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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6:22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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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6年12月25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正确执行,保障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下列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本市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的专题情况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并且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机关重要的正式文件及其他重要资料,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应当派人到会进行说明。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且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必要时,可以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案件,提出主任会议建议。
主任会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主任会议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且将办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
口头答复。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并且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一般的申诉和意见,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重大的申诉和意见,可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调查;也可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除有特定限期的以外,办理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且将结果报告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凡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范围的申诉和意见,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监督职权中,发现并查明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分别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可以撤销其职务;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给予行政处分;
(四)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各项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的提请,经审议后,可以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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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改字〔2006〕65号
 【发布日期】2006-0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精神,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现状,提出加快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促进农村城镇化建设,达到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的要求,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全面提升农村现代化,推动城乡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建设水泥消费量占水泥消费总量的40%以上,但散装水泥使用率只有6%左右。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县域经济和中小城镇建设的实施,以及小康工程建设、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加大,农村散装水泥市场潜力巨大。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将工作重点有步骤地向农村转移,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量和使用率水平。

  二、因地制宜,积极开拓农村散装水泥使用市场

  各地要参照城市推广散装水泥取得的经验,并结合农村特点,探索采用适合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方式方法。

  在乡镇农村,通过建立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的方式扩大散装水泥的销售和使用。充分利用当地供销社、农资销售点、便民超市等经营资源,引导企业和社会建设乡级或村级散装水泥销售网点。要加强规划,合理布点,根据当地农民的消费习惯和能力配置散装设备,方便农民购买。要以点带面,稳步建设。东部和沿海地区,每个乡镇应建立2-3个销售网点,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每个乡镇建立1-2个销售网点。从2007年开始,每个散装水泥办公室支持建设一个农村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争取到2010年末全国建设4000个农村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形成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实现供应散装水泥能力8000万吨,带动全国散装率提高7.5个百分点。

  在有条件的县城,要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支持建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逐步实行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根据地区发展水平的不同,东部和沿海地区,2007年底争取70%以上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西部省区,要以1-2个县(市)作为试点,开展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其他省区,以3-5个县(市)作为试点,实行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水泥消费量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建立水泥预制场的方式,集中使用散装水泥。

  三、提高农村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综合配套能力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散装水泥设备生产企业加快开发研制适合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技术设备,为农村散装水泥供应点和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实惠耐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散装水泥装备。要积极引导水泥生产企业在运输、储存、卸装设备方面为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水泥用户提供方便和服务。要帮助和指导水泥制品生产企业配备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对于散装水泥经营户和运输户添置散装水泥储存、运输设备,要给予支持。

  四、建立农村散装水泥协调服务管理体系

  为保证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顺利发展,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管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散装水泥市场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农村使用散装水泥地点分散、交通不便、使用量小等特点,要研究和开发适合农民购买和使用的工具。要对供应、销售人员加强指导和培训。要经常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帮助销售网点建立符合实际、简便易操作的统计制度。建立起供货及时、计量准确、运输快捷及信息传递、设备租赁维修等功能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服务体系。

  五、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力度

  各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要深入到县镇和乡村,向广大农民宣传发展散装水泥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重点宣传使用散装水泥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农村消费者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意识,提高使用散装水泥的自觉性。同时,要采取农民容易接受的方式,宣传使用散装水泥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效益,使农民认识使用散装水泥不仅提高建筑质量和效率,而且比使用袋装水泥节省建筑成本,可以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和好处,提高农民使用散装水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把加快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思路,制定规划和措施。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和沟通,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形成社会合力,共同推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地方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积极履行职能,做好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力量研究开拓农村散装水泥市场的思路,探索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方法和模式,形成有地方特色的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机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推动农村散装水泥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支持力度。要建立对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考核制度,特别要考核农村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的建设情况,把建立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人教[1999]7号



各保险公司:
自《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以来,保监会开始陆续审查各保险公司上报的各级机构的任职资格申请。由于这项工作刚刚开始,各保险公司上报的文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给审批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甚至影响了审批的时间。为了认真、严格
、规范地做好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保证资格审查工作的严肃性,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保监会派出机构设立之前,保监会人事教育部负责对各类、各级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工作,各公司要严格按保监发〔1999〕11号文件“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和保监函〔1999〕17号“关于目前保险日常监
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二、统一行文文种。各公司上报任职资格申请时,要以“关于对×××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形式,由各总公司向保监会行文。
三、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的填报。
1.应严格按保监发〔1999〕11号文件要求,统一用16开纸,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也统一用16开纸。
2.必须贴有近期免冠照片。
3.政治面貌必须详细填写“××党员”,不能简称“党员”。
4.批准文号是指“监管机关的批复文号”,不是公司自己的任命文号。
5.学习经历、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必须填明起止年月。
6.工作、学习经历的时间必须与提供的证明材料所反映的时间相一致。
7.工作业绩必须实事求是,特别是一些经营成果的数字,要客观反映所报申请人的作用。
8.每一栏都需填写,没有的须填写“无”。
四、各公司要认真做好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特别是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初审,严格按规定把关。



19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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