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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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8年)
中国政府 意大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6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存在的可能和兴趣,为两国之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合作创造便利条件并加以促进。
二、经过共同协商,缔约双方或由其指定的机构或代表可签订具体协议,以规定合作的内容、范围、参加单位和其他有关问题,包括利用研究所获得的知识和成果。
三、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问题将在商定的交流项目计划中另行确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同意的办法,努力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二、互派科学技术代表团、科学家、学者、其他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
三、组织双边的科学技术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五、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为促进本协定和其中规定的具体协议的执行,可委托指定的机构或代表不定期会晤。必要时可吸收两国与合作有关的其它单位的代表参加会晤。
二、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官员负责同对方指定的主管当局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负责协调执行本协定的机构,中国方面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意大利方面是外交部。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如本协定失效,在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完成的具体协议仍应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为止。
二、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罗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阿纳尔多·福拉克尼
(签字) (签字)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10]91号
各上市商业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推进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券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债券现券交易。
二、试点期间,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现行规则办理。
三、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双方关于跨市场债券品种的转托管业务协议,办理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债券跨市场双向转托管业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下发的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建设部关于评定2004年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评定2004年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4]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现对2004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04年9月10日之前届满的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示范作用,经初审达到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审查重点
各地要根据建房[1997]1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及《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机构的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重点审查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业务水平、继续教育、职业道德等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在申报机构,与申报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且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调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变更注册到申报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视为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名称。申报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性质。
(三)业绩。对申报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关于开展第二批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市[1998]014号)的规定执行。对申报机构填报的业绩,要结合申报机构信用档案公示的业绩进行抽查。
(四)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或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有违反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未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机构不得受理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申报。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于2004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初审合格机构的有关材料(附件1)统一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一)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申报后,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小组”,采取专家评审、实地抽检、核对信用档案相关信息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基本情况和出具的估价报告进行全面评审。
(二)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机构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设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确定合格名单,并以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向评定合格的机构颁发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把在本地区起示范带头作用、符合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机构推荐上来,不得一哄而上。
(二)申报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要求,做到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三)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申报材料的申报机构,将作为不良行为计入申报机构信用档案。
附件:1、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1
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同意申报一级资格的文件
3、申报机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向初审机关交验原件)
4、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股东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验资单位公章)
7、申报机构章程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申报机构存档人员名单(加盖人才中心公章)
9、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
11、最近二年内申报机构正式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单独装订,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