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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0:33  浏览:9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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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2002-01-07

教高函〔2002〕1号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大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力度,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经研究,决定成立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聘任,任期四年。专家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 李延保(中山大学)

  副主任委员:郭孔辉(吉林大学) 

        杨家庆(清华大学)

        李文鑫(武汉大学)            

        李晓明(北京大学)

  委员:   吕兆丰(北京大学)            吴志攀(北京大学)

        林岗(中国人民大学)           周海梦(清华大学)

        杨肇厦(北方交通大学)          郑守曾(北京中医药大学)

        史培军(北京师范大学)          钟美荪(北京外国语大学)

        胡正荣(北京广播学院)          齐二石(天津大学)

        刘积仁(东北大学)            张文显(吉林大学)

        孙莱祥(复旦大学)            叶取源(上海交通大学)

        李国强(同济大学)            陈田初(东华大学)

        马钦荣(华东师范大学)          金德环(上海财经大学)

        闵乃本(南京大学)            陈德人(浙江大学)

        潘世墨(厦门大学)            叶永刚(武汉大学)

        刘献君(华中科技大学)          严新平(武汉理工大学)

        李忠云(华中农业大学)          陈启元(中南大学)

        林亚平(湖南大学)            李元元(华南理工大学)  

        孙卫国(四川大学)            聂在平(电子科技大学)

        刘灿(西南财经大学)           席酉民(西安交通大学)

        马建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季平(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陈曦(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季克异(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二、专家委员会按照《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另发)开展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在我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联系电话:010-66096867。

  四、请专家委员会委员所在学校和单位对委员的工作及在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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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演职员工内部待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演职员工内部待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0日,文化部

根据文化部党组关于实施《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的决定,现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演职员工内部待业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演职员工内部待业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和深化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简称中直院团)体制改革,促进人才交流,保障中直院团演职员工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待业保障是指在中直院团有行政关系的下列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行政隶属关系、聘任关系后,在待业期间享受的待业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
(一)在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43周岁以下未聘的;
(二)解聘、辞聘的;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被辞退的。
第三条 待业保障工作应与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等人才流动服务工作相互结合,统筹安排。
第四条 内部待业保障经费的来源:
(一)中直院团缴纳的内部待业保障费;
(二)文化部经费中的专项拨款补贴;
(三)个人交纳的保障费和管理费;
(四)上述款项存入银行支付的利息。
第五条 布局结构调整期间,部计财司按一定比例划拨内部待业保障经费。享受内部待业保障金期满后,自愿参加内部安置统筹的,应按规定交纳内部安置统筹费(内部安置统筹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管理费+其它应交费用)。
各种保障经费转入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内部待业保障经费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 内部待业保障经费及其管理费收支的预算、决算,由文化艺术人才中心编制,经人事司、计财司审核后,纳入部预算、决算。
第七条 内部待业保障经费的开支项目:
(一)待业人员的内部待业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
(二)待业人员在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待业人员的培训费;
(四)待业保障管理费。
第八条 内部待业保障金的发放标准:
(一)待业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内部待业保障金,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90%;
(二)待业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九年以下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内部待业保障金,其中,第一至十二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90%,第十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80%。
(三)待业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三十六个月的内部待业保障金,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90%,第十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80%,二十五个月至三十六个月,每月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70%。
第九条 参加内部安置统筹并按标准交纳内部安置统筹费的,每月发给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60%至法定离退休时止。
第十条 享受内部待业保障金期满后,未就业又未参加内部安置统筹的为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如当地民政部门因管辖问题不受理的,可到文化艺术人才中心申请,该中心将按北京市民政部门社会救济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待业人员在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期间患病,给予70%的医疗补助,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超过待业职工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总额。
待业职工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期间患危重病,医疗补助费超过规定限额,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可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待业职工在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第十三条 待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待业保障金及其它费用:
(一)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期满的;
(二)参加内部安置统筹人员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内部安置统筹期间不按规定交纳费用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参军或者因私出境超过一个月的;
(五)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人才中心介绍就业的;
(六)待业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第十四条 待业前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不发给内部待业保障金和其它费用。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参军、出境、劳动教养、被判刑、不按月连续申请救济等,停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五条 中直院团与演职员工解除或终止行政关系、聘任关系后,院团应在15日内持该演职员工档案及有关材料到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办理移交手续。待业人员自接到剧院团解除或终止行政关系、聘任关系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关证明到人才中心申请内部待业保障金
,人才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发给待业证,待业人员从领取待业证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内部待业保障金并享受其它待业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为内部待业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内部待业保障和失业救济业务,办理内部待业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的筹集、发放等事项。
第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中直院团辞退(除名)、解聘、辞职的演职员工和1986年以来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部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7]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现就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商投诉,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要指导供应商投诉,及时办理受理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
二、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
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
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四、涉密事项的投诉要提供依据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五、严格执行受理审查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财政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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