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30:47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国检务〔1997〕276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提高价值鉴定工作和证书质量,使之符合国际规范,现将制定的新版《价值鉴定证书》、《价值鉴定报告》及相关的证单格式发给你们,请按国家局有关规定进行缮制。其中,新的《价值鉴定证书》采用现行的万能证书缮制。新版证单自1997年11月1日起启用。现行使用的证单,请各局按国家局有关规定统一收缴、销毁。

  新版证单完善了证书和报告的内容,统一了原始记录单。商检机构对于以验资为目的价值鉴定,将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如申请人要求,也可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但需注明以验资为目的。其他目的的价值鉴定,将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价值鉴定证书和报告备注用语汇编》供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附件一、价值鉴定证书及其缮制说明

    二、价值鉴定报告及其缮制说明

    三、价值鉴定证书和价值鉴定报告备注用语汇编

    四、价值鉴定原始记录单

  附件一

               价值鉴定证书

                                  No.

                                  日期申请人:

财产名称:

财产地点:

企业简况: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________系由(某一方)_______ 与(某一方)_______

  投资创办,根据“外经贸_______字_______号”批准证书的规定,投资总额为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其中:(某一方)__________

  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__;(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_____;(企业名)______主要生产经营_________。

财产概况:

  申请鉴定的财产主要包括(鉴定范围)______,按有关章程、合同的规定由(某一方)______从(国家或地区)引进。上述财产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进口(或运抵上述财产地点),经本局派员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验鉴定情况)______,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______状态之中。

鉴定目的:根据申请人要求,本证书仅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审验的价值证明。

价值基准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鉴定依据: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据财产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鉴定方法:

鉴定结果:

  上述财产共______(部分)_____台,经本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公平市价为_______,详见《鉴定明细表》。

附件:《鉴定明细表》

备注:

  1.《鉴定明细表》为本证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2.本证书正本供审验机构对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的价值审验之用。证书正本有效,其复印件和副本无效。

  3.(其它备注) 。

                    主任鉴定人:_____________(签字)

                    鉴定人:_____________(签字)

  附件

                鉴定明细表

                              单位:

┌──┬───┬─────┬──┬──┬────┬────┬──┐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产地│ 申报价│ 鉴定价│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价值鉴定证书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证书”的基本栏目和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

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

  2.申请人一栏应按申请单填写。

  3.财产名称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一般按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须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7.鉴定方法一栏应明确指出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中的哪一种或几种



  8.鉴定结果一栏中,鉴定结果与申报价不相等时,公平市价的数值一般要求精

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9.备注中“其它备注”内容提示:(1)对鉴定结果所包含的内容情况进行说明,即明确指出包含了哪些费用,不含哪些费用,便于正确指导财产价值的审验工作。(2)其它方面的说明,如假设前提、汇率等。对尚未完成安装调试申请人又有

足够理由要求先予出证的项目,可注明“上述财产(设备)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本证书的鉴定结果是以上述财产(设备)按原先设计的用途完成安装调试,并能正常投入使用为前提条件的”等。

  10.《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证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11.证书的核签:由鉴定人签字,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发。

  附件二

               价值鉴定报告

                                  No.

                                  日期申请人:

财产名称:

财产地点:

企业简况: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______系由(某一方)______与(某一方)______

  投资创办,根据:“外经贸____字_____号”批准证书的规定,投资总额为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其中:(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企业名)______主要生产经营_____。

财产概况:

  申请鉴定的财产主要包括(鉴定范围)______,按有关章程、合同的规定由(某一方)______从(国家或地区)引进。上述财产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进口(或运抵上述财产地点),经本局派员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验复写情况)______,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状态之中。

鉴定目的:

  本项鉴定的目的在于阐述对被鉴定财产所具有的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意见,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审验时的价值依据。

□□本项鉴定的目的在于阐述对被鉴定财产所具有的清偿价值的一种意见,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抵押贷款时的价值依据。

价值基准日: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基本假设:

  根据本项鉴定的目的及被鉴定财产目前的状况,本局认为宜在继续使用假设前提下对被鉴定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

  继续使用假设是假定财产将是继续使用的,即财产仍按其当初设计、购建、或者目前正在使用的方法和目的继续使用下去并且这种使用能够持续相当的时间。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财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买卖双方地位平等,并且有足够时间搜集信息,财产可以由买者买去后用于其认为最合适的用途,其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的行情。

□□清偿假设是假定在某种压力下,财产所有者被迫将财产整体或拆成部分,经协商或拍卖的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

计价标准:

  根据本项鉴定的目的及基本假设,本局确定以公平市场价值作为被鉴定财产的计价标准。

  公平市场价值是指被鉴定的财产在与同一运营实体中其它所有已安装财产一起继续使用条件下,在一个有竞争的公开市场上,在自由、平等交易中,被鉴定财产以金钱体现最可能的价格。

□□市场价值是指财产在一个竞争的公开市场上以金钱体现的最可能的价格。

□□清偿价值是指财产在公开市场上强制出售条件下,处理、拍卖可能实现的净售价格。

鉴定依据: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依据财产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鉴定方法:

  鉴于(选用的理由)______,选择_________法进行鉴定。

  市场法:是指以相同或类似财产在较近时期内的公开市场售价为依据,通过比较修正得出被鉴定财产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据此确定被鉴定财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

  成本法:是根据被鉴定财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种陈旧因素所造成的损耗(包括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从而确定被鉴定财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

  公开市场:交易双方目的明确,完全平等、自愿、不受任何限制,能够充分获悉各种资料、意见,存在多个卖方和多个买方,公开交易的市场。

  重置成本:分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两种。复原重置成本:指使用相同的材料,按照相同的制造或建筑标准和相同的工艺水平,在当前的价格条件下,重新购建相同的全新财产所需的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指使用现代化的材料,并根据现代化技术标准,在当前的价格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或同等功能的全新财产所需的成本。

  实体性损耗:是由于生产营运中的磨损或暴露于自然环境中所造成的浸蚀而引起财产价值的损失。

  功能性损耗:又称技术性陈旧。指的是由于新技术发展而导致的财产价值的贬值。在机器设备价值鉴定中,是指被鉴定设备与新一代相同用途的设备相比,由于在生产能力、结构、材料、设计、能源消耗及产品成品率等因素上的差异所导致的贬值。

  经济性损耗:也叫经济性陈旧,是指由于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而造成财产价值的损失,属于无形损耗,造成机器设备经济性损耗的因素通常有:对产品需求的减少,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的更新造成市场的丧失,原材料、劳动力费用上涨,但产品本身价格没有相应提高,通货膨胀、高利率、政府法律法规限制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限制的影响等。

鉴定过程:

鉴定结果:

  上述财产共__________(部分)__________台,经本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公平市场价值为____,详见附件《鉴定明细表》。

附件:《鉴定明细表》

备注:1.所附的附件为本报告不可分割之部分。

   2.(其它备注)

                     主任鉴定人:__________(签字)

                     鉴定人:__________(签字)

  附件

                鉴定明细表

                              单位:

┌──┬─────┬─────┬───┬───┬────┬───┐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数量│ 产地│ 鉴定价│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价值鉴定报告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报告”的基本格式、栏目和要求,样本内容是针对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以价值审验为目的进行鉴定时的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对于其它目的的鉴定本报告书可作参考,此时可对部分栏目及其内容作适当的调整。栏目内□□后的内容是对其它目的鉴定时的参考表述,供选用或参考。

  2.申请人(或委托人)一栏说明应谁的申请(或委托)而进行价值鉴定,应按

申请单(或委托书)填写。

  3.财产名称(或鉴定标的物)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或标的物所在地)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或堆放地,一般按

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要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或标的物概况)必须对被鉴定财产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的“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系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需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鉴定目的一栏必须阐明鉴定何种价值、鉴定结果将用作为何种用途,具体应

视不同的鉴定陈述。

  7.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按申请人的要求日期或鉴定人

员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8.具体鉴定涉及的基本假设(或假设前提)和计价标准(或价值概念)应按评

估理论进行解释。

  9.鉴定方法一栏必须对所选用的方法加以说明和解释。栏内小字是市场法、成

本法及涉及概念的参考解释。

  10.鉴定过程一栏要求鉴定人员对从现场勘查、检验,掌握财产的第一手现场资料始,到国内外市场同类设备的可比之销售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及与价值相关因素、费用之考虑等鉴定全过程进行简要概括的描述。

  11.鉴定结果一栏中,价值数据一般要求精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12.备注是对报告书正文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不宜写入正文的内容而又必须说明的内容放入备注,有关内容提示如下:(1)鉴定结果包含的费用情况说明;(2)假设的前提即说明假设鉴定的原因以及作为鉴定前提的各项假设条件;(3)报告

书使用范围的限定;(4)未考虑哪些影响价值的因素;(5)本项鉴定必须说明的其它免责条款。

  13.鉴定人一栏由参与合作并同意报告书内容的所有鉴定人员共同签字。

  14.《鉴定明细表》中备注栏用于财产的新旧程度或其名称、数量、规格与合同(或发票、装箱单、申报单)不符等内容的注释。《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报告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15.对大型成套机器设备的鉴定,若内容较多又必须对主要(关键)设备的价值鉴定过程等作详细说明,可增设“附件2:鉴定说明。”

  16.报告的核签:由鉴定人签字,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发。

  附件三

         价值鉴定证书和价值鉴定报告备注用证汇编

  1.上述鉴定价值已包含如下费用:

  (1)××方承担的生产线设计、设备选型购买及技术指导费用;

  (2)××方承担的技术人员安装、调试费用;

  (3)中间商营业税及合理公允的商业利润。

  2.上述鉴定价值未包括如下费用:

  (1)设备从××至××的运保费;

  (2)为使设备投入使用××方人员所投入的安装、调试等费用。

  (3)进口关税;

  3.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对上述财产的品质进行逐项检验,本项鉴定以上述

财产能够按预期用途正常持续使用为假设条件,在此并不能免除供货方对上述财产之品质缺陷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

  4.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申请人无法安排设备的投料试车检验,本局对该项目的

价值鉴定以设备能正常投入生产使用为前提条件。

  5.上述设备实际名称、规格、型号与该公司合同(批文)中设备名称不尽相符

,以实地勘查为准。

  6.本证书仅供海关进行原材料进口登记核对使用,对用于其它用途,本局概不

负责。

  7.本项鉴定结果仅供×××(证书用途),正本有效,副本和复印件无效。申

请人(或委托人)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非申请人(或委托人)为任何目的而利用本鉴定结果,鉴定人不负任何责任。

  8.本项鉴定系在贷款人未作任何“特殊考虑”的情况下进行,对有关海关税收

、外汇兑换费用以及在清偿中的诉讼费、广告费、佣金、拆卸费、运输费等事项不做考虑。(贷款项目)

  9.设备今后可能的迁移、拆卸造成的损耗、贬值不在本项鉴定考虑范围之内。

(清偿拍卖项目)

  10.本项目的鉴定日期为××年××月××日,对今后该行业的兴衰,市场价格的起落不做预测。(贷款项目)

  11.不考虑由于投资双方在设备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投产、营运等活动中发生争议,进而影响标的物依原本设计目的连续使用价值之因素。

  12.本项鉴定没有考虑被鉴定财产在续用时可能产生的经济性损耗。

  13.本项鉴定不是制定财产的价格,而是在遵循公认的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和价值条件的一般性假设基础上,对被鉴定财产的价值提供一种有根据的意见,并限于鉴定人员的知识、经验、能力之所能及。

  14.本项鉴定没有对被鉴定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调查,也没有考虑所有权可能产生影响的债权问题。

  15.本项鉴定所涉及的被鉴定财产系委托人所要求的,按有关资料所列,并经核实的财产;委托人未指定或故意隐瞒的任何财产不在本项鉴定定范围之内。

  16.我们与被鉴定财产及其鉴定价值,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对鉴定涉及的各方也没有任何偏见。

  17.我们向申请人收取的鉴定费用与鉴定得出的财产价值无关。

  18.申请人未提供×××。

  附件四

              价值鉴定原始记录单

  申请人:            申请号:

┌─────┬────┬─────┬─────┐

│ 财产名称│    │ 申请数量│     │

├─────┼────┼─────┼─────┤

│ 财产地点│    │ 进口日期│     │

├─────┼────┼─────┼─────┤

│ 申报价格│    │ 鉴定日期│     │

├───┬─┴────┼─────┼─────┤

│ 鉴定│      │ 基本假设│     │

│ 依据│      ├─────┼─────┤

│   │      │ 鉴定方法│     │

├───┴─┬────┼─────┼─────┤

│ 鉴定目的│    │ 鉴定价值│     │

├─────┴────┴─────┴─────┤

│企业概况;                 │

│                      │

│                      │

├──────────────────────┤

│财产概况:                 │

│                      │

│                      │

├──────────────────────┤

│鉴定过程:                 │

│                      │

│                      │

├──────────────────────┤

│备注:                   │

│                      │

│                      │

└──────────────────────┘

  鉴定人:   复核:   签发:

               项目鉴定分析          

  申请人:                      申请号:    

┌─────┬────┬─────┬─────────────────┐

│ 财产名称│    │ 鉴定方法│                 │

├─────┴────┴─────┴─────────────────┤

│现行市价(重置成本)选取依据                      │

│                                   │

│                                   │

├──────────────────────────────────┤

│有形损耗的分析测算                         │

│                                   │

│                                   │

├──────────────────────────────────┤

│无形损耗的分析测算                         │

│                                   │

│                                   │

├──────────────────────────────────┤

│调整因素(时间、品质、技术成套、产地、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的测算  │

│                                   │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现就有关免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税范围
(一)“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二、免税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免税管理办法。


2001年4月5日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废止)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并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进行养犬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向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养犬。
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文艺、重要仓储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申请养犬的,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兽医站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并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犬类准养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3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七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地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外环线以内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具体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证件;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养一只犬第一年缴纳登记费五千元;从第二年起,每年缴纳年度注册费二千元。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记的,缴纳登记费三千元。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的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一般管理区内,每养一只犬应当缴纳的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的收取标准,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只收取包括《犬类准养证》、犬牌工本费等在内的费用,具体数额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和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第十一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从事犬类展览、表演活动,必须经畜牧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经畜牧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
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和检疫证明。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只能在每日二十时到次日七时之间;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予以清除;
(四)在重点管理区内因登记、注册、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携犬外出的,必须将犬装在笼内,不得牵领;
(五)不得使犬进入公共场所(经批准的犬类交易、表演等场所除外);
(六)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七)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
(九)每年按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十三条 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畜牧部门隔离检查。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个人迁移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将一般管理区内登记注册的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无证犬处理。
第十五条 外地人员携犬来津的,必须持犬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并经本市畜牧兽医机构复核后,所携犬方可在本市临时逗留。无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将犬暂存公安部门设立的犬类收容检查场所,经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注射后,领取检
疫和免疫证明。
携犬来津临时逗留十日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应当凭检疫和免疫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犬类临时逗留证》,并缴纳临时注册费五百元。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市正常养犬办理手续。
境外人员携犬来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设立犬类收容检查场所,负责收容遗弃、丢失、暂存、无偿交公和被依法没收的犬。
第十七条 畜牧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当监督养犬人当场捕杀。犬尸应当在畜牧部门指定地点深埋或者焚烧,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第十八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十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无证养犬或者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或者捕杀其犬,并视情节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内无证养犬或者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或者捕杀其犬,并视情节处以
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从事犬类展览、表演活动,或者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公安、工商或者畜牧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无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犬类准养证》,并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养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畜牧部门依照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销售、开办犬类养殖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倒卖、伪造《犬类准养证》、犬牌或者其他养犬证件的;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收缴的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市财政。
犬类管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有关部门编制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划拨。
第二十九条 养犬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犬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