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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10:40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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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化学武器,我国已于1993年1月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可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销售、进出口方面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由化工部统一归口管理。
二、严格控制附表一所列的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出口,有关单位在对外洽谈出口附表一所列化工产品及其专用设备、技术以前须报化工部审批。
三、凡附表(指附表一、二,下同)所列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出口合同需经化工部审批后方可生效。
四、化工部商外经贸部后所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的企业)才能从事附表所列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
五、指定的企业在办理出口审批手续时,需向化工部提交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工原料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凭化工部批文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放行。其他手续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内化工生产、科研需进口附表所列化学品,必须由指定的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或有关部、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报化工部审批。外经贸部凭化工部批文发给“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口证”放行。
化工部、外经贸部依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将附表所列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表一:化学武器的关键前体(略)
附表二:化学武器的原料(略)



199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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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出台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区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省级人民政府要承担统筹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谈中级法院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现途径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玉刚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最高法院提出的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的工作方向和主要任务。中级法院在我国四级法院整体构架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要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真正落到实处,中级法院必须从自身在我国四级法院体系中的定位出发,结合实际,积极开拓,努力确保“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路落实到新时期司法审判的具体工作中去,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更新理念,主动实践能动司法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是确保审判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重要保证。没有好的司法理念,就没有好的司法态度,就没有好的司法作风,更没有好的司法效果。因此,中级法院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指导思想,必须首先从理念抓起,从能动司法做起,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进一步增强中级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的大局意识、保障意识和服务意识。及时转变司法理念,调整工作方向,把中级法院的工作放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定位、去思考、去谋划,积极主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确保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实。必须坚定不移地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认真对待群众的反映和呼声,多施便民利民之举,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司法”的问题,力求在立案上更加周到便利,在诉讼程序上更加简便快捷,在证据收集上更加注重客观真实,在判决文书论理上更加清楚易懂,努力使我们的工作贴近民情、符合民意、赢得民心,切实提高司法的亲和力。中级法院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积极应对社会需求,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在办好案件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回访帮教、司法建议等工作,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力争实现司法效果的最大化、最佳化。
二、惩恶扬善,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长治”才能“久安”,只有“久安”才能保证经济和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稳定是和谐的基础,稳定是发展的基础,稳定也是当前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和谐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和谐稳定,就没有人民的富裕。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职责。中级法院要把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强化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保持社会的稳定。目前,打击的重点是经济领域、木材生产流通领域、破坏森林资源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如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暴力性犯罪行为。在实施严打的过程中,对多发性犯罪,暴力性犯罪和严重的经济犯罪,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坚持罪刑法定、罪当其罚,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对青少年犯罪、初犯和偶犯,以及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尽量从轻或减轻处罚,充分体现现行的法律政策。努力做到既要打击震慑犯罪,又要充分尊重人格权利,起到打击震慑与教育保护的双重作用。
  三、定纷止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讲,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这一时期正是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积聚膨胀和蓄势待发的时期。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影响经济发展。调节社会矛盾有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但法律是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当人们对其他手段失去信心后,他必然要求助于法律去解决。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弘扬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所规范的,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底线”,他起着公正的保障作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民商事案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具体反映,如家庭矛盾、邻里争执、商业纠纷,等等。能否处理好这些案件,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审判机关的重要任务就是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做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公平和正义,让人民群众有冤可诉、有理能赢。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教育我们广大干警怀爱民之心,守为民之责,办利民之事。民商事案件是以调解和裁判相结合,我们要坚持做好“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让当事人知情明理。要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减少当事人的矛盾冲突,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最大限度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系人际之间的和谐与社会稳定。另外,我们还要推行各种便民利民措施,如巡回办案制度、司法救济制度,帮助当事人降低诉讼风险,减少诉讼成本。重点要保护好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中级法院还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的审级监督,对于所辖区域的基层法院把握好司法为民的方向,帮助基层法院消化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同时还要把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安排部署传达贯彻到基层法院,切实做好上情下达和统筹管理,确保全国法院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中枢和纽带作用。
  四、树立权威,坚持做到秉公执法
  司法以公正为核心,案件以质量为灵魂。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后果要大于十次犯罪”;“犯罪好比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污染了水源”。这是多么深刻的道理,让人们领悟到了不公正裁判的严重后果。所以审判机关必须做到秉公执法,维护社会正义。要想做到提高案件质量、秉公执法,就必须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程序就是秩序,就是规则。如果一个案件不按程序和规则办事,那么,其结果很有可能是不公正的。坚持程序公正可以吸收一些不满,可以给当事人公正的感觉。实体问题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当事人最关注的问题。所以,必须要做到实体公正,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关于形象公正,说的是法官给社会公众、特别是给当事人的印象是否公正。一个法官审理案件时,对其中一个当事人和言悦色,以礼相待;对另一个当事人则冷言相对,态度蛮横,尽管案件审理结果是公正的,但由于当事人不懂法或对法官有怀疑,他也认为结果是错误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说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礼貌地听问题,聪明地想问题,冷静地回答问题,公正地解决问题”。做为一个法官,不仅是基于法律的,更是基于道德良知的。因为他是法律的守护神,是公正的化身,除了法律他还应有道德和良知的标准。所以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才能做到秉公执法。
五、打造队伍,提高队伍建设水平
中级法院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指导思想,必须从提高司法能力入手,全面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从推进法官队伍的业务建设入手,加大学习和培训力度,及时更新知识,丰富知识储备,提升业务技能。在现代社会,知识的衰减期已不足四年,学习与继续学习的任务相当繁重。截止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900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这是一个系统庞大的知识体系,他从各个方面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调节着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和谐健康地向前发展。因此,我们要通过集中学习、专项培训、开示范庭、外出深造等形式,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驾驭庭审的能力,培养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精通业务的审判人才,走人才兴院、人才强院之路。中级法院还要组织好所辖基层法院干警学习和培训,切实提升两级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恪守法律的尊严、正义的良知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坚持秉公办案。大力改进工作作风,改掉衙门作风,既不能对当事人态度蛮横,冷眼相见,更不能滥用手中司法权力。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中级法院还要从协管的工作职能出发,加强对基层法院干警队伍建设的指导,对干警工作作风开展督查,树立两级法院良好的整体形象,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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