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7:00 浏览: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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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
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局):
为深化外贸经营体制改革,推动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入国际市场,我部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标准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再考核销售收入和出口供货额等条件。
二、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仍按现行规定报外经贸部审批。
特此通知。
2000年12月9日
劳动合同担保问题存在的争议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劳动合同的担保,并不是一个新命题。笔者1999年参加农村信用社工作时,就被要求提供两个担保人,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在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改革春风总是不容易吹到的垂直系统普遍存在。对于现实存在的劳动合同担保问题,有必要从法律角度予以探讨。
对劳动合同的担保问题,劳动法并没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1994年3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重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即禁止以物的形式为劳动合同提供担保;但对于对劳动合同提供保证的人保方式,既未作出肯定性规定也未作出否定性规定。因此,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提供保证人的做法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并以此理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该判例虽然没有明确否定为劳动合同提供保证的效力,但是否认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等于间接否定了为劳动合同提供保证的效力。
因此,在我国目前为劳动合同提供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均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为劳动合同提供担保,对稳定劳资关系和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意义。对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提供保证,我国台湾民法称之为“人事保证”。如何建立我国的人事保证制度,也成为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者讨论的一个小小的焦点,对此问题本人研究不深,因此不敢班门弄斧或者鹦鹉学舌。
关于2003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2003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03]022号
各有关注册机构: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开展至今已近两年,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初始注册有效期为两年。为更好地落实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11~12月开始办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凡2001年经建设部审批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含第一、二批),执业年检合格,并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情形的人员,均应办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二、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 申请人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中价协”网站下载);
2. 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其申请表内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请人持续期注册申请表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4.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及注册机构单位公章;
5.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其续期注册情况汇总报送“中价协”备案;
6.“中价协”根据各注册机构报送的情况和审查结果,公布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三、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3.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或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四、续期注册费用及受理时间
1.续期注册费50元/人;
2.请各注册机构于2003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情况统计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未通过人员情况汇总表》、汇总软盘,续期注册审查情况报告及续期注册费统一交送“中价协”。
五、其它内容
户 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开 户 行:工行百万庄分理处
帐 号:0200001409014435987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 100831
附件: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