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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28:32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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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相继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省级政府是实施行政审批的重要机关,搞好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国务院部门的改革与地方的改革相衔接,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增强改革的整体效应,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的成效,现就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有关政策和要求,进一步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作出处理
  为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政策和要求是指导改革的基本依据。各地要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前一阶段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对行政审批项目作出处理。要把握行政审批行为的本质特征,准确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合理划分行政审批的类和项。
  (一)既要考虑审批项目的现行设定依据,又要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政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处理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关系。当审批项目符合合法原则而不符合合理原则时,也要相应作出处理。
  (二)既要着眼长远发展需要,又要立足当前现实情况。对应当取消也能够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应当取消但一时条件不具备的审批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
  (三)既要加快改革进度,又要确保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初核、协商、论证、审定等步骤,规范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程序。要集中多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对审批项目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确保审批项目处理工作的质量。
  二、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落实
  国务院部门要对本部门每一项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提出明确具体的上下衔接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全面对照核对。审批项目名称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不完全一致,但审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要作出相应处理;将多项审批合并为一项的,要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目录,分解为具体事项,分别作出处理。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国务院各部门不得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设定有相应审批项目,原则上要取消,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予以设定,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实行垂直管理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行政审批,已经设定的,要依法取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并考虑现实情况,对现由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设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各地要作如下处理:由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取消;由部门行政规章和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在与国务院部门协商一致后作出处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结果统一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各地要参照国务院部门的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按原办法审批,过渡期结束即进行移交。国务院部门下放的审批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做好接收工作。
  三、加强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制订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要进一步培育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指导并规范其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事项,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运作,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招标代理等市场中介机构,要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和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认真清理并依法妥善处理拟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是否有直接、具体和明确的条款或表述,确定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作了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明示进行行政审批的,不得作为设定依据。要根据设定依据的效力等级等情况分别对拟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作出处理。
  (一)以地方性法规为设定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法定程序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为设定依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决定。
  (三)以政府规章为设定依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修订有关规章。
  (四)对没有合法依据但符合合理原则,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按法定程序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决定。
  五、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要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严格规范审批行为。要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咨询论证。要按照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建立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拟保留的审批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产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通过实行审批机关层级监督及部门内外分权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要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深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创新
  要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研究,深入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特点和规律,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要研究政府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方法和手段,积极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窗口式办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将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相对分开,不断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经济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密切相关,要注意将相关改革紧密结合、整体推进。要结合机构改革,通过部门职能的调整和重新定位,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要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相结合,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要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模式和途径;要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明确政府和其他市场主体在投融资领域的责权利关系;要从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入手,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大局观念,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充实和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要加强督促检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于2003年第四季度对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地也要认真组织一次“回头看”,重点检查所属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是否彻底、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已调整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是否到位、执行审批项目处理的决定是否严格规范等。要严明纪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审批、违规审批的,以及借故推卸责任、影响审批项目处理决定落实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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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7〕8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培育和发展我市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名牌,参照中国出口名牌和浙江省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出口名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嘉兴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中心支局等部门组成。
评审委负责嘉兴市出口名牌的评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价、管理和宣传推进活动,评审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评审委的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名牌培育工作,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开展出口名牌培育推广活动,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创建嘉兴市出口名牌,争创浙江省出口名牌、中国出口名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嘉兴市出口名牌,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嘉兴市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具体类别按照海关归类规则,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下同)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申报类别商品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八)申报类别商品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
(九)申报类别商品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十)近三年来企业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按下列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10分,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拥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数量。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一项市级科技进步奖得1分。
3.被评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被评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认证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每通过一类认证(每一类中通过任何一项认证均可得分)得6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0分)。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达到5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加1分,但最高不超过20分。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在所有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商品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得1分,每增加1亿元加1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10分)。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每在海外设立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2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5分)。
获得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每获得一个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得6分;每获得一个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得4分;每获得一个嘉兴市名牌产品或嘉兴市著名商标得2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15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出口名牌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根据中国出口名牌和浙江省出口名牌评选时间而定。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在规定日期内向当地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上报评审委办公室。
第八条 评审委对上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拟授予出口名牌的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正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九条 经确认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由评审委授予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的,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出口名牌和中国出口名牌。
第十一条 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进行复评。在有效期内,可在其标签、包装、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嘉兴市出口名牌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的年份。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由评审委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嘉兴市出口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十三条 对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产品,当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由评审委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关于汉语拼音方案草案的议案,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吴玉章主任关于当前文字改革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报告,决定:(一)批准汉语拼音方案。(二)原则同意吴玉章主任关于当前文字改革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报告,认为应该继续简化汉字,积极推广普通话;汉语拼音方案作为帮助学习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工具,应该首先在师范、中、小学校进行教学,积累教学经验,同时在出版等方面逐步推行,并且在实践过程中继续求得方案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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