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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填填、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35:03  浏览:8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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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填填、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填填、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2001)民一他宇第3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填填、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
张景宗在购房合同的买方一栏除署上自己的名字外,还署上其未成年女儿张填填的名字,是将所购房屋的一部分权利赠与给张填填的行为。由于所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张填填尚未取得赠与房屋的权利,故张景宗此时有权处分所购房屋。
购房合同书上的买方是张景宗和张填填的名字,而张景宗是张填填的法定监护人,张填填是未成年人,无法向其征询意见,所以保税区建行有理由相信张景宗具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因而与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充分表明,保税区建行尽到了注意义务,是没有过错的,因而是善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应当维护保税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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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刘文新一家现居住的“某市西城区宏园9楼2门501号”房屋,原系政府的直管公房,也是拆迁胡同头条3号危房后新建的回迁安置房。1997年区人民政府对辟才胡同实施危改拆迁,1997年11月12日,拆迁人“某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与吕大伟签订《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刘文新系拆迁被安置人之一”;协议第三条2项约定,过渡期限自1997年9月19日到1999年9月19日,“过渡期满后安置到宏庙小区施工号1号楼2门501”,建筑面积约49平米,居住面积约18.6平米,其中楼房门厅或起居室计入居住面积约6平米。1999年9月回迁房建成后,实际面积为52.5平米,刘文新与吕大伟同时获准入住回迁房。2002年7月16日,刘文新出资五万多元,以吕大伟的名义回购了此房。2010年1月20日,刘文新之母去世,吕大伟以继承权纠纷为由将刘文新诉至法院,法院确认了刘文新相应的继承份额。
【初审裁判】
吕大伟以自己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以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文新腾让房屋,刘文新提请法院中止审理,并向法院提出确认居住权之诉,原审判决刘文新以“实现继承权”为由,驳回了关于居住权的诉讼请求。
【上诉争权】
原审关于取得强承权便丧失法定居住权的裁判要旨,直指刘文新的居住生存权,错将遗产分割法律关系与公房居住权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混同对待,原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刘文新实现继承权源于刘文新的母亲去世及对母亲遗留财产的分配,吕大伟也有相应份额的继承,不能因此剥夺刘文新的居住权。
刘文新的居住权源于直管公有住房拆迁,拆迁管理部门依职权对被安置人资格审核后对刘文新的居住保障,两项权利由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原审不加思索,混为一谈,将刘文新诉求的居住保障,曲解以继承权吞并居住保障。诉求的是居住保障权,裁判的是遗产已分割,导致判诉分离,如此裁判有违司法原则。
【法律辩析】
原审采用的具体裁判要旨是“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应享有的居住权于法无据”,实际情况是,刘文新主张居住权有法有据。
1、特殊政策决定特别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房改相应政策,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主要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带有很强的政策倾向,这是由公有住房特有的福利性决定的,居住公房的所有家庭成员均直接享有承租权及回购权,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 条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房屋的,在租赁期内该承租人死亡的,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房屋作为家庭的一项重大财产,是维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必然需要。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承租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购买承租公房按家庭人口计算。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承租公房的整个家庭,并以家庭成员同意购买为前提,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是承租方个人。
2、同是居住房,保障有区别: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具有特定性,明显区别于一般商品房买卖,公有住房的购房主体是城市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成员,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如果认为以谁的名义登记,产权就属于谁独有,就会出现名义登记人擅自出售而造成其他共同居住人居住困难的境况。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决的是城市低收入民众的居住困难,妥善处理房改房纠纷问题,应当结合国家政策,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八十八条;《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精神,保障刘文新享有的居住权,吕大伟负有接受共居人无差别地居住的义务,法律应尽力保护,不得因家庭关系及房屋权属的变化而变化,导致家庭成员居无定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对被拆除非成套房屋使用人补偿款计算公式中的“原建筑面积”,在下列情况下按照应补偿建筑面积执行:(1)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应补偿建筑面积按照人均6平方米计算。对于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但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1)服现役的士兵;(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4)劳改、劳教人员;(5)按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按照每户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给予补偿,具体价格由各区、县政府确定:(1)单独立户;(2)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3)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作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予以照顾,但增加的安置面积部分,应按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房改。无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或增加面积安置的,今后都要服从房屋产权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适当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家庭成员中年满13周岁以上的子女和其他单身成员,按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原则安置,13周岁以上的同性成员3人以上的,适当增加居室安置,两个以上不满13周岁的子女与父母分室安置,男年满26周岁、女年满24周岁的未婚子女分室安置,计算被安置居民的年龄以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或正式动员搬迁之日为限。
【居住权可以对抗所有权】
刘文新虽未被登记为房屋共有权人,但此房实际上已经成为刘文新一家的保障性住房,参照《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共同居住人的相关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刘文新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不具备腾房条件,请法院依法认定刘文新对现居住房屋享有居住权利。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保障公民居住的安全与安宁,虽然不是从正面直接规定宪法保障公民居住的权利,但通过反向解释可以推断出这一精神。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第六届会议 一九九一年)》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居住的权利是指为生存而必须提供的住房方面的保障。私法领域内,在物权法上居住权则有其特定含义,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之一种。
【司法价值衡量】
审判实践中,房改后的产权人起诉原共居人腾房的情况较多,一般不应改变房屋居住现状,在充分释明和调解后,如产权人坚持要求共居人腾房,法院应驳回产权人的诉讼请求(摘自法官说法第85期2008年2月22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房人之一在购房时不完全具备条件,但购房后长期共同居住管理使用,纠纷时已具备完全购房条件的应认定产权共有的复函》;东城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巍户籍一直登记在讼争房屋所在的19号,其经王淑英同意自1997年搬回讼争之房,此后长期在内居住生活,与王淑英即房屋承租人形成了共居关系,对该房应享有合法的居住权。故判决段巍对本市东城区板厂胡同19号王淑英承租的北房西数第二间享有合法居住权;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终字第04272号民事裁定主要内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讼争房虽由谢考进承租,但谢会来、德荣丽作为谢考进的共居人,对讼争房享有居住权,现谢考进让谢会来、德荣丽搬离,对此共居人谢会来、德荣丽明确表示不同意,且二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不具备腾房条件,故谢考进要求谢会来、德荣丽腾房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谢考进的诉讼请求。
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宪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诉争房屋原为拆迁安置房,后刘文新以吕大伟名义购买,吕大伟成为所有权人,但不应剥夺刘文新在此居住的权利,刘文新作为被安置人,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原审判决错误。

         对“80后”、“90后”犯罪原因、预防措施的探析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2011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1件202人,据统计报表显示,2011年全年30岁以下的“80后”、“90后”共计74件121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52.48%和总人数的59.9%,成为犯罪的“主力军”,其中22岁以下的“90后”共计52人,占其中的42.98%。“80后”、“90后”犯罪呈现出急速增长的态势,一个个刺目的数字,一次又一次地触痛整个社会的神经。
  一、对“80后”、“90后”犯罪原因的分析
  “80后”、“90后”犯罪人员多为社会浮散人员,无业人员和未成年人,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诈骗、盗窃、抢夺、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传统犯罪上。在笔者看来,主要有四大原因。一是受不了委屈,易怒好斗。他们一旦遇到问题就采取武力解决,而且不计后果。二是“网络一代”的疯狂。他们接触网络较多,实际生活中的朋友却很少,不愿与家庭、社会有过多的接触,久而久之,形成了孤僻、偏激的后果。三是“穷二代”心理失衡。有很多孩子从贫困地区走到大城市,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或生活“紧迫”,或虚荣心作祟,团伙型、侵财性犯罪占据较大比重。四是教育与爱的缺失。在犯罪青少年人群中,他们普遍就读于较差的学校,基本上是小学、初中文化,有的甚至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父母忙于生计,无暇沟通教育;生活中缺乏良师益友,生活在孤独与寂寞中。
  二、“80后”、“90后”犯罪新特点
  一是团伙成员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从许多案例来看,目前该类犯罪嫌疑人中有许多都是青少年,他们中既有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也有不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团伙组成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学历相对较高的是职业技校,有的还没有上过学。
  二是团伙成员的纽带关系发生很大转变。从许多案例的情况看,“80后”、“90后”违法犯罪团伙中结伙纽带是相同的兴趣爱好(特别是体现在网吧上网)、相似的家庭背景、经济背景等,这与传统的犯罪团伙成员以亲情(老乡、亲友)为纽带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些“80后”、“90后”人员并不愿意从事简单初级的体力活,同时由于学历低、劳动技能差等原因,很难找到合适工作。但是年龄普遍比较年轻,思维相对比较活跃,更愿意接受新鲜事物,因此费用相对较低的上网也就成为他们新的精神家园,网吧也就成为他们排除寂寞、结识朋友的一个重要场所。来自不同地区的“80后”、“90后”人员汇聚网吧结交朋友,也更容易在前科人员的带领下结成违法犯罪团伙。
  三是网吧内结成松散型团伙,侦查破案难度较大。许多“80后”、“90后”违法犯罪团伙成员都是在网吧内结识,并以网吧作为平时聚集的主要场所。由于他们许多人没有固定的住所,常常以网吧、公园、个体小旅馆等作为临时过夜场所,因此团伙成员也并不很清楚对方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暂住地等详细情况,他们彼此之间也仅是以绰号相称,作案时的成员组成比较松散,结伙时的随意性更强,并没有形成固定模式的团伙,这也给我们侦查破案、一网打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四是案件侵财性强,手段比较简单,作案反复次数多。从近期案件情况看,“80后”、“90后”团伙作案的类型主要是侵财性的“两抢”、盗窃等案件。他们的作案动机就是为了钱财,且作案手段比较拙劣,胆大妄为,他们作案的预谋性比较小,并没有什么精心的准备,而选择作案对象的随意性却相当大。他们选择的作案时间多以夜间、凌晨为主,作案成功后即分赃散伙,钱财用尽后再组成新的团伙继续作案。如本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2岁)、岳某某(22岁)、李某(17岁)等盗窃案;崔某、付某、崔某(在逃)、阿虎(在逃)等抢劫案(均未满25周岁,最小的1997年生人,另案处理)仅在2010年就共计作案达15起;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2011年期间抢劫8起。他们多次抢劫、盗窃过路行人、盗窃公共财产、盗窃公共基础设施、盗窃企业重金属等,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伤害。
  五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数量突出,且以激情犯罪、酒后犯罪为主。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故意伤害都是不能正确处理琐碎矛盾的激情犯罪。很多被告没有前科,也没有其他不良记录,但是激情之下对他人实施了殴打,致人轻伤或重伤甚至死亡,沦为罪犯。寻衅滋事案件的显著特点是酒后犯罪居多。由于吃饭喝酒往往多人在聚集在网吧、饭店、KTV、洗浴场所等,常因一句斗气话,叫来一帮人,随意聚众滋事,因此寻衅滋事案件又经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如该院办理的被告人孟雨等6人寻衅滋事,被告人陈忠义伙同杨某、崔某某、石某某、崔某某五人去景县天池洗浴中心洗澡因为口角引发的寻衅滋事案等。此外,因酒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六是犯罪随意性强。有些犯罪案件除经常性地进行抢劫、盗窃外,还进行强奸等,作案次数多,反复性强。如该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20岁)仅2011年七、八两月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3次。
  三、对策措施
  (一)集中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青年人的就业问题日益严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矛盾。就业形势的严峻也反映在了犯罪数量的增加上。我们不能将就业难的问题简单归咎于青年人的好高骛远和不思进取,应该在理解他们的基础上,对他们提供帮助和指导。同时,进一步落实对青年人的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待业青年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避免他们因生活困难走上犯罪道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和预防发生在工程领域、涉农、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劳动就业、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改善无业人员的生活,减轻无业人员家庭的后顾之忧,使无业人员生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从而减少侵财犯罪发生率。同时,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聚众型经济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扩大办案效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平安河北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加强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情报联络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要充分利用网吧、歌厅、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广泛开辟情报信息渠道,使用人性化管理手段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与作用,可以更多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上网信息,甚至非常重要的QQ号码等,通过这些信息,我们的网络警察部门就能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布控,事半功倍地抓获犯罪嫌疑人。二要强化网吧上网人员登记管理。要求网吧管理人员对上网的人员要逐一登记,对经常进入网吧上网的“80后”、“90后”人员更要进行重点关注,对夜间滞留网吧的过夜人员及时劝离。同时,要求有条件的业主在网吧内安装监控探头,并安排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公安机关。三要建议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强下午及夜间时间的出警巡查工作力度,有关部门加强对网吧、歌厅等餐饮、娱乐场所的监管和法律宣传,加强对违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行为的查处。
  (三) 加强特定人群管理,积极开展服务特殊青少年群体“三五”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2012年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意见》(冀检〔2012〕4号)文件精神,会同妇联、团县委等有关单位,开展 “五创”工作:即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载体、创新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加快研究制定服务青少年的各项制度。开展“五访”工作:一是走访闲散青少年。通过建立社会闲散青少年的联络方式,了解和把握闲散青少年的生活规律和特点,建立闲散青少年的登记和管理档案。二是走访流浪儿童。主动搜寻和摸查社会流浪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生活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完成接收、转交和教育、管理工作,逐步控制和减少社会流浪儿童数量。三是走访农村留守儿童。通过自愿结对、志愿服务、工作访问等形式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逐步建立关心、关注、关怀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体系。四是走访不良行为青少年。结合工作情况建立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基本档案,针对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数量、特点和处罚措施,建立跟踪联系和服务制度。五是走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做好服刑人员的基本家庭情况搜集和信息核对工作,对其未成年子女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实现对服刑人员及其子女的双重关爱。通过“五创”、“五访”,切实达到“五帮”:即帮助完成学业、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帮助体验家庭抚慰、帮助树立阳光心态、帮助顺利融入社会。2012年年初,我院就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即“抓重点群体、抓优化环境、抓基层基础、抓长效机制”,要重点抓好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等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并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积极协同政府、工商、市容、民政部门,对一些少数民族不法分子、聋哑人扒窃者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强化收容遣送措施,消除其进行不法活动的依附条件。
  (四)强化法制宣传。加强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有效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惩防校园内职务犯罪,推进学校管理创新。强化普法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学校的普法教育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公民们学到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个人防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鼓励他们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2011年,景县检察院与景县教育局共同召开了检校共建工作会议,景县教育局选聘景县检察院10名中层干部作为景县10所中学法制副校长并颁发聘书。法制副校长做到不辞劳苦、不图名利、不计报酬的“三不”要求,开展“普法校园行”活动,进一步完善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科学法制教育机制,预防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青少年学生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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