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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8:31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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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199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的文化合作,坚信文化交流是加深两国人民相互理解和友谊的重要途径,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科学、新闻、出版、电影、体育和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领域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组织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互派文化艺术家访问;
  --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出版物;
  --相互向本国人民介绍对方国家的文学艺术作品;
  --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互派历史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专家。

  第二条 双方促进教育领域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根据需要和可能派遣学者、教师和专家访问以交流经验,进行学术研究和教学;
  --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研究签订一项相互承认双方有关机构授予的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的协议的可能性;
  --促进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第三条 双方促进两国在社会科学领域进行交流,包括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新闻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促进出版和图书贸易部门之间的合作,互派专业人员,并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的图书。

  第六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有关单位通过交换有关立法信息、实际工作经验和互派专业人员在保护版权方面开展合作。

  第七条 双方将鼓励邀请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工作者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会议、讨论会、艺术节和其他活动。

  第八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电影和音像产品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体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双方商定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可以进行符合本协定目的和任务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为实施本协定双方将制订和签署文化合作计划,其期限将相互协商确定,并商定费用问题。
  两国相应部、部门和组织可在本协定和文化合作计划基础上签订部门间的协议、计划和工作文件。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杜尚别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塔吉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郗照明           阿·霍扎耶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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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地方的乡镇机构改革缘何能“游戏”国务院

             杨涛


“从表面上看,乡镇机构是减少了,但精简的目标并没有达到,财政开支也并未减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组织研究室主任赵树凯表示,有些地方,改革没有任何真动作,基本上是文字游戏,精简工作都落实在给上级的汇报材料中。(《新京报》2月20日)
民间有一句俗话形象地反映一些乡镇欺下瞒上的做法,“一级一级骗,从乡骗到县,一直骗到国务院”。这句话用来形容某些地方进行的所谓乡镇机构改革,同样非常贴切。赵树凯的研究结果就表明,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减少财政开支,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个目标大打折扣,有的甚至南辕北辙。但是从他们给上级和中央的汇报材料来看,却是形势一片大好,汇报材料与现实情况是两重天,以至到中央的一些情况严重失真,给宏观决策带来巨大危害。某些地方就是这样用文字“游戏”了国务院。
乡镇的机构改革,是由中央定下总体思路,但具体方案则是由乡一级政府拿出,他们端盘子,如同一部电影的制作一样,他们是总策划;而县一级政府则是认可有关方案,定下盘子,是这部电影的导演;更上一级政府则是监督和审查方案的可行与合法,他们是批准电影上市的审查人;而乡镇辖区的群众,则是这部电影的观众,电影的好坏是由他们来品尝。
然而,某些县乡政府为何敢于在乡镇的机构改革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确,这里面包涵许多复杂的原因。如赵树凯所说,他们希望“社会稳定”,避免增加一支乡镇干部上访队伍;他们希望保留对口部门,以便能多争取上级的专项资金、项目;同时乡镇本身的扩张冲动强烈,编制约束力极其有限。因此,完全寄希望于县乡政府靠自觉来完成中央的机构改革意图,并不可行,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是必不可少。而这些文字游戏之所以能一直“游戏”到中央,跟县乡政府的上级政府的失职与纵容也是分不开的,他们与这些县乡政府离得近,能较快和较准确地获取信息,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负有监督中央机构改革意图贯彻的职责,他们不能不负责任地将这些虚假材料呈报上去。然而,事实上,也许是同样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也许是任务重、时间紧,他们也要体现自己的政绩,于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这些虚假材料原封不动地上报了。
电影审查人失职了,导致伪劣电影上市,这是第一道防线失守,但如果这部电影是要面对市场和观众的话,而不像某市委副书记的女儿作主角的电影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强行推销给观众的话,那么观众是二道牢固的防线,观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观众可以用脚投票,让伪劣电影自动出局。可惜,作为乡镇的机构改革的观众??乡镇辖区的群众却没有这个权利,他们不能决定乡镇政府的预算,也无权决定乡镇的人员编制,甚至于他们对乡镇政府在机构改革中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控告、投诉的渠道都不通畅。换句话说,就是县乡政府出台的是一部政治电影片,他们不需要市场和观众来说话,这部片子是给中央的献礼,当然他们可以当着群众的面来弄虚作假了。
因此,对于制止“游戏”国务院这类事件的发生,我开出的第一个药方便是要强化民众权利的制约,要让县乡的人大来决定乡镇政府的预算、人员编制,必要时还应采取直接民主的方式,让乡镇辖区的群众投票决定;其次,是要严肃追究那些敢于弄虚作假的县乡政府负责人以及失职的上级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最后,中央对于乡镇的机构改革要加强调研,重新评估已进行的改革的实效,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再制定因地制宜的政策、措施,一步一个脚印积极稳妥地继续推进乡镇的机构改革。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承办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高长玉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逐步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已逐步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为此专门于2001年7月4日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我国所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如何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做出详细规定,并且国务院有关领导也将这一制度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来。我们工商部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大量违法行为涉及到刑法所规定的罪名,如何认真执行涉嫌犯罪移送制度,已是我们当前工商行政执法的当务之急。
一、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刑法罪名和追诉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刑法罪名和追诉标准有: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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