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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47:57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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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协定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7月20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持有效的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官员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附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的同意或者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或者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在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在乔治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杨洁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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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8〕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国际互联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njjz.gov.cn/)已于2007年底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为充分发挥该减灾网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决策参谋作用,有效避免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的作用,有效整合全市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增强对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科学决策、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是我市非经营性的政府公益性网站,其网站建设及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网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有关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的情况;

(二)及时发布各有关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防灾能力;

(三)开展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条 市政府救灾办是市政府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是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建设与管理的牵头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防灾减灾信息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 内江市气象局是防灾减灾信息网建设的承办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站的建设规划、运行指导和安全管理;

(二)负责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用户管理、系统的整体操作管理、信息组织管理;

(三)负责统筹制定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的信息安全策略,采取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确保网站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四)负责指导本网站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内容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组织信息网站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五条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农机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防汛抗旱办、市地震办、内江水文局是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的成员单位,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本网站的信息管理,确保有一台相对固定并能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部门防灾减灾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和报送工作。各单位信息员要按照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的设置要求,将本部门审核后的有关防灾减灾信息及时发布到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上进行共享。各单位分管领导务必严把信息审核关,确保所发布和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录入的内容主要包括:

1.防灾、减灾、救灾动态;

2.灾害预警信息;

3.灾情信息;

4.决策信息;

5.历史资料、预案;

6.面向公众提供的政策、防灾减灾科普知识以及服务信息;

7.其他相关信息。

(二)各成员单位信息员确保每天上午和下午各登录一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及时更新内容,查看并下载信息;做好对发布信息的跟踪监测,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做好计算机的正确使用和维护,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同时,每半年要对信息发布情况、登录情况、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总结。

(三)各成员单位要在市气象局的指导下做好防灾减灾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四)各成员单位一律不得利用本网站从事经营活动;非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开展新闻登载、电子出版、电子公告和广告发布等信息服务。

(五)各成员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减灾信息网上散布、传播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违法信息,不得进行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六)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网站信息员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六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

民政部 等


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
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总政治部

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劳动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高教(教育)厅(局)、公安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全军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确保军队干部的质量,军事院校实行严格的学员筛选制度,每年将有少数学员因各种原因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其中,一部分是从地方招收来的青年学生学员,在退学和被处理离校时即退出现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条款,对军事院校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青年学生
学员的安置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青年学生入军事院校,在三个月内,经过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由军事院校发给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原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学员家属,作为军属证件。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取消入学资格、未取得学籍、军籍者,属于高(初)中毕业生,返回原
户口所在地,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其中如有符合地方相应院校招生条件、且地方院校同意接收的,由军事院校办理转学手续;属于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回其家庭或配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新生无正当理
由逾期一周不到军事院校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经批准退学的学员,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 考试成绩及格的,另发给肄业证书),并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参照民(1983)安104号文件办理,符合安置条件的,
随当年度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 入学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并入其它单位的,由并入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安置。
三、勒令退学的学员,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历证明。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四、因公因战致残不宜继续学习者,按有关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军事院校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残废军人退出现役规定妥善安置。
五、不适合从事军队工作的毕业生、结业生学员和批准退学的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员,发给转业证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军转部门接收。每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部门下达具体分配方案,指标纳
入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或翌年下达的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其工作按照地方同等院校毕业生、结业生安置办法安置,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地区、单位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丧失干部基本条件的,军事院校不作转业安置,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处理,并可视情吊销军
事院校学历证件。
六、对无理要求退学和拒不服从毕业分配以及擅自离校者,经教育无效,应酌情给予必要的处分,并由本人和家长赔偿百分之三十的培训费和全部在校的生活费用。档案材料留在院校。不发给退出现役证明和学历证件,已发给的予以收回。同时令其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路费自理,人
民政府不予安排工作。如被录用,由用人单位补偿全部培训费,军事院校移交档案材料。
七、经批准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学员,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随时予以接收。
八、以上凡涉及回原户口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户口登记机关凭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落户。
九、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士兵学员,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198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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