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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12:39  浏览:8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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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附英文)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附英文)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经济性质;
(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九)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九条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二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二)领购发票;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三条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第三章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帐簿。
前款所称帐簿是指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第十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第二十二条 帐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其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13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后,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办理税款缴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完税凭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三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第四十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第四十三条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其商品、货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四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称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第四十五条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四十八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称赔偿责任,是指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称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
第五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是最长期限为十五日。
第五十二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第五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第五十六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第六十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的,税务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或者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分别处罚。
第六十六条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六十八条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应当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并注明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时,应当开付收据;未开付收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七十条 税务人员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必须责令退回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前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七十二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七十三条 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七十四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五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七十六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纳税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催缴税款通知书;
(四)扣缴税款通知书;
(五)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六)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
(七)税务处理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一条 对于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并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前款的奖励规定不适用于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奖给举报人的奖金从税收罚款中提取。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从代扣、代收税款中提取。
第八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TO ADMINISTER THE LEVYING AND COLLECTION OF TAXES

(State Council: 4 August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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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 2超出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管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3 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设立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事故地区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责任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 3决定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以下任务:
 1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
 2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3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4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5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和事故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 6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 7应急通信保障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 8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 9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 10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 11市武警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5 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 4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地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内蒙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内蒙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机制
  依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告市政府;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政府;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确定一般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在市政府直接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预案后,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整个事件。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区,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1.1 包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 6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内蒙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援
   事发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 1 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 2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 3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 4 启用紧急避难所。
 5 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预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市委组织部、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旗、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管制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药物器械、个人防护用品、设备、人员、车辆等,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应急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地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区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较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本地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的。
 7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流程图
3.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网络图


附件1
  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发布启动和解除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二)按照《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三)及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四)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五)检查各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六)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组织协调和紧急调度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和补偿等事宜;
  (七)根据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
  1.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的《预案》,立即组织综合协调组人员,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办公事宜,负责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各项命令的上传下达。
  2.建立指挥部临时办公场所,协调各类办公急需设备,确保指挥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迅速联络指挥部各职能工作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及时收集、整理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并向指挥部随时报告。
   5.综合协调、处理抢险救援现场各部门、各职能工作组的关系。
   6.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联络,组织新闻报道和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在规定权限内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各职能工作组的协调、联络工作;
  4.负责组成事故专家组,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抢险救援方案,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5.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三包头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特大交通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
   3.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现场道路的畅通;
  4.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
  5.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6.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四包头市卫生局
  1.组织、协调、参与中毒及各类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协调、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3.研究分析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抢救方案;
  4.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医疗救护增援;
  5.组织协调各种医疗救护设施和器械,及时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各种药品;
  6.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7.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五包头市经济委员会
  1.负责应急状态下救援物资的调度和使用;
  2.负责应急状态下煤、水、电、运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六包头市商务局
  1.组织、协调、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急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集。
 七包头市财政局
  1.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
  2.负责落实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八包头市建设委员会
  1.组织、协调、参与建筑行业、城市燃气设施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等工作;
  3.负责提供建筑行业、城市燃气等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服务;
  4.负责事故现场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九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组织、协调、参与和指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和调集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大型救援设备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
   3.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技术保障;
   4.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十包头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提供各类特大事故现场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
  2.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3.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状况、危险程度和危害范围;
  4.负责对污染物的处置提出技术方案和要求,并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5.针对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
  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水源等资料,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水源不受污染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市委宣传部
  1.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组织和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十三包头市总工会
  1.配合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员工思想工作;
  2.参与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工作;
   4.参与事故调查。
 十四包头军分区和武警包头支队
  1.明确部分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救援训练科目,提高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战斗力;
  3.组织协调相应的各种车辆及相关设备、器材,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
   4.直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 十五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气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1.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负责提供抢险救援临时道路、水、电、通讯、气象等有关设施服务。
 十六其它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1.按职责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关于对短期内多次进出境的台湾同胞行李物品验放事宜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对短期内多次进出境的台湾同胞行李物品验放事宜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中央对台办、公安部公信传(88)78号“关于办理台胞短期旅游和多次入出境手续的通知”,广东省公安厅和该厅驻拱北签证处现已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鉴于发证机关不在“通行证”上作“持证人系台湾同胞”的加注和中央对台办
关于短期内多次进出境的台湾同胞不享受免税优待的意见,现将短期旅游和多次进出境的台湾同胞行李物品验放通知如下:
一、各关对待“通行证”进出境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照海关对短期旅客的管理规定验放。
二、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台湾同胞旅行证明”经由拱北、九龙两口岸进出境的台湾同胞,凡查明当天或者短期多次进出境者,海关对他们携带的行李物品,均按照短期旅客的管理规定验放。具体管理办法,由拱北、九龙海关制定报署备案后实施。



198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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