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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42:07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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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8月20日
高检发政字[2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防范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规定,结合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是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实践文明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本着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认真抓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要建立健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机制,落实责任制,实行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案件主办人员在个案中负全责的制度。要把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内容,并与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与于部的工作绩效和使用挂起钩来。要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工作形势,完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力量,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办案中的事故苗头和隐患,切实把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人,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要结合检察机关“两房”建设,设置符合要求的讯问室、询问室和司法警察执勤室,配备必要的警械具,保障办案所需的车辆、通讯器材等装备。
二、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机制
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宴着眼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职能,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全面负责对安全预案的制定与组织落实的同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侦查上:司法警察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承担各项警务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切实纠正有警不用和以检代警的问题。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等规定明确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维护来访场所秩序等工作,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应当交由司法警察负责。为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管理和保证办案用警的需要,司法警察统一归口警务部门,实行编队管理,统一调配使用。要建立规范的用警派警制度,办案部门需要用警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用警手续;警务部门接到派警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派出人员。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在办理重大案件警力不足时,可以由上一级警务部门统一协调警力,保证办案用警需要。任务结束后,用警部门应向警务部门反馈情况,目前,对警力不足尤其是案件量大、需要用警较多的检察院,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规定,尽快调整充实人员,确保办案安全需要。
三、抓住办案中易出问题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预案是否严谨,办案地点是否安全,侦查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办案过程中押解、看管等措施是否跟上,案件突破后是否麻痹松懈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疏导等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各级办案人员要紧紧抓住这些易出问题的方面或环节,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办案开始时,案件主办人员应与警务部门负责人一道,精心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把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考虑全面,预案报经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仔细检查办案区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办案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规范、文明办案。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不得在讯问室以外的地点进行讯问,也不得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异地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当地检察机关讯问室进行。办案过程中坚决禁止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取证,严禁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要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应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在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中,必须保持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不得出现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讯问结束后,对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必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依法立即办理;对于不需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单位或家属领回,或派司法警察将其送回。办案后期或案件突破后,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做好后续安全防范和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的工作,严防松懈造成责任事故。
四、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加强对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作为搞好安全防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当前,要结合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针对检察干警的职业特点,认真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保密教育,切实增强干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依法办案、安全防范的意识。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对办案干警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违规办案或因责任心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以及枪械具丢失、损坏、违规使用等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干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案件主办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司法警察的警务技能训练,按照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标准,抓好分级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警务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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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将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社会满意、群众放心”的精品工程,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工程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市“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极其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强化督查考核,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坚决杜绝“三边”( 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效率,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安全。部分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特点,报有关部门批准,适当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承包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现象发生。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质量安全技术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依法委托建设监理、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要坚决防止以加快建设进度为借口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发生。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要求,积极主动加强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可分批次发放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将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盲目倒排时间,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发生变更应按规定报批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切实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提倡工程优质优价。

   (二)勘察和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要不断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督促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不得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要尽量体现保障性安居工程特点,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水平。

   (三)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科学开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质量通病防控等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各种新型建筑材料要按照规定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场使用。

   (四)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认真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总监不得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审图机构及检测单位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行政管理单位责任。各级规划、建设、招标监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各行政管理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工程各个环节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各地要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监管资源,采用市场和行政监管手段,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资质等级高、技术管理好、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督促企业增强质量过程控制意识,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着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精细度、用户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确保在规定的套型面积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对随意降低质量标准、擅自违规变更设计、肆意违反强制性条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充实监督力量,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重点监控。要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监督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尽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五、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准入资格。严格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

   (三)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各地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档案,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工程竣工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建立回访保修机制。工程质量回访保修是建设程序后期的重要环节。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程回访保修制度,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主动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要定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江苏为视角

高汝成


【摘 要】监狱法制工作是监狱法治建设的重要监督机制,在制约和控制行刑权、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受刑人合法权益乃至全面推进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通过对监狱法制工作现实情况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紧密联系第一手资料,分析和把握监狱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从加强“制度与机制建设”、“法制机构自身建设”、“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以及“措施上不断创新”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思路。

【关键词】监狱;法制工作;调查;思考


  新世纪以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扎实推进,我国监狱过去随意、人治和粗放的管理正逐步为标准化、程序化和信息化的管理模式所取代。在此背景下,推进监狱法制工作建设不仅成为依法治监的应有命题,而且体现为监狱工作满足人民公正需求的一个有效回应。为此,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不断总结监狱法制工作取得的经验与成绩,努力解决监狱法制工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积极寻求法制工作建设的有效路径,对于推进依法治监、完善监督机制,约束和控制监狱的行刑权,维护受刑人的合法权利与正当利益,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提高监狱机关的社会形象,大力促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监狱法制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

  为了解监狱法制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加强对监狱法制工作的理解与认识,掌握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有效路径,我们以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为调研课题,着重对江苏省25个监狱单位2008年以来法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调研方式主要是通过个别访谈、座谈会及查看法制台帐等形式,获取有关监狱法制工作开展情况的基本数据。


监狱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表一)

设置数 职级 部门独立性 法制部门名称
正科 副科 单独设立 挂靠办公室 法制科 法制办
25 19 6 9 16 2 23
目前,江苏省监狱系统25个监狱单位全部设立了法制科(办),其中16个单位的法制机构挂靠监狱办公室,有9个单位的法制机构单独设置。全省监狱单位的法制科(办)均配备了专门负责人,共有法制工作人员69名(见表一)。

监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基本情况(表二)

专职 兼职 资格证书 专业证书
律师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法律专业专科以上人数 非法律专业专科以上人数
47 22 9 7 45(硕士5人) 24

  江苏省25个监狱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学历结构:全部具备大专以上文凭,其中法律专业大专以上45人,占总人数的65.2%;有硕士5人,占总人数的7%。专业结构:取得全国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16人,占总人数的23%(见表二)。近年来,江苏省监狱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法制工作建设的要求 ,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在实际工作中,监狱管理局法制部门经常举办监狱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案例研讨、送法进监、法律咨询等活动,并通过行政管理的途径不断推动法制工作部门和人员的素质建设,如江苏省在《2006年全省监狱系统法制工作意见》中要求:“年内所有法制部门都要挂牌办公”、“必须配备2名同志专职从事法制工作”,并据此考核兑现单位年度责任制。

监狱法制工作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表三)

规范性
文件审查 法制宣传培训 执法监督 行政代理
制定数 报备数 更正数 期



规范
执法
检查
(审
核行
政处
罚案件
,或狱内侦查案件) 参与刑释人员谈话 参与刑罚变更监督 国家赔偿 申诉 其他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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