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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02:11  浏览:8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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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体育市场秩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的民间体育项目从事的经营性活动,包括:
(一)体育竞赛;
(二)体育表演;
(三)体育健身娱乐;
(四)体育技术培训;
(五)体育科技咨询;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体育市场,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体育器材符合有关标准;
(三)专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四)经营活动健康有益;
(五)按有关规定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一)组织实施方案;
(二)活动场所的情况说明;
(三)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发给准许证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营者持体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广告经营活动,按照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事体育技术培训的专业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并取得省体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经营内容、时间和地点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持体育经营活动的准许证件,于每个经营年度终了15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准许证件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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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合理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利益,调动企业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汕头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用、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市直国有企业、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包括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市直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市直重点大型国有企业,下同)及市直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市直国有全资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运营国有资产的以下收益:
1、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2、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3、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4、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5、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6、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三)市直其他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是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国有资产增量投入,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等。
第六条 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分别按下列情况实施管理:
(一)市直国有全资企业应上缴的利润,按50-70%的比例收缴入库,其余部分留给企业主要用于补充企业国家资本金。在确保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其实现利润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也可在留存利润中计提额外的奖励工资,自主进行分配。
(二)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运营国有资产的收益,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上缴,其正常的运营成本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后返拨。
(三)市直其他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和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的比例或定额及时上缴。若该上缴比例或定额明显低于同期市场行情而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应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合理的上缴比例或定额。
第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八条 市直国有全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采用按季申报预缴、年终清算的办法。企业当年全年应交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在次年1月31日前汇算清交。
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运营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在收益实现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上缴。收益取得属以合同形式分期支付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在取得收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缴。
市直其他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和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在收益实现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
国有资产收益逾期上缴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 市直国有全资企业和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应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审计后的税后利润作为计算确认国有资产收益的依据。受委托承担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的填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单位,应保证将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入库。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足额补交外,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198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请字第3号《关于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与叶日新、叶日兴、王中业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王建南(1967年死亡)1948年将其现座落在钦州市三马路88号房屋一间,出典给叶日新、叶日兴和王中业之父王庭枢(1975年死亡),典契未载明典期。土改时,王建南被定为地主成份。该房出典后,经过30年,王建南及其子女从未提出过回赎。现王建南的子女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要求回赎,不予准许。讼争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叶日新、叶日兴和王庭枢的法定继承人王中业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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