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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56:40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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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了完善金融服务,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总行决定在全行分支机构开办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33号文件批复的《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经总行第14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的《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芬徊⑾路⒛阈校胱舴种幸徊⒆裾罩葱小? 各行开办此项业务时,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对开办此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各行要及时上报总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更好地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第三条 办理协定存款须由开户单位与本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第四条 开户单位可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
第五条 开户单位与银行共同商定A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订明。
第六条 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A户往来,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将自动转入B户;当A户低于基本存款额度部分时,银行自动将B户资金补足A户额度;当B户资金不足以补足A户额度时,B户余额直至为零,A户和B户在合同期仍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不延期,开户单位将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如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
第八条 银行按季对A户和B户存款进行结息。A户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A户和B户清户时,按清户日相应的利率计息。
第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定存款,是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
,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第三条 只有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开户期限已满一个季度的单位才能申请办理协定存款,但对双大客户,经办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条 办理协定存款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经办行提出申请,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见附件一),办理协定存款账户。
第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应由存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建设银行经办行负责人共同签订。
第六条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作为基本存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但基本存款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日均存款余额的计算期限,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
账户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满一季度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七条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原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第八条 合同期满,存款单位需要销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经办行提出书面销户通知(见附件二),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经办行将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第九条 合同期内,存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经办行提交书面销户申请(见附件三),经办行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经办行审核批准后,按前条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条 经办行按季对协定存款账户结息。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经办行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日常管理,不得为存款单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在办理支付业务时,若协定存款账户的余额(大于零)低于基本存款额度,不属于透支,不得对出票人处以罚款;若协定存款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时,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经办行不得违规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否则取消其开办资格,并对违规人员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经办行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同存款单位对账。
第十五条 协定存款根据“一个账户、一个余额、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将账户余额按合同规定的“基本存款额度”分为两部分,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是所形成的“结算存款累计积数”,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账户余额大于“基本存
款额度”的部分所形成的“协定存款累计积数”,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该账户日常核算仍按《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执行,《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与“开户申请书”一起专夹保管。
第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开办此项业务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格式文本)
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甲、乙双方就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双方依照《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账号:_____ ,其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
三、甲方承诺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
四、乙方按季对甲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结息。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五、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七、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本合同自动延期,其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八、合同期满,甲方需要销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将甲方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甲方在乙方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九、合同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乙方提交书面销户申请,乙方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乙方审核批准后,按前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十、本合同不得质押,且不具任何证明之作用。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销户通知
(格式文本)
中国建设银行 行:
本单位需将 年 月 日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账号:____
__________,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予以结清,并将结后余额转入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___________
(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
。请予办理。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 经办行确认:(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提前销户申请书
(格式文本)
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行:
我单位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提前
销户的原因),申请将___年__月__日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协定存款账
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予以结清,并将结后余额转
入本单位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账号:__ 之中。请予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中。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行审批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19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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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带薪年休假应注意的四大问题

孙斌


  随着炎热的夏季来临,不少企业的生产、销售处于淡季,用人单位也在这个阶段安排员工轮流享受年休假。对于享受年休假应注意哪些问题,本律师将结合相关的案例对可能遇到的四大问题作出介绍:

一、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认、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服兵役、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综合累计计算。
  对于工作年限的确认,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
  《职工名册》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员工的退保记录
  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年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如果没有上述文件证明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

举例:某员工在1970年1月作为知识青年在湖北黄冈地区上山下乡,1974年7月病退回城。1974年10月在A厂做临时工,1977年1月招工转正为A厂正式工,2000年9月企业改制与A厂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从2001年2月起在B厂工作到现在。如果在2009年6月某员工申请年休假,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复:某员工的工作年限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 知青工龄,即1970年1月至1974年7月,具体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
二、 A厂临时工工龄,即1974年10月至1976年12月,具体工作年限为2年3个月。
三、 A厂正式工工龄,即1977年1月至2000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23年9个月。
四、 B厂工龄,即2001年2月至2009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8年5个月。
综合上述四个具体工作年限,某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为39年。

二、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1、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基本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工龄不满十年”不包括工龄已满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享受五天的年休假。其中“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同样不包括工龄已满二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十年(包括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如果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
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龄一年以上,如果员工的累计工龄只有十二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虽然条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很明显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工作满十二个月,即达到365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仅为一年,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五天的年休假,对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计算年休假天数应注意哪些因素?
(1)员工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多少决定了自己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工作年限低于1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财政部


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做好烟类产品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一、税目、税率
─────────────────┬─────────────────
税 目 │ 税 率
─────────────────┼─────────────────
1.卷烟 │
甲级卷烟 │ 60%
乙级卷烟 │ 60%
丙级卷烟 │ 56%
丁级卷烟 │ 50%
戊级卷烟 │ 32%
─────────────────┼─────────────────
2.雪茄烟 │ 47%
─────────────────┼─────────────────
3.烟丝 │ 35%
─────────────────┴─────────────────
二、征收范围
(一)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类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卷烟的征收范围,包括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普通卷烟,是指以烤烟为原料或者以烤烟和晾晒烟为原料,用白色盘纸卷制的烟制品。
雪茄型卷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卷制的烟制品。
(三)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全叶卷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作为烟支的内外包皮卷制的烟制品。
半叶卷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用卷烟纸或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卷制的烟制品。
(四)烟丝,是指将烟叶制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包括斗烟、莫合烟等不经过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制品。
(五)对以烟叶为原料掺用药物生产的烟类产品,应分别按卷烟、雪茄烟或烟丝征税。
三、卷烟的征税等级
(一)卷烟的分级计税标准规定如下:
每大箱(五万支,下同)出厂价格在1200元以上(包括1200元)的,按照甲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在680元以上(包括680元),不到1200元的,按照乙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在430元以上(包括430元),不到680元的,按照丙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在280元以上(包括280元),不到430元的,按照丁级卷烟税率征税;
每大箱出厂价格不到280元的,按照戊级卷烟税率征税;
卷烟出厂价格,系指由烟类产品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定的出厂价格。
卷烟分级计税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确定。
(二)对过滤嘴卷烟,以出厂价格减去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滤嘴成本扣除定额后的余额,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三)使用金属、塑料、竹木、白板纸硬质听、盒或条包装的卷烟和使用玻璃纸包装的卷烟,以出厂价格减去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四)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它原因提高出厂价格后,应按照新的出厂价格依上述规定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五)烟厂委托加工的卷烟,视同本企业自制的产品,按规定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烟厂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的卷烟,一律按甲级卷烟税率征税。
(六)残次品卷烟,应按照同牌号同规格正品烟的征税等级确定适用税率。
(七)下列卷烟,不分等级一律按照甲级卷烟税率征税:
1.进口的卷烟;
2.白包卷烟;
3.手工卷烟;
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企业)生产的卷烟;
5.未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卷烟和价格主管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核定价格的卷烟。
四、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工业企业自销,下同)的烟类产品,除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外,均应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
烟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包括从购货方取得价外补贴收入。
(二)纳税人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售价销售的卷烟和雪茄烟,或者以高于出厂价格的售价自销的而又应征收营业税的卷烟和雪茄烟,应当按照出厂价格或出厂价格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
但纳税人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售价销售的残次品卷烟和雪茄烟,以及经省级以上烟草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削价处理的卷烟和雪茄烟,可以按照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
(三)对于过滤嘴卷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扣除规定的滤嘴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每大箱(五万支)过滤嘴卷烟的滤嘴成本扣除定额为:
二十毫米以下醋酸纤维嘴九十五元;
二十毫米以上(包括二十毫米),不到二十五毫米醋酸纤维嘴一百二十五元;
二十五毫米以上(包括二十五毫米),不到三十毫米醋酸纤维嘴一百五十元;
三十毫米以上(包括三十毫米)醋酸纤维嘴一百七十五元;
纸嘴六十元。
对予以扣除的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过滤嘴,应根据扣除的金额按照“其他工业品”税率征收产品税。
(四)对于使用白板纸硬质盒、条包装的甲、乙级精装卷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减去规定的白板纸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每大箱(五万支)卷烟白板纸包装物成本扣除定额为:
十支以上盒装卷烟,条包装55元,盒包装160元;
十支以下(包括十支)盒装卷烟,条包装100元,盒包装270元;
使用玻璃纸盒、条包装的卷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减去规定的玻璃纸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每大箱(五万支)卷烟玻璃纸包装物成本扣除定额为:
十支以上盒装卷烟,条包装16元,盒包装(包括金拉线)34元;
十支以下(包括十支)盒装卷烟,条包装26元,盒包装(包括金拉线)40元。
(五)对于使用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听盒、条包装的卷烟,应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扣除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包装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
对于使用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听、盒或单支包装的雪茄烟和使用白板纸、玻璃纸包装的雪茄烟,以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扣除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包装物实际成本和白板纸、玻璃纸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
准予扣除的上述包装物成本,系指硬质听、盒、条包装物本身的自制成本或购进金额(包括硬质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大宗市内运输费),不包括听、盒、条包装附带的其他材料,如内衬纸、封签、听或条包装的商标纸等,也不包
括包装费用,包装利润、包装物的保管费用。
(六)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如果是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应当按照所扣除的金额,依包装物的适用税率征收产品税。
(七)对下列卷烟和雪茄烟,一律按照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征税,不得扣除任何项目:
1.白包卷烟、白包雪茄烟;
2.手工卷烟;
3.计划外企业生产的卷烟和雪茄烟;
4.未经烟类产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卷烟、雪茄烟和价格主管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核定价格的卷烟、雪茄烟。
(八)烟厂委托加工的烟类产品,视同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的烟类产品,按照受托企业同类型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计算纳税,不得扣除任何项目;没有同类型产品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九)进品的烟类产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不得扣除任何项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
五、用于非生产等其他用途的烟类产品
纳税人将自产的烟类产品用于下述方面,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为产品销售,按规定征收产品税:
(一)用于本企业的非生产项目,如馈赠、招待、职工福利、奖励等;
(二)用于换取原料或其他物资,支付代销手续费或者销售回扣,以及在销售数量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或报酬,等等。
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烟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其它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二)纳税人将自产的烟类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烟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烟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七、纳税地点
(一)烟厂销售的烟类产品,包括到外地自销或委托外地代销的烟类产品,应在烟厂所在地纳税。
(二)除烟厂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的烟类产品,一律在受托企业所在地纳税。应纳税款由受托企业代收代缴。
八、减税免税
(一)烟厂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单位代理出口的烟类产品,免征产品税;烟厂销售给经营出口单位的烟类产品应照章纳税,由经营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二)科研单位为了进行烟草科学研究自制和委托加工的不供销售的烟类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限量免税照顾。
(三)烟类产品的以税还贷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除本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以外,对卷烟的减税、免税,以及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雪茄烟和烟丝的减税、免税,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个别企业生产的雪茄烟和烟丝,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五)对以下烟类产品,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1.销售给经营出口单位的烟类产品(不包括财政部特案批准减、免税的烟类产品);
2.白包卷烟、白包雪茄烟;
3.手工卷烟;
4.计划外企业生产的卷烟和雪茄烟;
5.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卷烟、雪茄烟和价格主管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核定价格的卷烟、雪茄烟。
九、稽征管理和违章处理
(一)从事烟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其纳税登记、申报纳税、报交税款方式、违章处理等,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对生产卷烟的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和生产经营特点派驻厂组或专职专管员驻厂办理征收工作。
(三)卷烟厂一般应按日计算纳税;规模小,税额较少的,也可以每三日或五日缴纳一次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四)生产烟类产品的纳税人,必须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包括生产数量、产品品种、原料品种、销售价格、原料消耗、包装等)、库存、销售、财务核算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报表。税务机关应负责为其保密。



198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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