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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04:45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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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实施的下列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的用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使用特制的装置窃电;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出售窃电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窃电行为。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对供电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市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供电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查处。
  第六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由市电力管理部门核发的《电力监督检查证》。
  第七条 供电企业安装和使用的用电计量装置须经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可并加封。
  供电企业应当对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对用电计量装置的计费电能表进行校验、轮换。
  第八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防范窃电技术的研究开发,采用和推广防范窃电的技术和装备。
  第十条 供电企业依法配备用电检查人员。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供用电管理制度,并经相应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持《用电检查证》上岗工作。
  用电检查人员进入用户的用电现场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对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或者窃电嫌疑的,应当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用电检查人员对于现场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当制作用电检查笔录,保存证据。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予以事先通知;
  (二)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
  (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四)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用户对供电企业以窃电为由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在3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责任;
  (二)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了适当担保;
  (三)电力管理部门作出了恢复供电的决定。
    供电企业由于供电设备的原因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按时恢复供电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同时告知供电时间。
  第十四条 用户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窃电行为侵害的,可以报告电力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窃电案件,应当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处理:
  (一)用户报告的;
  (二)知情人举报的;
  (三)供电企业提请调查处理的;
  (四)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
  (五)其他部门移送的。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为窃电案件的举报者保密。
  第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窃电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需要调查确认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举报不实的案件,予以撤销;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以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方法窃电的,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本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方法窃电的,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1.按照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或者同类产品平均用电的单耗乘以窃电者的产品产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再减去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计算确定;
  2.按照窃电后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与窃电前正常的月平均用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确定;窃电前正常用电超过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月平均用电量;窃电前正常用电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正常用电时间计算月平均用电量;
  3.采用上述方法难以计算窃电量的,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通过互感器窃电的,计算窃电量时还应当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
  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窃电金额按照窃电量乘以本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目录电价计算。
  窃电金额的计算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二)制造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单位实施窃电行为或者制造、出售窃电装置的,负责查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情况记入本市的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殴打、侮辱依法履行职责的用电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盗窃电能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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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46号
关于转发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二○○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二OO五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04年地质灾害概况及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一)2004年地质灾害概况
  2004年,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除人为因素外,主要与降水、融雪和地震等自然因素有关。2004年全疆共发生有一定规模的地质灾害98起,其中崩塌4起、滑坡83起、泥石流7起、地面塌陷灾害4起,造成1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9.00万元。与2003年相比,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增加了48起,人员伤亡减少了15人,直接经济损失减少了1643.13万元。
  (二)2004年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2004年伊犁谷地、天山北麓地区及昆仑山西部发生的地质灾害95%以上都在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预测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内,区域性预报准确程度较高。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3起,避免了111人伤亡和98.37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2005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报
  根据2005年我区降水、地震和洪水发生趋势预报以及2004年全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分析预测,2005年地质灾害将可能在以下地区发生。伊犁谷地
  2003年12月1日昭苏县境内发生的6.2级地震使伊犁谷地山区不稳定斜坡危险性进一步加大,并形成39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区(段)。2004年末到2005年初,该地区气候偏暖,连降雨雪,2005年预测该地区积雪比常年多,年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仍是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范区:
  巩留县南部中低山区,特别是莫乎尔乡阔克塔勒村、阔克图别克村、阿拉尔村、阔克巴克村、牧业村;吉尔格郎乡沙尕尔村、二村、奥夏干德村及达亨拜冬窝子加尔塞沟;塔斯托别乡喀拉巴克村、伊里格代村、番吉布拉克村;林场小莫乎尔沟山区段;特克斯山口引水枢纽西南龙口—莫乎尔乡公路两侧、博图沟等河谷地段及野生核桃林自然保护区。
  新源县南部阿吾拉勒山和北部那拉提山中低山黄土发育区,主要在阿热勒托别镇预须开普台村、沙哈提阔勒村、哈拉盖苏村、九大队;阿勒玛勒乡阿勒玛勒村、库克赛村;吐尔根乡铁列克特村、阿吾孜村、二牧业村、农场二队;则克台镇拉玛沟;别斯托别乡马场;坎苏乡库克托别村;塔勒德镇塔勒德村、四牧业村、一大队;肖尔布拉克镇牧业村;那拉提镇及恰普河石灰岩矿区段。
  特克斯县特克斯河南北两侧中低山区,主要在乎吉尔图蒙古自治乡特克斯达坂;喀拉达拉乡牧业一村、牧业五村;喀拉托海乡达根别勒牧业村;齐勒乌泽克乡吾尔塔米斯村及苏阿苏—吾尔塔米斯林场;乔拉克铁热克乡琼阔拉村。
  尼勒克县喀什河谷两侧中低山丘陵区,主要在军马场四连;加哈乌拉斯台乡库克拜村、克克铁里克村;阿克塔斯乡阿克托别克村;乌拉斯台乡托格金村、315省道山区段;种蜂场牧业村;乎吉尔台乡、博尔博松牧场、苏布台乡北部、吉仁台牧场;七十一、七十二团煤矿及其他煤矿采空区。
  昭苏县南北中低山区,主要在阿克达拉乡北部砍柴沟;乌尊布拉克乡北部哈力哈图—米斯沟;萨尔阔布乡、察汗乌苏乡南部沟谷中。
  伊宁市北部中低山丘陵区,主要在巴彦岱镇苏勒阿勒玛塔村、英也尔乡南台子沟、铁厂沟、喀拉巴斯套沟煤矿采空区。
  伊宁县北部中低山区的里其沟、吉尔格朗沟、曲鲁海沟、博尔博松沟、阿西金矿及矿区公路、萨尔布拉克煤矿采空区、库鲁斯台沟及阿西—潘津布拉克沟山间河谷两侧及奥依勒干加尔。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南部中低山区的坎乡苏阿苏沟;加尕斯台乡加尕斯台沟;琼博勒乡琼博勒沟;阿勒玛特沟矿区及扎格斯台矿区、察—昭公路山区段。
  霍城县北部中低山丘陵区的界梁子牧场、大西沟乡、萨尔布拉克乡煤矿区、萨尔布拉克沟、312国道果子沟路段及66团场珍珠岩厂等。预防灾种:巩留、新源、尼勒克、特克斯、昭苏县以滑坡、泥石流为主,崩塌、地面塌陷次之;伊宁县、伊宁市和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滑坡、泥石流次之;霍城县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地面塌陷次之。
  防范期: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期提前,主要在3—6月,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北麓精河—木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2004年末—2005年初连续降雪,积雪接近和大于历年平均积雪深度,2005年预测该地区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小河小沟的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该地区也是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范区在天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博乐市小营盘镇、阿热勒托海牧场、乌图布拉格镇及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查干屯格乡、种畜场、安格里格乡山区段;精河县山前312国道及矿山开采区;乌苏、奎屯市四棵树河、奎屯河、巴音沟牧场;沙湾县宁家河、金沟河、大南沟河、巴音沟河石灰岩矿区、水沟及东大塘旅游区217国道山区段;玛纳斯县玛纳斯河、塔西河上游山区段;吉木萨尔县大有乡泉水地上村、贾家湾村;呼图壁县山区国防公路;昌吉市头屯河、二道水村及矿区公路;乌鲁木齐县西南中低山区小渠子乡、干沟乡、萨尔达坂乡、板房沟乡、永丰乡及萨尔乔克牧场、水西沟镇(南山旅游区)、312国道后沟段、216国道南台子—后峡段、南山艾维尔沟石灰岩矿区、乌鲁木齐市黑甲山、宝山路西侧山坡、阿尔泰路西侧蜘蛛山山坡及南部低山丘陵煤矿采空区。
  预防灾种:大河流出山口段以滑坡、泥石流灾害为主,崩塌次之;交通沿线、矿山开采区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防范期提前到2月,重点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在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南麓乌恰—阿克苏—库尔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2005年预测河流来水量仍以偏丰为主,小河小沟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重点防范区在天山南麓西段疏附县乌帕尔乡;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阿合奇县托什干河;阿图什市吐古买提乡、上阿图什乡及各河流出山口段;乌什县城燕子山陡坡;天山中段北部库车县217国道山区段、旅游景区山区公路沿线段、天山林场度假村;拜城北部矿山开采区及矿山公路沿线;和静县216、217、218国道山区段;天山东段库尔勒市北部各河流山口段、矿山开采区;和硕县北部山区那音克乡牧区、清水河、曲惠沟、乌什塔拉河出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准噶尔西部山地
  托里县克拉玛依—铁厂沟公路沿线及煤矿采空区;额敏县喇嘛昭煤矿采空区;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煤矿采空区;塔城地区卡浪古尔河、哈拉依灭勒河山区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崩塌及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西部中高山区
  该地区气温变化异常,特别是2004年冬季昆仑山区降雪量偏多,暴雨及融雪引发的洪水泥石流时有发生,小河小沟的暴雨洪水是主要灾害。重点防范区在塔什库尔干县大同乡达瓦拉普;叶城县南部山区西合休乡四村、柯克亚乡、阿卡子达坂219国道山区段;泽普县南部叶尔羌河山区段;阿克陶县南部山区恰尔隆乡、塔尔乡、阿克塔拉牧场、县煤矿区、克孜勒陶乡、库斯拉普乡、木吉乡、布仑口乡农牧业居住区及314国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及各大河流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但要注意防范春季融雪泥石流灾害,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整体降水量少,但暴雨及融雪引发的局部性洪水常有发生。重点防范区在杜瓦河、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瓦石峡河等山口段、315国道山区段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阿尔泰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冬季降雪量大,2005年预测仍属降水量偏多地区,春季积雪融化和汛期降雨及融雪都有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主要防范区在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骆驼峰;富蕴县城北坡段、乌恰沟、特克措拉沟、什根特沟、乌恰沟、喀拉通克沟;哈巴河县昆屯岭东段生塔斯、山区旅游景区交通沿线;吉木乃县托浦铁列克乡乌勒昆乌拉斯特沟、恰勒什海乡阿合木扎尔村、库尔吉村;布尔津县冲乎尔乡、阔斯特克乡;福海县北部山区新、老金沟等地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口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吐鲁番—哈密盆地
  该地区虽然降雨稀少,但2005年积雪、春季降水比常年偏多,山区常有暴雨发生,春季冰雪融化容易形成春洪。重点防范区在吐鲁番盆地北部低山丘陵区的乌斯通沟、祖鲁木台沟、布尔碱沟、大河沿沟、塔尔郎沟、煤窑沟、黑沟、二塘沟、柯柯亚沟、吐峪沟支渠、色尔克普河、坎尔其沟及煤矿开采区;哈密盆地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伊吾河、西黑沟山区河谷段及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滑坡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三、2005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及防治措施
  (一)新源县则克台萨依滑坡—泥石流堆积形成的堰塞湖,直接威胁居住在下游地区20970人的生命安全及2.53亿元财产安全。防治措施:要组织专人对危险区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尤其是在汛期加密监测,责任落实到人,险情来临之前能及时撤离;及时组织疏通河道,避免发生溃坝性泥石流;尽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可行性研究,早日进行治理。
  (二)巩留县吉尔格郎乡哈拉木苏克村—沙尕尔村—恰西河口峡谷潜在滑坡、泥石流地段,威胁91户近500人及沙尕尔小学150名学生和20多名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小吉尔格郎河,将形成堰塞水库,库坝溃决将直接威胁下游区吉尔格郎乡1400多户居民8200多人和3万多头(只)牲畜的安全,并对恰甫其海水利枢纽工程构成威胁。
  (三)巩留县莫乎尔乡阔克塔勒村潜在滑坡地段,威胁13户85人生命财产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塔勒萨依沟,形成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全村241户1496人、3000多头(只)牲畜、800多亩耕地和一条主要牧道构成威胁。
  (四)巩留县莫乎尔乡阿拉尔村库拉勒萨依、乌库雅和孔格亚夏四处潜在滑坡段,威胁40户居民和2000多头(只)牲畜的安全。滑坡体如果堵塞河道,形成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滑坡下方至下游区300多户2000多人及阿拉尔小学、牧业小学、莫乎尔中学1800多名学生和教职工以及8400亩耕地、1万亩林地、1万头(只)牲畜和莫乎尔—库尔德宁公路、一座大桥的安全构成威胁。
  (五)巩留县莫乎尔乡曲鲁克村卓勒萨依潜在滑坡段,滑坡体如果堵塞沟谷,诱发溃决性泥石流,将会对曲鲁克村200多户居民782人和2000多头(只)牲畜、2000多亩农田构成威胁。
(六)巩留县吉尔格郎乡二村三组滑坡隐患,威胁31人及16.63万元财产安全;奥夏干德村滑坡隐患,威胁25人及15万元财产安全;沙尕尔村库勒萨依滑坡隐患,威胁17人及10万元财产安全;沙尕尔村巴特巴哈德萨依滑坡隐患,威胁15人及15万元财产安全。
  (七)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库里库拉沟滑坡隐患,威胁74人及198万元财产安全。
  (八)特克斯县喀拉达拉乡大库斯台沟牧业五村滑坡隐患,威胁4间小学教室、11间民房、8个棚圈;齐勒乌泽克乡滑坡隐患,威胁88人、3万元财产安全。
  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对需搬迁的农牧民,要严格落实,保证不留一户一人,在未搬迁前,要对灾害体设置监测标志,对每一处滑坡点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滑坡,要及时清理堆积物、及时排水,避免堵塞河道形成更大的泥石流灾害。
  (九)乌恰县托帕口岸上游大型冲沟潜在洪水泥石流隐患,对口岸构成威胁。
  (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嘴崩塌隐患,该陡崖位于活动构造断裂带上,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山上、山下游客及河滩公路过往车辆构成威胁。
  (十一)乌苏市四棵树河三级电站上游河谷段滑坡隐患,威胁下游120人及1620万元的财产安全,潜在危险较大。
(十二)阿勒泰市将军沟泥石流隐患,直接威胁市区安全。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尽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可行性研究,早日进行治理。
  (十三)吉木萨尔县大有乡泉水地上村泥石流隐患威胁8户35人、40万元财产。
  (十四)昌吉市阿什里乡、庙尔沟乡学校、玛纳斯县南部中低山区的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文站潜在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隐患点下方及河谷内居民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上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及时搬迁避让,根据县(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个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前,对隐患点山体裂缝、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除上述14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需进行重点预防外,各地、州、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处灾害隐患点的要求逐一进行预防和落实。
  四、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及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004年末—2005年初,我区大部分地区积雪量大于或接近历年平均值,2005年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坚决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4—8月主汛期及春汛期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发育分布情况以及降雨、洪水、地震等趋势预报,以本地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危害预测、重点防范期、人员避险转移路线、防灾减灾措施、应急措施及监测预防责任人等为主要内容,及时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受重大地质灾害威胁急需搬迁避让的,要结合抗震安居工程一并及早实施;对成灾可能性较大的地质灾害要及时组织预测、预报。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各项防治措施要坚决落实。各地、州、市,县(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求每年2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建应急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市)、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力度,将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落实到县、乡(镇)、村及责任人以及交通沿线养路工,水利部门河流、库区监测员,重大工程安检人及旅游景区的安全护卫人,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五)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要逐级建立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村或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六)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对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切实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对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做出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对工程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保障人员财产安全。各级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尽早安排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自治区气象局要在2004年4月份通过广播、短信等传播方式正式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争取在电视台播出。各有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的监测资料和发生灾害的信息及时相互传输,实现地质灾害资料共享。
  (七)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一旦发生灾害,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
  附件:自治区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
  

附件:
  地质灾害速报联系单位及负责人员名单
  单  位 负责人 职 务 电  话
新疆国土资源厅 袁进修 副厅长 0991-2630732
新疆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黄学伟 主 任 0991-2637951
新疆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于庆河 处 长 0991-8812226
新疆国土资源厅地环处 戚 莓 调研员 0991-8813141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魏文慧 副院长 0991-4812665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李和生 副院长 0991-4831095
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 李志强 科 长 0991-4831215
乌鲁木齐、吐鲁番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 仪 站 长 0991-4831235
昌吉地质环境监测站 王新中 站 长 0994-2336743
奎屯—乌苏地质环境监测站 张志津 站 长 0992-8501511-3094
库尔勒地质环境监测站 甘 宁 站 长 0996-2023364
喀什地质环境监测站 李同贺 站 长 0998-2926706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简介(二)——诉讼流程

阚凤军


笔者曾参与处理中国企业被美国消费者提起的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众所周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而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两者法律制度,包括产品责任等亦存在一定的区别。现根据本人的理解,就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流程介绍如下,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一、 诉讼案件通过法院还是陪审团审判
根据美国联邦诉讼规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就相关事项申请陪审团审判。关于产品责任的请求基本都属于陪审团审理范围。如果一方没有合适送达并提出陪审团审判之申请,将视为放弃陪审团审判。一旦提出申请,未经他方同意不能撤销。美国各州法院都有上述类似之规定。
联邦陪审团多数由六人组成,另有两人候补,裁决需要六名陪审员一致同意。州陪审团基本上由12人组成,一些州要求陪审团一致同意才能做出裁决,其他一些州仅要起12名中的9名或10名陪审员达成一致即可做出判决。

二、 法院是否有权指定技术专家一同参与审判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53条的规定,联邦法官可以指定特别专家协助法院审判。在 采纳专家的报告、建议之前, 法院必须通知各方并听取各方的意见。法院可以采纳、确认、全部或部分修专家的意见。

三、 产品责任集团诉讼
原告在药品及医疗设备诉讼、消费者欺诈诉讼中寻求产品责任集团诉讼的认定。联邦诉讼规则23条规定满足集团诉讼认定的四点要求:1、诉讼人数很多,全部人员参加诉讼不是很可行;2、法律及事实问题普遍适用所有的人;3、起诉及抗辩事实与理由比较典型;4、代表方能够公允充分保护整个集团的利益。

四、 诉讼能够由代表团体提出
诉讼请求不能由某代表团体,如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类似的代表机构提起,原因是他们缺乏提起产品质量诉讼法律地位与资格。

五、 审判时间
美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审判时间。一些州的审判时间需要一年,其他州可能需要数年时间。尽管审判时间差距很大,截止2009年12月30日前的12个月期间,联邦法院整体上比较居中的审判时间是23.4个月,也就说近两年的时间。

六、 判决上诉
一审判决都可以上诉。美国各州法院的上诉程序不尽相同。绝大多数法院有两级上诉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及最终法院),其他11个州仅由一级上诉法院。

七、 专家证言
由于产品质量诉讼涉及到科学、技术及其他专业知识,因此,专家证言将有助于法官
或陪审团理解案件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联邦诉讼规则702条规定了采纳专家证言的条件,要求该证人具备专家的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等,同时该证言基于充分的事实或数据、具备可靠的方法及原则,并将上述原则与方法可靠应用于案件的有关事实。

八、 证据发现程序
联邦规则规定的证据发现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规则需要各方提前向另一方批露用于审
判的信息,包括书面证据等。 规则同时允许一方可以通过宣誓证词、书面质询、出示文件、要求确认等方式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据。
九、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替代解决方案
产品责任诉讼各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近年来,联邦及地方法院开始要求各方在判决前采取一些替代争议解决的方式进行和解。谈判、调解及仲裁在所有的产品质量诉讼中得到应用。


阚凤军律师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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