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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南通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8:18:46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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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南通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南通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区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南通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南通市区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区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确保年度各项城建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根据《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通政发〔2005〕2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崇川区2005年度城市建设目标任务表》(附表一)、《港闸区2005年度城市建设目标任务表》(附表二)所列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用百分制,对两区分别考核。根据任务完成的时间和质量情况,对照考核分值进行评分。
考核按照城建工程前期任务、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任务、区级自身建设任务三个大项分别评分,每个大项得分(满分100分)的加权之和为最后考核总分,满分100分。其中:城建工程前期任务得分权数占50%,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任务得分权数占35%,区级自身建设任务得分权数占15%。
(二)考核实行节点考核和年度汇总的方式。各项目的节点任务完成后,区政府及时书面报告考核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考核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及时组织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办年底对各区年度城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考核办公室初评的考核评分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出具《城建工作任务业绩考核通知单》,该通知单作为市结算返还土地出让金分成预留的业绩考核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奖惩措施
(一)考核得分与各区土地出让金分成预留金的结算返还挂钩
考核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返还预留金;总得分在80~90分之间的,返还80%预留金;总得分在70~80分之间的,返还60%预留金;总得分在60~70分之间的,返还40%预留金;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返还预留金。
(二)考核得分与转移支付补贴资金的拨付挂钩
2005年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崇川、港闸两区的城市建设进行转移支付补贴,其中:补贴崇川区政府6000万元(含狼山风景区的2000万元),补贴港闸区政府 4000万元。考核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转移支付补贴资金;总得分在85~90分之间的,拨付80%转移支付补贴资金;总得分在80~85分之间的,拨付50%转移支付补贴资金;总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不拨付转移支付补贴资金。
若年度土地出让金分成预留额返还有剩余,市政府将从剩余部分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并入次年度的转移支付补贴资金中一并通过考核拨付。
(三)突出贡献的奖励
为激发和调动区政府城市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市政府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完成城市建设目标任务较好的区政府进行奖励。奖励主要依据各区的业绩考核得分。考核总得分在85分以上的,给予完成任务先进奖;考核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给予突出贡献奖。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设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对区级城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监察局和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国土、财政、房管、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内,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附表一
崇川区2005年度城市建设目标任务表

序号 城市建设任务 目标完成时 间 考核分值 考核评分 备 注
一 城建工程前期任务 100 权数占50%
1 崇川路东延拆迁 4月10日 3
2 世纪大道东延拆迁 4月10日 3
3 啬园路拓宽征地拆迁 4月10日 7
4 新区预留地绿化拆迁 4月10日 3 图书馆部分
5 启秀路拆迁 4月10日 4
6 外环东路拓宽拆迁 4月10日 7
7 观音山污水厂征地拆迁 4月10日 6
8 钟秀西路征地拆迁 4月10日 5
9 五一路南段征地拆迁 5月底 4
10 龙王桥路东段征地拆迁 5月底 4
11 文教二路征地拆迁 5月底 4
12 观音山污水厂进水管征地拆迁 5月底 6
13 红星路征地拆迁 5月底 6
14 五一路北段征地拆迁 5月底 5
15 狼山水厂扩建拆迁 5月底 5
16 滨江路改线征地拆迁 7月底 8
17 通富路征地拆迁 9月底 8
18 市交办其他项目 12
二 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任务 100 权数占35%,总面积约268.76公顷
1 城港北村 3月底 4   面积约7.23公顷
2 洪江路合成材料厂南侧 3月底 2   面积约2.55公顷
3 跃龙新村及其东侧 3月底 8   面积约31.25公顷
4 濠西路蔬菜批发市场周边及濠西路木材市场南侧 3月底 5   面积约10.47公顷
5 合成纤维厂周边 3月底 2   面积约3.6公顷
6 中华唱片厂周边 5月底 2   面积约3.2公顷
7 副食品城新址 5月底 2   面积约2.1公顷
8 百乐渔都及周边 5月底 4   面积约10.19公顷
9 南川园一期东侧 5月底 8   面积约42.18公顷
10 虹桥路南跃龙路西侧 5月底 2   面积约3公顷
11 虹桥三小西侧 5月底 3   面积约8.1公顷
12 洪江路与工农路东南角 7月底 4   面积约10.19公顷
13 工农路西侧海港引河南北 7月底 5   面积约14.83公顷
14 罗莱东侧 7月底 2   面积约0.53公顷
15 新港镇开发地块 7月底 6   面积约25.44公顷
16 洪江路与工农路东北角和江城开关厂及周边地块 9月底 4   面积约7.16公顷
17 原文峰工业园及其北侧 9月底 8   面积约31.96公顷
18 虹桥路北侧光明六七组改造地块 9月底 2   面积约3.05公顷
19 任港路与外环西路东北角 9月底 2   面积约2.18公顷
20 世纪新城二期 9月底 2   面积约4.55公顷
21 通富路西侧地块 9月底 8   面积约45公顷
22 市交办其他项目   15    
三 区级自身建设(含狼山风景区建设)任务 100 权数占15%
1 区内建设综合评价 40 根据区级建设事权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2 朝霞路 9月底 10
3 老小区综合整治 9月底 15
4 狼山风景区建设 35
① 滨江公园 8月底 10
② 花园路(园林路-紫琅南路) 11月底 10 含污水泵站
③ 风景区内其他项目 11月底 15
说明:1、拆迁开工时间,最迟必须在目标完成时间当月的1号之前,其中要求4月10日前完成的项目,最迟必须在3月10日前拆迁开工,否则每有一个项目拖延倒扣10分。拆迁开工指召开了拆迁动员会议,并进场开始拆迁。
2、第一、二项任务的目标完成指完成该工程用地范围内的90%以上的拆迁户数协议签定和房屋拆除,且剩余部分不影响工程的施工,并进入裁决程序。
3、每项得分参照任务完成的时间和质量情况评定。按照目标完成,得满分;未按目标完成,根据实际完成时间酌情得分,拖延超过20天不得分。
4、区内建设综合评价指按照区级建设事权,对区内的道路建设、管网建设、河道整治、后街后巷等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打分。

附表二
港闸区 2005年度城市建设目标任务表

序号 城市建设任务 目标完成时 间 考核分值 考核评分 备 注
一 城建工程前期任务 100 权数占50%
1 城闸大桥征地拆迁 4月10日 15
2 陈桥立交连接线征地拆迁 4月10日 15
3 工农路北延拆迁 4月10日 10
4 唐闸排污干管征地拆迁 4月10日 5
5 濠西路综合改造拆迁 5月底 10
6 十里坊大桥西接线征地拆迁 5月底 8
7 高店预留立交周边征地拆迁 5月底 12
8 环闸东路 11月底 10
9 市交办其他项目 15
二 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任务 100 权数占35%,总面积约29.94公顷
1 外环北路环境整治地块 5月底 16   面积约5.27公顷
2 204国道环境整治地块 5月底 16   面积约5.46公顷
3 怡园北村二期 5月底 18   面积约6.6公顷
4 高墩圩桥二期改造 7月底 5   面积约1.13公顷
5 高墩圩桥东侧开发 9月底 25   面积约9.66公顷
6 高墩圩桥环境整治 9月底 5   面积约1.82公顷
7 市交办其他项目   15    
三 区级自身建设任务 100 权数占15%
1 区内建设综合评价 40 根据区级建设事权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2 老小区综合整治 9月底 16
3 河东路 10月底 12
4 十里坊大桥 10月底 16
5 马躺路桥 10月底 16
说明:1、拆迁开工时间,最迟必须在目标完成时间当月的1号之前,其中要求4月10日前完成的项目,最迟必须在3月10日前拆迁开工,否则每有一个项目拖延倒扣10分。拆迁开工指召开了拆迁动员会议,并进场开始拆迁。
2、第一、二项任务的目标完成指完成该工程用地范围内的90%以上的拆迁户数协议签定和房屋拆除,且剩余部分不影响工程的施工,并进入裁决程序。
3、每项得分参照任务完成的时间和质量情况评定。按照目标完成,得满分;未按目标完成,根据实际完成时间酌情得分,拖延超过20天不得分。
4、区内建设综合评价指按照区级建设事权,对区内的道路建设、管网建设、河道整治、后街后巷等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打分。

南通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实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全省领先、群众满意”的目标。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考核范围主要是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区相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各区专业环卫部门的环卫作业质量和管理工作;各区街办、镇、乡保洁队伍的卫生保洁质量和管理工作;各区对辖区内环境卫生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其它方面。重点是三区城镇范围内及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
二、考核项目及内容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各区政府将环境卫生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研究和部署。环卫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专群结合,职责明确。专业环卫人员和民办保洁人员数量达到规定要求。各项工作制度、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措施落实。
(二)环卫经费落实到位。建立了以财政投入为主,实行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有偿服务收费为补充的多元化环卫经费投入机制。根据环卫作业量,参照环卫定额标准及作业质量要求等要素核定环卫作业与管理经费,以保证环境卫生工作的需求。
(三)环卫作业质量。主要包括市区主次道路(含绿化带)的清扫与保洁;住宅小区(新村)、后街后巷的清扫、保洁和管理;河道岸坡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卫车辆、垃圾桶(房)、果壳箱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城乡结合部及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状况等方面。
(四)环卫机械设备。垃圾、粪便收集、运输车辆及道路清扫、清洗车辆等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能够满足作业需求,容貌整洁。垃圾桶、房等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五)城镇“门前三包”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及市容秩序。
(六)市领导对城市主次道路、住宅小区、后街后巷及城郊结合部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抽查情况。
根据考核项目及内容,按照百分比确定各项目的占比,其中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5%,环卫经费落实5%,环卫作业质量60%,环卫机械设备10%,“门前三包”区域内环境卫生及市容秩序10%,市领导抽查情况10%。
上述考核项目及内容中,环卫作业质量、“门前三包”区域内卫生及市容秩序、市领导抽查情况按月度进行考核,其它项目及内容每半年考核一次。
三、考核依据及标准
考核依据为《南通市市区环卫工作考核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江苏省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有关对城市环卫的考核标准。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具体细化标准由市城管局另行制定。
四、考核方法
(一)建全和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考核采取专业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巡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大活动、节假日保障相结合,新闻舆论监督、市民评议与上级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途径主要包括:
1.市环境卫生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组织的专业性检查考核。采用明查、暗访、复查等方式进行。明查为定期性检查,每周一次,由市考核办组织进行。对三区专业环卫部门及非专业环卫单位负责的保洁范围进行检查。暗访为随机性及针对性检查,由市考核办根据领导批示、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行风监督员的反映等所进行的检查。复查指对明查暗访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再次进行的检查。
2.市民群众对环境卫生管理及作业质量方面的评议与反映。主要包括平时市民群众的表扬与批评,难点、热点及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定期对环境卫生满意程度的调查和社会测评等。
3.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环境卫生作业质量和保障情况;
4.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巡查机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定期对各区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巡查、评议。
5.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环境卫生方面的专题报道,听者反映,读者热线等方面的表扬与批评。
6.市领导的批示和评价意见。
(二)实行百分制考核制度。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与管理工作的考核项目与内容,按百分制进行考核。以90分为基本分,得分为90分的,兑现当年全额考核经费;得分超过90分的,每多1分增加考核经费2%;得分不足90分的,每少1分扣除考核经费3%。
(三)建立环境卫生考核通报制度。市考核办公室每月初召开一次例会,分析、总结上月各区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质量情况,进行汇总考评,并将每月考核情况以简报的形式发送到市、区有关领导、部门及管理与作业单位。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市考核办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被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
(四)检查考核以现场记录、录像、照片、报纸、图片及群众调查、测评表、领导批示、评价等材料为考核依据。对考核的所有材料,应定期进行汇总,及时归档,作为本年度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奖惩的主要依据。
(五)建立环境卫生考核员队伍。为全面掌握各区的环卫管理与作业质量情况,加大环卫督查考核力度,建立一支环卫考核员队伍,聘请社会上素质好、作风正、肯吃苦、乐于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环卫考核员。由市考核办负责其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
五、考核奖惩
(一)由市政府从各区财力中拿出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各区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共计1100万元。其中,崇川区基本考核经费500万元,港闸区300万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00万元。按百分制考核增、扣后,实际考核经费总支出高于1100万元的,超出部分从每年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实际考核经费总支出低于1100万元的,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市政府设立环境卫生考核奖励基金,每年100万元,专项用于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考核,表彰奖励在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成立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城管、财政、监察等部门为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分管局长任主任,市城管局环卫处处长任副主任。负责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人员、车辆、经费及办公设备,以保证考核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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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绿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绿化委员会2011年10月31日以粤财综〔2011〕223号发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履行植树义务而未履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缴纳的用于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费用。

  第三条 绿化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绿化费按省、市(县、区)比例分成,其中,20%作为省级收入,80%作为市级或县(市、区)级收入,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市(县、区)级国库,并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计划单列市循上解方式,于年终结算时将应上缴省级的绿化费分成收入上解省财政。

  第四条 绿化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按其应当履行植树义务而未能履行的适龄员工人数(含企业主、个体户业主)缴纳绿化费。

  第六条 按照《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适龄公民,不征缴绿化费:

  (一)在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持有效残疾证的适龄公民;

  (三)持有效失业证(五年内)或只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城镇适龄公民;

  (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适龄公民;

  (五)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事业单位、敬老院、福利院。

  第七条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免缴绿化费。

  第八条 如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当年未安排义务植树活动,或当年未将义务植树任务以通知书形式下达到应该履行植树义务人员单位的,不得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征收绿化费。绿化费按属地进行征收,地级以上市绿化委员会征收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属直属单位驻当地的绿化费;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征收县(市、区)属单位的绿化费。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完成植树义务证明或义务植树绿化费缴交证明的人员,可在出具证明地以外的我省其他地区免除其当年的植树义务。

  第十条 绿化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程序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从每年4月1日开始征收当年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时义务植树人需提供义务植树登记卡,对上年或当年未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对未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总量或植树成活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单位,按其差额折算征收绿化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到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暂未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由缴款单位在接到“缴款通知书”的1个月内,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将绿化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办理缴库手续时,在“一般缴款书”中注明省与市、县的分成比例,“预算科目”栏根据当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填写,各级国库在收到库款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相应的预算级次进行划解。

  第十四条 已经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绿化费。缴款单位在接到“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按“缴款通知书”要求将绿化费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代收费专户;各代收银行于收到款项的当日或次日,使用“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按财政部门指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将绿化费全额划缴相应国库。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绿化费主要用于为缴费单位履行植树义务的支出,包括整地、育苗、栽植、抚育、管护等劳务支出和生产工具、资料等支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绿化费的征收情况,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具体安排使用,年终编报支出决算。绿化费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绿化费支出,预算科目根据当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填列。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或不按时缴交绿化费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通报批评,责令按照规定标准限期缴交绿化费。

  第十九条 绿化费征管单位及其委托代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绿化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章 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月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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