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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35:43  浏览:8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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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9日)

深食药监法〔2005〕8号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7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02 麻醉药品购用
  03 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04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05 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
  06 药品进口备案
  07 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深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变更、换发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要求(见附件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时需递交的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1份);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验收发证时需递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1份);
  2.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筹建的批复(原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查询证明》等)(非法人分支机构除外);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必须是由申办者签署,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正规合同)。营业场所为自有的,须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认及核发的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1份)。
  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三)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1份,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其上级法人必须在此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公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学历证明、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变更仓库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核减仓库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供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各1份)(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11.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后申请变更的,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证书)或相关证明(《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第11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持证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1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提供由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认的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营业场所为自有的,须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1份)(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
  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第7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见附件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见附件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见附件四)。
  以上表格可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da.gov.cn)下载区下载或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审批
  1.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2.业务处审查,做出是否符合筹建的意见;
  3.政务窗口出具同意筹建许可文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验收发证审批
  1.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2.业务处现场验收,做出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意见;
  3.转交窗口做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4.局领导审批;
  5.政务窗口打印许可文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变更
  1.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2.政务窗口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由业务处现场验收,并做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3.政务窗口打印许可文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换发
  1.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2.业务处现场验收,做出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意见;
  3.转交窗口做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4.局领导审批;
  5.政务窗口打印许可文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筹建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验收发证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变更: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一

  受理号:200□□□□□□□□□□□□号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申请事项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行政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 . 带 * 项目为必填项目。

2 . 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在《申请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3 .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4 . 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请使用 A4 型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5 . 提供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退回。

6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应当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

7 . 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表1

提交材料目录

(提交资料打“ √ ”)

1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1 份);


2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3
拟办企业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4
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5
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6
其他。




















本企业承诺:

1 . 本企业对提交材料及填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 . 本企业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事;

3 . 若有违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2

拟开设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拟注册地址


经济性质

投资总额
万元

隶属单位


法定代表人

学历

职称


企业负责人

学历

职称


质量负责人

学历

职称


申请经营类别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     乙类非处方药 □

申请经营范围
中药材 □   中药饮片 □   中成药 □   化学药制剂 □

抗生素制剂 □   生化药品 □   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区域划分
主要设备
使用面积( m2 )

营业场所
空调 □   冰箱 □   温湿度仪 □

防鼠灭虫设施 □   货柜货架 □

中药饮片柜 □   杆秤 □   切片机 □


办公场地
电脑 □


贮存场所
空调 □   去湿机 □   垫仓板 □

冰箱 □   排风扇 □   灭火器 □

货柜 □   沙桶 □   温湿度仪 □


验收养护室

(连锁企业填写)
千分之一天平 □   水分测定仪 □

澄明度检测仪 □   紫外荧光灯 □

标准比色液 □   显微镜 □


其他














姓名
学历
职称
职务或岗位
































  注:1.“总数”是指拟筹建的药品零售企业拟配备的所有工作人员数量。
  2.“药学技术人员”是指所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表3

拟办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执业资格


工作简历(从高中起):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表4

拟办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执业资格


工作简历(从高中起):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表5

拟办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执业资格


从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年限


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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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6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联通)进行了股权重组。老联通在重组过程中,在香港设立了上市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通),香港联通于2000年6月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成功上市后,又在北京注册设立了其全资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通),接收老
联通的部分业务。现就新联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联通适用税收政策问题
新联通是2000年6月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成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缴纳有关税收。
二、新联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新联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汇总在企业注册地北京申报缴纳。考虑到新联通所属的分公司税务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况,对2000年度新联通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内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1年度起,新联通的企业所得税,按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汇总计算缴纳。
三、新联通有关资金账册印花税问题
由于新联通是从老联通分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记载从老联通转移来的资金账册,已在老联通贴花的,可不再贴花。
四、清理“中中外”所涉及的新联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
(一)老联通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中外”)所涉及的需由新联通负担的补偿金,1999年底以前发生的,从2000年起分5年平均摊销;2000年以后发生的,按7年平均摊销。
(二)老联通清理“中中外”及上市需要所涉及的需由新联通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从2000年开始,分5年平均分摊。
(三)上述规定,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具体审核后确认。
五、关于股权重组中并入新联通的原中国邮电总局的国信寻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相应业务收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鉴于国信公司在全国各地所设立的机构,2001年才开始注销,2000年度已按原名称就地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国信公司及其所属机构2000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进行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联通适用的有关税收政策,由新联通汇总计算纳税。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无[2007]223号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使用,保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余电台呼号的使用,保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业余电台呼号的申请、分配、指配、使用、撤销等相关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业余电台呼号是识别业余电台的重要标志。所有业余电台发信台,均应持有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业余电台呼号。

  第四条 业余电台呼号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规划和分配,并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指配。
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拟申请在中国内地设置业余电台的,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指配业余电台呼号。

  第五条 供爱好者日常训练、试验、交流等活动使用的业余电台呼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代表国家的字母前缀,由“B”表示;第二部分为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代号,由一位英文字母表示(具体表示方法见附件一);第三部分为我国业余电台分区(卫星业余业务列在第一区),即电台所处分区的分区号,由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分区见附件二);第四部分为后缀,以区分不同的业余电台。收信台后缀由四到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联络台及其它发信台后缀由二到四位英文字母及数字的组合表示,且最后一位为英文字母(具体分配见附件三)。

  第六条 参加国际比赛的业余电台在比赛过程中使用的比赛专用呼号,可以省略第五条所述的第二部分,后缀由一到四位英文字母表示。比赛专用呼号仅用于国际比赛,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指配。

  第七条 除空间或遥控指令电台外的业余电台,在其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主动报出本台的完整呼号,发射过程中至少每隔十分钟报本台完整呼号一次。

  第八条 设置业余电台的无线电爱好者,在其取得新的操作等级后,应向颁发原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撤销原呼号。
撤销的呼号五年后可再次进行指配。

  第九条 业余电台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操作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在其执照规定设台地址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临时发射操作时,应该使用原业余电台呼号加“/”,以及操作目的地所在的业余电台分区的分区号。

  第十条 设置业余电台的无线电爱好者迁移至其它地区并停用业余电台的,应向颁发原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电台撤销手续。如需在新定居地继续设置使用业余电台的,可持相关资料到新定居地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设台手续。

  第十一条 业余电台停止使用的,应到颁发其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撤销手续,业余电台被撤销的同时,其电台呼号也一并撤销。
有下列情形的,其业余电台呼号自动失效:
  (一)电台执照持有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设置集体业余电台的组织或其法人依法被终止的;
  (三)电台操作证书或所持有的相关电台执照被依法撤销或过期失效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业余电台无法实施的;
  (五)有本办法禁止之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禁止私自编制、盗用、转让和借用呼号等行为。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其它规定中,涉及业余电台管理内容的部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业余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代号一览表

代表字母 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 备用字母 备注
A 个人业余电台(一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D 个人业余电台(二级) E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G 个人业余电台(三级) H、I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G 个人业余电台(四级) H、I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G 个人业余收信台(五级) H、I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J 业余信标台 HF、VHF、UHV频段信标台的缀第一个字母分别为H、V、U
业余无线电测向专用信标台 后缀第一个字母为“D”
卫星业余电台 地区代号为“1”,后缀第一个字母为“S”
用于特殊技术试验的业余电台 后缀第一个字母为“T”
L 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在中国内地设置的业余电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R 业余中继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T 特设业余电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Y 集体业余电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B、C、F、K、S、Z 由信息产业部
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分配

说明:1.仅在代表字母指配完毕后方可依次启用备用字母。
2.其它字母留作备用。



  附件二、业余电台分区表

第1区 北京,或卫星业余业务
第2区 黑龙江、辽宁、吉林
第3区 河北、内蒙、山西、天津
第4区 山东、江苏、上海
第5区 浙江、江西、福建
第6区 河南、湖北、安徽
第7区 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第8区 四川、贵州、云南、重庆
第9区 陕西、宁夏、甘肃、青海
第0区 新疆、西藏




  附件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余电台呼号后缀分配表

地 区 联络台及其它发信台后缀分配 容量 收信台后缀分配 容量
北 京 AA-XZZ 16848 1-001~9999 10998
黑龙江 AA-HZZ 5616 1-001~9999 10998
吉 林 IA-PZZ 5616 2-001~9999 10998
辽 宁 QA-XZZ 5616 3-001~9999 10998
天 津 AA-FZZ 4212 1-001~9999 10998
内 蒙 GA-LZZ 4212 2-001~9999 10998
河 北 MA-RZZ 4212 3-001~9999 10998
山 西 SA-XZZ 4212 4-001~9999 10998
上 海 AA-HZZ 5616 1-001~9999 10998
山 东 IA-PZZ 5616 2-001~9999 10998
江 苏 QA-XZZ 5616 3-001~9999 10998
浙 江 AA-HZZ 5616 1-001~9999 10998
江 西 IA-PZZ 5616 2-001~9999 10998
福 建 QA-XZZ 5616 3-001~9999 10998
安 徽 AA-HZZ 5616 1-001~9999 10998
河 南 IA-PZZ 5616 2-001~9999 10998
湖 北 QA-XZZ 5616 3-001~9999 10998
湖 南 AA-HZZ 5616 1-001~9999 10998
广 东 IA-PZZ 5616 2-001~9999 10998
广 西 QA-XZZ 5616 3-001~9999 10998
海 南 YA-ZZZ 1404 4-001~9999 10998
四 川 AA-FZZ 4212 1-001~9999 10998
重 庆 GA-LZZ 4212 2-001~9999 10998
贵 州 MA-RZZ 4212 3-001~9999 10998
云 南 SA-XZZ 4212 4-001~9999 10998
陕 西 AA-FZZ 4212 1-001~9999 10998
甘 肃 GA-LZZ 4212 2-001~9999 10998
宁 夏 MA-RZZ 4212 3-001~9999 10998
青 海 SA-XZZ 4212 4-001~9999 10998
新 疆 AA-FZZ 4212 1-001~9999 10998
西 藏 GA-LZZ 4212 2-001~9999 10998


说明:1、字母组合QOA~QUZ及SOS、XXX、TTT、BPV、BPM不用作呼号后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不做呼号后缀分配。
3、本表未列入的双字母、三字母后缀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分配。
4、带有数字以及由四个字符组合的后缀留作备用。
5、BS7H为黄岩岛业余电台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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