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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59:58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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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第10号

《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已经2000
年9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二OOO年十月一日


白山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 、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
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和集体 、私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私营
等非国有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不适用本规定。对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依照《吉林省农村审计条
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的集体、私营经济组织
的审计监督工作。具体负责中、省直单位和市直机关、企
事业单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注册的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的私营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对集体、私营经济组织的
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的财务制度
情况;
(二)有关税、费的缴纳情况;
(三)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
效益情况;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的各种收费、摊派以
及其他侵害其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对集体、私营经济组织进
行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监督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
划、财务报告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监督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资产;
(三)就审计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监督职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对集体、私营经济组织进
行审计监督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
章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集体和私
营经济组织均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作出审计处
理或审计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帐簿、凭证、报
表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
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转移、
隐匿违法所得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收支规定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九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帐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计处理。
第十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计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理、审计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审计处理或审计处罚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向作出审计处理 、审计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
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审计处理、
审计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审计处理、审计处罚决定的审计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予以追缴的应缴各
种税、费和处以的罚款,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工作人员在履行审计监
督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为被
审计单位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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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修、包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吕守用 e-mail: lsyzyq@126.com


在商品售后服务方面及消费者保护领域,不少消费者(包括有些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对保修的概念与包修的概念的认识不太清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家作出三年五年甚至终身保修的承诺,真等到出现故障去维修时,却收到更换零部件及维修人工费用的清单,商家解释说“保修”并非“包修”。不少经营者正是利用“保修”与“包修”的一字之差而在此问题做文章,从维护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对这两词提出了不同的解释,认为“包修”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故障为消费者提供的免费修理,“保修”则是对产品故障提供的收费维修, 给消费者造成对这两个概念理解上的混乱。本文从以下几点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澄清这两个概念,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一点有益的见解。
“保修”与“包修”这两个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及的两个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第二款“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对保修和包修这两个词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行政部门都没有对这两个概念作出正式解释,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只能对这两个概念从字面上作出解释。“保修”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工厂或商店对售出的某些商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由此可见“保修”的含义从字面上讲是免费维修的。而“包修”在《现代汉语词典》上没有这一词,根据“包”字的含义来作相应的解释。应取“包”在《现代汉语词典》上解释中的担保,保证之意。可见“包修”从字面上并无免费修理之意。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一条规定“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 ”由此可知“三包”是指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包修”则是由生产者、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义务和责任。从法律上也并没有明确“包修”是免费的。但是《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第十八条规定“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中的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三包有效期内的维修(即包修)是免费的。 可见,“保修”的本意是免费的修理,而“包修”是法律规定免费修理的。而事实上,绝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在其保修凭证上用的是“保修”且非“包修”,在其承诺的保修期限内的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是生产者免费提供的。
包修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包修期”一般意义上是指三包有效期,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第二款“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可见三包有效期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商品的质量而规定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部分商品的缺陷和质量问题进行修理和对产品进行更换和退货的期限,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其针对的主要是列入《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在国家规定的部分产品三包有效期内,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免费维修,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保修期是销售者对销售者承诺的对其售出的商品进行免费修理的期限。其针对的是所有的商品,其期限根据产品的性质和价值,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作出长短不同的商品保修期。在保修期内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故障消费者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免费维修,对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费者可要求更换或退货。对列入《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向消费者承诺的的保修期可以与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一致,也可以比商品的三包有效期长,但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部分商品的三包有效期。《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四条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承诺的保修期限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对生产者特别是销售者对列入《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或其他商品,作出的高于国家规定的三包有效期的保修承诺或是商品终生保修承诺的,消费者若因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排除因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质量问题,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免费修理或更换退货。若生产者或销售者借口承诺的是“保修”而非“包修”实行收费服务或拒绝提供服务,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最大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19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
(2002年7月12日)



  团校(包括以团校为基础建立的各类青年院校)教育事业是党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历来在全团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团校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各级团校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关怀与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一代又一代团校工作者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团校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团干部培训、青年人才培养、青年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共青团培养造就了大批工作骨干,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合格人才。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团校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家教育改革和共青团事业发展需要,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切实搞好团干部培训的同时,适应社会发展和青年需要,积极拓展办学领域和办学职能,相继建立了一批青年院校,逐步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开展多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走出了一条团校教育正规化建设新路。50多年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团校是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共青团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工作依托,是服务广大团员青年、培养青年人才的重要基地。全国团校的管理和教师队伍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为团的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相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团校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些问题还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对团校建设和发展重视不够,团校的地位、作用有所削弱;有的团校对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地位认识不足,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所放松;有的团校团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手段、方式方法缺乏创新,教育培训与实际工作结合不够紧密;有的团校办学思想滞后,办学模式、管理机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的团校办学水平不高,跟不上国家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形势,所举办的学历教育面临严峻考验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在全国团校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中产生的,最终只能通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加快团校事业发展来解决。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国团校实现新发展的关键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团校的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共青团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团员青年对知识、技能的需求日益增长,为团校各类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舞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给团校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面对机遇和挑战,全团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培养造就“党放心,青年满意”的高素质团干部队伍和规模宏大的青年人才大军,是共青团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成党交给的光荣任务的必然要求,从而把团校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团校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锐意创新,努力使团校各项事业在新世纪实现新的更大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4.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要求,主动适应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教育事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紧紧围绕团干部教育培训和青年人力资源开发,面向团干部,面向青少年,与时俱进,以改革求活力,以创新求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更好地履行培养团干部和青年人才的双重使命。

  5.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地位,努力提高学历教育水平,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努力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充满活力的团校办学新格局;构建以中央团校为龙头,地方团校为主体,业余团校、网上团校、其它团属教育培训阵地和各类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和支持的开放式的培训网络新体系;建设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素质精良的团校领导班子和专兼职师资队伍。经过努力,使全国各级团校整体上有一个大发展。

  6.基本原则

  坚持团的干部院校性质。团校是共青团的干部院校,团干部教育培训是团校基本而重要的职责,是团校有别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特色和优势所在。各级团校要始终坚持团的干部院校性质,围绕建设一支“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团干部队伍,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切实抓好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服务于共青团事业发展大局。

  坚持以改革求活力,以创新促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要继承团校光荣传统,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共青团事业的发展要求,始终以开风气之先的勇气,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创新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努力增强内在活力,壮大办学实力,求得新的更大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特色办学。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从团干部和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需要出发,充分发挥团校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找准方向,重点突破,努力建设具有团校特色的龙头专业和培训项目。

  坚持质量立校。要把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作为团校建设与发展的关键环节,认真探索和研究团校办学规律,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研究,充实师资力量,提高办学水平,不断增强团校教育培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团校教育培训的吸引力。

  坚持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在把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始终放在团校教育工作首位的同时,强化市场观念,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做到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团校建设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不断巩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地位

  7.团校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承担着教育培训团干部的重要职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不断巩固团干部教育培训在团校各项教育事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团校在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这一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8.针对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围绕“一个基础,三项培训”做好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一个基础”即政治理论基础教育,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团干部,教育广大团员青年。要帮助广大团干部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精读马列、毛泽东和邓小平的部分原著,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以及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要组织广大团干部系统、深入地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结合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实际,结合马克思主义青年观教育,深入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和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这些经典文献要作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进教材,进课堂,做到入脑入心。

  在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的基础上,抓好“三项培训”,即抓好岗位职务培训。组织团干部系统学习党团的历史、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化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认识,增强理论思考和把握全局的能力;抓好工作项目培训。围绕各个时期团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工作项目培训,帮助团干部及时明确工作要求,把握工作重点,提高团干部从事团的专项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抓好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帮助团干部拓展视野,锻炼思维,提高文化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成为既能从事青少年工作,又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9.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和手段,提高团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团的工作和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不断增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和不同岗位团干部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在团中央教材编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制定团干部教育培训大纲,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编写出符合团干部教育培训需要的各类教材;要不断改进培训方式,运用现代教育的培训方法,采取课堂讲授与情景模拟、案例教学、考察交流和实践教育等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员的参与度,把理论联系实际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10.充分发挥团校的理论研究和人才优势,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和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使团校在成为团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的同时,成为共青团工作和青少年工作理论的研究基地,为服务共青团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四、努力提高学历教育水平

  11.学历教育是团校教育的重要方面,在很长时间内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办学体制、教育水平、专业学科和师资队伍等团校建设的方方面面,对提高团干部学历层次、面向社会培养专门人才,促进团校教育正规化具有重要意义。

  12.团校要从我国教育事业迅猛发展、青年一代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实际出发,着力提高现有学历教育的水平和层次。要切实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学历教育的基本规律,严格把握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各个环节,提高规范化程度;要发挥团校优势,努力提高现有学历教育层次,拓宽专业领域,加强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要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改革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形成各具特色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要继续办好夜大、函授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严格管理,保证质量。

  13.发展团校学历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和学校实际,量力而行。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团校,在搞好现有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开办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五、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

  14.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各级团校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把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服务大局和服务青少年的具体举措,作为事关团校发展全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团校开展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大胆创新,勇于开拓;要按照市场取向,积极拓展办学领域,开门办学,自主办学,努力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多渠道办学的新局面;要深化改革,通过引进社会力量办学、联合办学、聘任兼职教师等各种方式,逐步探索出多元化办学的新路子,不断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1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为青年掌握劳动技能和成才就业提供服务。团校职业教育要创特色、树品牌,紧密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的现实需求,因地制宜地开展;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注意与有关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标准的接轨,结合国家和社会实行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

  16.广泛开展青少年技能培训。要适应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的要求,紧密围绕青少年对外语、计算机网络以及各类文化体育艺术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需求,广泛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方面的培训,以市场为导向,按需办学,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当前,开办中专教育的团校,可将开展青少年技能培训作为拓展办学领域的重点。符合有关条件的团校,可积极申请开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或努力争取承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中前三年的教育教学工作。

  六、整合资源,增强团校整体办学实力

  17.各地团组织要着力抓好现有团校的建设,不断巩固、整合现有团校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中央团校为龙头,地方团校为主体,业余团校为补充的全国团校网络,形成团校间教学、科研、师资、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联合,依靠合作增强整体办学实力。

  中央团校和办学条件较好的省级、副省级城市团校要通过示范带头、联合办学、设立分校和教学点等多种形式,发挥龙头作用,释放优质教育资源,在团校系统中形成“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的良好局面,带动全国团校的整体发展。

  18.要充分利用青少年宫、青少年教育基地等其他教育培训阵地,延长工作手臂。要强化“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但求发展”的意识,树立“大团校,大发展”的新理念,通过与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合作、共建等各种方式,广泛利用各类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取得社会各方面对团属教育培训阵地建设的支持,努力解决团校发展中遇到的教师、资金、场地等问题,促进团属教育培训阵地的共同发展。

  19.进一步发挥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的作用。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学术研讨、扩大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各会员院校提供切实服务。服务要强化手段和载体。协会可以利用互联网在各会员院校间的便捷联系,通过开展研讨交流、论文评选、优秀网页评选等活动,构建团校网络服务体系。要积极发挥团校协会团体的作用,支持它们在相关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要通过创办会刊,为会员院校沟通情况、交流工作服务;要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要求,在团校间区域资源整合,强强联合、强弱联合等方面发挥协调、引导作用。

  20.以正规团校为依托,加强业余团校和网上团校建设。业余团校是团校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在团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团组织要对业余团校予以更多的关心和重视,努力搞好业余团校建设。

  要充分认识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对青少年学习、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产生的深刻影响,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设施,发展远程教育,推进教育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有条件的团校,可以依托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中青网)等青少年网站建设网上团校,以实现团校间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扩大团校对团干部和青少年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七、与时俱进,深化改革,不断加强团校自身建设

  21.加强团校领导班子建设。各地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校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力选拔事业心强,懂教育、会管理、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团校领导班子。团校领导班子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必须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努力推动团校办学理念和管理思想的创新和发展;必须不断钻研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和业务,努力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科学决策水平和领导工作能力。

  22.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结合实际,实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施展才干的良好环境,促使优秀青年教学和管理人才脱颖而出;要通过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要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重视对青年教师、教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训,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进修深造及出国(境)学习考察和开展学术交流;要大力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团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面向社会,广纳贤才,以多种形式选聘兼职教师,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胜任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师资队伍。

  团的领导机关要尊重团校的用人自主权,为团校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支持和帮助。

  23.进一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的方向,积极推进团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方面的各项改革。要本着精干、高效原则,科学设置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合理提高生员比和生师比。要努力实现后勤社会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校办产业要按照独立法人实体进行企业化管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保障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推行校务公开制度。

  24.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要加大对团校建设的投入,加强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馆等各项建设,努力改进校园环境,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壮大办学实力。

  八、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

  25.团的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团校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关心支持团校工作,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要把团校的建设和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团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抓好团校的办学方向和领导班子建设。要积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帮助团校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团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外部环境。团的领导班子中要明确一名成员分管团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到团校讲课和调研,关心支持团校工作。

  26.团委组织部门作为团校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做好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团校调训率,为团校提供切实有效服务。

  27.建立健全团校建设的评估考核机制。团中央将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团校建设的评估考核标准,组织进行团校建设的评估考核工作。各地团校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评,促进工作。

  各地团的领导机关可根据本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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