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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5:35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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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228号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发放专项贷款,作为一项特殊的政策,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专项贷款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信贷规模管理的产物,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执行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已经不适应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求取消
专项贷款的意见,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清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项贷款的请示》(银发〔1999〕106号)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改进专项贷款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今后不再承办政策性贷款,原则上不再保留“专项贷款”
形式。
二、对个别近期难以取消,确实需要继续给予重点支持的扶贫贷款(含康复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农场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含南亚热作贷款)、林业贴息贷款、治沙贴息贷款、山区综合开发贷款、森工贴息贷款、劳改劳教贷款、民贸网点和生产贷款继续保留,并执行到2000
年12月31日止。上述保留的专项贷款,由有关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自主选择项目、自主发放贷款,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项目建议,但不得干预银行贷款。有关商业银行要与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征求和尊重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贷款规模可在1998年的基础上根据实际
情况予以适当增加,商业银行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三、除上述保留的专项贷款外,其余的专项贷款一律取消。
专项贷款取消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原有专项贷款中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支持,主管部门可提出项目建议,由商业银行自主贷款;不符合商业贷款条件的,主管部门如能落实贴息或其他补贴形式,使之
符合商业贷款条件,银行也可继续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要在符合商业贷款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资金,解决遗留问题,减少贷款和项目的损失。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其理解和支持。



199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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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笔者又参与处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与之前遇到的大部分纠纷一样,作为发包方的某村民小组将本村所有的林地发包给了非本村的村民,发包经过了本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承包合同经过了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签字通过,承包期限50年,承包金承包人已经一次性缴清。合同已经履行了两年多,但时至今天,部分村民上访告状,认为承包金过低,要求解除合同;认为时任村民组长贪污承包金,要求公布账目。
  此类案件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土地发包程序得以规范,承包方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要求土地所有人村民组、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承包合同也要求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通过,甚至要求必须公证,从而使承包合同不会因发包程序违法而存在无效的可能。村民的上访告状表面上也具有合理性,五十年甚至更长期限七十年一包了之,形为发包实为卖地,承包金一次性交清后,由于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往往数年甚至更短期限内就被村集体用尽,村民组长、村委主任任期未满,数届之后的村集体财务已经用尽,更有甚者,村民组长、村委成员将承包金挥霍、私分、侵占、贪污,导致现任村民组长、村委成员领导、指示部分村民上访告状上任村民组长、村委成员,结果为三种:一是承包合同存在无效情形被宣告无效,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作为发包方的村民小组或者村委会无力返还承包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二是村民组长、村委成员将土地承包金贪污、侵占、挥霍,查证属实了,被追究了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赃款无法追回,村民小组、村委会的利益仍旧无法得到根本维护。三是承包合同有效,但是村民的非法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常年上访告状、不定期上访告状,给基层政府造成信访压力、浪费司法资源。
  从根源上解决此类纠纷,笔者认为很简单,只需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承包金不得一次性缴清,必须逐年缴纳。当然,如果确实村民小组、村委会为了集体公共利益大型支出,需要承包人一次性缴清数年承包金或者全部承包金的,应当允许,但应当规定严格的限制程序,例如经过全体村民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或者全体村民代表一致通过,并且应当经过基层乡镇政府批准,由基层乡镇政府对集体公共利益需要大型支出及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真实性负责,并由基层乡镇政府收取承包金,监督承包金用于集体公共利益大型支出。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并严格限制发包程序,这对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承包金的收取、缴纳不做任何限制,应为该法的漏洞,导致的后果如前案例所述。笔者认为对承包金的收取、缴纳从法律上作出以上限制,可以杜塞漏洞:
严格规定承包金一年一交可以有效防止部分不良村官侵占、贪污、挥霍集体财产,也可以防止部分村民害“红眼病”。由于当前的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承包金的缴纳方法,实践中作为发包方负责人的村民组长、村委会成员喜欢一次性收取,承包方也愿意一次性缴清,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数十年来,每年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数起甚至数十起,没有遇到一例承包金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的案例。这与发包方负责人及承包方的心态十分有关。由于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发包方负责人抱着的心态是今朝有酒今朝醉,在自己的任期内,有钱能花就行,甚至为部分村官侵占、贪污公款提供了机会。作为承包方,一次性缴清可以免除后顾之忧,不用担心今后发包方违约、通货膨胀。基于此双方均乐此不备,甚至部分承包人与发包方负责人串通以此形式损害村集体利益。同时实践中存在部分村民对于承包方在前期一次性缴清承包金、投入大量资金改善土地、育苗播种“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对于承包方后期收益却耿耿于怀,造成该部分村民害“红眼病”,利用各种机会损害承包方利益。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承包金分期缴纳可以根治以上弊病,保证村集体财务资金常年不断,防止“涸泽而渔”,减少各类纠纷的发生。
  规定一年一交(缴)的同时,允许一次性缴纳数年甚至全部承包金是实践中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应当做出必要的限制。当前我国大部分村还不存在村办企业,尤其是偏远、山区的村落,除了乡镇财政转移支付,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但乡镇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村级若要修路、建设其他公共设施,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对外发包、收取承包金是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甚至唯一途径。因此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承包金一年一交的同时,允许一次性缴纳数年甚至全部承包金也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但是必须做出必要的限制,否则规定的一年一交就会流于形式。笔者认为程序上应当规定严于发包的程序,发包程序中当前法律规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通过,承包金的缴纳应当规定需要村民会议由全体村民四分之三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从而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并且需要经过乡镇政府批准,由乡镇政府收取、保管承包金,由乡镇政府对村民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金的用途负责,防止资金被滥用、贪污、私分。

  陕县司法局 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

  (笔者为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陕县第十一届政协委员、三门峡市十佳律师,欢迎批评指导。QQ282254319,法律咨询电话13939820972。)



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98号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展改革、教育、环境保护、建设、交通、水利(水务)、文化厅(委、局),各铁路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及时提供用地保障,严格规范用地管理,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合理用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扩大内需各项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和计划调控


(一)充分发挥规划对扩大内需各类建设用地的统筹和管控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统筹近期建设急需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用地需要。要在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重大骨干水利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和公益事业、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重点保障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污水和垃圾处理、环保等基础设施用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在建项目、相关规划提前实施项目和拟新上项目用地需要,确保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得到落实。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调控和引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统筹安排明后两年土地利用计划,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需要,不得安排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既保障经济发展,又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合理测算、及时报送年度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需求。当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今年新增1000亿投资切块下达地方项目用地的安排,同时抓紧分析明年扩大内需的用地情况,确保所需的计划指标。四川、陕西和甘肃三省要做好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的核实和上报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做好计划指标核销工作。


二、依法、及时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和供应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编报、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加强配合,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提前介入,加强对各行业部门和建设单位编报建设项目预审材料的指导,协助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对需要实地踏勘和组织专家论证的,要及时组织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将补充耕地资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作为建设成本,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四)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要同时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对国家审批(核准)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对地方审批(核准)项目,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可按市(地)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2009年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等项目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筹安排。


(五)切实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应和保障服务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等建设用地供应的保障力度,加快供地,尽快使重点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等土地产权保障服务工作。


三、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六)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用地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落实补充耕地。对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报批用地时没有条件完成补充耕地的,须提供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相关材料。各地要认真完成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目标,根据完成情况,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七)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各有关部门安排扩大内需各类建设项目,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必须核减用地面积。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选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要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优先利用闲置土地、空闲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对原有低效用地的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


(八)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各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扩大内需的各类建设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扩大内需建设用地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对违反规划计划、未批先用、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不到位、违规操作的,要及时制止、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强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管,对严重违规违法占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达标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严格问责。


四、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九)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告知和征地调查结果的确认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特别要做好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征地工作。


(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各地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依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未依法将有关费用足额支付被征地村组和农民的,不得开工建设。要积极拓展安置渠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工作,严格规范管理,落实共同责任,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取得实效,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到落实,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文化部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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