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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34:06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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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中央军委


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依照《关于军队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的处理规定(试行)》和《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 公开发表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 在军队中进行策反或者组织、参加危害国家、军队安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在军队中擅自成立军队条令条例规定以外的团体、组织或者擅自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成立或者参加军队禁止性组织及其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编造或者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藏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载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参与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等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串联上访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串联上访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参与宗教、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九条 擅自出国、出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超过六个月不归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瞒报、谎报案件、事故或者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重要情况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战时瞒报、谎报军情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贻误战机或者造成作战失利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抗或者消极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中,违抗或者消极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授意、指使部属违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战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由于上级授意、指使,致使部属违法违纪的,对部属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事先进行抵制或者及时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予处分。

第十四条 隐瞒、截留战利品、慰问金、慰问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分战利品、慰问金、慰问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插手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报废装备器材处理,以及转让、出卖、租赁军队房地产等,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把亲友调离参战部队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用公款吃喝、送礼,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用党费或者专项业务经费吃喝、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征兵工作中失职、渎职,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征兵工作中收受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武器装备,擅自出卖、转让、出借、私存装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战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出租、出卖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借军队房地产或者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擅自出租、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军队印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使用军队印章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群众纪律,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战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同时违犯党纪、军纪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处理。其中,受到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受到行政降职(级)、撤职处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如本人因同一行为已经受到行政记大过(含)以下处分,也可以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军队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军级单位或者军区级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报中央军委纪委批准;应当由师、旅级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报军区级单位纪委批准;应当由团级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报军级单位纪委批准。各级纪委批准的比照处理案件,报中央军委纪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军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22日起施行。2000年2月18日中央军委发布的《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来源:解放军报第1版 发布时间: 200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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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购买旧公房贷款暂行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唐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购买旧公房贷款暂行规定
唐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了鼓励职工购买旧公房,加快住房资金周转,依据《唐山市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原则,经市房改办同意,对职工购买旧公房贷款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条件
1.职工申请贷款必须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2.购房价款的30%在0.6万元以上的部分;
3.购房人及直系亲属存储公积金的3倍低于1000元的,不能申请政策性贷款;
4.申请贷款需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政策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职工和直系亲属结存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的3倍,还款期限不超过十年。直系亲属包括: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以及与购房人同住的子女的配偶。购房人使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应经本人书面同意。
2.购房价款的30%在0.6万元以上的部分,用政策性贷款仍不足的,可以申请普通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3.政策性贷款利率按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以后的存储利率加规定利差计算,五年以内年息加1.8个百分点,五至十年加2.34个百分点。普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
4.还款期内如遇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国家贷款利率调整,贷款利率随之调整。
三、贷款程序
1.职工申请贷款,按公积金缴存范围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代办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专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职工申请贷款需出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手册、购房合同,签订贷款合同。
3.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四、贷款的偿还
1.购房贷款采取等额还款的方式按月还本付息。
2.职工办理政策性贷款的,可以按年度于每年7月1日以后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3.职工办理普通贷款的,可以按年度于每年7月1日后支取继续交缴的公积金,同时也可以申请政策性贷款,以抵顶普通贷款。
五、其它规定
在贷款存绪期间,贷款职工不能再申请购买其它住房贷款。



1996年11月7日
关于探讨在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实践论文

蔡敏峰


摘要:

  农村地区一直以来都是各类案件的高发区,而且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私了现象发生在农村。在某些农村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甚至还不如当地村干部的“指示”有力度。更有甚者,在农村地区出现了“打自己儿子不犯法”,“捡来的东西不是偷的,不用归还”等等荒唐的言论。那么,是什么导致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成为法律很难触及的“盲区”?我利用暑期时间通过调查问卷及走访农民的方式,结合实际阐述农村法治情况,指出在农村加强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和值得我们思考的观点。

关键词:农村地区 ;发案率高 ; 法律意识淡薄 ;加强法治建设 ;重要性


  最近,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农村的法律状况,我利用暑假期间,在家乡附近的农村地区展开了实践调研。
  首先,我制作了20份“法律知识调查表”(见附表1),发放给农民及农村基层干部。我通过村民对问卷的填写,发现了很多问题。例如,第一题中,有些受访者认为儿子要比女儿分得多一些;第三题中,大部分人认为,男方无权要求女方归还戒指;第六题中,绝大多数农民选择找村干部进行调节;而关于第九题,九成的受访者表示“不太了解”。
  通过调查问卷及询问受访者,我发现现阶段农民的法律知识非常匮乏。有些在我们看来是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农民却不理解,在他们看来,在农村地区,道德规范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他们很少接触法律,有些农民甚至从没有与法律打过交道,这是农民的生活环境及地域环境有很大关系的。下面我想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结果加以分析,结合理论知识,谈一谈农村地区的法治现状及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在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要使农村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就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农  业及农村的地位极为突出,13亿人口中,9亿多是农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加强农村法治,在依法治国方略中处于特殊地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法治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10多部农业方面的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经过四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有了一定的加强。但是农村法治建设尚不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能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工程。
  现今,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农村地区法治状况非常糟糕,法治现状亟须改善。在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许多令人很难想象的情况。湖北某村的村干部郑某,把赌场设在了村委会办公室,而他竟理直气壮地对记者解释道:“夏天家里热,办公室里有空调。”;安徽一位农民,在屡次要债未果后,竟带人冲进债务人家中,将其家中洗劫一空;重庆某村一名男青年,因为触犯“家法”,竟被其父亲活活打死;陕西省洛川县某村居委会竟然为一男子开了一份“休妻证明”。这类事件在农村地区绝非鲜见,这不禁令我们担忧,农村的法治状况为何如此落后,又有什么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 我国农村地区现阶段的法律状况:

  首先,农村各类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拿石家庄举例,2008年,全市各类案件中有80%出自农村地区。农村地区成为各类案件频发的“重灾区”,我国农村的发案率之高可见一斑。
  其次,农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十分匮乏,农民“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甚至“不信法”,他们对“族规”,“村法”的依赖度明显高于法律法规。这一点可以从我所做的调查问卷中清晰地反映出来。
  由于农村一般地域狭小,人口流动性不强,基本上属于“熟人社会”,农民处理已发案件的方法往往是“方便快捷”的“私了”。这无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隐患。

(二) 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

  第一,从观念看,对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法治建设放到重要的位置。在日常生活中约束农民的往往不是法律法规,而是在村民中形成的习惯或是道德。许多人认为在农村地区不用过分强调法治,依靠习惯或道德足以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而这正是与农村地区的高发案率互相矛盾。
  第二,从立法上看,因为农村的生活相对单一,远远没有城市复杂。立法者非常容易忽视关于调整农村及农民关系的法律法规,所以我国还没有制建立非常完善的农村法律体系。
  第三,从执法上看,现阶段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面临着执法“人员少”、“素质低”,“不规范”等诸多弊病。导致在有些地方法律形同虚设,人们不犯重罪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更使一些人肆无忌惮,目中无法,三番五次的触犯法律。
  第四,从司法上看,在农村发生的案件(除刑事案件外)一般标的小、告状难、打官司难。尤其是农村经济纠纷,其起因很多时候就是因为一棵树,一只羊等等。人们往往觉得这种小事不值得打官司,不如“私了”来得快,而法院等司法机关也觉得连这种小事也要“对簿公堂”,显然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五,从法治宣传教育看,基层普法治理领导和办事机构大都是非常设机构,职能不协调。比如说在我所进行调研的村,普法领导小组就是村干部的原班人马,而且没有独立的办公室。规章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普法经费不到位,在我所调研的村,普法经费为零;工作发展不平衡,存在大量的盲区和死角。
  第六,从农村法治研究来看,在农村从事法律研究的人员寥寥无几,农村法治机构更是难得一见,农村法治研究课题基本为零,这导致法律在农村根本没有良好的生存土壤。
  第七,从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素质来看,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人情大于法理的情况。有些农村基层干部不依法办事,甚至出现“以劝代法”,“以言代法”和“以权谋私”的现象,任意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广大农民则因为不懂法,不用法,无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导致了这种情况愈演愈烈。
  第八,从农村的意识形态来看,因为农村地域一般都比较小,而且人口流动少,大部分人都是相处了很久了的“老街坊”。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大家养成了“息讼”的传统,发生了案件一般会选择“私了”的方式。
  总之,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还在初期阶段,大部分的农村地区经济上和思想上还比较落后。农民还比较贫穷,农村法治甚至社会主义法治任重道远。

(三) 这种现象的危害

  第一,法律知识在农村地区的匮乏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和掌握,农村地区成为了法律的“盲区”,在农村,法律甚至没有村干部的“指示”有力度,法律成了某些人为非作歹的“保护伞”。
  第二,农民在发生纠纷后,往往通过调节,妥协的方式来解决。当调节与妥协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人们便会选择放弃或降低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这样,非但不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反而会被一些别用用心的人所利用,欺骗,从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丧失。
  第三,农村普遍受约束于习惯和道德,由此便产生了“村规”,“族法”等封建制度,而这些封建制度又常常与法律相违背。当农民们所遵循的“村规”与庄严地法律相抵触时,人们往往会不知所措,从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四) 我所想到的解决办法

  第一,转变观念。要使法律在农村地区正真普及并深入人心,最根本的就是彻底转变。这里的转变包涵两层意思,首先是立法者的观念,让立法者充分认识到农村法治的重要性。加强农村立法与城市立法的协调性与差别性,从成熟的城市立法中批判地吸收有益经验用于改善农村立法;其次是改变农民的观念,让农民充分地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及权威性,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地位,让他们自主地服从于法律的约束。
  第二,加强法治教育,增强自我发展智力支撑能力。农村法治落后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方面的人才,农村地区本来就缺乏本土法律人才,而且一旦有了法律人才又往往留不住。所以,我认为农村地区一定要加大教育扶贫、科技扶贫、人才扶贫,文化扶贫,大力培养本土法律人才并努力使他们留下为家乡做贡献,增强农村地区的后续发展力量提高现有的法律人才水平。
  第三,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还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正如我前面提及的那样,我国农村立法存在着缺陷,还需继续完善。一是农村立法内容不够全面,有些地方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二是立法质量不高,一些法律法规带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三是立法层次低,调整农村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等等。所以,建立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律体系,立法、改革、废除的任务还很重。
  第四,保障法律实施,规范农村行政执法。要提高农村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农村行政执法力度。首先要实现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责任法定化,明确农村执法部门的职责,不让农村的“普法领导小组”成为一个摆设。其次要通过多种方式,培育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理念,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再次,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和乡镇司法所等基层政法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完善制度,使之成为解决农民实事的基层机构。司法是公平正义的一道最重要的防线,要保障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必须解决农民告状难、打官司的问题。同时,提升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高效公正司法。最后。一定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司法终局裁判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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