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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审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30:55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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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审查暂行办法

物资部


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审查暂行办法
1991年7月25日,物资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非统配进口钢材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进口配额钢材管理审查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发〔1988〕27号)规定“物资部是国务院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国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负责重要物资进出口配额的审查和审批。”和国家计委、经贸部《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暂行管理办法》(计经贸〔1989〕1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地方”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部门”系指国务院各部门、总后勤部以及在国家配额计划中列名的公司和总公司。
第三条 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系指:在国家统配进口钢材计划以外,用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国内外各种贷款、利用外资等外汇来源进口的钢材以及进口成套设备附属用钢材、招标工程需要进口的钢材等。不包括中央专项外汇进口的钢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第三条所述进口钢材的各地方、部门及全国性企业、企业集团。
第五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制定、修改、决定执行及停止执行。

第二章 审查原则
第六条 物资部根据国内钢材资源平衡情况,确定需要进口的钢材品种,并随国内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进口钢材品种按下列原则审查。
一、由于国内生产能力所限,在供应总量上明显不足的品种;
二、由于国内技术条件所限,在质量上(包括品质要求、规格尺寸等方面)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品种;
三、由于某些部门的特殊性,国内不能生产、而确需进口、数量不大的品种。
第八条 严格控制国内长线钢材品种进口。对于用户提出要求进口的长线品种,物资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钢厂“以产顶进”,以减少不必要的进口,保护国内钢铁工业生产,合理使用外汇。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凡属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钢材的订货卡片,一律先经地方计委(计经委)审核,加盖“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属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的订货卡片,经其本部门主管司、局审核,加盖“主管本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或“委托经贸部审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以下统称配额方章)。
第十条 地方、部门盖有“配额方章”的进口钢材订货卡片在送交外贸公司对外订货之前,必须先送物资部金属材料司或物资部指定的地方进口审查机构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物资部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一、配额使用单位提交盖有“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一式二份,按照审查后的品种、数量填写“进口钢材货单品种明细表”(附表一),并提供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名称。
二、物资部出具《非统配进口钢材配额审核证》(以下称审核证)一式三联(附表二),并核销配额使用数量。
1.第一联《审核证》及一份订货卡片存物资部金属材料司,以便查询;
2.第二联《审核证》盖有“物资部非统配钢材进口货单审核专用章”(以下称审核专用章,章样附后),同时在另一份订货卡片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及注明审核证编号、有效期;
3.第三联《审核证》退地方计委(计经委)或部门主管司、局,作为已核销配额数量的回执。
三、配额使用单位持第二联《审核证》及盖有“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卡片到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运输配额手续(已统一办理运输配额的除外)。
四、配额使用单位将第二联《审核证》及盖有“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卡片送交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作为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及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申领进口钢材许可证的凭证。
第十二条 经审查未同意进口的订货卡片,退回配额使用单位。

第四章 更 改
第十三条 经物资部审查后,配额使用单位因订货数量或原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发生变更,可以要求更改《审核证》。同时需交回原第二联《审核证》。
第十四条 更改《审核证》中的钢材品种、配额使用单位,按第三章审查程序重新办理,原第二联《审核证》由物资部收回。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未经地方计委(计经委)、部门主管司、局审核并加盖“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物资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各地方计委(计经委)、部门主管司、局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自有外汇进口配额钢材计划审核进口钢材订货卡片,对超配额计划的订货卡片,物资部不予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七条 经地方计委(计经委)、部门主管司、局审核、加盖“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和经物资部审查、加盖“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卡片及《审核证》,配额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更改。
第十八条 未经物资部审查并加盖“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卡片,外贸公司不得对外订货,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及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不得发放进口钢材许可证。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地方配额使用单位办理进口配额钢材审查手续,物资部受理通过邮递方式办理审查手续,并将审查后的《审核证》及订货卡片负责寄回配额使用单位。邮递方式需提交下述函件、订货卡片等资料。
一、配额使用单位出具的公函。并写清楚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单位全称、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盖有“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一式二份;(略)
三、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名称(要写明全称)。
第二十条 邮递资料内容不全的,不予办理审查手续,原件退回。
第二十一条 进口配额钢材审查期限为当年十二月十日止,过期不予办理,年度内剩余配额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 下年度进口配额钢材审查手续自国家计委正式下达预订货配额计划之日起办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已盖“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或办理的《审核证》,有效期内因故未使用,不能作为下年度重新办理《审核证》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金属材料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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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
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
(国发〔2002〕1号)精神以及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各地
区、有关部门报送的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经综合平衡,
我们编制了《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今年的计划工作。

2002年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和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加快完善社会保
障体系,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体的工作和生活,全力维
护社会稳定大局。同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基础管理,巩固发展成果,提高
发展质量,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
表大会胜利召开。

一、确保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认真落实“三三制”规定,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足额代缴社会保险费。积极稳妥促进下岗职工出中
心。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参保人数增加到11000万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
征缴,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实现企业离退休
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全力巩固已经取得的扩面成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城镇职工人数要增加到10910万人。全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推进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农村养老保险要继续整顿规范,管好基金,
理顺体制。

三、将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缓解失业压力。各地要将促进就业纳
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切实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积极创造更多的
就业机会。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
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推进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
改革,加强职业培训。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力争全年城镇
新增就业800万人左右,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继续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扩大覆盖面,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人数达到8500万人。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五、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提倡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继续搞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重点规范年薪制试点。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大力推进工资集体
协商制度试点。坚持国家对特定行业收入分配的直接管理,实行对特定行业工
资总量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国有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控制在10% 左
右。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
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加
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经常
性沟通和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强化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保持结
案率在90%以上。加强对群体性事件隐患的预防监控。

七、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积极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劳动合同和社会保
险关系管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核查,查处克扣和拖欠
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案
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推进依法行政。

八、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加强基金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设,规范基金监督程序。加强对
全国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开展企业年金规范管理,建立企业年金个
人帐户管理系统。

九、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建立统计调查
制度。加强抽样调查,逐步形成全面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制度。建立
统计会审制度,加强统计分析。

十、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将100个
“三化”试点城市市内联网覆盖面扩大到区县,开展第二期劳动力市场“三化”
建设试点工作。做好全国和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工作。抓紧落实社会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和标准,推广应用统一软件核心平台,积极争取资金,切实
推进系统建设。开展政府的网上信息发布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卡建设的管理和
规范工作。

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的落实工作,编制
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评估。计划实施中的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网站       日期:2006-0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市级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管理,规范储备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保证生活必需品储备有效地发挥调控市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市商务局(原北京市商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重要商品政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商发(储)[2001]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是市政府为有效地调控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建立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政府。

  第三条 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专项储备商品的冻体储备(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冻鸡蛋、食盐、食糖、农业生产资料,下同)和活体储备(含活猪、活牛、活羊、鲜鸡蛋,下同)的财务行为。

  第五条 生活必需品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对市级政府储备商品储备过程中所发生必要费用的补贴,其中冻体储备商品的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 、保管费、保险费、正常损耗等;活体储备商品的费用包括:承储企业的保管费、屠宰加工等相关费用;饲养企业的饲养活体商品的银行贷款利息、防疫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费用补贴标准:通过公开招标的储备商品费用补贴标准,以政府有关部门与承储企业签定的《承储协议书》为准;其他储备商品的费用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 各承储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承储协议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在核定的储备量内,承储企业不得因报耗而减少储备库存量。

  第八条 各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商品核算,严格区分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储备。对市级储备商品应按承储协议规定的品种设专户记录商品进、销、存情况。

  第九条 储备商品的库存成本由市财政局确定,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储备商品库存成本。

  第十条 储备商品的正常更新。承储企业在保证政府下达的储备数量、品种、质量的前提下,应及时对储备商品进行更新,更新中形成的商品增值和贬值由承储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储备商品的动用。在政府限定了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动用储备时,当限定的价格高于市财政局确定的储备商品库存成本时,所发生的收益由市财政局收回;当限定的价格低于市财政局确定的储备商品库存成本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四章 资金的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储备商品的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 政府储备费用的拨付实行季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企业主管部门收到市财政拨付的储备费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拨到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冻体储备费用补贴的帐务处理。非上市公司在月末将应收储备费用在"补贴收入"中进行核算;上市公司采取冲减相关费用进行核算,冲减费用的科目及冲减办法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活体储备补贴的帐务处理。各承储企业应将活体储备费用中承储企业所得部分按月分别作"补贴收入"和冲减相关费用处理,同时将饲养企业所得部分作"其他应付款"处理,并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对活体饲养企业活体储备商品的储备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达到标准和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储备费用下拨到饲养企业;对未达到标准和要求的活体饲养企业,暂停拨付活体储备费用,待达到标准和要求后,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储备费用下拨到饲养企业;对未达到数量标准的部分,要相应扣减活体储备费用并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储备费用的清算。每年年终对承储企业年度内完成协议规定的各项责任的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如下:

  (一)各承储企业在年度终了次年1月30日前将下列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1、承储单位的活体商品收购表、活体商品经营情况表、活体商品存栏、出栏、补栏统计表。
  2、活储费用到位时间、拨付基地时间、帐务处理、因考核未达到标准暂停拨付储备费用金额。

  (二)承储单位上级主管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要对承储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并将承储企业上述报表和资料附后,提出要求清算的申请,于2月28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接到清算申请后,会同市商务局对承储企业全年储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于60日内下达清算批复。对未达到储备标准、未完成储备任务,未履行承储义务或被有关部门检查出质量问题的承储企业和饲养企业,财政部门将按照《承储协议》核减下一年度的储备费用,发现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承储企业全年十二个月储备商品平均库存数量结算储备费。如平均数量没有完成储备任务,但在70%以上,按所差数量相应扣减储备费;如低于70%则取消承储资格,不给予结算储备费,已预拨的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十八条 储备任务一经分解到储备单位,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任意变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储备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原1995年制订的《关于副食品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京财商[1995]2771号)自本办法生效后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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