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40:03  浏览:9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2〕3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2日市十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连云港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 重大项目联审实行市审批办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合审批的其它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 重大项目联审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技术改造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建设局;外商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内联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招商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六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审批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重大项目联审实行“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并行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联审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连云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审批办。(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审批办提出。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审批办协商后确定。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审批办,市审批办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审批办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第十条 市审批办要加强对联审项目和联审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联审而未进行联审的项目,一经发现,市审批办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联审项目涉及未进入市审批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3月2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赎罪”是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因内心忏悔而自我救赎的行为;“赎刑”则是以减轻处罚为目的而进行的财物与刑罚的交换,赎罪与赎刑二者之间有很大关联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人愿意做出赔偿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换取轻刑,而赎罪有时也确实会带来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效果。但是,时下的现象是:此处的“一些”和“有时”往往被人们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省略,以至于在“赔钱”和“减刑”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勾连——赔钱即可减刑。而如此省略,于法学理论、于民众情感都罪莫大焉。“赎”与“刑”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回归“赎罪”与“赎刑”两个概念的本质及其区别,重新认识犯罪的基本属性,我们可以更加正确地对待“赔钱减刑”这种社会观点。

  赎罪出自犯罪人的内心忏悔,而赎刑出自犯罪人的外在渴求。在希伯来语中,“赎罪”有“擦拭心灵”之意。犯罪人只有在内心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和行为的错误之后,才会有悔悟之情,心生赎罪之念。而赎刑则意在减轻或者避免自身可能遭受的刑罚之苦,未必是真心悔罪的表现。

赎罪更具有道德意义,而赎刑更具有功利目的。道德是人之为人的标识。人区别于神,犯错在所难免;同时人也区别于动物,因为人在犯错之后会反省、弥补,此即为赎罪。不会赎罪的人,与禽兽无异。由此,犯罪人因犯罪后的内心煎熬而生发的赎罪行为,便具有了独特的道德意义。而赎刑则主要是犯罪人在刑罚轻重和自身经济实力之间的利益衡量:交钱还是受刑,孰轻孰重?如何以尽量小的经济代价来免除尽量多的刑罚?通过衡量,犯罪人选择“性价比”最高的行为方式,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换言之,赎罪是为人的,而赎刑是为己的。

赎罪的方式多种多样,由犯罪人自动选择,而赎刑的方式一般是交付货币。如何“赎罪”?道歉、握手、赔偿、做义工,甚至帮助其他犯罪人忏悔,都可以是赎罪的表现。当然,赎罪方式以及赎罪程度的选择,取决于犯罪人悔罪的深度——有人因为一次过失而抱愧终身不能解脱,也有人罪孽深重却仍一笑付之。而赎刑虽然在历史上也曾有过以物品或劳役作赎,但主要是以货币作赎。“赎”字以“贝”为偏旁,原义即“质也,以财拔罪也”(《说文解字》)。至于赎刑所需交付的货币量,历代刑法中也有分门别类的明确规定,一目了然,不由犯罪人自己做主。

既然赎罪与赎刑存在上述区别,那么我们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来对待这两种行为呢?

尽管让每一个犯罪人都赎罪非常困难,但是这种方向是正确的,我们在制度设计上也应当尽量地鼓励犯罪人赎罪。近年来在整个国际社会兴起的恢复性司法思潮,以及在我国如火如荼的刑事和解运动,都旨在从制度上创造犯罪人与被害人以及受到犯罪影响的其他人会面、沟通、协商、道歉,用实际行动赎罪的空间。鼓励犯罪人的赎罪与鼓励被害人的宽恕,这是刑法向人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们不倡导赎刑,因为从刑法逻辑上讲,刑罚的高低,取决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而赎刑行为并不必然代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故并不必然能够达到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效果。其一,犯罪人赔钱,未必代表犯罪人是真心悔罪,还可能是其自身富有或者家族富有,花钱买刑,因此不能说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其二,即便犯罪人真心悔罪、愿意赔钱,但是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不仅仅是物质损失,往往还有精神上遭受的创伤,仅仅赔偿物质损失,尚不足以遏制犯罪,而非物质性损失与物质性赔偿之间的对应关系难以建立。因此,对于犯罪人提出的赔偿,被害人未必接受和谅解,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矛盾并不因赎刑行为就得以化解;其三,即便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谅解,但是犯罪所危害的不仅仅是直接被害人,还包括间接受到伤害的社区乃至社会,犯罪人仅仅赔偿被害人损失,尚不足以弥补他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单纯的赔偿不足以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减小,不足以成为减刑的理由,更不足以抹杀犯罪人对被害人以外的被害群体应负的责任。这也是民事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最大区别所在。犯罪这种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在刑事司法领域绝对不允许突破立法划定的框架进行“私了”。

我国目前尝试建立的刑事和解制度正是鼓励赎罪,反对赎刑。有人把刑事和解理解成“赔钱减刑”、“花钱买平安”,因而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化持保留意见。事实上,不论是刑事和解制度本身,还是该制度背后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均没有赎刑或者“赔钱减刑”的生存余地。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的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而从上文的论述来看,赎刑不仅往往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而且还伤害了社区乃至整个社会中的潜在被害人,强化了民众对犯罪的恐惧和仇富心理。既然如此,刑事和解制度又如何会鼓励赎刑呢?

当然,赎罪的方式有很多种,刑事和解制度也并不排斥用货币的方式赎罪,但是“用货币赎罪”并不等同于“赎刑”,因为这种赎罪方式能否达到减刑效果,根本上看,要取决于赎罪行为是否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体而言,要符合以下条件:其一,赎罪以真诚悔罪为前提。真诚悔罪及赎罪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的重要表现,没有真诚悔罪表现的赔钱行为不能作为减刑依据。其二,减刑不能突破立法划定的框架。立法框架是对特定犯罪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基本判断,司法过程中不能突破。因此,在没有法定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法官不能因为犯罪人进行了物质赔偿就予以减刑或者免刑。事实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也是这样的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在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下,也仅仅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有赎罪表现的犯罪人,可以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如果同时还有其他减轻、免除型量刑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免除刑罚;对于酌定起诉类型的案件,达成赔偿协议的,在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免于起诉或者免除刑罚。

由此可见,罪可赎,刑不可赎。如果行为人通过赔偿真诚赎罪,化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那么其刑罚也相应地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但绝不是只要赔钱就必然减刑。赔钱只是犯罪人悔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减刑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减刑的充分条件。“赔钱减刑”忽视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刑事和解制度的一种误解,我们应当慎重对待,避免对社会公众造成“刑法私法化”和“公权私用”的误导。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0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七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下列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及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变动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及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分析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及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果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加以说明并披露其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对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还应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如公司或相关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披露。公司应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有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供比较财务报表。若季度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1.2 如果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
合计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本季度实际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1)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季度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当“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存在“否”值时,此项必填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当“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列存在“是”值时,此项必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编报规则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监管部门在探索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方面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一、文件起草的主要原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旨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以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报所依据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为基础,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内容,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增强非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创业板季报中适当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包括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核心竞争能力、无形资产、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的重大变化以及公司未来经营的主要优势和困难等,便于投资者获得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充分信息。
(二)注重与已披露信息的衔接,提高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创业板季报的披露要求与公司前期首次公开发行文件、年度报告等已披露信息相互衔接,前期已披露的部分重要内容,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等,在季度报告中均有相应的披露要求,以便投资者获知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
(三)充分关注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利益
创业板季报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未来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因素、困难因素等,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共4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附录和附则4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分为4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要事项,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附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正文。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的主要特点以及与主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结合创业板的特点,新增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适当调整季报披露的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在季度报告正文部分新增加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营计划、核心竞争能力变动、主要优势和困难等提出分析披露的要求,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也在这一节披露。
(二)关注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和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的重大变化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三)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强化了公司的风险提示责任,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揭示未来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因素,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突出主营业务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财务数据中增加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五)强化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在季报中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的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的资金在报告期内的使用情况,包括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六)简化相关披露要求,降低披露成本
《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适当简化了对重要事项的披露要求,对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要求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以避免信息披露重复,降低公司披露成本。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