华              扬·丁卡
    (签字)              (签字)

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教委《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教委《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1986年5月29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经研究,原则同意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教委,以便制订《实验技术人员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技术职务是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为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实验技术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三条 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
实验员
助理实验师
实验师
高级实验师
实验员、助理实验师为初级实验技术职务;
实验师为中级实验技术职务;
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实验技术职务。

第二章 任 职 条 件
第四条 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
第五条 应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能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级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实验员:
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员:
1.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二、助理实验师: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实验师:
1.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
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三、实验师:
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师:
1.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
3.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4.能够阅读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某一语种的外文资料。
四、高级实验师: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高级实验师:
1.具有本门业务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写出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3.能熟练地阅读某一语种的外文专业书刊。
第七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验技术工作的需要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任职条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八条 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上述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实验技术职务的职责:
一、实验员:
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承担本实验室的部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或其它具体工作。
二、助理实验师:
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负责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实验师:
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独立地创造或改善某些实验技术条件,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负责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四、高级实验师:
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四章 评审、聘任或任命
第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评审工作,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职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评审实验技术职务时,评审委员会应吸收一定数量的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也可组成实验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评审工作。评审及聘任工作分别参照《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聘任或任命都必须经过评审委员会确认任职资格后,按聘任或任命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执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实验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下列实施意见:
1.为了确切反映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范围,实验技术职务确定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和高级实验师。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聘任或任命实验技术人员采用上述实验技术职务。
2.实验技术职务是根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完成的科研、教学工作,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的实际需要,对从事实验性或实验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而设置的。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研究、教学、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等各类人员要有合理的结构比例,不同类型的研究、教学单位,比例应有所不同。实验技术人员同各类人员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确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自行确定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或任命的权限。实验技术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5.对于1983年9月1日以前已取得技术职称现仍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的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有些已获得工程技术职称的,可根据本人条件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实验技术职务。
6.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实验技术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确认其相应的职务。
7.本“条例”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研究技术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设置有独立实验室的其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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